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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施工安全技術規范1總 則1.0.1 為了統一我國建筑施工各種安全標準、規范、規程的技術規定,特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房屋建筑的施工。1.0.3 建筑施工安全與衛生分為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現場環境與衛生三方面內容,本規范僅對第二方面內容作出統一規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應另執行其它標準及統一規定。1.0.4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都必須熟悉相關安全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并嚴格執行,不得違章指揮;工人必須熟悉相關安全技術規定及其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1.0.5 企業應建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審定、監督實施程序,對施工方案及需設

2、計計算部分應建立審核制度,和安全技術資料歸檔制度。1.0.6 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施工項目如:爆破、起重吊裝、深基礎、高支模作業和高層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架)、垂直運輸設備(塔吊、升降機等)的拆、裝、建筑物(或構筑物)拆除以及結構復雜、危險性大的施工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有圖紙、計算書和單項安全技術措施,并應加強監理監督。1.0.7 企業應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應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施工隊長、工長應按工程進度向有關班組進行作業的安全交底;班組長每天應向班

3、組進行施工要求和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1.0.8 企業應該建立驗收確認制度,對腳手架、高支模、施工用電、垂直運輸設備(塔吊、升降機等)、起重機、施工機械及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在施工現場安裝后,應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對外購的設備、設施、產品,在正式使用前,應按相關標準進行驗收確認。1.0.9 企業應對參加施工的職工,根據不同工種和勞動條件發給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正確使用。1.0.10 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人員,應體檢合格,并符合相應工種身體條件要求。2 術 語、符號2.1術語2.1.1 施工現場(工地) construction site從事施工中任何工序或作業的場地。2.1.2 工作場所

4、workplace從事施工的任何人員因工作原因必須停留或前往的一切場所。2.1.3 安全技術 safety technique是一門為控制或消除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危險因素,防止發生人身事故和財產損失而研究與應用的技術。2.1.4 安全技術措施 safety technical measures以保障職工安全、防止傷亡事故為目的的,在技術上所采取的措施。2.1.5 安全防護裝置 safeguard plant配置在施工現場及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2.1.6 高處作業 work at heights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2.1.

5、7 特種作業 special work對操作者本人及其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2.1.8 腳手架 scaffold為建筑施工而搭設的上料、堆料與施工作業用的臨時結構架。2.1.9 施工用電(臨時用電) electricity on construction site由施工現場提供,工程施工完畢即行拆除的電力,并專用于工程施工的電力線路與電氣設施。2.1.10 季節施工 seasonal construction在冬期、夏季、雨季及臺風季節所進行的建筑工程施工。2.1.11 冬期施工 winter construction根據當地多年氣溫資料,在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天低于+5?

6、C的環境下施工。2.2符號K1-結構強度安全系數K2-結構穩定安全系數0-結構重要性系數S -荷載效應R -結構抗力W k -風荷載標準值W -風荷載設計值?S -風荷載體型系數?Z -風壓高度變化系數W。-基本風壓值L1、L2、L3 -三相電路的三相相線N -中性點、中性線、工作零線PE-保護線(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稱保護零線)I -電流t -通過電流I所用的時間TN-C -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合一的接零保護系統TN-S -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的接零保護系統3 工地建設31 一般規定3.1.1 工地應創造條件實行封閉管理。在作業區域范圍設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圍檔,應選用堅固、整潔的材料,沿

7、工地四周連續設置。圍擋墻邊嚴禁堆物。在建筑物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進行全封閉圍護。3.1.2 工地應設置固定的出入口。3.1.3 工地應鋪設整齊、足夠寬度的硬化道路,不積水、不堆放構件、材料、保持經常暢通。3.1.4 行人、車輛運輸頻繁的交叉路口,應懸掛安全指示標牌,在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3.1.5 各種料具應按照總平面圖規定的位置,按品種、分規格堆放整齊。在建工程內部各樓層,應隨完工隨清理,拆除的模板、料具應碼放整齊。3.1.6 在天然光線不足的作業場地、通道及用電設備的開關箱處,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3.1.7 工地應將施工作業區與生活區分開設置。32 臨時建筑、設施3.2.1 臨時建

8、筑物設計應符合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臨時建筑物使用年限n定為5年3.2.2 臨時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廁所等建筑物結構重要性系數0=1.0。工地非危險品倉庫等建筑物結構重要性系數0=0.9,工地危險品倉庫按相關規定設計。3.2.3 臨時建筑及設施設計可不考慮地震作用。33工地防火3.3.1 工地應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動火審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辦法。3.3.2 工地應按施工規模建立消防組織,配備義務消防人員,并應經過專業培訓和定期組織進行演習。3.3.3 工地應按照總平面圖劃分防火責任區,根據作業條件合理配備滅火器材。當工程施

9、工高度超過30m時,應配備有足夠揚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須保障暢通的疏散通道。3.3.4 對各類滅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帶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使用效果。3.3.5 工地應設置吸煙室,吸煙人員必須到吸煙室吸煙。3.3.6 各種氣瓶應單獨存放,庫房應通風良好,各種設施符合防爆要求。3.3.7 當發生火險工地消防人員不能及時撲救時,應迅速準確地向當地消防部門報警,并清理通道障礙和查清消火栓位置,為消防滅火做好準備。34 季節施工3.4.1工地應該按照作業條件針對季節性施工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3.4.2 雨季施工應考慮施工作業的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如雨天挖坑槽、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爆破作業遇

