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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管理,保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和繳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制定目的和依據的規定。加強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管理,保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繳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的基本要求,也是行使行政權利的根本宗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

2、物檢疫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26條及其實施細那么第1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條款,明確規定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國境衛生檢疫、進出口食品衛生檢驗監督業務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相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共同制訂。從國外相關檢驗檢疫工作收費情況看,包括發達國家在內,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多采用“誰受益,誰付費的國際通行做法,并為保證檢驗檢疫工作質量和支出需要,一般均采取動態調整的收費模式。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原國家衛生檢疫、國家動植物檢疫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合并組建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品檢驗的行政執法機構,,主

3、管全國1999年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組建完成。2001年,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并組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維持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的管理方式。相對原“三檢而言,檢驗檢疫工作模式和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取消重復,合并交叉,理順了工作流程。綜上所述,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質檢總局結合我國外貿進出口形勢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實際情況,在總結原國家計委、財政部1994年頒發的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和WTO有關要求,按照成本測算的原那么,歷經五年醞釀、調研、論證,聯合制定了本辦

4、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檢驗檢疫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及與出入境相關的貨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關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出入境關系人)。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及其收費標準適用范圍的規定。各級檢驗檢疫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是指:國家質檢總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下屬從事檢驗檢疫相關業務的企業),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分支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辦事處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下屬從事檢驗檢疫相關業務的企業)。與出入境相關的貨主及其代理人是指:出入境貨物的生產經營企業、收發貨人、承運人,以及代理生產經營企業、承運人報檢的單位、個人含具備代理報檢資格的代理報檢公司、貨代公司、船代公司

5、)。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是指:與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的單位、個人,包括出入境交通工具負責人(船長、機長、列車長、駕駛員),出入境人員及組織辦理出入境人員檢驗檢疫手續單位(如旅行社),申請檢驗檢疫機構考(審)核注冊的機構,委托檢驗檢疫機構及其事業單位實施檢驗鑒定業務的單位、個人,經檢驗檢疫機構資質認可從事與檢驗檢疫相關特定業務如檢疫處理的單位、個人,檢驗檢疫機構授權承擔檢驗檢疫相關業務的單位、個人等。本條所列適用范圍內的單位、個人在實施(接受)檢驗檢疫時,均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收取(繳納)檢驗檢疫費。第三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出入境人員、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它法定檢驗檢疫物(以

6、下統稱法定檢驗檢疫對象)實施檢驗、檢疫、鑒定等檢驗檢疫業務,按本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費。釋義:本條是關于檢驗檢疫業務收費范圍的規定。檢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檢疫對象實施強制性檢驗檢疫業務,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本條所稱法定檢驗檢疫對象是指:出入境人員:指所有的出入境人員,含按規定實施傳染病監測體檢和預防接種的出入境人員。出入境貨物:指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的出入境貨物;其他未列入目錄,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貨物。出入境運輸工具:指所有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含船舶、

7、航空器、列車、汽車和其他車輛。出入境集裝箱:指所有的出入境集裝箱。其它法定檢驗檢疫物:指上述以外,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實施檢驗檢疫的對象。第四條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以人民幣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計算不足最低額時,按最低額收取。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檢驗檢疫費計算單位和最低計算標準的規定。第五條收費標準中以貨值為基礎計費的,以出入境貨物的貿易信用證、發票、合同所列貨物總值或海關估價為基礎計收。釋義:本條是關于按貨值計算檢驗檢疫費時的收費規定。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中,收費標準為率的,計費單位主要有:貨物總值、財產總值(部分總值)、殘損部分商品總值、提單商品總值。檢

8、驗檢疫機構采用貨物總值的憑證種類順序應依次為:貿易信用證、發票、合同。當以上憑證證明的某商品價格明顯偏離國際市場該商品同期平均價格時,檢驗檢疫機構可直接采用海關完稅價格,并以海關完稅價格為基礎計算檢驗檢疫費。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貨物以到岸價為計費基礎,對出口貨物以離岸價為計費基礎。出入境貨物包含貨物價值以外的附帶價值的可剔除。第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貨物的計費以“一批為一個計算單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時間,以同一個運輸工具,來自或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發貨人的貨物。列車多車廂運輸,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單一集裝箱多種品名貨物拼裝,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貨物

