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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企業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第一篇:新企業內審計管理制度企業內審計制度一 內審計組織機構及職責1 集團總設審計監察,直接受集團總裁或其授權人的領導,全面負責集團范圍內各門和單位的審計監察工作。2 審計監察實行審計總監負責制,其成員由若干名具備崗位能力的專職審計監察人員組成。3 審計監察在公司董事會及集團總裁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負責監督、核查企業財務制度及流程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組織、協調和實施企業內審計監察工作,并向董事會及集團總裁負責并報告工作。4 審計監察負責擬訂年度審計監察目標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集團內審計監察制度及流程體系的優化與完善。5. 審計監察
2、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董事會及集團總裁室要求開展內審計監察工作,審計監察可根據審計監察工作需要,從集團所屬單位及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各單位和門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抽調。6.審計監察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審計事項有牽涉或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內審計工作。7 集團為審計監察的正常運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7.1、審計監察和審計監察人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納入集團經費預算,以保證審計監察工作能獨立、公正地進行。7.2、企業的經營規劃、計劃,財務計劃、經營管理息、會計報表等資料應無條件提供給審計人員,保證其及時掌握息。 8 審計監察職責及工作范圍:8.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等有關規定,獨立行使
3、審計監督權,在企業范圍內開展內審計監察工作 8.2、負責集團年度審計監察工目標及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制定與執行。 8.3、監督檢查國家有關政策、財經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8.4、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經營方針、目標、計劃落實及執行情況。8.5、監督檢查企業年度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以及公司財產和資金的使用及安全情況;8.6、按規定履行企業行政監察職能,及時發現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風險,提出專題報告與建議。8.7、財務審計:對企業年度財務計劃、財務預算的執行和決算情況;財務收支、經濟業務往來以及相關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及流程執行情況;企業資金和財產管理情況;專項資金提取、使用情況進行內審
4、計監督;對各績效考核單位月度、季度、年度經營指標及完成情況的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及結論;8.8、對企業所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8.9、對企業內管理控制系統(內體系)以及執行企業管理制度及流程情況進行內審計監督。對企業內管理控制制度及流程的合法性、適用性、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評,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情況進行檢查,以促進企業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企業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8.10、基建項目審計:對基建項目、改造項目、擴建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工程項目預、決算及工程結算進行內審計監督;8.11、合同
5、審計:對公司大宗采購合同、工程合同、廣告合同、產品營銷合同、承包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及其他合同執行情況,零星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內審計監督;8.12、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離任審計:企業各單位關鍵崗位以及副總(總監)級以上人員離任、調職,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經濟活動及個人收入情況進行內審計監督;8.13、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司各門、各單位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以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8.14、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特定事項,開展專項審計調查;8.15、對企業的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有效性、項目運行情況、經濟效益及收益分配進行內審計監督;8.16、參加企業經營管理
6、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對重大經營決策和投資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8.17、公司委托第三方對企業進行審計時,審計監察應按公司領導層指示,積極配合外審單位工作,認真做好各項工作;8.18、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8.19、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8.20、對企業內審計監察人員進行管理、監督、培訓和考核;8.21、根據集團發展需,對集團財務、上市辦、證券的配合與支持工作; 8.22、董事長或集團其他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二 內審計依據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股東會、董事會文件及決議。 3.公司管理制度及流
7、程;4.公司經營方計、政策、計劃、目標;5.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6.各責單位、各門、各責任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三 審計監察在開展審計監察工作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1、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3、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索取相關資料復印備查;4、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5、對阻撓、妨礙、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6、對
8、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經經公司領導批準,有權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及改進建議;7、對企業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經營責任單位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8、內審計人員發現公司規章制度及流程和企業管理存在缺陷,應向公司領導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議;9、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10、參加有關會議;11、向集團高層及集團經管中心反映有關情況。四 內審計人員任職素質和技能要求:1、內審計監察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業務、勝任工作,應具有大專以上財務專業、經濟類專業或建筑工程類專業學歷和相關職稱。2、內審計監察人員應
9、做到: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濫用職權,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機密,不玩忽職守。3 內審計監察人員履行職責受法律及企業保護,任何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4 審計監察在實施各項審計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審計工作五項原則,即:事實清楚,數據準確,評價恰當,處理有據,反饋落實。五 審計監察工作程序1 審計監察應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和公司發展綱要,按照總裁辦及經管中心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監察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監察工作計劃,報公司總裁辦及經管中心批準后實施,年度結束后向總裁辦及經管中心提交審計監察工作報告。審計監察可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門