10、雷電天氣以及沿河流域的工地做好防洪準備,傍山的施工現場做好防滑坡塌方的工作和做好臨時設施及腳手架等的防強風措施。雷雨季節到來之前,應對現場防雷裝置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防止雷擊傷害。3.4.3 冬期施工應采取防滑、防凍措施。作業區附近應設置的休息處所和職工生活區休息處所,一切取暖設施應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要求;對采用蓄熱法澆筑混凝土的現場應有防火措施。3.4.4 遇六級以上(含六級)強風、大雪、濃霧等惡劣氣候,嚴禁露天起重吊裝和高處作業。4 土石方作業41一般規定4.1.1 土石方作業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實行統一管理。應加強施工隊伍的培訓管理,并建立專業化施工隊伍。4.1.2 基坑

11、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接。基坑工程監理應對基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進行全面監理。4.1.3 基坑工程應貫徹先設計后施工;先支撐后開挖;邊施工邊監測;邊施工邊治理的原則。嚴禁坑邊超載,嚴禁相鄰基坑施工不防范相互干擾等做法。4.1.4 基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遵守相關規范,結合當地成熟經驗,因地制宜的進行。深基工程施工方案應經主管部門審批或經專家論證。4.1.5 應加強基坑工程的監測和預報工作,包括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及對巖土變化的監測,應通過監測分析及時預報并提出建議作到信息化施工,防止隱患擴大和隨時檢驗設計施工的正確性。4.1.6 應建立健全基坑工程檔案,內容應包括勘察、設

12、計、施工及監測等方面的有關資料。42 施工準備4.2.1 土石方作業和基坑支護的設計、施工應根據現場的環境、地質與水文情況,針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大小,綜合考慮支護方案、土方開挖、降排水方法以及對周邊環境采取的措施。4.2.2 勘察范圍應根據開挖深度及場地條件確定,應大于開挖邊界外按開挖深度1倍以上范圍布置勘探點。應根據土的性質、含水情況以及基坑環境合理選定土壓力參數。4.2.3應查明作業范圍周邊環境及荷載情況,包括地下各種管線分布及現狀,道路距離及車輛載重情況,影響范圍內的建筑類型以及地表水排泄情況等。43 土方挖掘4.3.1 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順序應根據支護方案和降排水要求進行,當采用局部

13、或全部放坡開挖時,放坡坡度應滿足其穩定性要求。4.3.2 挖掘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先挖坡腳。軟土基坑無可靠措施時應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1m。土方每次開挖深度和挖掘順序必須按設計要求。坑(槽)溝邊1m以內不得堆土、堆料,不得停放機械。4.3.3 當基坑開挖深度大于相鄰建筑的基礎深度時,應保持一定距離或采取邊坡支撐加固措施,并進行沉降和移位觀測。4.3.4 施工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所在地有關部門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玩弄。4.3.5 挖土機作業的邊坡應驗算其穩定性,當不能滿足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在停機作業面以下挖土應選用反鏟或拉鏟作業,當使用正鏟作業時,挖

14、掘深度應嚴格按其說明書規定進行。有支撐的基坑使用機械挖掘時,應防止作業中碰撞支撐。4.3.6 配合挖土機作業人員,應在其作業半徑以外工作,當挖土機停止回轉并制動后,方可進入作業半徑內工作。4.3.7 開挖至坑底標高后,應及時進行下道工序基礎工程施工,減少暴露時間。如不能立即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應預留300mm厚的覆蓋層。4.3.8 當基坑施工深度超過2m時,坑邊應按照高處作業的要求設置臨邊防護,作業人員上下應有專用梯道。當深基坑施工中形成的立體交叉作業時,應合理布局基位、人員、運輸通道,并設置防止落物傷害的防護層。4.3.9 從事爆破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必須取得相關資質證書,按照批準的允許經營范

15、圍并嚴格遵照爆破作業的相關規定進行。44 基坑支護4.4.1 支護結構的選型應考慮結構的空間效應和基坑特點,選擇有利支護的結構型式或采用幾種型式相結合。4.4.2 當采用懸臂式結構支護時,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基坑深度超過6m時,可選用單支點和多支點的支護結構。地下水位低的地區和能保證降水施工時,也可采用土釘支護。4.4.3 寒冷地區基坑設計應考慮土體凍脹力的影響。4.4.4 支撐安裝必須按設計位置進行,施工過程嚴禁隨意變更,并應切實使圍檁與檔土樁墻結合緊密。檔土板或板樁與坑壁間的回填土應分層回填夯實。4.4.5 支撐的安裝和拆除順序必須與設計工況相符合,并與土方開挖和主體工程的施工順序相配合

16、。分層開挖時,應先支撐后開挖;同層開挖時,應邊開挖邊支撐。支撐拆除前,應采取換撐措施,防止邊坡卸載過快。4.4.6 鋼筋混凝土支撐其強度必須達設計要求(或達75%)后,方可開挖支撐面以下土方;鋼結構支撐必須嚴格材料檢驗和保證節點的施工質量,嚴禁在負荷狀態下進行焊接。4.4.7 應合理布置錨桿的間距與傾角,錨桿上下間距不宜小于2.0m,水平間距不宜小于1.5m;錨桿傾角宜為15?25?,且不應大于45?。最上一道錨桿覆土厚不得小于4m 。4.4.8 錨桿的實際抗拔力除經計算外,還應按規定方法進行現場試驗后確定。可采取提高錨桿抗力的二次壓力灌漿工藝。4.4.9 采用逆做法施工時,要求其外圍結構必須