9、“批概念的規定。出入境貨物“批概念中的“同一品名是指出入境貨物的HS編碼相同進口成套設備按目錄規定做同一HS編碼計;“同一時間是指出入境貨物報檢時間相同;“同一運輸工具是指同一個具備獨立動力裝置的運輸工具,如同一艘船舶、同一架航空器、同一輛汽車或同一列火車。集裝箱和火車單節箱由于不具備獨立的動力裝置,不作“同一運輸工具解釋。根據外貿發展、貨物運輸和銷售實際情況,按照科學、合理收費原那么,以下情況作為同一“批計:1、多品名貨物拼裝,單一集裝箱運輸,且滿足“批其他條件的;2、多品名貨物封裝在同一個銷售包裝內(如化妝品盒、食品盒),且滿足“批其他條件的。第七條同批貨物涉及多項檢驗檢疫業務的,應根據檢

10、驗檢疫業務工作實際情況,以檢驗檢疫為一項,數量、重量為一項,包裝鑒定為一項,實驗室檢驗為一項,財產鑒定為一項,安全監測為一項,檢疫處理為一項,分別計算,累計收費。其中貨物檢驗檢疫費按品質檢驗、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場檢疫、動植物產品檢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衛生檢疫分別計算,累計收費。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貨物的檢驗檢疫收費分類及計算方式的規定。根據對出入境貨物實施檢驗檢疫的具體業務,貨物的檢驗檢疫收費分為檢驗檢疫,數量、重量鑒定,包裝鑒定,實驗室檢驗,財產鑒定,安全監測,檢疫處理。出入境貨物涉及多項檢驗檢疫業務,每項費用分別計算,累計收費。實驗室檢驗的收費,按第16條規定執行。第八條檢

11、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入境貨物按照有關檢驗檢疫操作規程或檢驗檢疫條款規定抽樣檢驗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費。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貨物抽樣檢驗的收費規定。檢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入境貨物按照有關檢驗檢疫操作規程或檢驗檢疫條款規定抽樣,通過對樣品的檢驗檢疫,來判定該批全部貨物是否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對整批貨物負責,因此按全批貨物計費。第九條貨物品質檢驗費按不同品質檢驗方式計算。由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的,收取全額品質檢驗費;由檢驗檢疫機構會同有關單位共同進行檢驗的(包括組織檢驗),按收費額的50收取品質檢驗費。貨物重量鑒定費按不同鑒定方式計算。由檢驗檢疫機構鑒重的,按全額計收;由檢驗檢疫

12、機構監督鑒重的(包括檢驗檢疫機構不具備鑒重設備的重量鑒定業務),按收費額的50計收。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貨物品質檢驗和重量鑒定不同實施方式的收費規定。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出入境貨物必須做品質檢驗時,品質檢驗方式可分為兩種:一、檢驗檢疫機構運用檢驗手段(包括人員、設備、試驗材料等)獨立完成對出入境貨物的合格評定,并出具相應的證書(單)。檢驗檢疫機構按收費標準的100收取品質檢驗費。二、檢驗檢疫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是指檢驗檢疫機構會同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或進口貨物的收、用貨人共同完成對出入境的品質檢驗(包括組織檢驗),并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書(單)。檢驗檢疫機構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品質檢驗費

13、。出入境貨物重量鑒定,具體包括衡器鑒重、容器計重、水尺計重、流量計計重,兩種鑒定方式分別為:一、檢驗檢疫人員利用自備的鑒定設備完成出入境貨物的重量鑒定的。檢驗檢疫機構按收費標準的100收取鑒重費。二、多個單位對某批出入境貨物實施重量鑒定,檢驗檢疫人員在主辦單位重量鑒定過程中,全程監督的,或檢驗檢疫機構利用其他單位的鑒定設備完成重量鑒定的。檢驗檢疫機構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鑒重費。第十條進料加工的出境貨物品質檢驗費按收費標準的收。70計來料加工的入境貨物不做品質檢驗的,不收品質檢驗費;來料加工的出境貨物品質檢驗費,按收費標準的70計收。釋義:本條是關于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貨物品質檢驗的收費規定。進料

14、加工的入境原料屬法定品質檢驗對象時,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品質檢驗,收取全額品質檢驗費。來料加工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機構不實施品質檢驗,不收取品質檢驗費。本條僅適用于貨物總值中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入境原料價值占50以上的出口貨物。第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對出口貨物做型式試驗的,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取型式試驗費;完成型式試驗的出口貨物品質檢驗費,按收費標準的70計收。釋義:本條是關于型式試驗和相應貨物品質檢驗的收費規定。型式試驗的商品目錄,由質檢總局對外公布。型式試驗具體實驗室項目,由質檢總局根據附件二確定。完成型式試驗的貨物出口時,檢驗檢疫機構對型式試驗報告涵蓋產品表內所列貨物,按收費標準的

