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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人文科技學院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員工、學生和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充分發揮學校信息對教職員工、學生和社會公眾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服務作用,進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與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信息,是指在學校管理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學校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第三條 各單位(部門)等二級機構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

2、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校長領導、辦公室組織、工會協同、師生員工參與、職能單位(部門)與二級機構具體實施、群團組織和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行政辦公室,辦公室具體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二)負責管理、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三)負責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四)負責組織編制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五)負責指導協調各單位各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六)負責對擬公

3、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七)負責與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單位(部門)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等要素負責,各單位(部門)辦公室主任或指定的具體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向學校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與本單位(部門)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開、及時全面、公正真實、有利監督、服務師生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規范公開形式,改進工作作風,提供優質服務。第六條 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社會穩定和公民個人隱私。公開信息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

4、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第七條 學校公開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第八條 學校各單位(部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學校穩定、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 內容與范圍第九條 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單位(部門)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報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第十條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學校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本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學校教職員工或者在校學生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

5、)反映各機構單位(部門)的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一條 學校對以下信息進行重點公開:(一)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二)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三)學校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四)學校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五)學校學生招錄、畢業、就業等統計信息;(六)學校人才流動、招聘、考核、錄用信息;(七)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學校科研成果、獲獎情形等統計信息;(八)學校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九)學校建設和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第十二條 本校

6、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第十三條 學校下列信息不予公開:(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五)領導小組認定不予公開的信息。第十四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之外的其他學校工作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范疇。第十五條 學校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7、。學校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第十六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機要保密科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與程序第十七條 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一)學校信息公開網及信息擁有單位(部門)網站;(二)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三)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四)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等;(五)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其他形式。第十八條 設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制度對外公布學校信息。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一)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工作辦

8、公室授權信息擁有單位(部門)審核公開。(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部門)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經機要保密專職人員審核,確定公開屬性,可以公開的由信息擁有單位(部門)公開信息,不能公開的不予公開。(三)學校其他信息的公開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提出項目。信息擁有單位(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公開建議,報送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2審定內容。對擬公開信息,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機要保密專職人員審核信息內容,確定公開形式;3實施公開。信息擁有單位(部門)和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適當措施公開信息;4反饋情況。監督單位(部門)及時了

9、解收集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并將其反饋給有關單位(部門)。(四)本辦法規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部門)提出公開建議,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經機要保密專職人員審核同意后報領導小組審批。(五)信息公開過程中形成的資料要整理歸檔,作為有關方面考核的依據。第二十條 凡屬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擁有單位(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當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開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擁有單位(部門)應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并向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作出說明。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與程序第二

10、十一條 學校師生員工,有關社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信函和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學校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提出,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代為填寫公開申請。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信息形式要求;(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第二十二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各單位(部門)辦公室負責受理本單位(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本單位(部門)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按下列情況予以答復:(一)屬于主

11、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于公開的信息,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者的,應告知其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涉及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作出答復的,不再重復處理。第二十二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相應的專業委員會(沒有相應專業委員會的,轉相

12、關職能單位(部門)閱處,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單位(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信息擁有單位(部門)應作出說明并經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同意,由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各單位(部門)依申請公開工作有異議的,可提交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裁定。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將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

13、,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內。第二十五條 學校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發生的檢索、復印、郵寄等成本費,由申請人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單位(部門)和國務院財政單位(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學校財務。第二十六條 學校已明確答復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單位(部門)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第二十七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第二十八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實行考核制度。信息公開考核納入各單位(部門)年度考核工作,并將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作為評價各單位(部門)及其領導干部年度工作業

14、績的一項重要指標。第二十九條 學校監察處和校工會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監督、檢查和考核評議的組織工作。第三十條 學校每年年底公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一)學校主動公開信息情況;(二)學校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情況;(三)因信息公開申請提起訴訟的情況;(四)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情況;(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年底將本單位(部門)本年度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和下年度信息公開工作計劃按要求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自覺接受師生員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

15、,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辦公室、監察處等有關主管單位(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分;觸犯法律法規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人文科技學院信息公開指南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開服務,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信息公開

16、制度,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有關要求,編制本指南。學校信息公開采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方式。一、主動公開(一)公開范圍學校主動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具體參見人文科技學院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二)公開形式學校主要通過學校信息公開網及信息擁有單位(部門)網站;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信息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等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其他形式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進行公開。(三)查詢方式有關社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登錄后進入學校信息公開網子站,使用關鍵詞進行檢索

17、即可獲取該信息。二、依申請公開學校師生員工,有關社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學習、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學校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信息。(一)受理機構學校從文件發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學校層面的受理機構為學校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各單位(部門)的受理機構為各單位(部門)辦公室。咨詢電話真訊地址:人文科技學院學院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郵編:417000咨詢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二)申請步驟1提出申請申請人填寫人文科技學院依申請公開信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提

18、出申請。申請表可以從學校信息公開子站下載,也可以到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申請表應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申請人應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為提高申請的處理效率,申請人應對所需信息描述詳盡、明確;若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2遞交申請申請人可以當場遞交,也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信息公開申請”

19、字樣。廣大師生,有關社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3申請處理收到申請表后,學校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于申請表填寫不完整、內容不明確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對于申請表填寫完整、有關身份證明材料齊全且理由正當的申請將正式登記受理。根據申請的內容,學校自收到申請(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學校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

20、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學校依申請提供的信息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三、監督方式廣大師生員工,有關社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學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單位(部門)舉報;認為學校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人文科技學院信息公開目錄項目序號內容公開范圍公開程度公開形式責任單位校內社會根據具體內容確定范圍詳細公開各個環節粗略公開文件信息公開網頁部門網頁公開欄通報會或其他形式學校綜合事務1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校辦2學校發展規劃、年度或學期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與實施校辦干部

21、工作3干部任免政策規定及辦理結果組織部4各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及完成情況各相關單位5領導干部民主評議組織部、各單位6領導干部獎懲情況組織部、各單位7領導干部執行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紀委8領導干部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的配備、出國出境等各類補貼情況各單位9全校黨費收入與支出使用情況組織部10評選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公告及評選結果組織部11師生黨員發展程序、要求、結果公示組織部人事師資管理12學校年度人才招聘引進計劃、擬進人員名單公示及錄用人員名單公示人事處13學校人事調配政策及結果人事處人事師資管理14各類出國留學項目條件、程序、及入選出國留學人員

22、名單公示人事處、外事辦、各相關單位15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特聘崗位等評選的條件、辦法和評選結果人事處16國家有關的工資福利政策、教職工工資調整方案人事處17職稱評審辦法、年度評審公告人事處18教師評優評獎辦法及評選結果公示人事處財務管理19學校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重大財務計劃計財處20各類收費項目的標準、依據、程序以及代收代辦項目的情況計財處21接收社會及公民個人捐贈的收支情況計財處22統計公報、財務年報計財處23各類辦學收入、其他創收收入等的確定和完成情況計財處24設備、物資、材料、基建工程、修繕工程、藥品及藥物、圖書、資產租賃、物業、審計等招標公告、中標公告計財處25重大科研課題經費使用情況審計處、計財處26單位專項經費、辦公經費、接待費用和各種收入的開支情況各單位招標與資產設備27大型教學儀器設備、辦公設備、大宗實驗用品等招標公告、中標公示國資處、教務處28大型儀器設備的驗收、使用運行情況,大型廢舊儀器設備及大宗廢舊物資的處理情況國資處、教務處29學校建售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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