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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講解深圳分行國際部邵愛軍1內容提要一、信用證簡述二、總則和定義(第1-5條)三、信用證的形式與通知(第6-12條) 四、責任與義務(第13-19條) 五、單據(第20-38條)六、雜項規定(第39-47條)七、可轉讓信用證(第48條)2一、信用證簡述(一)信用證的淵源 1.信用證這一詞語最早的可能來源是18世紀西方國家銀行簽發的TRAVELLERS LETTERS OF CREDIT(旅行者信用證)2.現代形式的跟單信用證起始于19世紀中期,英國倫敦的一些銀行在1840S(1841-1849)將其作為對外貿易的付款方式。3.國際商會1933年出版了最早的UCP(統一慣例

2、),目前使用的版本是1993年ICC的第500號出版物,簡稱UCP500,期間在1951、1962、1974、1983年分別出版過相應的版本4.UCP600草稿正在各國家委員會討論過程中,并預計于今年定稿。3(二)信用證基本操作流程SELLER(BENEFICIARY) BUYER(APPLICANT) ADVISING/CONFIRMING BANK ISSUING BANK1.CONTRACT4.AD7.PYT6.DOCS9.REIM3.L/C8.DOCS10.DOCS2.APPL5.SHIPMENT12.TAKES OF GOODS11.SETMNT4二、總則和定義(第1-5條)第1條統

3、一慣例的適用范圍1.UCP500適用于所有跟單信用證光票信用證,只規定提交匯票而不要求提交單據(可以不含貨物運輸單據)2.UCP500還適用于其適用范圍內的備用信用證適用范圍內指慣例的條文適用于備用信用證的就適用,不適用于備用信用證的就不適用。如慣例關于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商業發票等商業單據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用備用L/C.而一些關于跟單L/C基本因素的條款,如銀行的責任與義務等,就能適用。3.在L/C正文內要顯示出適用UCP500.A.通過SWIFT系統開立的信用證自動適用UCP500約束。是基于我們稱之為集體注明原則 B.通知行在通知以SWIFT開立的信用證時,應在發給受益人的信用證通知書中明

4、確表明所通知的信用證適用于UCP 54.除信用證另有規定,UCP500對信用證有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A.信用證是一契約性文件,而500一旦寫進信用證,成為L/C一個條款,它就帶有強制性,必須遵守。B.除信用證另有規定指,如L/C本身有與500某些條文不同的明文規定,那些條文就失去約束了。第2條信用證的定義信用證幾個構成要素:A.由銀行開出B.應客戶申請開出(或開證行因自身需要而開出)C.在符合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1.信用證應由銀行開出,一個被劃定為銀行的實體,其法律地位由所在地法律管轄 62.信用證應以開證申請人以外的某人為受益人,若只有兩個當事人時,則只能是開證

5、行與開證申請人是同一人 3.一家銀行設在不同國家的分支機構視為另一家銀行只用于解釋UCP500各個條款和實務操作上,并不改變國外分支行的法律地位 4.同一家銀行在同一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視為同一家銀行。如果信用證表明可以在A國的X分行議付,那么單據可以在該特定的分行,也可以在A國該銀行的任何其他分支機構辦理議付 第3條信用證與合同1.信用證的獨立性。 信用證一旦開立,就構成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獨立于基礎合約的有條件憑單付款關系,開證行負有獨立于合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72.銀行的付款責任不受申請人索賠或抗辯的影響,如 :A單證相符,而申請人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筆出口貨物的索賠尚未解決,便要求開證行拒付

6、,以此抵償。B單證相符,而申請人因到貨品質與合同不符,要求開證行拒付3. 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A甲銀行與乙銀行簽有保兌協議,現甲銀行通過乙銀行開立一信用證給丙,這時丙不能以兩家銀行之間有保兌協議而要求乙銀行一定得加保。B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約定,無論單據是否有不符點,只要開證行對外付了款申請人就一定付款贖單。現在受益人交單后,開證行發現單據有不符點并拒付了單據,這時受益人無權援用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約定。8第4條.信用證與單據、貨物、服務、行為1.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如:國內一客戶從日本進口對蝦,由于日本離天津很近,貨一發運很快