10、、單位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總裁辦及經管中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計監察在實施項目審計時,發現被審計門或個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總裁辦及經管中心報告。2. 專項審計項目的立項,由公司集團高層指定或審計監察確定,或由公司相關門、分(子)公司提出報集團經管中心批準。審計項目立項后,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項目除外)。3. 審計過程中,要按規定的格式編制工作底稿和取證簽證單,并保證其真實性,備查和存檔;審計終結后,審計組應在15 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要經審計組成員集體討論,審計組成員均須在審計報告上簽字認可,同時按有關規定征求被審計者的意見,
11、被審計者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7 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被審計者未提出書面意見,可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4. 對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簽名或印章,未取得簽名或印章的應由審計人員注明原因或情況詳細說明。5. 審計報告送達后,審計監察負責督促有關職能門落實整改措施。 6. 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后,經審計總監復核后,在公司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以下規定辦理。6.1、對被審計門、個人沒有或有輕微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行為的,出具審計意見書;6.2、對被審計門、個人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提出處理和處
12、罰的建議;由集團經管中心作出處理和處罰的決定,并以集團名義發文,經管中心負責人簽發,并附審計報告。7 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如有異議,可向集團審計監察提出,審計監察根據實際情況,可安排其他內審計人員復審。但在未提出新的審計報告之前,原審計報告有效。8 審計監察在執行年度審計監察計劃過程中,要建立相應的工作臺帳,記錄審計監察工作情況。六 審計種類和方式 1 內審計種類 1.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1.2專案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1.3專項審計包括:1.3.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1.3.2、效
13、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1.3.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1.3.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七 內審計業務文書規范1 審計監察工作用表單及文本用紙及行文格式標準按集團統一規定及本制度相關規定執行。2 審計項目確立后,由審計組根據被審計者的具體情況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2.1、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的依據; 2.2、審計對象; 2.3、審計目的; 2.4、審計范圍;2.5、審計的內容與重點; 2.6、審計方式;2.7、審計時間及實施步驟;2.8、審計組的成員構成及其分工; 2.9、編制審計
14、工作方案的日期。3 審計通知書由審計監察發出,向被審計者通知有關實施審計的事項,主要內容包括:3.1、被審計者名稱;3.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3.3、審計組組長及成員名單;3.4、對被審計者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3.5、審計監察總監簽發及簽發日期。4 審計證據是審計門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主要包括:4.1、審計人員取得的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包括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4.2、通過實際觀察和清點,取得為確定與
15、審計事項相關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的取證簽證單;4.3、就審計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調查所形成的審計調查記錄; 4.4、其他證據。5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證明材料名稱、來源和時間等。主要內容包括: 5.1、被審計者名稱; 5.2、審計項目名稱; 5.3、實施審計的時間; 5.4、審計過程記錄;5.5、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5.6、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5.7、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其中,審計過程記錄的內容包括: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記錄及資料;審計測試評價記錄;審計方式及其調整變更情況記錄;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組討論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
16、者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資料。審計工作底稿附件包括:與被審計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與被審計者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鑒定等資料等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6 財務審計報告主要內容:6.1、審計時間、內容、范圍、方式; 6.2、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7 專項檢查/調查工作報告主要內容: 7.1、檢查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 7.2、調查人及調查經過及事實真相;7.3、檢查報告認定的被檢查者違規違紀的行為事實;7.4、對違規違紀行為的定性,作出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7.5、需要進行整改的事項;7.6、處
17、理、處罰建議執行的期限和要求。八審計檔案管理1. 根據集團檔案管理辦法和審計監察審計監察工作臺帳管理辦法,應將記錄和反映審計監察在履行審計監督及行政監察職能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資料及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專項檢查報告、審計處理意見書歸入審計監察工作檔案。2 審計監察檔案實行誰經手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責任制。審計監察檔案采取按職能分類、按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審計項目類文件和審計監察制度、管理流程、管理類文件、公司發文不能混合立卷,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順序規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
18、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3 當年完成的審計項目應在本年度立卷歸檔;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歸檔。4 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按按集團相關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5 審計檔案的借閱,一般應限定在公司審計監察門內。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門或要求出具審計結論證明的,應由審計總監批準。九 罰則1 對違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由審計監察提出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的建議,報公司有關門按規定處罰。1.1、拒絕向內審計監察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1.