17、有自防水功能。基坑上部機械挖土的深度,應按地下墻懸臂結構的應力值確定;基坑下部封閉施工,應采取通風措施;當采用電梯間作為垂直運輸的井道時,對洞口樓板的加固方法應由工程設計確定。4.4.10 逆做法施工時,應合理的解決支撐上部結構的單柱單樁與工程結構的梁柱交叉及節點構造并在方案中預先設計,當采用坑內排水時必須保證封井質量。45 樁基施工4.5.1 樁基施工應按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打樁作業區應有明顯標志或圍欄,作業區上方應無架空線路。4.5.2 予制樁施工樁機作業時,嚴禁吊裝、吊錘、回轉、行走動作同時進行;樁機移動時,必須將樁錘落至最低位置;施打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距樁錘5m以外監視。4.5.3 沉

18、管灌注樁施工,在未灌注混凝土和未沉管以前,應將預鉆的孔口蓋嚴。4.5.4 人工挖孔樁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1 各種大直徑樁的成孔,應首先采用機械成孔。當采用人工挖孔或人工擴孔時,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2 應由熟悉人工挖孔樁施工工藝、遵守操作規定和具有應急監測自防護能力的專業施工隊伍施工。3 開挖樁孔應從上自下逐層進行,挖一層土及時澆筑一節混凝土護壁。第一節護壁應高出地面300mm。4 距孔口頂周邊1m搭設圍欄。孔口應設安全蓋板,當盛土吊桶自孔內提出地面時,必須將蓋板關閉孔口后,再進行卸土。孔口周邊1m范圍內不得有堆土和其他堆積物。5 提升吊桶的機構其傳動部分及地面扒桿必須牢靠,制作

19、、安裝應符合施工設計要求。人員不得乘盛土吊桶上下,必須另配鋼絲繩及滑輪并有斷繩保護裝置,或使用安全爬梯上下。6 應避免落物傷人,孔內應設半圓形防護板,隨挖掘深度逐層下移。吊運物料時,作業人員應在防護板下面工作。7 每次下井作業前應檢查井壁和抽樣檢測井內空氣,當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時,應進行處理和用鼓風機送風。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8 井內照明應采用安全礦燈或12V防爆燈具。樁孔較深時,上下聯系可通過對講機等方式,地面不得少于2名監護人員。井下人員應輪換作業,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2h。9 挖孔完成后,應當天驗收,并及時將樁身鋼筋籠就位和澆注混凝土。正在澆注混凝土的樁孔周圍10m半徑內,其它樁不得有

20、人作業。46 地下水控制4.6.1 基坑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充分考慮對地下水進行治理,采取排水、降水措施,防止地下水滲入基坑。4.6.2 基坑施工除降低地下水水位外,基坑內尚應設置明溝和集水井,以排除暴雨和其他突然而來的明水倒灌,基坑邊坡視需要可覆蓋塑料布,應防止大雨對土坡的侵蝕。4.6.3 膨脹土場地應在基坑邊緣采取抹水泥地面等防水措施,封閉坡頂及坡面,防止各種水流(滲)入坑壁。不得向基坑邊緣傾倒各種廢水并應防止水管泄露沖走樁間土。4.6.4 軟土基坑、高水位地區應做截水帷幕,應防止單純降水造成基土流失。4.6.5 截水結構的設計,必須根據地質、水文資料及開挖深度等條件進行,截水結構必須滿足隔

21、滲質量,且支護結構必須滿足變形要求。4.6.6在降水井點與重要建筑物之間宜設置回灌井(或回灌溝),在基坑降水的同時,應沿建筑物地下回灌,保持原地下水位,或采取減緩降水速度,控制地面沉降。5 高處作業51一般規定5.1.1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帽(GB2811)的有關規定。5.1.2 懸空高處作業人員應掛牢安全帶,安全帶的選用與佩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安全帶(GB6095)的有關規定。5.1.3 建筑施工過程中,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對建筑物進行封閉(或采取臨邊防護措施)。5.1.4 建筑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和建筑物的各種孔洞蓋嚴并固定牢固

22、。5.1.5 對人員活動集中和出入口處的上方應搭設防護棚。5.1.6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5.1.7 高處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進行體檢。52 臨邊作業5.2.1 工作邊沿無維護設施或維護設施高度低于800mm的,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如: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桿或攔板的陽臺及樓梯段,框架結構各層樓板尚未砌筑維護墻的周邊,坡形屋頂周邊以及施工升降機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等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桿。5.2.2 水平工作面防護欄桿高度應為1.2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周邊欄桿應高1.5m,應能經受1000N外力。防護欄桿應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