15、70收取品質檢驗費。實行型式試驗的貨物出口時,出入境關系人不能提供型式試驗報告的,屬強制的,檢驗檢疫機構一般不予受理報檢;屬自愿的,檢驗檢疫機構按收費標準的100收取品質檢驗費。第十二條對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的品質檢驗、重量鑒定、包裝使用鑒定以及裝載上述貨物的運輸工具裝運條件的鑒定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加一倍收費。釋義:本條是關于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的收費規定。本條收費規定適用的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具體HS編碼對照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第十三條出入境貴稀金屬,單價每公斤超過20000元的,超過部分免收品質檢驗費。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貴稀金屬的收費規定。第十四條同批貨物檢驗檢疫費超過50

16、00元的,超過部分按80%計收。釋義:本條是關于貨物檢驗檢疫費折算方式的規定。出入境貨物“批的定義見本辦法第六條的釋義,貨物檢驗檢疫費的組成見本辦法第七條的釋義。貨物檢驗檢疫費組成部分(如品質檢驗費)需要折算時,先折算組成部分費用;各組成部分累計超過5000元時,5000元以上部分按80計收。同批貨物同時實施品質檢驗與價值鑒定的,只計收財產鑒定費。財產鑒定費不屬于貨物檢驗檢疫費組成部分。第十五條出入境貨物每批總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質檢驗費,只收證書(單)工本費;涉及其他檢驗檢疫業務的,按規定收取相應費用。釋義:本條是關于低貨值出入境貨物的收費規定。同批出入境貨物總值低于2000元(不含2

17、000元)時,檢驗檢疫機構免收該批出入境貨物的品質檢驗費(含數量、重量鑒定費,包裝鑒定費),出具檢驗檢疫證書(單)的,收取簽發證書單費;該批出入境貨物涉及的其他檢驗檢疫業務(如:衛生檢驗、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等)時,檢驗檢疫機構仍按有關規程實施,并收取相應費用。第十六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另收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費:1、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中規定另行收取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費的;2、外國政府或雙(多)邊協議或出入境關系人要求增加檢驗檢疫操作規程以外的檢驗項目、鑒定項目的;3、法律、法規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章規定增加檢驗檢疫操作規程以外檢驗項目、鑒定項目,且明確要求另行收

18、費的。釋義:本條是關于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費的收費規定。檢驗檢疫機構另收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費的條件:一、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中規定另行收取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費的,是指附件1中四四其他特殊檢驗項目費、附件2中一動植物實驗室檢疫項目費;二、外國政府或雙(多)邊協議或出入境關系人要求增加檢驗檢疫操作規程以外的檢驗項目、鑒定項目的,是指外國政府或雙議或出入境關系人自愿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檢疫貨物(多)邊協(物品)實施檢驗檢疫操作規程以外的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且要求在證書上特別注明該檢驗項目、鑒定項目結果或單獨出具相應檢驗檢疫證書;三、法律、法規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章規

19、定增加檢驗檢疫操作規程以外檢驗項目、鑒定項目,且明確要求另行收費的,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章(指局長令、公告)中規定增加的檢驗檢疫操作規程以外的檢驗項目、鑒定項目,并明確該檢驗項目、鑒定項目另行收費。第十七條已經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法定檢驗檢疫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重新報檢并檢驗檢疫后,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另行收取相關費用:1、輸入或前往國家(地區)更改檢驗檢疫要求的;2、貨物更換包裝或拼裝的;3、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或證書單報運出口期限的;4、在口岸查驗過程中,發現貨證不符、批次混亂,需重新整理的。釋義:本條是關于重新檢驗檢疫的收費規定。符合以下情況

20、的,檢驗檢疫機構重新實施檢驗檢疫,根據實施的檢驗檢疫業務收費:一、輸入或前往國家(地區)更改檢驗檢疫要求的,是指:(一)出口貨物(物品)輸入的國家(地區)更改檢驗檢疫要求,或出境人員前往的國家(地區)更改衛生檢疫(含健康體檢、預防接種)要求;或(二)更改輸入/前往國家(地區),并且更改后的國家(地區)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且需要重新實施檢驗檢疫的,另行收費,不需要重新實施檢驗檢疫的,只收取簽發證書(單)費。二、貨物更換包裝或拼裝的,是指貨物更換包裝,或貨物拼裝,或貨物并批,需要重新實施檢驗檢疫的;三、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或證書單報運出口期限的,是指出境人員或出口貨物離境時,(一)超過檢驗檢疫有效

