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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7/7辦稅服務承諾制度 辦稅服務承諾制度 第一條為強化和更新納稅服務觀念,提高國稅部門工作效率,及時為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樹立國稅部門納稅服務形象,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辦稅服務承諾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國稅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辦稅服務廳。 第三條辦稅服務承諾應以納稅人的需求為導向,遵循依法承諾、統一規范、限時高效、公開透明、違諾必究的原則。 依法承諾的原則。各級國稅機關辦稅服務承諾,必須以依法行政為前提,對服務事項的內容、時限、方式等依法予以明確。 統一規范的原則。各級國稅機關辦稅服務承諾應統籌規劃標準一致、統一部署、規范開展。 限時高效的原則。各級國稅機關辦稅服

2、務承諾內容應根據納稅人的需求,對承諾事項在時限上作出明確規定,原則上不高于法定時限。 公開透明的原則。各級國稅機關辦稅服務承諾內容作為辦稅公開的主要內容,必須在辦稅場所、國稅網站等進行公開,接受監督,增強透明度。 違諾必究的原則。工作人員違反服務承諾制度規定,應給予一定的處罰。 第四條威海市國稅系統公開向社會和廣大納稅人承諾以下內容: (一)納稅人稅務登記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當場受理辦結。 (二)納稅人辦理申報納稅、認證、抄稅、領購普通發票等事項,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隨到隨辦。 (三)一般納稅人認定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減免稅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本環節辦

3、結。 (五)對符合國家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福利企業,在稅款入庫當月征期結束20個工作日內辦結本環節稅款退付手續。 (六)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出口企業電子口岸資格審查當日完成,出口退(免)稅登記審核確認5個工作日內完成,出口退免稅審核7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有具體內容、線索,非重大、突出的舉報案件,25個工作日內檢查完畢。 (八)國稅機關負責受理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除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許可期限和可以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事項外,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九)對納稅人的咨詢,能明確答復的問題做到即問即答,對需要進一步請示、

4、研究的問題,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十)除重大、特殊情況,對企業的稽查60日內完成。 第五條各級國稅機關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建立和落實辦稅服務承諾制度,結合實際對辦稅服務承諾事項進行完善、根據需要進行拓展,對承諾事項的內容、程序、時限、服務質量及標準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 第六條工作人員違反服務承諾制度規定的,應進行責任追究,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和經濟處罰。罰則由各市區級國稅根據具體承諾條款制定。 第七條本制度由威海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首問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和納稅服務,切實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樹立良好的

5、國稅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首問責任制是指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人士(以下簡稱納稅人)到國稅機關或通過電話辦理納稅事宜(含舉報、投訴、咨詢、查詢等)時,首問責任人必須負責解答、辦理、引導或轉交經辦部門的制度。 第三條納稅人到國稅機關各部門及辦稅場所進行咨詢、申請辦證、申報納稅及辦理其他有關涉稅事項時,被問及、接觸的第一個業務受理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第四條首問責任制受理事項分業務受理和投訴受理。業務受理包括: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納稅輔導、政策咨詢、減稅免稅、發票領購、發票代開等。投訴受理包括:窗口服務態度、稅務人員執法情況、稅務案件舉報等與稅收業務和納稅服務相關的所有投訴。 第五條首問

6、責任人應當熟悉本崗位及部門職責和工作流程,切實為納稅人著想,對無論是否屬于本崗位職責范圍的事項,都必須主動、熱情、禮貌,使用文明用語,體現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神風貌。 第六條納稅人到國稅機關辦理涉稅、咨詢、投訴等事宜,凡屬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符合規定、手續完備的事項,首問責任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手續不完備的,應當做好登記并向納稅人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和所需資料,待其完備手續后限時辦結。 第七條納稅人辦理事項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部門職責范圍內,但具體承辦人不在,能由其他工作人員替代辦理的,應予以辦理;確實不能替代辦理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轉交具體承辦人。如責任人出差或責任不明確的事項,首問責任