7、就到天津港(1/3正本提單已直寄客戶),提貨后發現質量沒達到合同要求,遂要求銀行拒付。但開證行收到單據后經審核沒發現任何不符點,開證行能否根據客戶要求而對外拒付?第5條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開證指示、信用證本身、對信用證的修改指示或修改書本身均必須完整和明確。A.完整即應該規定的事不可漏掉B.明確即要求信用證內容和條款明確 三、信用證的形式與通知(第6-12條) 第6條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 信用證應明確注明是可撤銷或不可撤銷的,如未注明,將被視為不可撤銷的。9.關于軟條款L/C軟條款就是受益人不能主動控制能否滿足其要求而得到付款的條款。實踐中常見的軟條款:1.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

8、由銀行另行通知。 2.信用證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并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能付款或生效.3.信用證對銀行的付款、承兌行為規定了若干前提條件,如貨物清關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銀行的款項才能付款等.10第7條通知行的責任1.信用證可以(MAY)經另一家銀行通知,也可以由開證行直接寄給受益人。2.通知行對信用證的內容、L/C項下權利義務能否實現等都不承擔責任3.通知行并無必須通知的責任義務4.通知行只需合理謹慎地核驗L/C表面真實性 國際商會在關于這一點的解釋中提到:通知行應該持有開證行的簽字樣本,以便核驗信開信用證之表面真實性。電開時,用密押或SWIFT技術進行檢驗。如果無法核驗,通知

9、行應通過其它方式來確保L/C的表面真實性,例如開證行的代理行用加押電報予以證實。但如通知行決定不通知信用證時,就沒有責任去檢驗L/C的真實性了。115.通知行在不能確定表面真實性時的責任義務A.必須不延誤地通知從其收到該指示的銀行B.如仍決定通知,必須告知受益人信用證未能核實真實性第8條信用證的撤銷1.可撤銷的信用證可能隨時被開證行修改或撤銷2.在信用證被撤銷或修改以前,受益人已把相符的單據交到被指定銀行,且該行已經付款、議付、承兌或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時,開證行必須償付該被指定銀行,也即必須對受益人付款。受益人僅交單至被指定銀行,但并未構成其付款責任前,信用證仍可被撤銷,開證行也無須償付 。1

10、2 第9條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責任 第10條信用證的種類(1)即期付款L/C即期付款,指履行付款責任的銀行一收到單據,經審核相符,立即付款。L/C只限開證行辦理付款,不指定其它付款行的,稱為直接付款信用證。即期付款L/C項下,匯票可要可不要。不論是開證行還是被指定銀行,付款后對受益人沒有追索權。13(2).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對于受益人開立以開證行自己為付款人或以其他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在審單無誤后,應承擔承兌匯票并于到期日付款責任的信用證。 (3).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不需匯票,僅憑受益人交來單據,審核相符確定銀行承

11、擔延期付款責任起,延長一段時間,及至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證。這兩種信用證除了承兌信用證要提交匯票外,其它各方面基本相同。 承兌L/C項下匯票若被承兌有票據法的保障,比延期付款L/C安全。14(4)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議付行議付或購買受益人在信用證項下交來的匯票/單據,只要這些匯票、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就將被開證行正當付款,這種信用證即為議付信用證。1.需指定議付行2.匯票以開證行(或保兌行)為付款人構成議付條件:1.審核單據2.支付對價 議付行是票據的買入者和后手,如果因單據有問題,遭開證行拒付,其有權向受益人追索票款。這是議付行與付款行的本質區別,也是議付信用證與付款信

