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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學院校園平安管理方法(修訂)為加強校園平安管理,維護校園治安秩序,優化育人環境,保障 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正常進行,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 序管理假設干規定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方法。第一章門衛管理第一條 各單位應嚴格遵守XX學院門衛管理規定,門衛值勤 人員應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管理,文明執勤。第二條出入校門人員,要自覺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詢問、檢查。第三條 外來人員、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進入校園;經允許 進入校內者,須在門衛值班室履行登記后進入學校。第四條 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員、車 輛,須持有關院、系、部門開具的物資出門單或相關證明,并接 受門衛值

2、勤人員的查驗。第五條 騎自行車出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第六條 校門規定區域內嚴禁擺攤設點、停放車輛;禁止隨意設 置、張貼各類廣告。第二章校園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第七條 嚴禁在校內進行賭博、酗酒、尋釁滋事、聚眾鬧事、打 架斗毆、流氓滋擾、封建迷信和一切帶有黃、賭、毒性質的活動。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擾亂學院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 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那么,管好自己的 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確保本單位無犯罪人員,無重大 責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第六十八條了解和掌握本部門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 各種不安定因素,防止發生集體上訪,非法集會、游行及罷工、罷課、

3、罷餐等事件,確保校園穩定。第六十九條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師生員工及聘雇人員的法制和 平安教育,增強法紀觀念和平安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第七十條及時、主動調解涉及本部門人員的民事糾紛,防止矛 盾擴大和激化;積極做好幫教對象的教育、轉化工作,認真落實幫教 措施。第七十一條 各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學院履行治安、平安檢查、 監督職責,對有關部門指出的治安、平安隱患和存在的問題要認真整 改,并將整改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七章專職保衛隊伍第七十二條 保衛處是學校的職能部門,在院領導的指導下,負 責全院的治安、平安管理工作。第七十三條學院保衛處實行24小時執勤,隨時受理師生員工 的治安求助和舉報,迅速處

4、置各類突發事件。第七十四條保安隊、學生糾察隊負責校園內巡邏、巡查,依據 有關規定及時發現和處置各種平安隱患和治安事件。第七十五條保衛處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校園治安動態適時開展 專向治理活動,及時打擊和震懾各類犯罪,維護校園治安秩序,保護 師生員工人身及財產的平安。第十八章獎勵和處分第七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認真履行治安、平安管理職責, 在消除治安、平安隱患,維護校園治安秩序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 個人,學院將給予表揚和獎勵;表現突出者,將呈請上級領導部門給 予表彰。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部門和個人,將視情給予責任者批 評教育、紀律處分和相應的經濟處分;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由行為人承

5、當醫療費和經濟賠償;觸犯刑律者,送交公安機關,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對因領導失職、瀆職導致發生重大案件、惡性事故、 群體事件,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第十九章附那么第七十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那么。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XX學院保衛處二Oxx年H 月二十日準在教學、科研、辦公、生活區內進行影響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類活 動,不得聚眾起哄、喧鬧,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開放高音設備和 進行高噪音作業。第九條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損毀公共設施、涂抹污染建 筑物。第十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公共

6、場所。第十一條未經學院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在 校園內蓋房或修建、設置臨時或永久性建筑。第十二條嚴禁隨意扒拆、翻越圍墻。第十三條對擾亂校園內部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平安,危害他人 人身權利、損毀公私財物,情節輕微,尚不夠國家法規處分,將按照 學院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章辦公樓、教學樓管理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學院的有關規定。有關部門安排人 員按時開門、鎖門;節假日及夜間要加強樓內巡查。第十五條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樓內住宿。需安排加班、 值班人員的部門,應提前通知有關部門。第十六條 非經有關部門同意,各類經銷、收舊、送貨、務工人 員不得進入樓內。第十七條 攜帶、搬運貴重物品或

7、大宗物品外出,需有相關單位 出具的證明。第十八條 不具備專門保管設備的房間,不得存放貴重物品。第十九條 不得在樓內打鬧和大聲喧嘩。第四章學生宿舍管理第二十條 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就寢。住校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宿舍,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禁止使用各種爐具和 大功率電熱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亂丟火種及在樓內燃燒物 品;嚴禁損壞消防設施。如有違反,將依照學院有關規定,對違規者 和有關人員進行處分。第二十二條 不準擅自留客住宿;嚴禁留宿異性和外籍人員。第二十三條 休息時間,不準在宿舍內喧鬧、起哄、播放各種音 響。第二十四條禁止向窗外投物、潑水。第五章重點、要害部

8、位管理第二十五條 管理、存放現金、檔案、機密文件、危險物品、圖 書資料、科研成果、高精密儀器設備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切實落實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災害性事故的各項人防、物防、技 防措施和崗位責任制,做到專人管理,專人值班,門窗牢固,報警裝 置完好。第二十六條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劇毒、麻醉、強腐蝕、放 射源、病毒等危險物品的部門,必需按照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對 上述物品嚴格管理,嚴格審批手續,做到專人負責,專人保管,確保 在采購、運輸、儲存、分裝、使用和銷毀等過程中的平安,防止泄漏、 流失、被盜。第六章 暫住人口及外來人員管理第二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在校內暫住的經商、務工人員應