23、桿底部設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擋腳板。53 洞口作業5.3.1 在孔與洞口邊的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包括因施工工藝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樁孔邊、溝槽邊和因安裝設備、管道預留的洞口邊等。5.3.2 較小的洞口,應采用堅實的蓋板蓋嚴,蓋板應能防止移位;較大的洞口除應在洞口采用安全網或蓋板封嚴外,還應在洞口四周設置防護欄桿。5.3.3墻面處的豎向洞口(如電梯井口、管道井口),除應在井口處設防護欄桿或固定柵門外,井道內應每隔10m設一道平網。5.4 攀登作業5.4.1 用于登高和攀登的設施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確定,攀登用具必須牢固可靠。5.4.2 梯子不得墊高使用。梯腳底部應堅實并應有防滑措施,

24、上端應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時,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5.4.3 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機架體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55 懸空作業5.5.1 在周邊臨空狀態下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如搭設腳手架或作業平臺),并視作業條件設置防護欄桿、張掛安全網、佩帶安全帶等安全措施。5.5.2 鋼筋綁扎、安裝骨架作業應搭設腳手架。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作業或攀登骨架上下。5.5.3 澆注離地2m以上混凝土時,應設置操作平臺,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撐桿上操作。5.5.4 懸空進行門窗安裝作業時,嚴禁站在攔板上作業,且必須掛牢安全帶,并將安全帶拴牢在上方可靠物上。56交叉作業5.6.1 交叉施工不宜

25、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業。下層作業的位置,宜處于上層高度可能墜落半徑范圍以外,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5.6.2 各種拆除作業(如鋼模板、腳手架等)上面拆除時下面不得同時進行清整。物料臨時堆放處應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5.6.3 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機的上料口等人員集中處的上方,應設置防護棚。防護棚的長度不應小于防護高度的物體墜落半徑的規定。當建筑外側面臨街道時,除建筑立面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外,尚應在臨街段搭設防護棚并設置安全通道。5.6.4 設置懸挑物料平臺應按現行的相關規范進行設計,必須將其荷載獨立傳遞給建筑結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物料平臺與腳手架、模板支撐進行連接。6

26、腳手架61一般規定6.1.1各種腳手架應根據建筑施工的要求選擇合理的構架形式,并制定搭設、拆除作業的程序和安全措施,當搭設高度超過免計算僅構造要求的搭設高度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設計計算。6.1.2腳手架材料及配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腳手架桿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木腳手架立桿、縱向水平桿、斜撐、剪刀撐、連墻件應選用剝皮杉、落葉松木桿,橫向水平桿應選用杉木、落葉松、柞木、水曲柳。不得使用折裂、扭裂、蟲蛀、縱向嚴重裂縫以及腐朽等木桿。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0mm,縱向水平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0mm。2)竹桿應選用生長期三年以上毛竹或楠竹,不得使用彎曲、青嫩、枯脆、腐爛、裂紋連通兩節以

27、上以及蟲蛀的竹桿。 立桿、頂撐、斜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mm,橫向水平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0mm,擱柵、欄桿的有效部分小頭直徑不得小于60mm 。對于小頭直徑在60mm以上,不足90mm的竹桿可采用雙桿。3)鋼管材質應符合Q235一A級標準,不得使用有明顯變形、裂紋、嚴重銹蝕材料。鋼管規格宜采用483.5,亦可采用513.0鋼管。4)同一腳手架中,不得混用兩種材質,也不得將兩種規格鋼管用于同一腳手架中。2腳手架綁扎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 鍍鋅鋼絲或回火鋼絲嚴禁有銹蝕和損傷,且嚴禁重復使用。2)竹篾嚴禁發霉、蟲蛀、斷腰、有大節疤和折痕,使用其它綁扎材料時,應符合其它規定。3

28、)扣件應與鋼管管徑相配合,并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3腳手架上腳手板應符合下列規定:1)木腳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寬宜為200300mm,兩端應用鍍鋅鋼絲扎緊。材質不得低于國家等材標準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2)竹串片腳手板應使用寬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間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徑與螺栓應緊密配合。3)各種形式金屬腳手板,單塊重量不宜超過0.3kN,性能應符合設計使用要求,表面應有防滑構造。6.1.3 腳手架搭設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 鋼管腳手架中扣件式單排架不宜超過24m,扣件式雙排架不宜超過50m。門式架不宜超過60m2 木腳手架中單排架不宜超過20m

29、,雙排架不宜超過30m。3 竹腳手架中不得搭設單排架,雙排架不宜超過35m。6.1.4腳手架構造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1 單、雙排腳手架的立桿縱距及水平桿步距不應大于2.1m,立桿橫距不應大于1.6m。2 應按規定的間隔采用連墻件(或連墻桿)與建筑結構進行連接,在腳手架使用期間不得拆除。3 沿腳手架外側應設置剪刀撐,并隨腳手架同步搭設和拆除。4 雙排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高度超過24m時,應設置橫向斜撐。5 門式鋼管腳手架的頂層門架上部、連墻件設置層、防護棚設置處必須設置水平架。6 竹腳手架應設置頂撐桿,并與立桿綁扎在一起頂緊橫向水平桿。7 架高超過40m且有風渦流作用時,應設置抗風渦流上翻作用的連墻

30、措施。8 腳手板必須按腳手架寬度鋪滿、鋪穩,腳手板與墻面的間隙不應大于200mm,作業層腳手板的下方必須設置防護層。9 作業層外側,應按規定設置防護欄桿和擋腳板。10腳手架應按規定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6.1.5腳手架荷載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 恒荷載應符合以下規定:包括構架、防護設施、腳手板等自重,應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選用,對木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可取自重標準值為0.35kN/m?(按厚度50mm計)。2施工荷載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荷載應包括作業層人員、器具、材料的重量:結構作業架應取3kN /m?裝修作業架應取2kN /m?定型工具式腳手架按標準值取用,但不得低于1kN

