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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GMP培訓教程1、新版藥品GMP修訂的主要特點:一是加強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大幅提高對企業質量管理軟件方面的要求。細化了對構建實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強化藥品生產關鍵環節的控制和管理,以促進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強化了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增加了對從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素質要求的條款和內容,進一步明確職責。如,新版藥品GMP明確藥品生產企業的關鍵人員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等必須具有的資質和應履行的職責。三是細化了操作規程、生產記錄等文件管理規定,增加了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四是進一步完善了藥品安全保障措施。引入了質量風險管理的概念,在原
2、輔料采購、生產工藝變更、操作中的偏差處理、發現問題的調查和糾正、上市后藥品質量的監控等方面,增加了供應商審計、變更控制、糾正和預防措施、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等制新制度和措施,對各個環節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主動防范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了無菌制劑生產環境標準,增加了生產環境在線監測要求,提高無菌藥品的質量保證水平。新版藥品GMP將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改、擴建)車間應符合新版藥品GMP的要求。現有藥品生產企業將給予不超過5年的過渡期,并依據產品風險程度,按類別分階段達到新版藥品GMP的要求。2、第二章質量管理 第一節原則第五條
3、企業應當建立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藥品注冊的有關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統地貫徹到藥品生產、控制及產品放行、貯存、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藥品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第六條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共同參與并承擔各自的責任。第七條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為實現質量目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節質量保證第八條質量保證是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企業必須建立質量保證系統,同時建立完整的文件體系,以保證系統有效運行。 第九條質量保證系統應當確保:(一)藥品的設計與研發體現本規范的要求;(二)生產管
4、理和質量控制活動符合本規范的要求;(三)管理職責明確;(四)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正確無誤;(五)中間產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確認、驗證的實施;(七)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檢查、檢驗和復核;(八)每批產品經質量受權人批準后方可放行;(九)在貯存、發運和隨后的各種操作過程中有保證藥品質量的適當措施;(十)按照自檢操作規程,定期檢查評估質量保證系統的有效性和適用性。第十條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產工藝,系統地回顧并證明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二)生產工藝及其重大變更均經過驗證;(三)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1.具有適當的資質并經培訓合格的人員;2.足夠的廠房和
5、空間;3.適用的設備和維修保障;4.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簽;5.經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6.適當的貯運條件。(四)應當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制定操作規程;(五)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照操作規程正確操作;(六)生產全過程應當有記錄,偏差均經過調查并記錄;(七)批記錄和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溯批產品的完整歷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閱;(八)降低藥品發運過程中的質量風險;(九)建立藥品召回系統,確保能夠召回任何一批已發運銷售的產品;(十)調查導致藥品投訴和質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類似質量缺陷再次發生。第三節質量控制第十一條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
6、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條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設備、儀器和經過培訓的人員,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質量控制的相關活動;(二)應當有批準的操作規程,用于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取樣、檢查、檢驗以及產品的穩定性考察,必要時進行環境監測,以確保符合本規范的要求;(三)由經授權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取樣;(四)檢驗方法應當經過驗證或確認;(五)取樣、檢查、檢驗應當有記錄,偏差應當經過調查并記錄;(六)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必須按照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和檢驗,并有記錄;(七)物料和最
7、終包裝的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除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樣包裝應當與最終包裝相同。第四節質量風險管理第十三條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第十四條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第十五條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第三章機構與人員第一節原則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
