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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西省環保廳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嚴 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污染減排目標,根據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 標的審核與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和我省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污染 物(十二五期間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煙塵、工業粉塵)。第三條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在環境 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需按規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 標。(一)屬于環境統計工業源調查行業范圍內(國民經 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 燃氣及水
2、的生產和供應業,3個門類39個行業的企業)新 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 批前,由建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核 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二)其他行業的建設項目,由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 件中對主要污染物防治及總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暫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第四條建設項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需通第四條建設項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需通過削減現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換。需要置換的削減量,可通過本企業內部淘汰、關閉、搬 遷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減排措施取得;或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 從
3、其他污染源淘汰、關閉、搬遷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 量中予以置換。第五條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與地區 或企業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對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 物總量減排任務的地區或企業,暫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 設項目的環評審批。第二章程序第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含報告書、報告表 和登記表)中應設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章節。接受委托為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環評單 位)應按照總量控制相關政策規定,在對建設項目生產工 藝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進性、資源能源消耗、產排污情況、 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對區域環境 質量的影響進行客觀分析評價的基礎
4、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 放量的客觀需求,給出明確的總量指標意見,并根據區域環 境承載能力分析,提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區域置換限制性 要求。第七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評估單位負責 對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客觀性、合理性、準確 性進行技術評估和審核,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 術評估報告中予以明確,同時填寫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總量核定技術評估審核表,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技術評估報告附件。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 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完成后,報請 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或擴權強縣試點縣)環境保護主管 部門出具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
5、排放總量指標初審意見,并填 寫山西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環境保護部門審核 表(附表二),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建設項目主 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 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技術評估 后,報請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或擴權強縣試點縣)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初審 意見,并填寫山西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環境保護 部門審核表(附表二),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建 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 項目,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技術評估后,建
6、設單 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主要污染 物總量指標,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 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出具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核定意見。第九條 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核定建設項 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資料:(一)建設單位關于核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 指標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中需要明確建設項目廠址、生產 規模、生產工藝、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情況, 以及擬申請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及來源)。(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批稿(報環境 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可提供總量指標 計算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7、建設項目廠址;區域環境質量; 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主要污 染物排放總量計算等)。(三)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單位蓋章或專 家簽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審查意見及建 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技術評估審核表(報環 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供此 項資料)。(四)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初審意 見。(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置換方案中建設單位自身削 減措施證明文件:1、建設單位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2、關停削減措施:已經關停的,需要提供當地環境保 護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筆錄(確認已關停到位,不具備恢復生 產的能力),沒
8、有排污許可證的,當地環保部門提供建設單 位初始排污權核定文件;計劃關停的,需提供政府下達的關 停文件或企業關停承諾。3、工程治理削減措施: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提供 治理工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意見和環境監測報告,說明 治理設施投運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治理工程尚未完成 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列入當地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或 計劃的文件。(六)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集中式工業污水集 中處理廠的,需要提供城鎮污水處理廠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 廠同意接納處理建設項目污水的協議。第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總量指標申報材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 具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
9、排放總量指標書面核定意見,并填寫 山西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環境保護部門審核表(附表二和附表三),明確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 標及置換量、置換對象的行業和區域要求、置換量的取得方 式(自身削減或排污權交易)。第十一條需要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取得主要污染物排 放總量指標的,建設單位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意見, 在山西省排污權交易中心或各市排污權交易業務受理窗口 辦理排污權交易事項。山西省排污權交易中心及各市排污權交易業務受理窗 口辦理建設單位排污權交易事項,應符合省市環境保護主管 部門關于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核定意見中置 換量和置換行業、區域要求。第十二條 負責審批的環境保