7、人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領導報告,并負責向納稅人說明。 第八條納稅人辦理事項屬于國稅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首問責任人或其所在部門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要根據納稅人來訪的事由,負責引領納稅人到主管部門,讓納稅人能夠方便、快捷地找到經辦人員。 第九條受理事項需經領導核準或需向上級請示后才能答復的,由首問責任人或承辦部門向分管領導或上級領導請示后,根據本單位領導或上級批復的意見予以答復處理。 第十條首問責任人對屬于業務不明確或不清楚承辦部門的,要及時請示領導,協助有關部門一同解決。 第十一條首問責任人確因工作繁忙或其他緊急辦理事項無法履行首問責任時,應向納稅人說明理由后,移交其他工作人員,由接收人履行首

8、問責任職責。 第十二條納稅人辦理事項不屬于國稅機關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必須耐心向納稅人解釋,并給予指導和幫助,不得態度生硬,推諉不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威海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預約服務制度 第一條為更好地方便納稅人,為納稅人提供及時、優質的納稅服務,進一步密切征納關系,樹立國稅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納稅人因特殊情況,可以與國稅機關預先約定時間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或者申請國稅工作人員上門提供納稅服務。 根據工作需要,國稅機關可以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時間,上門提供稅法宣傳、咨詢輔導等服務。 第三條預約服務的對象包括所有納稅人。 第四條預約服務可采取現場預約、電話預約和網上預約三

9、種方式。 第四條各級納稅服務管理部門為預約服務的受理部門,應設立預約服務登記處理簿,并向納稅人公開預約服務電話。 第五條預約服務的時間包括國稅機關工作時間與非工作時間。納稅人提出預約服務一般應提前3個工作日約定,重要、緊急納稅事項可以隨時預約。國稅機關提出預約服務具體時間應與企業協商確定,重要、緊急納稅事項可以向企業說明。 第六條納稅人可以預約辦理有關涉稅事項的范圍包括: (一)所有辦稅服務廳職責范圍內的納稅服務事項,包括稅務登記、發票發售、代開、納稅申報、報稅認證、稅款征收等相關業務; (二)稅收政策咨詢、出口退(免)稅政策及操作咨詢和輔導; (三)一般納稅人認定、減免稅、稅前扣除等審批備案

10、類事項的實地核查等與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四)雙休日、節假日等公休日需緊急辦理的涉稅事項和其他涉稅事宜。 第七條預約服務工作流程 (一)受理。納稅服務管理部門受理納稅人通過電話、網站和當面提出的預約服務申請,填寫預約登記處理簿,記錄申請服務內容、預約時間及通訊聯絡方式。 (二)確認。納稅服務管理部門根據納稅人申請服務內容所屬職責,與分管相關職責部門溝通,對預約服務時間進行確認。預約服務受理人填寫預約服務卡,記錄基礎信息、服務內容和時間、反饋時間,于當日內將此卡一式三份傳遞相關部門簽字確認,(備注:一份受理人留存,二份承辦人)告知納稅人確定的服務時間。對通過網絡提交預約申請的,向申請人發

11、送預約服務確認單,并填寫預約服務卡并傳遞給相關工作人員。 (三)辦理。承辦預約服務人員在接到預約服務卡后,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相關服務時限和納稅服務的各項規章制度,為納稅人提供服務。服務完畢,承辦人在預約服務卡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請納稅人填寫納稅人意見欄,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本部門,一份交納稅服務管理部門保存歸檔。 第八條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提供預約服務時,要遵循服務承諾和納稅服務規章制度,承辦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應付、拒辦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第九條對需要多個科室配合的預約服務事項,納稅服務管理部門協調各部門采取聯合辦公的形式,在規定的工作時限內予以解決。 第十條若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預約服務的,承