8、。第十七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托給其他部門的人員。第十八條企業應當配備足夠數量并具有適當資質(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明確規定每個部門和每個崗位的職責。崗位職責不得遺漏,交叉的職責應當有明確規定。每個人所承擔的職責不應當過多。所有人員應當明確并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第十九條職責通常不得委托給他人。確需委托的,其職責可委托給具有相當資質的指定人員。 第二節關鍵人員第二十條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
9、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第二十一條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為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并按照本規范要求生產藥品,企業負責人應當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合理計劃、組織和協調,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第二十二條生產管理負責人(一)資質: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三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藥品生產管理
10、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二)主要職責:1.確保藥品按照批準的工藝規程生產、貯存,以保證藥品質量;2.確保嚴格執行與生產操作相關的各種操作規程;3.確保批生產記錄和批包裝記錄經過指定人員審核并送交質量管理部門;4.確保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保養,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5.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6.確保生產相關人員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第二十三條質量管理負責人(一)資質: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藥品質量管理經驗,接受
11、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二)主要職責:1.確保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符合經注冊批準的要求和質量標準;2.確保在產品放行前完成對批記錄的審核;3.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4.批準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管理的操作規程;5.審核和批準所有與質量有關的變更;6.確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已經過調查并得到及時處理;7.批準并監督委托檢驗;8.監督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9.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確認或驗證工作,審核和批準確認或驗證方案和報告;10.確保完成自檢;11.評估和批準物料供應商;12.確保所有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投訴已經過調查,并
12、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13.確保完成產品的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提供穩定性考察的數據;14.確保完成產品質量回顧分析;15.確保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職責:(一)審核和批準產品的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等文件;(二)監督廠區衛生狀況;(三)確保關鍵設備經過確認;(四)確保完成生產工藝驗證;(五)確保企業所有相關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六)批準并監督委托生產;(七)確定和監控物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八)保存記錄;(九)監督本規范執行狀況;
13、(十)監控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第二十五條質量受權人(一)資質:質量受權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質量受權人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并經過與產品放行有關的培訓,方能獨立履行其職責。(二)主要職責:1.參與企業質量體系建立、內部自檢、外部質量審計、驗證以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產品召回等質量管理活動;2.承擔產品放行的職責,確保每批已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藥品注冊要求和質量標準;3.在產品放行前,質量受權人必須按照上述第2項的要求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并
14、納入批記錄。第三節培訓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應當有經生產管理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或批準的培訓方案或計劃,培訓記錄應當予以保存。第二十七條與藥品生產、質量有關的所有人員都應當經過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的要求相適應。除進行本規范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外,還應當有相關法規、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的培訓,并定期評估培訓的實際效果。第二十八條高風險操作區(如:高活性、高毒性、傳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產區)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第四節人員衛生第二十九條所有人員都應當接受衛生要求的培訓,企業應當建立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對藥品生產造成污染的風險。第三十條人
15、員衛生操作規程應當包括與健康、衛生習慣及人員著裝相關的內容。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的人員應當正確理解相關的人員衛生操作規程。企業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人員衛生操作規程的執行。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以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體表有傷口、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第三十三條參觀人員和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特殊情況確需進入的,應當事先對個人衛生、更衣等事項進行指導。第三十四條任何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均應當按照規定更衣。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