31、/m?3風荷載應符合下列規定:作用于腳手架的水平風荷載標準值wk應按下式計算:W k =?s ?z Wo (6.1.5)式中 ?s-腳手架風荷載體型系數,按下表選用:表6.1.5 腳手架的風荷載體型系數 ?s背靠建筑物狀況全封閉敞開、開洞?s1.01.3注:為擋風系數,按腳手架封閉狀況確定;=腳手架擋風面積/腳手架迎風面積?z-風壓高度變化系數,按現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取用;Wo-基本風壓,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取n=5 。6.1.6鋼管腳手架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方法和基本計算模式:1 鋼管腳手架的結構設計應采用概率極限狀態計算法,同時要求其計算結

32、果應按單一安全系數法計算的安全度進行校核:強度K11.5;穩定K22.0。2鋼管腳手架結構設計應采用以下基本計算模式:。S R (6.1.6)式中 。- 結構重要性系數,取。 1.0;S - 荷載效應,R - 結構抗力,62 落地式腳手架6.2.1落地式腳手架的基礎應堅實、平整,并應定期檢查。立桿不埋設時,每根立桿底部應設置墊板或底座,并應設置縱、橫向掃地桿。6.2.2落地式腳手架連墻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雙排架高在50m以下或單排架在24m以下,按不大于40m?設置一處;雙排架高在50m以上,按不大于27m?設置一處。門式鋼管腳手架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風壓0.55kN/m?

33、,按不大于48 m?設置一處;架高在45m以下,基本風壓0.55kN/m? ,或架高在45m以上,按不大于24m?設置一處。木腳手架按垂直不大于雙排3倍立桿步距、單排2倍立桿步距,水平不大于3倍立桿縱距設置。竹腳手架按垂直不大于4m ,水平不大于4倍立桿縱距設置。2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墻件。3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并與建筑結構連接。6.2.3落地式腳手架剪刀撐及橫向斜撐應符合下列規定:1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應沿全高設置剪刀撐。架高在24m以下時,可沿腳手架長度間隔不大于15m設置;架高在24m以上時應沿腳手架全長連續設置剪刀撐,并應設置橫向斜撐,橫向斜撐由架底至架

34、頂呈之字型連續布置,沿腳手架長度間隔6跨設置一道。2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架高在24m以下時,于外側框格總數的1/5設置斜桿;架高在24m以上時,按框格總數的1/3設置斜桿。3門式鋼管腳手架的內外兩個側面除應滿設交叉支撐桿外,當架高超過20m時,還應在腳手架外側沿長度和高度連續設置剪刀撐,剪刀撐鋼管規格應與門架鋼管規格一致。當剪刀撐鋼管直徑與門架鋼管直徑不一致時,應采用異型扣件連接。4滿堂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除沿腳手架外側四周和中間設置豎向剪刀撐外,當腳手架高于4m時,還應沿腳手架每兩步高度設置一道水平剪刀撐。6.2.4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主節點處必須設置橫向水平桿,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單排腳手

35、架橫向水平桿插入墻內長度不應小于180mm。6.2.5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除頂層外立桿桿件接長時,相臨桿件的對接接頭不應設在同步內。相臨縱向水平桿對接接頭不宜設置在同步或同跨內。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立桿接長除頂層外應采用對接。木腳手架立桿接頭搭接長度應跨兩根縱向水平桿,且不得小于1.5m 。竹腳手架立桿接頭的搭接長度應超過一個步距,并不得小于1.5m 。63懸挑式腳手架6.3.1 懸挑一層的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懸挑架斜立桿的底部必須擱置在樓板、梁或墻體等建筑結構部位,并有固定措施。立桿與墻面的夾角不得大于30?,挑出墻外寬度不得大于1.2m。2 斜立桿必須與建筑結構進行連接固定。不得與模板支架

36、進行連接。3 斜立桿縱距不得大于1.5m,底部應設置掃地桿并按不大于1.5m的步距設置縱向水平桿。4 作業層除應按規定滿鋪腳手板和設置臨邊防護外,還應在腳手板下部掛一層平網,在斜立桿里側用密目網封嚴。6.3.2 懸挑多層的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懸挑支承結構必須專門設計計算,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和剛度,并將腳手架的荷載傳遞給建筑結構。懸挑式腳手架的高度不得超過24m。2懸挑支承結構可采用懸挑梁或懸挑架等不同結構形式。懸挑梁應采用型鋼制作,懸挑架應采用型鋼或鋼管制作成三角形桁架,其節點必須是螺栓或焊接的剛性節點,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連接。3支撐結構以上的腳手架應符合落地式腳手架搭設規定

37、,并按要求設置連墻件。腳手架立桿縱距不得大于1.5m,底部與懸挑結構必須進行可靠連接。64 吊籃式腳手架6.4.1吊籃式腳手架吊籃平臺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吊籃平臺應經設計計算并應采用型鋼、鋼管制作,其節點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不得使用鋼管和扣件(或碗扣)組裝。2吊籃平臺寬度宜為0.81.0m,長度不宜超過6m。當底板采用木板時,厚度不得小于50mm;采用鋼板時應有防滑構造。3吊籃平臺四周應設防護欄桿,除靠建筑物一側的欄桿高度不應低于0.8m外,其余側面欄桿高度均不得低于1.2m。欄桿底部應設180mm高擋腳板,上部應用鋼板網封嚴。4吊籃應設固定吊環,其位置距底部不應小于800mm 。吊籃平臺