12、用證的本質區別。15 開證行的責任1.責任確定時間-從相符的單據交到被指定銀行(或開證行自身)時。受益人將相符的單據交到被指定銀行時,以后的風險和責任便轉移到開證行。例如:單據在被指定銀行寄往開證行途中遺失,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仍須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又由于開證行是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而開立信用證的,故風險又從開證行轉移到申請人。2.何謂相符單據交到指定銀行?A.信用證未指定被指定銀行-單據交到開證行時B.信用證雖指定被指定銀行,但受益人未將相符單據交到該被指定銀行-單據仍以交到開證行為準163.開證行只對相符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 對不符的單據,無論單據是否及時交到被指定銀行、中途是否遺失,

13、開證行均不承擔責任 綜述,開證行的付款責任體現在兩方面:付款與償付4.承兌信用證項下,指定付款人拒絕承兌相符單據,由開證行承兌 受益人需另開立以開證行為付款人之匯票5.開證行無須有形承兌 6.開證行發出承兌電后,即使單據中存在不符點,其也必須在到期日履行付款責任 7.議付信用證項下,匯票以申請人為付款人時-將被視為一項額外的單據,并依據UCP500第21條審核 保兌行的責任1.被授權或被要求加具保兌的銀行,并無一定加具保兌的責任義務172.保兌行與開證行的付款責任唯一不同-在議付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責任是旅行付款,而保兌行的責任是議付3.保兌行與其它被指定銀行議付的區別-保兌行的議付是不得追索

14、的,議付行的議付可以追索4.除非L/C另有授權,直接向開證行交單或繞過保兌行交到開證行,不構成保兌行付款承諾所要求的交單及單證相符A.單據直接交開證行-不承擔付款責任B.被指定銀行直接寄單開證行-不承擔付款責任C.單據交到開證行后破產-需看單據再次提交保兌行是否仍然單證相符18 關于信用證修改1.信用證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不能修改 2.開證行在修改書一經發出時就不可撤銷地受該修改約束 3.對保兌行而言,對L/C項下修改可以選擇是否將其保兌承諾擴展至修改內容 4.對受益人而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內容之前,原信用證條款仍然有效5.修改不允許部分

15、接受,既使L/C各方都同意部分接受,也屬無效 196.ICC銀行委員會強烈反對下列錯誤做法:開證或修改時,加列一個規定,即如果在一個規定的時間內,或在某一具體日期以前,受益人沒有正式拒絕修改,該修改就自動生效。一些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證或修改時也加列一個與上述性質相同的規定。以上做法均可視作是改變了信用證不可撤銷的性質第11條電訊傳遞和預先通知信用證1.電訊方式開證或修改-不需證實書為準2.若電訊聲明詳情后告或類似詞語-則電訊無效3.開證行預先通知開證或修改-也叫簡電開證、簡電修改 它只是傳遞一個信息,不是一個有效的L/C或修改。但如果開證行發出預先通知后,不開出有效的信用證或修改,或其內容與預先

16、通知不一致,必然會給受益人造成損失。20第12條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1.通知行收到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可以選擇是否給受益人一份預先通知,供其參考,而不承擔責任 2.開證行必須不延誤地提供必要的內容和指示 四、責任與義務(第13-19條)第13條審單標準1.確定單證相符的依據-UCP500所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A.鏡像原則(MIRROR IMAGE)-單據與信用證如照鏡子一樣完全相同B.實質上一致原則-允許有差異,只要不傷害申請人C.合理謹慎-一個具有本專業知識的普通審單人員在審單時,人們能夠期望他應做到的注意和謹慎D.國際標準銀行慣例確定了合理謹慎適用的范圍212.只審核單據表面是否相符