16、方式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第三十五條進入潔凈生產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第三十六條生產區、倉儲區應當禁止吸煙和飲食,禁止存放食品、飲料、香煙和個人用藥品等非生產用物品。第三十七條操作人員應當避免裸手直接接觸藥品、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設備表面。第六章物料與產品 第一節原則第一百零二條藥品生產所用的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藥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當符合食用標準要求。進口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進口管理規定。第一百零三條應當建立物料和產品的操作規程,確保物料和產品的正確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和發運,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物料
17、和產品的處理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執行,并有記錄。第一百零四條物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當進行質量評估,并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采購。第一百零五條物料和產品的運輸應當能夠滿足其保證質量的要求,對運輸有特殊要求的,其運輸條件應當予以確認。第一百零六條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接收應當有操作規程,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檢查,以確保與訂單一致,并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物料的外包裝應當有標簽,并注明規定的信息。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清潔,發現外包裝損壞或其他可能影響物料質量的問題,應當向質量管理部門報告并進行調查和記錄。每次接收均應當有記錄,內容包括:(一)交貨單和包裝容器
18、上所注物料的名稱;(二)企業內部所用物料名稱和(或)代碼;(三)接收日期;(四)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五)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標識的批號;(六)接收總量和包裝容器數量;(七)接收后企業指定的批號或流水號;(八)有關說明(如包裝狀況)。第一百零七條物料接收和成品生產后應當及時按照待驗管理,直至放行。第一百零八條物料和產品應當根據其性質有序分批貯存和周轉,發放及發運應當符合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第一百零九條使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的,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防止因系統故障、停機等特殊情況而造成物料和產品的混淆和差錯。使用完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系統進行識別的,物料、產品等相關信息可不必
19、以書面可讀的方式標出。第二節原輔料第一百一十條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采取核對或檢驗等適當措施,確認每一包裝內的原輔料正確無誤。第一百一十一條一次接收數個批次的物料,應當按批取樣、檢驗、放行。第一百一十二條倉儲區內的原輔料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并至少標明下述內容:(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物料代碼;(二)企業接收時設定的批號;(三)物料質量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四)有效期或復驗期。第一百一十三條只有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復驗期內的原輔料方可使用。第一百一十四條原輔料應當按照有效期或復驗期貯存。貯存期內,如發現對質量有不良影響的特殊情況,應當進行復驗。第一百一十五
20、條應當由指定人員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配料,核對物料后,精確稱量或計量,并作好標識。第一百一十六條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體積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復核,并有復核記錄。第一百一十七條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應當集中存放,并作好標識。第三節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第一百一十八條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在適當的條件下貯存。第一百一十九條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有明確的標識,并至少標明下述內容:(一)產品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產品代碼;(二)產品批號;(三)數量或重量(如毛重、凈重等);(四)生產工序(必要時);(五)產品質量狀態(必要時,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第四節包裝材料第一百二十條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
21、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與原輔料相同。第一百二十一條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于藥品生產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第一百二十二條應當建立印刷包裝材料設計、審核、批準的操作規程,確保印刷包裝材料印制的內容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一致,并建立專門的文檔,保存經簽名批準的印刷包裝材料原版實樣。第一百二十三條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變更時,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產品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正確無誤。宜收回作廢的舊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銷毀。第一百二十四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設置專門區域妥善存放,未經批準人員不得進入。切割式標簽或其他散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分別置于密閉容器內儲運,