19、2、阻撓內審計監察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1.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1.4、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處理處罰決定的; 1.5、打擊報復內審計監察工作人員的。2. 對違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計監察工作人員、內審計機構,經董事長批準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3 對違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計監察工作人員、內審計機構,經董事長批準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3.1、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3.2、玩忽職守,泄露公司機密和被審計監察門商業秘密,給公司或被審計監察門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十 附則1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項
20、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2 本制度由集團審計監察負責解釋和修改。 3 本制度自集團總裁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第二篇:企業內審計工作管理制度企業內審計工作管理制度一、總則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加強內審計監督和有效地開展內審計工作,結合我廠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內審計工作必須同經濟改革相結合,為經濟改革服務。我廠設立的審計機構,實行內審計監督制度。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監督履行財務責任性,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改革健康發展。第三條遵照審計法規,我廠審計機構在廠長的直接領導下,對全廠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
21、的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審計職權。第四條我廠審計機構和人員本著首先維護國家利益,同時維護本廠合法經濟權益的原則,公允地證實本廠財務履行情況。第五條我廠的審計業務受總公司審計室領導,同時受地方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向廠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二、審計工作的任務第六條監督檢查我廠財務、運銷、物資、勞資、計劃等經營管理門及各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令和財經制度的情況,以促進門、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紀,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第七條監督、檢查和評價我廠內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有執行情 1況,著重監督檢查廠內所屬門和單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則:1、明確劃分權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購、產、銷、賬、錢、物分管的原則。
22、2、所有原始憑證必須連續編號,順序控制使用,領用空白憑證必須辦理簽證手續并予核對。3、所有實物財產,要有專人負責保管、保養、維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財物安全。4、所有業務處理必須程序化、制度化。5、建立一套適合于企業生產特點的成本會計制度。6、審計人員調動或輪訓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并作出交接記錄,簽證備查,實行監交制度。7、根據廠內經濟責任制,作出衡量、考核成績和效果的標準。第八條參與生產經營計劃、財務收支計劃的制訂,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成本決策進行審計,審計終結后簽字蓋章,寫出審計報告。第九條根據國家和總公司規定的審計制度、專業核算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經濟活動、會計核算程序和財務
23、收支、財務處理的正確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第十條對侵占國家資財、行賄受賄、營私舞弊、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投機倒把等重大經濟案件以及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會同有關門進行專案審計。第十一條參加本廠研究經營方針和改進經營管理工作的會議,參與研究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第十二條向廠領導和總公司審計室編報工作計劃,報送報表和工作報告。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度內審計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工作制度和檔案制度。三、審計工作程序第十三條編制、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報送廠領導和總公司審計室。第十四條審計前的準備工作;確定審計對象(或被審單位),制定審計方案,指定項目負責人和參加審計的人員名單。審計方案經廠領導批
24、準后下達“審計通知書”,通知被審單位。被審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十五條審計過程中,必須編寫工作底稿、作好審計記錄,收集審計證據。第十六條審計終結階段,應對審計事項和結果提出審計報告。報告應附有經過被調查人或有關單位簽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說明材料。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人或有關單位簽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說明材料。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第十七條審計報告報送廠領導審定,重大事項審計報告須經上級審計門審計審定。審定后將報告副本和決定通知被審單位和有關門執行。第十八條審計結論和通知下達后,審計門應督促被審單位和有關門執行。第十九條被審單位應按審計結論和決定,針對問題及時作出處理、處理的結果應報告
25、廠領導和審計門。如對結論和決定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審計門申請復審。上級審計門的復審結論和決定作出最終結論。復審期間,原審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四、審計機構的職權第二十條檢查本廠所屬門和單位的計劃、賬目、報表、憑證、業務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檢查資金、財產和物資管理情況;檢查內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有關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提拒絕、隱匿和銷毀。第二十一條參加被審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查詢、召開調查會、索取證明材料。被審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認真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第二十二條對拖延、推諉、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提請領導批準,采取封存賬冊和凍結資產等臨時措施,并追究責任人員和
26、有關領導的責任。第二十三條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或報告本廠重大事項的情況和問題。五、審計機構和人員第二十四條廠審計室,是廠長直接領導下的一個職能門,負責全廠內審計工作。獨立核算的單位審計機構的設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有專人負責審計工作。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要選配或聘任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并具有審計專業、財務專業和管理知識的業務水平和政策水平較高的人員擔任,其中應有適當數量的會計師、經濟師和工程師等業務骨干。第二十六條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干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 第二十七條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計劃、財務、技術、勞資等門的有關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
27、必要時可聘請外特邀人員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第二十八條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任何人不準打擊報復。第二十九條本條例適用于廠內,并報總公司審計室備案。第三十條本條例與國家的審計法規不符時,應以國家有關審計法規為準。本條例由審計室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篇:企業內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規避經營風險,提高運營效率,增加企業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等五委企業內控制基本規范和中國內審計協會內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審計,是指公司內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企業的
28、運營。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第三條公司貫徹“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求真務實”的方針,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強化內控、立足服務”的原則,在公司范圍內實現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審計。第四條公司至少應當關注涉及內審計的下列風險:(一)公司內審計機構不健全,組織架構不科學、不合理,或職責分工不清,可能導致內審計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二)內審計未經適當授權,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導致內審計失敗。(三)內審計人員不具備應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內審計方法滯后,或內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會造成內審計質量和效率低下。(四)