17、表面 意在發現單據上是否出現某些聲明和條款 表面一詞不能被解釋為一張單據正面或背面3.單據之間不一致,即視為單據與信用證不相符4.L/C未規定的單據 銀行不負審單責任 退回交單人或照轉5.審單時間 從銀行收到單翌日起算 最長不超過7個銀行工作日 單交到被指定銀行時未過期,但7天之內審完單時已過期-需在寄單通知書內注明受益人交單日 單交到非指定銀行,應確保單據交到被指定銀行或保兌行或開證行的日期不要超過L/C效期226.非單據化條件與條款 非單據化條件-即未說明須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的條件。 如:裝船 后,受益人應立即通知申請人裝船細節。UCP500規定,對非單據化的條件,銀行將視為無此條件而不予

18、置理。 非單據化條款-雖未說明需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但卻與L/C規定的單據有關聯 如:信用證的效期與交單期并沒有要求提供相應的單據予以證實,但相關當事人必須遵守。 TERMS AND CONDITIONS 區別: A. 將來必然要發生的事是條款(TERMS),如信用證效期、裝期、交單期是條款而非條件。 B.不能確定將來是否發生的事是條件(CONDITIONS)載貨船齡不得超過15年等是條件,如不單據化,則議付行可置之不理。 C.如客戶要表明某要求,但就是不想單據化,則可建議將有關內容在貨描中加列,不要列入“SPECIAL CONDITIONS”,如未要求產地證,可將貨物產地列入貨描述中。23第

19、14條有不符點的單據與通知事宜 1.開證行對被指定銀行的責任 償付 須是被指定銀行 且已對相符單據付 款、承兌、議付 接受單據2.銀行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這些單據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即使開證行收到申請人接受不符點的聲明后仍可拒付不符單據。是否按該聲明行事是由開證行自行決定的問題3.對有不符點的單據 開證行可以自行確定是否聯系申請人接受不 符點,他有權先拒付然后告知申請人。 開證行聯系申請人只是為了申請人接受不符點,而不是為了與申請人共同作出有關不符點的決定,此外,開證行還可以聯系受益人,由受益人及時改正單據中可以改正的不符點。 必須在從其收到單據的次日起算的第七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通知交單

20、人接受或拒付。244.如決定拒付 一次提完全部不符點。不能以后又提出新的不符點,也不能原來提錯了后來又更改 有責任代交單人保管單據并聽候處理,或逕直將單據退還交單人,兩者擇一A關于代保管單據聽候處理此種情況下,開證行無權自行處理單據。未經交單人同意或授權,開證行不得將單據交給任何人。如申請人表示接受單據,要求付款贖單,這時開證行必須先聯系申請人,獲得交單人授權或同意后,才能將單據交給申請人25B關于退回單據 通常開證行可以在下述情況下將不符的單據退回交單人: (一)發出拒付通知時表明單據已退交單人時 (二)發出拒付通知時表明代保管單據聽候處理以后 (1)交單人要求退回單據 (2)開證行不打算繼

21、續保管單據時 退單應該做到: (一)全部,即每種單據一張不少 (二)完整,即單據外觀與收到時一樣,完好無損。 (三)原樣,即單據內容與收到時一樣,如不能對提單進行背書,即使提單做成了開證行抬頭。265.其它有關處理不符點單據的一些問題 被指定銀行無義務在寄單時列明不符點 對前次交單中的不符點的接受,不視為對以后交單中類似不符點的接受第15、16、17、18條關于銀行免責的條款銀行一詞不僅限于開證行,對開證行、通知行、轉遞行或被指定銀行均同樣適用 2.銀行免責一般指寄出文件單據或發出電訊的銀行,由于自身無法控制的原因,文件單據或電訊在途中延誤、遺失、或電訊發生殘缺、差錯,則該銀行免責3.銀行自身