38、應在明顯處標明最大使用荷載(人數)及注意事項。6.4.2吊籃式腳手架懸掛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懸掛結構應經設計計算,可制作成懸挑梁或懸挑架,尾端與建筑結構錨固連接;當采用壓重方法平衡挑梁的傾覆力矩時,應確認壓重的質量,并應有防止壓重移位的鎖緊裝置。懸掛結構抗傾覆應專門計算。2 懸掛結構外伸長度應保證懸掛平臺的鋼絲繩與地面呈垂直。挑梁與挑梁之間應采用縱向水平桿連成穩定的結構整體。6.4.3吊籃式腳手架提升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1 提升機構的設計計算應按容許應力法,提升鋼絲繩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0,提升機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2。2 提升機可采用手搬葫蘆或電動葫蘆,應采用鋼芯鋼絲繩。手搬葫蘆可用于單跨(

39、兩個吊點)的升降,當吊籃平臺多跨同時升降時,必須使用電動葫蘆且應有同步控制裝置。6.4.4吊籃式腳手架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使用手搬葫蘆應裝設防止吊籃平臺發生自動下滑的閉鎖裝置。2 吊籃平臺必須裝設安全鎖,并應在各吊籃平臺懸掛處增設一根與提升鋼絲繩相同型號的安全繩,每根安全繩上應安裝安全鎖。3 當使用電動提升機時,應在吊籃平臺上、下兩個方向裝設對其上、下運行位置、距離進行限定的行程限位器。4 電動提升機構宜配兩套獨立的制動器,每套制動器均可使帶有額定荷載125%的吊籃平臺停住。6.4.5吊籃式腳手架吊籃安裝完畢,應以2倍的均布額定荷載進行檢驗平臺和懸掛結構的強度及穩定性的試壓試驗。提升機

40、構應進行運行試驗,其內容應包括空載、額定荷載、偏載及超載試驗,并應同時檢驗各安全裝置并進行墜落試驗。6.4.6吊籃式腳手架必須經設計計算、吊籃升降應采用鋼絲繩傳動、裝設安全鎖等防護裝置并經檢驗確認。嚴禁使用懸空吊椅進行高層建筑外裝修清洗等高處作業。65 附著升降腳手架6.5.1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架體結構和附著支撐結構應按“概率極限狀態法”進行設計計算;升降機構應按“容許應力計算法”進行設計計算。荷載標準值應分別按使用、升降、墜落三種狀況確定。6.5.2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架體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1) 架體高度不應大于15m;寬度不應大于1.2m; 架體構架的全高與支撐跨度的乘

41、積不應大于110m?。2)升降和使用情況下,架體懸臂高度均不應大于6.0m和2/5架體高度。2架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平梁架應滿足承載和架體整體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結構,不得采用鋼管扣件、碗扣等腳手架連接方式。2)架體必須在附著支撐部位沿全高設置定型的豎向主框架,且應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結構,并應能與水平梁架和架體構架整體作用,且不得使用鋼管扣件或碗扣等腳手架桿件組裝。3)架體外立面必須沿全高設置剪刀撐;懸挑端應與主框架設置對稱斜拉桿;架體遇塔吊、施工電梯、物料平臺等設施而需斷開處應采取加強構造措施。6.5.3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附著支撐結構必須滿足附著升降腳手架在各種

42、情況下的支承、防傾和防墜落的承載力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工況下,確保每一豎向主框架的附著支撐不得少于二套,且每一套均應能獨立承受該跨全部設計荷載和傾覆作用。6.5.4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設置防傾裝置、防墜落裝置及整體(或多跨)同時升降作業的同步控制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防傾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傾裝置必須與建筑結構、附著支撐或豎向主框架可靠連接,應采用螺栓連接,不得采用鋼管扣件或碗扣方式連接;2)升降和使用工況下在同一豎向平面的防傾裝置不得少于二處,二處的最小間距不得小于架體全高的1/3。2 防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墜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部位,且每一豎向主框架提升設備處必須設置一個

43、;2)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必須分別設置在兩套互不影響的附著支撐結構上,當有一套失效時另一套必須能獨立承擔全部墜落荷載;3)防墜裝置應有專門的以確保其工作可靠、有效的檢查方法和管理措施。3 同步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升降腳手架的吊點超過兩點時,不得使用手拉葫蘆,且必須裝設同步裝置。2)同步裝置應能同時控制各提升設備間的升降差和荷載值。同步裝置應具備超載報警、欠載報警和自動顯示功能,在升降過程中,應顯示各機位實際荷載、平均高度、同步差,并自動調整使相臨機位同步差控制在限定值內。6.5.5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按要求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封閉嚴密,腳手板底部應用平網及密目網雙層網兜底,腳手板與建筑物的間隙不得