29、內審計人員不遵守內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可能導致道德風險。第二章機構設置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負責開展整個公司的內審計工作。審計-1-對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公司應確保內審計在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和報告審計結果時不受干擾。第六條公司下屬各單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內審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內審計人員。原則上,營業收入達到公司總收入10%及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應設立內審計機構;達不到公司總收入10%的生產型企業或從事貿易業務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計人員。各單位的內審計機構(人員)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單位領導,在審計業務上接受公司審計的指導和監督,
30、并向公司審計報送內審計劃、內審總結及內審計報告。第三章審計范圍和方式第七條公司的審計范圍包括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以及根據有關約定需要進行內審計的公司的聯營公司和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第八條公司審計對屬于內審計范圍的被審計單位,可根據需要分別采取直接審計、委托審計或聯合審計的方式。(一)直接審計:即由公司審計為主,組成審計小組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二)委托審計:即由公司審計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三)聯合審計:即由公司審計會同國家審計機關、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審計組進行審計。第四章職責和權限第九條公司審計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
31、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獨立地行使內審計監督權。第十條公司審計的職責是:(一)按照有關法規和公司要求,及時建立、健全公司內審計制度。(二)制訂公司內審計發展規劃和審計工作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2-(三)獨立進行公司內的各項審計業務,并及時報告審計結果。如發現公司存在重大異常情況,可能或已經遭受重大損失時,應立即報告公司董事會。(四)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內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及時反饋公司內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督察改進情況。(五)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六)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真
32、實性進行審計。(七)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各項資金、各類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情況進行審計。(八)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主要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九)負責組織對公司各項工程建設項目的中期及竣工審計。(十)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的各項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或配合公司有關門進行專項檢查。(十一)負責委托、協調外審計機構,并監督其審計過程,評價其工作質量。(十二)負責對公司下屬各單位內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總結、宣傳、交流內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十三)其他有關審計工作。第十一條公司審計的主要權限是:(一)根據內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制度、流程、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其
33、他有關文件、資料等。(二)檢查經營活動中有關的文件、合同、銀行賬戶、會計憑證、賬簿等內容;核查資金和資產;財務軟件登錄查詢和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等資料的查詢。(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被調查者應保證所述內容客觀、真實、完整。(四)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財務和-3-經濟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進行匯報。(五)對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拒不回答提問等阻撓、妨礙審計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報送、現場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對提供虛假資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內審計工作誤判或審計工作無法進行的
34、,有權通報批評,有權建議調離原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有權要求移交司法機關。(六)對嚴格遵守法規和公司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提出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提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移交有關門處罰。(七)對企業內控制、風險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環節提出審計建議的權力。(八)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匯報的權力。(九)根據審計需要,有申請調動公司相關門專家及技術人員協助審計工作,或依據審計業務內容指定和督促相關門、相關人員配合審計工作的權力。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第十二條內審計工作程序包括:準備、實施、報告、督察檢查四個階段。第十三條內審計機構根據、月
35、度工作計劃或公司之臨時決定,結合實際需要確定審計項目。第十四條審計項目確定以后組織成立審計小組,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擬定審計方案,并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批準,審計人員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在規定期限內按通知要求準備齊全審計所需要的相關資料。第十六條審計實施階段,審計小組根據審計范圍和重點,實施必要的-4-審計程序、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初稿。第十七條審計報告階段,審計報告初稿應當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
36、,提交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第十八條審計對象必須執行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存在異議的,應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審計委員會或董事長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無異議。第十九條督察檢查階段,對審計報告述及的重大審計事項和審計建議及決定,內審計機構將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實施后續審計。第二十條審計完畢后,所有形成的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經整理后納入審計檔案管理。第六章審計人員第二十一條內審計人員的調動,應事先征求內審計機構負責人的意見;內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由主管領導提名并報審計委員會批準。第二十二條內審計人員原則上應持有中國內審計協會頒發的內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內審計人員應參加
37、內審計人員后續教育。第二十三條內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控制,并通過研究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公司應安排內審計人員參加每年不少于兩周的脫產研究、培訓或進修。第二十四條內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第二十五條內審計人員在履行內審計職責過程中所獲取的所有資料和息應視為公司機密,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條內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二十七條內審計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由公司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