22、差錯、過失或疏忽,不能免責。如被指定銀行寫錯寄單地址274.受益人直接或委托其往來行(非被指定銀行)將文件或單據寄往開證行或被指定銀行,或向該銀行發出電訊,如途中發生延誤、遺失或殘缺,受益人自擔風險,不享受本條規定的免責5.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A.銀行在L/C尚未到期時,因不可抗力之原因中斷,受益人將單據交到該行時,L/C已逾期。開證行不承擔付款責任。B.受益人在營業中斷前,已將相符單據交到該行,則該行恢復營業后,即使L/C已過效期,該行仍承擔付款責任286.即使信用證注明費用由開證申請人支付,開證行自身也有義務償付指定銀行的費用,不論開證行是否能從申請人處收到該

23、筆費用。7.ICC 不支持某些銀行的做法,即在開立信用證時聲明UCP500第18條(C)(II)不適用以及信用證項下的費用必須在正式通知受益人前收妥。8.如申請人想避免可能承擔由于受益人要求加保但又拒絕承擔已經同意支付保兌費的風險,可以要求保兌行只有在收到保兌費后方可對信用證加具保兌。29第19條銀行間償付約定1.償付行-通常是開證行開有帳戶的國外聯行或代理行2.相符證明-不應要求,若仍做了要求,則需提供3.開證行付有最終償付責任4.利息損失承擔-開證行5.償付費用-償付授權中的規定,若償付授權未被使用,開證行負有最終責任 五、單據(第20-38條)第20條對出單人而言的模糊用語1.模糊用語-

24、用來確定單據出單的詞語應準確2.正本與副本單據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會的決定,關于UCP500第20條所指正本單據的確定30A.表面正本性-銀行只負責一份單據是否表面上為正本B.表面看來為正本但實際不是的單據-銀行不承擔責任C.第20條第2款的正確理解I.一般方法 表面看來為出單人手工書寫、打印 表面看來記載于出單人之原始函電用紙上 聲明其為正本II.手簽單據-銀行將任何表面看來為出單人手簽的單據視為正本III.摹本簽字的單據V.復印件-復印件加以手工標記或復印到原始函電用紙上VI.傳真提交的單據-視任何傳真提交的單據為非正本VII.什么不是正本 表面看來是通過傳真機產生 表面看來為另一單據

25、復印件且未加處理 聲明為副本或聲明為另一單據為唯一正本31第21條未規定內容或出單人的單據1.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適用相應條款2.第22條出單日期與信用證日期1.如不接受出單日期早于信用證日期的單據,應說明2.過期單據-過21天交單期單據3.單據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及有效期內提交32第23條海運提單1.提單-運輸合同的證明、貨物收據及物權憑證2. 當L/C規定貨物的裝運地及目的地都是海港,又要求提交海運提單時,便是要求港至港海運提單3.不論其稱謂如何,只要單據內容符合本條要求,就是海運B/L4.提單表面(正面)必須注明承運人的全名,在背面注明承運人名稱或僅在正面注明承運人的標志或商

26、標是不可接受的。5. 關于簽字或證實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1994年9月1日發布的第4號意見書對此作了進一步說明:33(一)承運人簽字提單正面已注明承運人名稱及其身份時,承運人簽字只需注明其名稱,無需另再注明其身份。其簽字樣式: 承運人公司名稱 簽字 提單正面未注明承運人名稱及其身份,或已注明承運人名稱而未注明其身份時,承運人簽字可在其名稱旁注明AS CARRIER 其簽字樣式: 承運人公司名稱,AS CARRIER 簽字(二)承運人代理人簽字 提單正面已注明承運人名稱及其身份時,代理人簽字只需注明承運人之名稱,無需注明其身份,或只需注明承運人身份,無需注明其名稱。 其簽字樣式: 代理公司名稱 簽

27、字 AS AGENT FOR (ON BEHALF OF) 承運人公司名稱34 或: 代理公司名稱 簽字 AS AGENT(ON BEHALE OF)THE CARRIER (注,雖然提單正面已注明承運人名稱及其身份,但代理人簽字時,既注明承運人名稱又注明其身份也是可以的) 提單正面未注明承運人名稱及其身份,或已注是承運人名稱而未注明其身份時,代理人簽字必須注明承運人名稱及其身份,以滿足在提單正面注是承運人名稱及其身份和代理人簽字必須表明其委托人名稱及其身份之要求。 其簽字樣式: 代理公司名稱 簽字 AS AGENT FOR (ON BEHALF OF) 承運人公司名稱,AS CARRIER(