44、大于200mm。單跨或多跨提升的腳手架,其兩端斷開處必須加設欄桿并用密目網封嚴。6.5.6 附著升降腳手架組裝完畢后應經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進行升降作業。且每次升降到位架體固定后,必須進行交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時,方可繼續作業。7.模板7.1一般規定7.1.1 模板施工前,應根據建筑物結構特點和混凝土施工工藝進行模板設計,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7.1.2 模板及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澆混凝土自重、側壓力和施工中產生的荷載及風荷載。7.1.3 各種材料模板的制作,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7.1.4 模板支架材料宜采用鋼管、門型架、型鋼、塔身標準節、木桿等。模板支架

45、材質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7.2設計計算7.2.1 模板荷載效應組合及其各項荷載標準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7.2.2 模板風荷載標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取n=5 。7.2.3 模板支架立桿的穩定性計算,對扣件式鋼管支架在符合有關構造要求后,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有關腳手架立桿的穩定性計算公式進行。1模板支架立桿軸向力設計值N及彎矩設計值M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N = 1.2NGk +1.4NQk (7.2.3-1)M = 0.61.4Mwk = 0.61.4 W k La

46、h?/10 (7.2.3-2)式中 NGk-模板及支架自重、新澆混凝土自重與鋼筋自重標準值產生的軸向力總和;NQk-施工人員及施工設備荷載標準值、振搗混凝土時產生的荷載標準值產生的軸向力總和;Mwk-水平風荷載產生的彎矩標準值;M-水平風荷載產生的彎矩設計值。2 模板支架立桿的計算長度L0,應按下式計算:L0=h+2a (7.2.3-3)式中 h-支架立桿的步距;a-模板支架立桿伸出頂層橫向水平桿中心線至模板支撐點距離。7.2.4 模板支架底部的建筑物結構或地基,必須具有支撐上層荷載的能力。當底部支撐樓板的設計荷載不足時,可采取保留兩層或多層支架立桿(經計算確定)加強;當支撐在地基上時,應驗算

47、地基的承載力。7.3 構造要求7.3.1 各種模板的支架應自成體系,嚴禁與腳手架進行連接。7.3.2 模板支架立桿底部應設置墊板,不得使用磚及脆性材料鋪墊。并應在支架的兩端和中間部分與建筑結構進行連接。7.3.3 模板支架立桿在安裝的同時,應加設水平支撐,立桿高度大于2m時,應設兩道水平支撐,每增高1.5-2m時,再增設一道水平支撐。7.3.4 滿堂模板立桿除必須在四周及中間設置縱、橫雙向水平支撐外,當立桿高度超過4m以上時,尚應每隔2步設置一道水平剪刀撐。7.3.5 當采用多層支模時,上下各層立桿應保持在同一垂直線上。7.3.6 需進行二次支撐的模板,當安裝二次支撐時,模板上不得有施工荷載。

48、7.3.7 模板支架的安裝應按照設計圖紙進行,安裝完畢澆筑混凝土前,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7.3.8 應嚴格控制模板上堆料及設備荷載,當采用小推車運輸時,應搭設小車運輸通道,將荷載傳給建筑結構。7.4 模板拆除7.4.1 模板支架拆除必須有工程負責人的批準手續及混凝土的強度報告。7.4.2模板拆除順序應按設計方案進行。當無規定時,應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7.4.3拆除較大跨度梁下支柱時,應先從跨中開始,分別向兩端拆除。拆除多層樓板支柱時,應確認上部施工荷載不需要傳遞的情況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7.4.4當水平支撐超過二道以上時,應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撐,最下一道大橫桿與立桿

49、應同時拆除。7.4.5模板拆除應按規定逐次進行,不得采用大面積撬落方法。拆除的模板、支撐、連接件應用槽滑下或用繩系下。不得留有懸空模板。8 施工用電81 一般規定8.1.1 施工用電設備數量在5臺及以上,或用電設備容量在50kW及以上時,應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8.1.2 施工用電應建立用電安全技術擋案,定期經項目負責人檢驗簽字。8.1.3 施工現場應定期對電工和用電人員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8.1.4 施工用電應定期檢測。8.2 用電環境8.2.1與外電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壓線路下方施工、搭設作業棚、生活設施和堆放構件、材

50、料等。2在架空線路一側施工時,在建工程應與架空線路邊線之間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安全操作距離不得小于下表數值:在建工程(含腳手架)的外側邊緣表8.2.1 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緣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架空線路電壓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最小安全操作距離4m6m8m10m3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8.2.2 對外電架空線路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 施工現場不能滿足第8.2.1條中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按現行行業規范規定搭設防護設施并設置警告標志。2在架空線路一側或上方搭設或拆除防護屏障等設施時,必須停電后作業,并設

51、監護人員。8.2.3 對易燃、易爆物和腐蝕介質的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電氣設備周圍應無可能導致電氣火災的易燃、易爆物和導致絕緣損壞的腐蝕介質,否則應予清除或做防護處理。8.2.4 對機械損傷的防護應符合以下規定:電氣設備設置場所應能避免物體打擊、撞擊等機械傷害,否則應做防護處理。8.2.5 雷電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 施工現場內的施工升降機、鋼管腳手架等金屬設施,若在相臨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以外且在下表規定范圍之內時,應按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表8.2.5 施工現場內金屬設施需安裝防雷裝置的規定地區年平均雷暴日(d)金屬設施高度(m)155015,403240 ,902090及雷害