12、辦部門應提前1天告知納稅服務管理部門,再提前告知到預約服務申請人,作好解釋工作并重新安排預約時間。 第十一條對超過預約時間30分鐘而未到場的納稅人,視為申請人主動放棄預約服務。 第十二條納稅人對預約服務不滿意的,可向納稅服務投訴管理部門投訴,投訴管理部門核實情況后提請考核部門給予處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威海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納稅提醒制度 第一條為強化和更新納稅服務觀念,讓納稅人全面、便捷地了解稅收政策信息,及時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減少納稅人因非主觀原因造成不必要的辦稅過失,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納稅提醒是指在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或履行稅收法律責任之前,

13、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有效方式對納稅人辦理有時間限制的各項涉稅事項進行提醒,避免納稅人因不及時辦稅而受到稅法處罰或喪失權益等情況的發生,減少納稅風險的服務措施。 第三條根據具體提醒內容,納稅提醒原則上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實施。對于涉及全市納稅人的事項,可由市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提醒服務主要內容應涵蓋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環節,具體包括新辦業戶提醒、辦稅事項提醒、稅收預警提醒、納稅人權利提醒、其他涉稅事項提醒。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和不同的涉稅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方式有 以下幾種: (一)書面通知。通過向納稅人送交書面文書進行告知的形式,實施

14、提醒; (二)口頭告知。針對個別納稅人出現的苗頭性問題,通過電話告知、約談告知等形式,實施提醒; (三)發放納稅提醒卡、通知單。對納稅人出現的共性的問題,通過普遍發放提醒卡、通知單的方式實施提醒; (四)召開專題會議。重要稅收政策、稅收政策重大變更、辦稅程序及時限變動以及納稅人可能存在的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等事項,可以通過召開納稅人參加的專題會議實施提醒; (五)新聞媒體公告。通過電視臺、報紙、刊物等宣傳媒體發布公告,集中向納稅人提醒; (六)納稅建議書 (七)其他方式。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郵寄信件等方式提醒到戶。 第六條辦稅服務大廳、網站應設置“溫馨提醒”欄,提示納稅人當月應當辦理的各項涉稅

15、事宜和時限,以及節假日按規定順延申報期或認證報稅期的時限,便于納稅人合理安排時間,避免來回奔波,提高辦事效率。 第七條除本制度有具體規定的外,納稅提醒的具體時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工作進行明確。 第八條新辦業戶提醒對象包括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業戶和首次辦理涉稅資格認定、涉稅審批事項的業戶。 主管稅務機關在發放稅務登記的同時,應根據新辦業戶經濟類型,主動提醒納稅人所有稅種涉稅申報期限、應報送的稅務資料等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應主動對企業需要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出口企業電子口岸資格審查、各類涉稅審批和備案事項等事項進行提醒,并告知相關事項辦理手續和應提供的資料。 對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主管稅

16、務機關應提醒納稅人帳簿設置、財務核算、發票使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的有關規定及相應的處罰及暫定期滿的時限。 第九條辦稅事項提醒包括按時申報提醒、發票相關業務提醒、出口退(免)稅提醒等。 按時申報提醒包括增值稅申報提醒、企業所得稅申報提醒、消費稅申報提醒、利息所得稅申報提醒。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個征期結束的前兩天,及時統計出當月未申報的納稅人名單,通過短信提醒、電話提醒,督促其按期辦理申報。 發票相關業務提醒包括普通發票驗舊繳銷提醒、金稅工程發票認證提醒、金稅工程報稅提醒。主管稅務機關對按規定領購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應口頭提醒納稅人按時驗舊繳銷發票,并按照規定使用、保管發 票。對取得密文發票的企