22、以防混淆。第一百二十五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規程和需求量發放。第一百二十六條每批或每次發放的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印刷包裝材料,均應當有識別標志,標明所用產品的名稱和批號。第一百二十七條過期或廢棄的印刷包裝材料應當予以銷毀并記錄。第五節成品第一百二十八條成品放行前應當待驗貯存。第一百二十九條成品的貯存條件應當符合藥品注冊批準的要求。第六節特殊管理的物料和產品第一百三十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包括藥材)、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第七節其他第一百三十一條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
23、品的每個包裝容器上均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志,并在隔離區內妥善保存。第一百三十二條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處理應當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準,并有記錄。第一百三十三條產品回收需經預先批準,并對相關的質量風險進行充分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決定是否回收。回收應當按照預定的操作規程進行,并有相應記錄。回收處理后的產品應當按照回收處理中最早批次產品的生產日期確定有效期。第一百三十四條制劑產品不得進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劑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一般不得進行返工。只有不影響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且根據預定、經批準的操作規程以及對相關風險充分評估后,才允許返工處理。返工應當有相應記錄。第一百三
24、十五條對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產的成品,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考慮需要進行額外相關項目的檢驗和穩定性考察。第一百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藥品退貨的操作規程,并有相應的記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單位及地址、退貨原因及日期、最終處理意見。同一產品同一批號不同渠道的退貨應當分別記錄、存放和處理。第一百三十七條只有經檢查、檢驗和調查,有證據證明退貨質量未受影響,且經質量管理部門根據操作規程評價后,方可考慮將退貨重新包裝、重新發運銷售。評價考慮的因素至少應當包括藥品的性質、所需的貯存條件、藥品的現狀、歷史,以及發運與退貨之間的間隔時間等因素。不符合貯存和運輸要求的退貨,應當在質
25、量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對退貨質量存有懷疑時,不得重新發運。對退貨進行回收處理的,回收后的產品應當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和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要求。退貨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記錄。第七章確認與驗證第一百三十八條企業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有關操作的關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確認或驗證的范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第一百三十九條企業的廠房、設施、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采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并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第一百四十條應當建立確認與驗證的文件和記錄,并能以文件和記錄證明達到以下預定的目標:(一)設計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
26、、設備的設計符合預定用途和本規范要求;(二)安裝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建造和安裝符合設計標準;(三)運行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運行符合設計標準;(四)性能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藝條件下能夠持續符合標準;(五)工藝驗證應當證明一個生產工藝按照規定的工藝參數能夠持續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產品。第一百四十一條采用新的生產處方或生產工藝前,應當驗證其常規生產的適用性。生產工藝在使用規定的原輔料和設備條件下,應當能夠始終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產品。第一百四十二條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設備、生產環境(或廠房
27、)、生產工藝、檢驗方法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必要時,還應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第一百四十三條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第一百四十四條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首次確認或驗證后,應當根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第一百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制定驗證總計劃,以文件形式說明確認與驗證工作的關鍵信息。第一百四十六條驗證總計劃或其
28、他相關文件中應當作出規定,確保廠房、設施、設備、檢驗儀器、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等能夠保持持續穩定。第一百四十七條應當根據確認或驗證的對象制定確認或驗證方案,并經審核、批準。確認或驗證方案應當明確職責。第一百四十八條確認或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并有記錄。確認或驗證工作完成后,應當寫出報告,并經審核、批準。確認或驗證的結果和結論(包括評價和建議)應當有記錄并存檔。 第一百四十九條應當根據驗證的結果確認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第十章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第一節質量控制實驗室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條質量控制實驗室的人員、設施、設備應當與產品性質和生產規模相適應。企業通常不得進行委托檢驗,確需
29、委托檢驗的,應當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檢驗部分的規定,委托外部實驗室進行檢驗,但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第二百一十八條質量控制負責人應當具有足夠的管理實驗室的資質和經驗,可以管理同一企業的一個或多個實驗室。第二百一十九條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檢驗人員至少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并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第二百二十條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配備藥典、標準圖譜等必要的工具書,以及標準品或對照品等相關的標準物質。第二百二十一條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文件應當符合第八章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至少有下列詳細文件:1.質量標準;2.取樣操作規程和記錄;3.檢驗操作規