52、特別嚴重地區12注:地區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閱建筑施工用電安全技術規范。2防雷裝置的避雷針(接閃器)可采用20鋼筋,長度應為12m;當利用金屬構架做引下線時,應保證構架之間的電氣連接;防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30。8.3 接地、接零8.3.1 施工用電基本保護系統應符合以下規定:施工用電應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其保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現場由專用變壓器供電時,應將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2施工現場由專用發電機供電時,必須將發電機的中性點直接接地,并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且應獨立設置。3當施工現場直接由市電(電力

53、部門變壓器)等非專用變壓器供電時,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應與原有市電供電系統保持一致。在同一供電系統中,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4在供電端為三相四線供電的接零保護(TN)系統中,應將進戶處的中性線(N線)重復接地,并同時由接地點另引出保護零線(PE線),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8.3.2 施工用電保護接零與重復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PE線)連接。2 保護零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保護零線應自專用變壓器、發電機中性點處,或配電室、總配電箱進線處的中性線(N線)上引出;2)保護零線的統一標志為綠/黃雙色絕緣導線,在任何

54、情況下不得使用綠/黃雙色線做負荷線;3)保護零線(PE線)必須與工作零線(N線)相隔離,嚴禁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混接、混用。4)保護零線上不得裝設控制開關或熔斷器;5)保護零線的截面不應小于對應工作零線截面。與電氣設備相連接的保護零線截面不應小于2.5mm?的多股絕緣銅線。3 保護零線的重復接地點不得少于三處,應分別設置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以及配電線路的中間處和末端處。8.3.3 施工用電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2 在TN接零保護系統中 重復接地應與保護零線連接,每處重復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8.3.4 施工用電配電室應符合下列規定:1 配電

55、室應靠近電源,接近負荷中心,應便于線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動物出入措施。2 配電柜應符合下列要求:1)柜兩端應做接地(接零);2)柜應做名稱、用途、分路標記;3)柜不得直接掛接其他臨時用電設備;4)柜或線路維修時應掛停電標志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停止作業時斷電上鎖。8.3.5 施工用電自備電源應符合下列規定:1 發電機組電源應與外電線路聯鎖,嚴禁并列運行;2 發電機組應采用三相四線制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并應獨立設置,與外電源隔離。84 配電線路8.4.1 施工用電架空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 架空線路應采用絕緣導線,并經橫擔和絕緣子架設在專用電桿上;2 架空導線截面應滿足計算

56、負荷、線路末端電壓偏移(不大于5%)和機械強度要求;3架空敷設檔距不應大于35m,線間距離不應小于0.3m。4架空線敷設高度應滿足下列要求:1)距施工現場地面不小于4m;2)距機動車道不小于6m;3)距鐵路軌道不小于7.5m;4)距暫設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頂端不小于2.5m;5)距交叉電力線路:0.4kV線路不小于1.2m;10kV線路不小于2.5m。5 架空線路敷設的相序排列應滿足下列要求:1)單橫擔架設時,面向負荷側,從左起為L1、N、L2、L3、PE;2)雙橫擔架設時,面向負荷側,上橫擔從左起為L1、L2、L3;下橫擔從左起為L1、(L2、L3)N、PE;8.4.2 施工用電電纜線路應符合下

57、列規定:1 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不得沿地面明設;2 埋地敷設深度不應小于0.6m,并應覆蓋硬質保護層;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損傷的場所時,應另加防護套管;3 架空敷設時,應沿墻或電桿做絕緣固定,電纜最大弧垂處距地面不得小于2.5m;4在建工程內的電纜線路應采用電纜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豎井、垂直孔洞,逐層固定,電纜水平敷設高度不應小于1.8m;85 配電箱及開關箱8.5.1 施工用電應實行三級配電,即設置總配電箱或室內總配電柜、分配電箱、開關箱三級配電裝置。開關箱以下應為用電設備。8.5.2施工用電動力配電與照明配電宜分箱設置,當合置在同一箱內時,動力與照明配電應分路設置。8.5.3施

58、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鐵板(厚度為1.2-2.0mm)或阻燃絕緣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質配電箱、開關箱及木質電器安裝板。8.5.4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無外來物體撞擊的地方,其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8.5.5施工用電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嚴禁于地面上拖拉。8.5.6施工用電開關箱應實行“一機一閘”制,不得設置分路開關。8.5.7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中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短路保護器、過載保護器,其額定值和動作整定值應與其負荷相適應。總配電箱、開關柜中還應裝設漏電保護器。8.5.8施工用電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參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

59、 在開關箱(末級)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使用于潮濕場所時,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2 總配電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 。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I)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t)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I.t30mA.S)。86 照明8.6.1 施工照明供電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一般場所,照明電壓應為220V。2 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粉塵和狹窄場所,照明電壓不應大于36V。3 潮濕和易觸及照明線路場所,照明電壓不應大于24

60、V。4 特別潮濕、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照明電壓不應大于12V。5 行燈電壓不應大于36V。8.6.2 施工用電照明變壓器必須為隔離雙繞組型,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8.6.3 施工照明室外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內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8.6.4 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鎢燈應固定安裝,其高度不應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 ,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將220V碘鎢燈做移動照明。8.6.5 施工用電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護等級應與環境條件相適應。8.6.6 需要夜間或暗處施工的場所,必須配置應急照明電源。8.6.7夜間可能影響行人、車輛、飛機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設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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