17、業,應提醒其取得密文發票后及時全部認證,認證后的發票不準退回銷貨方作廢、在征收期必須進行報稅等有關規定以及違反規定將受到的處罰。在征收期滿前,對未進行報稅的企業進行提醒。 對退稅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以及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退稅事項的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提醒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退稅登記、交回退稅登記證及其他有關證件、資料。需要稅務機關在退稅申報、審核確認、退庫、政策調整、退稅相關等其他方面進行納稅提醒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申請提供企業代碼、名稱、登記人姓名、職務、手機號碼、電子郵箱,稅務機關將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對上述事項進行提醒。 第十條納稅人權利提醒,是指主管稅務機關

18、應對納稅人在某些特定環節具有的權利進行分類,并及時提醒納稅人,具體包括稅收優惠政策提醒、稅收救濟提醒等。 對符合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批準其享受優惠政策時,提醒其減免稅期滿的時限,以及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對國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主動提醒納稅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并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第十一條稅收預警提醒,是指在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和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在辦理涉稅事項、帳務管理中已經存在的、能夠導致稅務行政處罰或其它損失、帶有苗頭性和傾向性的問題,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制

19、作納稅建議書,向納稅人進行告警和提醒,督促納稅人依法辦理各項涉稅事宜,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對存在避稅疑點的外商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3月底前通過郵寄信件的方式,提醒企業在轉讓定價方面要嚴格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對可能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建議其在匯繳期間進行自查調整。 第十二條其他涉稅事項提醒,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提醒、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備案提醒、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期提醒等。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提醒還應包括起止時限、有關涉稅審批事項辦理時限、手續、內容等。 第十三條在納稅提醒服務工作中,國稅工作人員要做到依法辦事、文明服務。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威海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

20、執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納稅服務效能建設,保證納稅人及時、快速辦理有關涉稅事宜,節約征納雙方辦稅成本,有效引導納稅遵從,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效率,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到國稅機關申請辦理涉稅事宜或進行業務咨詢時,國稅機關應當一次性詳細告知其所要辦理或咨詢事項所需提供的資料、應符合的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 國稅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時,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相關事項。 第三條一次性告知應遵循依法告知、全面規范、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一次性告知的環節包括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各個涉稅環節

21、。 第五條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一般可采取書面告知、口頭告知、電話告知、短信告知、網絡告知等。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和不同的涉稅事宜采取不同的告知方式。 第六條一次性告知事項的具體承辦人員為辦稅服務廳崗位人員、稅收管理員、出口退稅及政策管理崗位人員、稅務稽查人員。 實體化辦稅服務廳,除稅務稽查事項外,其他各類涉稅事項均由辦稅服務廳人員履行一次性告知。辦稅服務廳導稅服務人員應根據納稅人需要辦理的事項,主動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務。 納稅人采用電話、上門或網絡等方式咨詢有關涉稅事項辦理事宜時,承辦人應一次性告知其辦理事項的手續、材料、程序和受理時限。 第七條對經常性辦理的涉稅事項,且手

22、續、資料要求明確的,國稅機關應事先印制辦稅指南或辦稅明白紙,放辦稅服務廳供納稅人取用。 第八條對納稅人申請辦理的涉稅事項,存在手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無法當場更正的,國稅機關承辦人員有責任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手續和資料,不得故意不作為或故意刁難,導致納稅人多次往返。 第九條對新辦稅務登記業戶,主管稅務機關在發放稅務登記的同時,應根據新辦業戶經濟類型,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所有稅種的申報期限、申報方式;需報送的資料及報送期限;辦理發票領購手續及需提供的資料和各類稅務違法違章處罰依據及標準。 需要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出口企業電子口岸資格審查、各類涉

23、稅審批和備案事項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其相關事項的辦理手續、需提供的資料等。 第十條國稅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時,應通過向被查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稽查告知書及稅務檢查通知書等形式,落實查前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納稅人評估稽查人員、評估檢查時間、涉稅年度、應準備的資料、被查納稅人的基本權利、被查納稅人的基本義務等事項。但專案、專項和舉報檢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必事先通知的稅務稽查除外。 第十一條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對沒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務對象兩次以上往返,被納稅人有效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懲戒、政紀處分,并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威海市國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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