30、程和記錄(包括檢驗記錄或實驗室工作記事簿);4.檢驗報告或證書;5.必要的環境監測操作規程、記錄和報告;6.必要的檢驗方法驗證報告和記錄;7.儀器校準和設備使用、清潔、維護的操作規程及記錄。(二)每批藥品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質量檢驗記錄,可追溯該批藥品所有相關的質量檢驗情況;(三)宜采用便于趨勢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數據(如檢驗數據、環境監測數據、制藥用水的微生物監測數據);(四)除與批記錄相關的資料信息外,還應當保存其他原始資料或記錄,以方便查閱。第二百二十二條取樣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有權進入生產區和倉儲區進行取樣及調查;(二)應當按照經批準的
31、操作規程取樣,操作規程應當詳細規定:1.經授權的取樣人;2.取樣方法;3.所用器具;4.樣品量;5.分樣的方法;6.存放樣品容器的類型和狀態;7.取樣后剩余部分及樣品的處置和標識;8.取樣注意事項,包括為降低取樣過程產生的各種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尤其是無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樣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項;9.貯存條件;10.取樣器具的清潔方法和貯存要求。(三)取樣方法應當科學、合理,以保證樣品的代表性;(四)留樣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產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樣品來監控生產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如生產的開始或結束);(五)樣品的容器應當貼有標簽,注明樣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自哪一
32、包裝容器、取樣人等信息;(六)樣品應當按照規定的貯存要求保存。第二百二十三條物料和不同生產階段產品的檢驗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業應當確保藥品按照注冊批準的方法進行全項檢驗;(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1.采用新的檢驗方法;2.檢驗方法需變更的;3.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其他法定標準未收載的檢驗方法;4.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驗證的檢驗方法。(三)對不需要進行驗證的檢驗方法,企業應當對檢驗方法進行確認,以確保檢驗數據準確、可靠;(四)檢驗應當有書面操作規程,規定所用方法、儀器和設備,檢驗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與經確認或驗證的檢驗方法一致;(五)檢驗應當有可追溯的記錄并應當
33、復核,確保結果與記錄一致。所有計算均應當嚴格核對;(六)檢驗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產品或物料的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或供貨批號,必要時注明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或來源;2.依據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3.檢驗所用的儀器或設備的型號和編號;4.檢驗所用的試液和培養基的配制批號、對照品或標準品的來源和批號;5.檢驗所用動物的相關信息;6.檢驗過程,包括對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項具體的檢驗操作、必要的環境溫濕度;7.檢驗結果,包括觀察情況、計算和圖譜或曲線圖,以及依據的檢驗報告編號;8.檢驗日期;9.檢驗人員的簽名和日期;10.檢驗、計算復核人員的簽名和日期。(七)所有中間控制(包括生
34、產人員所進行的中間控制),均應當按照經質量管理部門批準的方法進行,檢驗應當有記錄;(八)應當對實驗室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進行質量檢查;(九)必要時應當將檢驗用實驗動物在使用前進行檢驗或隔離檢疫。飼養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的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動物應當有標識,并應當保存使用的歷史記錄。第二百二十四條質量控制實驗室應當建立檢驗結果超標調查的操作規程。任何檢驗結果超標都必須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完整的調查,并有相應的記錄。第二百二十五條企業按規定保存的、用于藥品質量追溯或調查的物料、產品樣品為留樣。用于產品穩定性考察的樣品不屬于留樣。留樣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
35、留樣進行管理;(二)留樣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物料或產品;(三)成品的留樣:1.每批藥品均應當有留樣;如果一批藥品分成數次進行包裝,則每次包裝至少應當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裝的成品;2.留樣的包裝形式應當與藥品市售包裝形式相同,原料藥的留樣如無法采用市售包裝形式的,可采用模擬包裝;3.每批藥品的留樣數量一般至少應當能夠確保按照注冊批準的質量標準完成兩次全檢(無菌檢查和熱原檢查等除外);4.如果不影響留樣的包裝完整性,保存期間內至少應當每年對留樣進行一次目檢觀察,如有異常,應當進行徹底調查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5.留樣觀察應當有記錄;6.留樣應當按照注冊批準的貯存條件至少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后一年;7
36、.如企業終止藥品生產或關閉的,應當將留樣轉交受權單位保存,并告知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便在必要時可隨時取得留樣。(四)物料的留樣:1.制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均應當有留樣。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如輸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樣,可不必單獨留樣;2.物料的留樣量應當至少滿足鑒別的需要;3.除穩定性較差的原輔料外,用于制劑生產的原輔料(不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溶劑、氣體或制藥用水)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留樣應當至少保存至產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較短,則留樣時間可相應縮短;4.物料的留樣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必要時還應當適當包裝密封。第二百二十六條試劑、試液、培養