21、期;或(二)超過證書(單)報運出口期限。其中:超過證書(單)報運出口期限,未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不需重新檢驗檢疫,只更換證書(單)的,只收取簽發證書(單)費。四、在口岸查驗過程中,發現貨證不符、批次混亂,需重新整理的,且需要重新檢驗檢疫的。第十八條對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不合格,并已簽發不合格通知單的出口貨物,按全額收取檢驗檢疫費。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出入境關系人對不合格的貨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檢驗檢疫機構再檢驗檢疫一次的減半收費。釋義:本條是關于檢驗檢疫不合格貨物及重新加工整理的收費規定。僅適用于品質檢驗費;不同品名商品,可以分開的,按不合格商品總值為基礎計算貨物檢驗檢疫費;不能分開的按全批貨

22、物總值計算貨物檢驗檢疫費。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委托經質檢總局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或其他檢測單位對法定檢驗檢疫對象實施檢驗的,檢驗費由檢驗檢疫機構支付。檢驗檢疫機構再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向出入境關系人收費。釋義:本條是關于檢驗檢疫機構委托其他檢驗單位檢驗的收費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支付檢驗機構或檢測單位該項檢驗費用;檢驗檢疫機構按本辦法和標準向出入境關系人收費。檢驗檢疫系統內,檢驗檢疫機構跨區域委托檢驗機構檢驗的,該項檢驗費用支付方式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第二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出入境貨物由有關檢驗單位實施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憑檢驗結果出證的,檢驗檢疫機構只收取簽發證(單)工本費,不得收取檢驗費等

23、其他任何費用。釋義:本條是關于檢驗檢疫機構憑其他檢驗單位檢驗結果出證的收費規定。適用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各部門職能分工規定,有關檢驗單位對某種貨物檢驗后,檢驗檢疫機構僅憑該檢驗單位檢驗結果,簽發檢驗檢疫證書(單),不需對該貨物實施檢驗檢疫的業務。第二十一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換證憑單查驗換證的,只收取簽發證(單)工本費,不得收取查驗費等其它任何費用。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境貨物產地檢驗檢疫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證放行的收費規定。適用范圍:對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已經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口貨物,在到達口岸時,檢驗檢疫機構不需對該貨物實施檢驗檢疫,僅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換證憑單換發相

24、應檢驗檢疫證(單)的業務??诎稒z驗檢疫機構只收取簽發檢驗檢疫證(單)費,口岸查驗的,也不得收取查驗費用。第二十二條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只檢疫運輸工具和包裝物,按規定收取運輸工具和包裝物檢驗檢疫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對植物、動植物產品抽樣檢疫的,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費。過境動物,根據實際檢驗檢疫要求,按照動物檢疫收費項目標準收取檢疫費。釋義:本條是關于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收費規定。其中: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一般只實施運輸工具、包裝物(含鋪墊材料)檢疫,收取檢疫費用(包括簽發證(單)費);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只核對入境口岸檢驗檢疫簽發的

25、檢驗檢疫證書并放行,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含來料加工、出口返銷、在免稅商店出售的上述貨物)實施衛生監督檢驗的,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費用。進口食品單一品種在100噸以下和非單一品種在500噸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費標準計收。釋義:本條是關于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的收費規定。檢驗檢疫機構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費的商品范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4條、第30條。本條中食品類名詞的含義,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54條。檢驗檢疫機

26、構按小批量食品收費標準收費的商品范圍,是指目錄內第1章至第22章中檢驗檢疫類別含“R的進口商品、第25章中的進口食用鹽、第28章中的進口飲用蒸餾水、進口飲用純凈水。本條中“單一品種,暫指生產廠家、品牌名稱、商品成份均相同的商品。(國家發布準確定義的,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第二十四邊境口岸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70計收;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50計收。釋義:本條是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的收費規定。每批次價值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5萬元以上的,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70%計收;每批次價值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標準的50%計收。本條所述邊境貿易,見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1996年1月3日發布)有關解釋。本條所述小額邊境貿易價值確定,參照本辦法第五條執行。本條適用于最低收費額。第二十五條出入境關系人因故撤銷檢驗檢疫時,檢驗檢疫機構未實施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已實施檢驗檢疫的,按收費標準的100%計收。因檢驗檢疫機構責任撤銷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釋義:本條是關于撤銷檢驗檢疫的收費規定。本條所述“實施檢驗檢疫的,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完成檢驗檢疫業務并簽發檢驗檢疫證書(單)的。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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