10、護主管部門應在建設項 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中明確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總量控制指標及置換來源。第三章核定第一節核定規則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 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濃度、速率和單位產品排放 量標準)和設計生產規模核定,重點行業按國家規定的績效 方法核定,并滿足產業、技術政策和項目建設區域環境質量要求。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 保護準入條件,采取先進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排污強 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滿足排放標準要求。其中,大氣污 染防治重點控制區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 工等行業以及燃煤鍋爐項目,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大氣
11、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第十五條工業污水及污水化學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 定量指全年經過建設項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廠區外部環境的 污水及污染物量。污水包括生產污水、夕卜排的直接冷卻水和 清污不分流的間接冷卻水、與工業污水混排的廠區生活污 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間接冷卻水和達地表水環境質量三類 及以上水質標準的礦井地下水。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集中式工業污水處理廠不需核定污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按照負荷率和出水標準對其運行情 況進行考核。第十六條需要核定的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不包括無組織排放量,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按照 國家相關規定與標準對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捕集率及控制無 組織排放提出要求。第二節
12、換規定第十七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總量置換指標原則上應來 源于工業企業的削減量。其中,火電行業建設項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指標從本行業削減量獲得,煙塵排放總量 指標及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垃圾焚燒發電廠及生物質發 電廠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總量指標可從其他行業獲取。造 紙、印染行業建設項目主要水污染排放總量指標原則上從工 業削減量獲得。生活污染源大氣污染物削減量優先用于集中 供熱熱源點建設項目。機動車減排削減量不得用于建設項目 主要污染物總量置換;農業源削減量不得用于工業類建設項 目主要污染物總量置換。第十八條列為置換對象的工業污染源必須是污染減排 基準年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污染源,置換或交易量為
13、列為置換 對象的工業污染源采取治理或永久性關停等措施形成的長 期穩定的減排量。因市場等因素造成工業污染源產品產量減少形成的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削減量不得作為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置換 或交易量。第十九條 列入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太原 市,建設項目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2倍削減量替 代;一般控制區(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建設項目新增 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1.5倍削減量替代。環境空氣質量 超標區域相應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總量實行2倍削減量替 代。第二十條其他區域削減量置換比例,按照以下規定執 行:(一)以下重點行業,按照1 : 1.5的比例置換。廢氣重點行業:燃煤(或肝石)電廠、建材(水泥
14、)、 鋼鐵、焦化;廢水重點行業:焦化、造紙、紡織印染、農副食品加工 業(主要指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類加工行業)、化學 原料及化學品制造業(主要指氮肥等肥料制造、農藥制造、 染料制造行業)、醫藥制造業(主要指化學藥品原藥生產、 含提取工藝的中成藥生產及生物、生化制品生產)以及皮革、 毛皮、羽毛(絨)及其制品業。(二)上述重點行業之外的建設項目,置換比例不低于 上級政府下達當地的減排比例。用于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總量指標置換量不得低于核定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總量指標。各市要在確保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總量控制目標 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各縣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對環境容量超載、污染負
15、荷大的區域,從嚴下達總量控制目 標,加大區域主要污染物減排和置換比例;對環境容量富余 的地區,可適當放寬總量控制目標,合理確定減排和置換比 例。第二十一條置換比例的特殊規定(一)使用天然氣、瓦斯氣等清潔能源的建設項目,執 行煙氣超低排放標準的燃煤發電項目,按1:1等比例對核 定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進行置換。(環境空氣質量 超標區域除外,相應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總量仍實 行2倍削減量替代)。(二)根據環境保護法第23條規定,企業事業單 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區域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 搬遷、關閉的,對其易地新建項目給予支持,主要污染物排 放總量指標按1:1等比例置換,轉產、搬遷
16、、關閉企業排 污權可直接用于項目置換。國家對此類項目另有規定的按國 家相關規定執行。(三)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大于3噸,廢水化學 需氧量排放總量不大于1噸,氨氮排放總量不大于0.5噸,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直接予以核定,無需進 行置換。第二十二條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已經核定的建 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再實施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屬于本單位削減或有償獲取的,可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 總量置換有關規定,用于本企業其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 量指標置換,也可以有償轉讓。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屬于無償獲取的,只能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效期內使用,且只能用于本單位的建設 項目主要污
17、染物總量置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獲 批準或超過有效期限的,其無償取得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 予以廢止,不得用于其他建設項目。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廢止后,其置換量可在符 合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用于其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 置換。第二十三條 集中供熱熱源建設項目供熱范圍內拆除現 有分散燃煤設施形成的大氣主要污染物削減量,可直接作為 集中供熱熱源建設項目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自身 置換源。拆除分散燃煤設施形成的削減量不足以置換的,不 足部分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SAM” 第四章SAM” 第四章跨區域置換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進行 跨區域置換交易。使用政府儲備排污
18、權作為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跨區域 置換交易來源,須調出方地設區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核同 意。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經核定后,由負責核定的 環境保護部門將總量指標跨區域替代方案函告調入地和調 出地環境保護部門。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調入市縣必須加大轄區內現有污染源的減排力度,確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并持續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跨區域置 換,需要執行以下限制條件:(一)在環境質量現狀評價中某項主要污染物超過環境 功能要求的區域,不得作為調入方接受其他區域的該項污染 物總量指標,只限在本區域置換。(二)列入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太原市不得 作為調入方
19、接受其他區域的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只限 在本區域置換。鼓勵上述限制區域內的污染源作為調出方將主要污染 物總量指標置換到其他區域。(三)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內 進行。第二十六條 各市要加強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預算 管理,統籌管理區域內已形成的減排量,優先保障符合資源 循環利用、清潔、低碳、綠色、安全發展要求的重點項目, 在實現污染減排約束性考核目標的同時,提高環境資源的利 用效率,推動轉型發展。第五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總量超過環 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總量指標,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來源及替代削減方案未落實,不予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 工驗收
20、。第二十八條各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建立建設項目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管理臺帳,并對建設項目主要污染 物排放總量指標替代削減方案落實情況跟蹤檢查,杜絕替代 總量指標重復使用。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附表一:(評估單位蓋章)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技術評估審核表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行業類別總投資(萬元)設計生產能力建設單位環評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合計(單位:噸/年)排放方式二氧化硫排放量煙塵排放量粉塵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有組織無組織合計廢水排放分項(濃度單位毫克/升,排放單位為噸/年)排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化學需氧量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最高允許排放量允許排放濃度限12廢氣排放分項(濃度單位為毫克/立方米,排放量單位為噸/年)排氣筒 編號廢氣排放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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