37、基和檢定菌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試劑和培養基應當從可靠的供應商處采購,必要時應當對供應商進行評估;(二)應當有接收試劑、試液、培養基的記錄,必要時,應當在試劑、試液、培養基的容器上標注接收日期;(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使用說明配制、貯存和使用試劑、試液和培養基。特殊情況下,在接收或使用前,還應當對試劑進行鑒別或其他檢驗;(四)試液和已配制的培養基應當標注配制批號、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員姓名,并有配制(包括滅菌)記錄。不穩定的試劑、試液和培養基應當標注有效期及特殊貯存條件。標準液、滴定液還應當標注最后一次標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標化記錄;(五)配制的培養基應當進行適用性檢查,并有相關記
38、錄。應當有培養基使用記錄;(六)應當有檢驗所需的各種檢定菌,并建立檢定菌保存、傳代、使用、銷毀的操作規程和相應記錄;(七)檢定菌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內容至少包括菌種名稱、編號、代次、傳代日期、傳代操作人;(八)檢定菌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貯存的方式和時間不應當對檢定菌的生長特性有不利影響。 第二百二十七條標準品或對照品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按照規定貯存和使用;(二)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有適當的標識,內容至少包括名稱、批號、制備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開啟日期、含量或效價、貯存條件;(三)企業如需自制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建立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的質量標準以
39、及制備、鑒別、檢驗、批準和貯存的操作規程,每批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應當用法定標準品或對照品進行標化,并確定有效期,還應當通過定期標化證明工作標準品或對照品的效價或含量在有效期內保持穩定。標化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的記錄。第二節物料和產品放行第二百二十八條應當分別建立物料和產品批準放行的操作規程,明確批準放行的標準、職責,并有相應的記錄。第二百二十九條物料的放行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物料的質量評價內容應當至少包括生產商的檢驗報告、物料包裝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檢查情況和檢驗結果;(二)物料的質量評價應當有明確的結論,如批準放行、不合格或其他決定;(三)物料應當由指定人員簽名批準放行。第二百三十條產
40、品的放行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準放行前,應當對每批藥品進行質量評價,保證藥品及其生產應當符合注冊和本規范要求,并確認以下各項內容:1.主要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經過驗證;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檢查、檢驗,并綜合考慮實際生產條件和生產記錄;3.所有必需的生產和質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經相關主管人員簽名;4.變更已按照相關規程處理完畢,需要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變更已得到批準;5.對變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樣、檢查、檢驗和審核;6.所有與該批產品有關的偏差均已有明確的解釋或說明,或者已經過徹底調查和適當處理;如偏差還涉及其他批次產品,應當一并處理。(二)藥品的質量評價應當有明確的結論,如批準放
41、行、不合格或其他決定;(三)每批藥品均應當由質量受權人簽名批準放行;(四)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還應當取得批簽發合格證明。第三節持續穩定性考察第二百三十一條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內監控已上市藥品的質量,以發現藥品與生產相關的穩定性問題(如雜質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變化),并確定藥品能夠在標示的貯存條件下,符合質量標準的各項要求。第二百三十二條持續穩定性考察主要針對市售包裝藥品,但也需兼顧待包裝產品。例如,當待包裝產品在完成包裝前,或從生產廠運輸到包裝廠,還需要長期貯存時,應當在相應的環境條件下,評估其對包裝后產品穩
42、定性的影響。此外,還應當考慮對貯存時間較長的中間產品進行考察。第二百三十三條持續穩定性考察應當有考察方案,結果應當有報告。用于持續穩定性考察的設備(尤其是穩定性試驗設備或設施)應當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進行確認和維護。第二百三十四條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時間應當涵蓋藥品有效期,考察方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每種規格、每個生產批量藥品的考察批次數;(二)相關的物理、化學、微生物和生物學檢驗方法,可考慮采用穩定性考察專屬的檢驗方法;(三)檢驗方法依據;(四)合格標準;(五)容器密封系統的描述;(六)試驗間隔時間(測試時間點);(七)貯存條件(應當采用與藥品標示貯存條件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43、規定的長期穩定性試驗標準條件);(八)檢驗項目,如檢驗項目少于成品質量標準所包含的項目,應當說明理由。第二百三十五條考察批次數和檢驗頻次應當能夠獲得足夠的數據,以供趨勢分析。通常情況下,每種規格、每種內包裝形式的藥品,至少每年應當考察一個批次,除非當年沒有生產。第二百三十六條某些情況下,持續穩定性考察中應當額外增加批次數,如重大變更或生產和包裝有重大偏差的藥品應當列入穩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應當考慮列入考察,除非已經過驗證和穩定性考察。第二百三十七條關鍵人員,尤其是質量受權人,應當了解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結果。當持續穩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生產企業進行時,則相關各方
44、之間應當有書面協議,且均應當保存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結果以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第二百三十八條應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要的異常趨勢進行調查。對任何已確認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大不良趨勢,企業都應當考慮是否可能對已上市藥品造成影響,必要時應當實施召回,調查結果以及采取的措施應當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二百三十九條應當根據所獲得的全部數據資料,包括考察的階段性結論,撰寫總結報告并保存。應當定期審核總結報告。第四節變更控制第二百四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變更控制系統,對所有影響產品質量的變更進行評估和管理。需要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變更應當在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二百四十一條應當建立操作規程,