9、嚴格 遵守XX省暫住人口管理方法的規定,凡年齡在十六歲以上,無 福州市常住戶口者,須在來校七日內到學院保衛處申報暫住登記和辦 理暫住信息登記工作。第二十八條 用工部門和校內施工隊須指定專人負責暫住人員 的日常管理,按有關規定為暫住人員辦理各種手續,積極配合保衛處 做好暫住人員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條 各類暫住和外來人員在校期間,必須遵紀守法,遵 守學院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容留無關人員滯住校內。第三十條 在校內舉辦各類培訓班,必須經學院主管部門批準, 并報保衛處備案。第三十一條辦學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對各類培訓班的管理,及 時反映和解決學生中存在的平安隱患和治安問題,及時為住校學生辦 理

10、校內暫住證,積極配合保衛處做好住校學生的平安防范和治安 管理工作。第七章經商業戶及流動攤點管理第三十二條凡在校內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業戶,須經學院主管 部門批準,并取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執照,在指定地點按規定 的經營工程合法經營。第三十三條 校內經商業戶必須遵章守法經營,禁止制售、出租、 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偽劣、腐敗變質和過 期商品;禁止各種不文明、不健康的經營行為;不準叫賣;不準欺行 霸市、強買強賣。各經商業戶須定期與出租單位簽訂治安責任書。第三十四條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邀請校外單位 或個人在校內進行各種形式的展銷活動;禁止流動商販在校內推銷商 口 口口

11、 O第三十五條 禁止在教學區內進行各種經銷活動。第八章出租房屋管理第三十六條 未經學院開展辦、后勤總務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準擅自出租學校公有房屋。第三十七條 出租單位或個人,須了解承租人及其租房使用情況, 催促承租人平安、守法使用租房。第三十八條承租人不得隨意改變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將租房轉 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不得將租房用于各種違法違規活動;必須保證 租房的使用平安。第三十九條出租單位或個人和承租人必須嚴格遵守福州市租 賃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做到租賃手續完備,并與出租單 位或個人簽訂治安責任書。第九章消防平安管理第四十條 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XX學院各崗 位消防平安職

12、責的規定,經常進行消防平安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 火險隱患,杜絕火災事故。第四十一條 發現火情應及時撥打H9火警 和學校保衛處 值班室 XXXXX報警。第四十二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XX省消防設施管理方法,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和消防器 材。第十章交通及車輛管理第四十三條 各種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必須遵守XX學院校園 交通和車輛平安管理規定。按學校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內破路斷行,占用路 面,阻礙交通。第四十五條各類車輛不得在校內亂停亂放;非本校機動車輛, 未經允許夜間不得在校內停放。第四十六條停放在校內的各類車輛必須及時落鎖,車

13、上不得留 放貴重物品。第十一章大型活動平安管理第四十七條校內舉辦大型活動須經學院分管領導批準,并于活 動舉辦三天前將“大型活動申報表“報學院保衛處備案。第四十八條主辦部門應根據大型活動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 平安保衛工作方案,并認真做好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學院保衛處負 責對主辦單位的平安防范措施和保衛工作方案進行審核、檢查和業務 指導。第四十九條全院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平安保 衛工作由學校保衛處統一組織實施。第十二章社團及宣傳活動管理第五十條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團委學工處的規定 辦理。未經團委學工處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團和非社團組織 并開展活動。第五十一條 學院各社

14、團、非社團組織及其發行的刊物,必須堅 持四項基本原那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進行或刊登超出其宗旨 的活動或內容。第五十二條 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和許 可的地點;嚴禁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 利益或污辱誹謗他人的大小字報、印刷品等;未經允許,禁止校外人 員在校園內張貼、散發各類宣傳品、印刷品。第五十三條未經院領導批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使用 學院的廣播、視聽設施;嚴禁擅自設立廣播臺站。第五十四條 未經學院領導批準,任何個人不得在校內擅自組織 報告會、演講會和聯誼會等活動。第五十五條新聞媒體來校采訪,必須憑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事 先同被采訪的部門和

15、個人取得聯系,并上報學院辦公室,經批準后方 可進入學院采訪。第十三章網絡平安管理 第五十六條全院師生必須嚴格執行學院平安管理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平安、泄露國家機密、擾亂社會秩序、污辱誹謗他人的活動;不得查閱、復制和傳播各種淫穢、反動信 息。第五十七條 校園網工作人員和用戶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 學校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網絡平安監督、檢查和采取必要的平安保密措 施。第五十八條嚴禁利用計算機網絡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 破壞性程序。第十四章涉外平安管理第五十九條非涉外單位邀請外籍人員來院,應提前向學院外事 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正式邀請;境外人員來院采訪,須經學院 黨委同意后

16、方可進行;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院探親訪友的外 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后進入學院。外籍人員在校期間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 的活動。第六十條 外事部門應向港、澳、臺學生和留學生、外籍教師宣 講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的有關規定,要求他們遵紀守法,教 育他們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不干涉我國的內部事務,不從事損 害社會秩序和校園秩序、侵犯他人權益、危害我國國家平安和國家利 益的活動。第六十一條做好外籍人員住地的平安管理和平安保衛工作,外 籍學生、教師應遵守學院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平安防范措施,建立 外籍人員會客登記制度,保障他們的人身和財物平安。第六十二條學校有關部門及各院、系應教育我院學生處理好與外籍學生、教師的關系;外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人員進行涉外工作紀 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絕各類涉外事件的發生。第十五章科技成果保密第六十三條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準確地做好科技成果及關鍵 技術的密級劃定工作和對擬申請專利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審查工作。第六十四條屬于保密范圍的科技成果和技術資料的制作、收發、 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管、歸檔和銷毀等應有專人負責,并嚴 格執行平安保密工作程序;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保密教育,增強在科 技合作、科技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活動中的保密意識,防止失 密、泄密、竊密事件的發生。第六十五條科技人員調離我院,不得私自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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