38、事責任。-5-第七章內管理第二十八條公司審計應確定審計工作目標,制訂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并交由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第二十九條公司審計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審計準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審計人員的工作。第三十條公司審計應建立內激勵約束制度,對內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第三十一條公司審計應在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審計的協調工作。第三十二條內審計的工作結果和檔案資料,未經審計委員會批準,不得向外披露。第三十三條審計應當每年編寫一份審計工作報告,并報送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計工作報告應當著重說明重大的審計發
39、現和建議。第三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定期檢查公司審計的工作,以確保內審計工作的質量。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解釋。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沒有規定或與法律、法規、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第四篇:企業內審計制度第一章 內審計制度工作概述:加強本公司的內審計工作,根據國家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促進監督公司運營效率,防范舞弊風險,提升公司價值。第一條:崗位職責:本制度所稱內審計,包括監督被審計對象的內控制制度運行情況,
40、檢查被審計對象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被審計對象預決算執行和財務收支,評價重大經濟活動的效益等行為。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被審計對象,特指公司各門、控股投資項目,上述機構相關責任人員。第二條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既時成立審計委員會。審計人員從各門抽調,設審計主任 1 名,由審計委員會提名后總經理任免,審計主任對總經理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第三條 內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第四條 內審計人員根據公司制度規定行使職權,被審計門(個人)應及時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破壞或者打擊報復。第五條 內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
41、原則,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六條 內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章 內審計機構的工作內容和職責第一條 內審計的范圍 :公司內審計范圍包括財務審計、內控審計以及專項審計。財務審計包括資產審計、費用成本審計、投資效益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內控審計包括資金、物資、采購、生產、營銷等公司內經營管理環節中內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專項審計包括基建、技改預決算審計、科研項目審計、離任審計等。第二條 內審計的目的通過內審計,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達到查錯防弊,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行為的目的
42、。第三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范圍為1、對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2、對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監督檢查。3、對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貸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4、對會計報表、財務決算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并簽署意見。5、對內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6、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7、對嚴重違反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8、了解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9、辦理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四條 審計工作應在每季度結束后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一次綜合
43、審計,平時進行不定期審計。第四章 內審計機構的權力第一條 在審計管轄的范圍內,審計的主要權限有:1、根據內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2、審核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及其財產,監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3、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門(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有權做出制止決定并及時報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行為,向總經理提出處理的建議;5、對阻撓、破壞內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門和人員,報審計委員會核準并經總經理批準可采取
44、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6、經總經理核準,出具審計意見書,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第一條 內審計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1、根據總經理的署,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制定審計方案。2、確定審計對象和審計方式。3、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對象發出書面審計通知書,經總經理批準的專案審計不在此列。4、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對象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細致的調查、詢問,取得有效的證明材料,并作詳細記錄。5、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對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后,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6、對重大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
45、決定,須報經總經理批準;經批準的處理決定,被審計對象必須執行。7、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周內向總經理提出書面申訴,總經理接到申訴十五日內根據權限做出處理或提請董事會審議。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審計復審并經審計委員會確認后提請總經理或董事會予以糾正。申訴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照常執行。特殊情況,經總經理審批后,可以暫停執行。8、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后續審計。第二條 審計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結束后的 6 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并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進行。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
46、規定如下: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 5 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 10 年。第三條 內審計工作實行定期考核制度,審計主任應在每年會議召開前編制上審計工作總結,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做述職報告。第六章 獎 懲第一條 審計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做出顯著成績的門和個人,可以向董事長、總經理提出給予獎勵的建議。第二條 審計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董事會提出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審計監督檢查的;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4、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5
47、、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向審計委員會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員工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條 內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董事會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冊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會議審
48、議通過。第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第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實行。第五篇:企業內審計制度公司企業內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內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 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 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事業、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 接