45、規定原輔料、包裝材料、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操作規程、廠房、設施、設備、儀器、生產工藝和計算機軟件變更的申請、評估、審核、批準和實施。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變更控制。第二百四十二條變更都應當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企業可以根據變更的性質、范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將變更分類(如主要、次要變更)。判斷變更所需的驗證、額外的檢驗以及穩定性考察應當有科學依據。第二百四十三條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變更由申請部門提出后,應當經評估、制定實施計劃并明確實施職責,最終由質量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變更實施應當有相應的完整記錄。第二百四十四條改變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以及其他
46、影響藥品質量的主要因素時,還應當對變更實施后最初至少三個批次的藥品質量進行評估。如果變更可能影響藥品的有效期,則質量評估還應當包括對變更實施后生產的藥品進行穩定性考察。第二百四十五條變更實施時,應當確保與變更相關的文件均已修訂。第二百四十六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保存所有變更的文件和記錄。第五節偏差處理第二百四十七條各部門負責人應當確保所有人員正確執行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和操作規程,防止偏差的產生。第二百四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偏差處理的操作規程,規定偏差的報告、記錄、調查、處理以及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并有相應的記錄。第二百四十九條任何偏差都應當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企業可以根據偏差的性質、
47、范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將偏差分類(如重大、次要偏差),對重大偏差的評估還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對產品進行額外的檢驗以及對產品有效期的影響,必要時,應當對涉及重大偏差的產品進行穩定性考察。第二百五十條任何偏離生產工藝、物料平衡限度、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操作規程等的情況均應當有記錄,并立即報告主管人員及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有清楚的說明,重大偏差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進行徹底調查,并有調查報告。偏差調查報告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的指定人員審核并簽字。企業還應當采取預防措施有效防止類似偏差的再次發生。第二百五十一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偏差的分類,保存偏差調查、處理的文件和記錄。第六節糾正措施和預防
48、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系統,對投訴、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檢查結果、工藝性能和質量監測趨勢等進行調查并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調查的深度和形式應當與風險的級別相適應。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系統應當能夠增進對產品和工藝的理解,改進產品和工藝。第二百五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操作規程,內容至少包括:(一)對投訴、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檢查結果、工藝性能和質量監測趨勢以及其他來源的質量數據進行分析,確定已有和潛在的質量問題。必要時,應當采用適當的統計學方法;(二)調查與產品、工藝和質量保證系統有關的原因;(三)確定所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防止問題的再次發生;(四)
49、評估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五)對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過程中所有發生的變更應當予以記錄;(六)確保相關信息已傳遞到質量受權人和預防問題再次發生的直接負責人;(七)確保相關信息及其糾正和預防措施已通過高層管理人員的評審。第二百五十四條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應當有文件記錄,并由質量管理部門保存。第七節供應商的評估和批準第二百五十五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所有生產用物料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尤其是生產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場質量審計,并對質量評估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行使否決權。主要物料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企業所生產的藥品質量風險、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對藥品質量的影響程度等
50、因素。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其他部門的人員不得干擾或妨礙質量管理部門對物料供應商獨立作出質量評估。第二百五十六條應當建立物料供應商評估和批準的操作規程,明確供應商的資質、選擇的原則、質量評估方式、評估標準、物料供應商批準的程序。如質量評估需采用現場質量審計方式的,還應當明確審計內容、周期、審計人員的組成及資質。需采用樣品小批量試生產的,還應當明確生產批量、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穩定性考察方案。第二百五十七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物料供應商質量評估和現場質量審計,分發經批準的合格供應商名單。被指定的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法規和專業知識,具有足夠的質量評估和現場質量審計的實踐經驗。第二百
51、五十八條現場質量審計應當核實供應商資質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核實是否具備檢驗條件。應當對其人員機構、廠房設施和設備、物料管理、生產工藝流程和生產管理、質量控制實驗室的設備、儀器、文件管理等進行檢查,以全面評估其質量保證系統。現場質量審計應當有報告。第二百五十九條必要時,應當對主要物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進行小批量試生產,并對試生產的藥品進行穩定性考察。第二百六十條質量管理部門對物料供應商的評估至少應當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標準、檢驗報告、企業對物料樣品的檢驗數據和報告。如進行現場質量審計和樣品小批量試生產的,還應當包括現場質量審計報告,以及小試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和穩定性考察報告。第