28、三)船長簽字 船長簽字只需表明自己的身份無需寫明自己的姓名 其簽字樣式:簽字,AS MASTER 35(四)船長的代理人簽字 船長的代理人簽字必須寫明船長的姓名及其身份 其簽字樣式:代理人公司名稱 簽字 AS AGENT FOR (ON BEHALF OF) 船長姓名,AS MASTER6.裝船批注 可以是印就的或單獨的批注 無需簽名或小簽 提單注有預期船時-裝船日期及船名 收貨地異于裝貨港-裝船日期、裝貨港及船名36CASE1.卸貨港和最終目的地ICC632,162信用證條款:貨物運至:朝國仁川啟運地:新西蘭港口運輸單據:全套清潔已裝船海運提單所提交單據顯示:裝貨港:NAPIER,NZ卸貨港

29、:釜山最終目的地:仁川問提單是否可接受? 377.提單必須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數CASE2:所提交的提單中并未注明簽發的正本份數,而是由海運公司提供一份注明簽發份數的附加證明作為一份單據與其它單據提交開證行,假如其它條件都符,問:是否存在不符點?第24條不可轉讓海運運單1.類似于空運單-貨物收據、運輸合同證明,非物權憑證2.區別于海運提單 不是物權憑證、不憑以提貨 必須做成記名收貨人抬頭38第25條租船提單1.必須有L/C要求或準許2.表明受租船合約約束3.由船長或船東或各自代理人簽發(ucp600允許租船人CHARTERER及其代理人簽發)4.即便提交了租船合同,銀行也不負審查之責5.能否做為

30、物權憑證而具有流轉性,視租船合同而定第26條多式運輸單據1.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2.MTO(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承擔全程運輸責任,盡管其可能根本沒有從事任何具體運輸393.能否作為物權憑證 最后一程運輸為海運時,可以 最后一程運輸為非海運時,否4.無論信用證是否禁止轉運,仍允許轉運第27條空運單1.非物權憑證,收貨人必須具名,即使信用證做不同規定也是如此2.為開給發貨人的正本3.裝運日期確定 如未要求注明實際發運日,為簽發日 如要求注明實際發運日,該日期視為裝運日期 即使空運單上有單獨注明的實際發運日,但信用證未作此要求時,仍以出具日為裝運日UCP6

31、00修改了上述規定:A.空運單應顯示簽發日,該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B.如空運單注明了實際發運日期,此時批注的日期為裝運日C.空運單據中其它與航班號和航班日期相關的信息將不被用來確定裝運日4.HAWB AND MAWB區別40第28條公路、鐵路、內河運輸單據1.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單據本身可以未注明為正本及份數2.銀行就收到的單據視為全套正本3.轉運-不同運輸方式的之間的轉運,如為同一種運輸方式不同運輸工具之間不構成轉運UCP600做了更正,規定在同一運輸方式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運輸工具第29條快遞和郵政收據1.郵政收據不適用不論其稱謂如何規定(HOWEVER NAMED),即必須為POS

32、T RECEIPT OR CERTIFICATE OF POSTING2.快遞收據41第30條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1.承運人類型單據與運輸行類型單據2.運輸行出具的承運人類型單據 作為承運人 為承運人代理人 為23-29單據之 無需特別規定3.運輸行類型單據 需特別授權方可接受 以運輸行身份簽發 不必表明其為承運人代理人 (ISBP77)42第31條貨裝艙面、發貨人裝載并計數、發貨人名稱1.不可接受-注明貨物已裝或將裝艙面(即甲板上)2.提單正面或背面-僅印有貨物可裝艙面-可接受3.不知條款(UNKNOWN CLAUSE) 發貨人裝載并計 數 內容據發貨人報稱 4.發貨人可不必是L/C受益人5