49、受內審計監督。第二章 任務、范圍與依據第四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第五條 內審計的范圍:(一) 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二) 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三) 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審計每年進行一 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四)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五) 內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 況審查;(六) 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 短期投資、財產的經
50、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七) 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八) 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門進行預算指標或承包指 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九)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十) 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十一)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十二)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 內審計依據:(一)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二) 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三) 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四) 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51、(五) 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一) 召開本公司、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二) 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三)根據內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 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四) 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 資料;(五) 參加有關會議;(六) 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 出臨時制止決定;(八)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52、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 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十)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 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十一) 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 果兌現。(十二) 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第三章 內審計工作程序第八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 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第九條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
53、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 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第十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 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 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 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第十一條 內審計種類(一) 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
54、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二) 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三) 專項審計。包括: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
55、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 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 司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內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 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十五條 公司內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 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
56、工作。第十七條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第十八條 審計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審計人 員負責。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
57、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公司內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內管理和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維護集團有限公司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保證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集團公司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屬企事業單位依照本規 定接受審計監督。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第三條 授權經營企業中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所屬單位較多的企業應設立獨立的內審機 構,其他業務較少的企業,可以設置專職內審計人員。第四條 集團有限
58、公司內審計工作,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并接受上級審計門的指導監督。第五條 集團有限公司內審計常設機構在財務審計,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 其職責是: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內審計法規、制度等;2、制訂和季度審計實施計劃;3、負責組織實施內審計監督,并向總經理報告審計結果;4、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建立建全內審計機構,配備內審計人員;5、負責集團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內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6、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研究、崗位培訓和內審計理論研究等;7、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有限公司的審計工作;8、總結、交流、宣傳內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
59、他審計事項。第三章 審計范疇和權限第六條 內審工作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集團公司有關職能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子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內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審計監督權,對集團公司負責 報告工作。第七條 內審工作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1、財務計劃、成本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2、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3、經濟效益;4、內控制制度;5、經濟責任;6、承包經營或委托承包經營決算;7、投資項目概(預)算、決算;8、國家財經法規和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9、其他審計事項。第八條 內審計對集團有限公
60、司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合同執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內審計監督。第九條 財審可以對企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第十條 內審計的工作成果,未經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向外披露。 第十一條 財審及各子公司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是:1、 根據內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和資料;2、 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3、 參加有關會議;4、 對審計設計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5、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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