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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錄一(五)與下崗失業貸款相關的政策和法規本部分包括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關于規范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貼息比例的通知、關于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第二條貸款程序和用途。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愿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商業銀行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條件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給予貸款申請人正式答復。借款人應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第三條貸款額度與期限

2、。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四條貸款利率與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

3、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第五條貸款擔保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級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儲存于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于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貸款擔保基金收取的擔保費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額向擔保機構支付。第六條貸款擔保機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運作,尚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地區,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報

4、經當地政府批準后可成立新的擔保機構。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第七條貸款管理與考核。商業銀行地級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后,可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位清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貸款擔保基金的風險管理。省級政府設立的下崗失業小額基金應適當分擔地市貸款擔保基金的損失,具體分擔比例和運作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銀行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

5、,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經與該行協商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商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再恢復擔保業務。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率的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彌補。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一、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一)允許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規定實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

6、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所有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三)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為5萬元,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四)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二、改進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拓寬財政貼息資金使用渠道(一)完善小額貸款擔保(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二)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的有效獎補機制。(三)進一步改進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貸款貼息情況報告制度由按月報告

7、改為按告。三、加大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其對擴大就業的輻射拉動作用(一)放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二)經辦金融機構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三)鼓勵各省級和省級以下財政部門利用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

8、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具體管理政策由各省級財政部門牽頭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四、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的聯動工作機制積極健全和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創業培訓信用社區綜合個人信用評級信用社區推薦經辦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信用社區定期回訪”的小額擔保貸款綠色通道。關于規范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貼息比例的通知(財金200941號,2009年5月20日發布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的個人新發放的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不含東部七省市),展期不貼息。關于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推動婦女創業就

9、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2009年7月27日發布一、對符合現行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條件的城鎮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經辦金融機構)新發放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8萬元,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經辦金融機構可將人均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萬元。(六)農戶貸款管理辦法農戶貸款管理辦法銀監發201250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農戶貸款管理辦法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于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

10、工商戶。(一共3類)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授信、審批、放款、貸后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采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于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

11、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并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

12、產經營貸款。(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四章 受理與調查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

13、解農戶信貸需求。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愿及還款方式;(六)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值及變現能力;(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情況。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

14、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并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準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制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并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第五章 審查與審批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

15、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采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第六章 發放與支付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萬元,或用于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萬元;(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貸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第七章 貸后管理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

16、立貸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后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第四十三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愿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

17、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第八章 激勵與約束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并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于:(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占比等服務指標;(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七)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業

18、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31號,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征信市場,推動征信業發展。第二章 征信機構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第六條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一

19、)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二)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三)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五)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經批準設立的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未經國

20、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第八條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征信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并取得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任職資格。第九條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第十條設立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

21、定的設立條件,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二)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三)業務范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四)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第三章 征信業務規則第十三條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第十四條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

22、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五條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第十七條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第四章 異議和投訴第二十五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

23、收到異議,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第二十六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檢查相關信息系統。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

24、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私自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三十八條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

25、追究刑事責任:(一)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三)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四)因過失泄露信息;(五)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七)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八)違反征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第三十九條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其上一年度開展征信業務情況的,由國務院征信業

26、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人: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二)因過失泄露信息;(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

27、文件、資料。第四十一條信息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非依法公開的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貸款流程一、貸款的受理與調查(一)貸款的受理1.

28、貸前咨詢:現場咨詢、窗口咨詢、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義務宣傳等方式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內容:.介紹貸款品種,申請條件和資格,程序,介紹合同,獲取申請途徑等2貸款的受理:(1)接受申請 :1申請人資格:符合條件的中國公民和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數量,期限,幣種 3 借款人還款意愿,能力 4借款人信用 5其他要求(2)初審: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二).貸前調查: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真完準) 1.調查方式和要求: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 1審查申請材料 2面談 3 實地調查(不可全部委托第三方) 2.調查內容:審核材料一致性、審核身份證明、信用調查,審核還款能力、擔保材料(擔保人3年連續虧損直

29、接黑名單不可作為擔保人)、審核貸款真實性 貸前調查完成后填寫審批表或者撰寫調查報告二貸款的審查與審批 (一)貸款審查:對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進行全面審查 (注意區別:審查是確實合法理,調查是真完準) 審查時要進行貸款風險評估(二)貸款審批流程:1.組織報批材料(就是送材料) 2.審批(就是對借款人條件啊,用途啊,金額啊,材料啊等進行審查以及貸前調查人的意見分析的準確合理性以及風險點及風控措施進行審查) 3.提出審批意見(意見為“同意”、“否決”兩種) 4.審批意見落實(.對沒有批準的告知借款人,退還材料,做好拒批記錄存檔) (對需要補充材料的,補充后重新審查,審批) (對同意的貸款則通知借款人按相關條件辦理簽約及發放貸款) 5.審批許需注意:確保業務符合規章制度,申請資料合規啊,貸款方案合理啊,對符合轉授權規定的則要逐筆審批上報后再后續審批,嚴格執行客戶經理、業務主管、專職審批人和牽頭審批人逐級審批制度)三、貸款的簽約與發放(一)貸款的簽約(就是簽合同):1.填寫合同(注意不能涂改,未選的內容加橫線表示刪除,空白欄要蓋“此欄空白”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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