52、二百六十一條改變物料供應商,應當對新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改變主要物料供應商的,還需要對產品進行相關的驗證及穩定性考察。第二百六十二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向物料管理部門分發經批準的合格供應商名單,該名單內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稱、規格、質量標準、生產商名稱和地址、經銷商(如有)名稱等,并及時更新。第二百六十三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與主要物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在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第二百六十四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物料供應商進行評估或現場質量審計,回顧分析物料質量檢驗結果、質量投訴和不合格處理記錄。如物料出現質量問題或生產條件、工藝、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等可能影響質量的關鍵因素發生重大改變時
53、,還應當盡快進行相關的現場質量審計。第二百六十五條企業應當對每家物料供應商建立質量檔案,檔案內容應當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協議、質量標準、樣品檢驗數據和報告、供應商的檢驗報告、現場質量審計報告、產品穩定性考察報告、定期的質量回顧分析報告等。第八節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每年對所有生產的藥品按品種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以確認工藝穩定可靠,以及原輔料、成品現行質量標準的適用性,及時發現不良趨勢,確定產品及工藝改進的方向。應當考慮以往回顧分析的歷史數據,還應當對產品質量回顧分析的有效性進行自檢。當有合理的科學依據時,可按照產品的劑型分類進行質量回顧,如固體制劑、液體制
54、劑和無菌制劑等。回顧分析應當有報告。企業至少應當對下列情形進行回顧分析:(一)產品所用原輔料的所有變更,尤其是來自新供應商的原輔料;(二)關鍵中間控制點及成品的檢驗結果;(三)所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批次及其調查;(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關的調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五)生產工藝或檢驗方法等的所有變更;(六)已批準或備案的藥品注冊所有變更;(七)穩定性考察的結果及任何不良趨勢;(八)所有因質量原因造成的退貨、投訴、召回及調查;(九)與產品工藝或設備相關的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十)新獲批準和有變更的藥品,按照注冊要求上市后應當完成的工作情況;(十一)相關設備和設施,如空調凈化系
55、統、水系統、壓縮空氣等的確認狀態;(十二)委托生產或檢驗的技術合同履行情況。第二百六十七條應當對回顧分析的結果進行評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或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的評估意見及理由,并及時、有效地完成整改。第二百六十八條藥品委托生產時,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應當有書面的技術協議,規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中各方的責任,確保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按時進行并符合要求。第九節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第二百六十九條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設立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管理。第二百七十條應當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對不良反應應當詳細記錄、評價、調查和處理,及時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并按照要求向藥品監
56、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二百七十一條應當建立操作規程,規定投訴登記、評價、調查和處理的程序,并規定因可能的產品缺陷發生投訴時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慮是否有必要從市場召回藥品。第二百七十二條應當有專人及足夠的輔助人員負責進行質量投訴的調查和處理,所有投訴、調查的信息應當向質量受權人通報。第二百七十三條所有投訴都應當登記與審核,與產品質量缺陷有關的投訴,應當詳細記錄投訴的各個細節,并進行調查。第二百七十四條發現或懷疑某批藥品存在缺陷,應當考慮檢查其他批次的藥品,查明其是否受到影響。第二百七十五條投訴調查和處理應當有記錄,并注明所查相關批次產品的信息。第二百七十六條應當定期回顧分析投訴記錄,以便發現需要警覺
57、、重復出現以及可能需要從市場召回藥品的問題,并采取相應措施。第二百七十七條企業出現生產失誤、藥品變質或其他重大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還應當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3、術語(按漢語拼音排序)的含義是:(1)包裝待包裝產品變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驟,包括分裝、貼簽等。但無菌生產工藝中產品的無菌灌裝,以及最終滅菌產品的灌裝等不視為包裝。(2)包裝材料藥品包裝所用的材料,包括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印刷包裝材料,但不包括發運用的外包裝材料。(3)操作規程:經批準用來指導設備操作、維護與清潔、驗證、環境控制、取樣和檢驗等藥品生產活動的通用性文件,也稱標準操作規程。(4)產品包括藥品的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5)產品生命周期產品從最初的研發、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階段。(6)成品已完成所有生產操作步驟和最終包裝的產品。(7)重新加工將某一生產工序生產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一批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產工藝進行再加工,以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8)待包裝產品尚未進行包裝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產品。(9)待驗指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將其隔離或區分,在允許用于投料生產或上市銷售之前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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