33、.第三方單據可接受-所有單據,不包括匯票,但包括發票,可由受益人之外的一方出具 43第32條清潔運輸單據1.清潔提單不一定都有CLEAN字樣,即使出現清潔字樣,但又被刪除。2.不清潔提單-明確聲明貨物及/或包裝狀況有缺陷 如:說明包裝是無法滿足海運航程的聲明不可接受3.不視為不清潔提單-未明確聲明貨物及/或包裝狀況有缺陷 如:說明包裝狀況可能無法滿足海運航程第33條運費預付/運費到付的運輸單據1.申請人和開證行應明確要求單據是表明運費預付/到付2.運費可預付與運費預付443.運費之外的額外費用;如裝貨船方免責(FREE IN) 卸貨船方免責(FREE OUT);裝卸貨船方免責(FREE IN

34、AND OUT)及裝卸貨及堆積船方免責(FREE IN AND OUT STOWED)4.運輸單據上提到由于延遲卸貨或貨物卸載之后的延遲可能產生費用,如集裝箱延期歸還的費用,不屬于上述所說的額外費用45第34條、35條、36條保險單據1.如信用證要求提交保險單據,則適用UCP第34-36條2.保險單據的出單人-保險公司、保險商或其代理人3.保險經紀人(BROKER)出具的暫保單保險經紀人(俗稱掮客或跑街),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暫保單只是保險經紀人代投保人辦理相關保險的約定,與保險人無涉,不能作為憑以向保險人索賠的依據,因而銀行不接受

35、保險經紀人出具的暫保單,除非信用證有授權。 46注: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的區別但符合ISBP185條的單據不是暫保單,是可接受的。ICC632,212與213 確認保險經紀人作為具名保險公司/保險人的代理人簽發的保險單據可接受4.保險單、預約保險單與保險證明及保險聲明保險單: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是保險合同的證明,是投保人的權利憑證。保險單指明航程、貨物、船名并列明全部保險條款,規定了保險公司或承保人與投保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它是完整的承保形式,因此又稱為正式保單,俗稱大保單。47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OPEN COVER),稱統保單。即貨物、船名、航程均未

36、能確定的保險單。它是長期性保險單,確定了總保險的貨物范圍和總保險金額,在保險單據的有效期間內對多次運輸中的風險均予以承保。每一次運輸的貨物、船名、航程確定以后,投保人(實踐中也可能是其他人)便向保險公司作出保險的聲明,然后由保險公司據以簽發保險證明。此保險證明成為預約保險單項下的一份保險單據。48保險證明保險證明(INSURANCE CERTIFICATE)是表示保險公司已經接受保險的一種證明文件,它是一種比較簡化的保險單據,俗稱小保單。它包括了保險單的基本內容,但不附有保險條款的全文。目前,制作保險證明的流行作法是由投保人填寫已由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或他們的代理人預先簽字或預先印就的簽字的保險證

37、明格式.填好以后,由投保人會簽(COUNTER-SIGN)才能生效.49保險聲明這種保險單據就是以上介紹的預約保險單項下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或他們的代理人作出的保險聲明。但這個保險聲明要有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或他們的代理人預先簽字或預先印就的簽字,才能成為具有保險證明效力的保險聲明。銀行在審核這種單據時,要注意既要有投保人的簽字,還要有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或他們的代理人的簽字才能接受。具體到每一個L/C項下,銀行應接受這三種保險單據中哪一種,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L/C要求保險證明或保險聲明,銀行可接受保險單;而L/C若要求保險單,銀行只能接受保險單,不可接受保險證明或保險聲明.這是因為保險單比保

38、險證明或保險聲明更完善。505.保險單據需表明保險責任至少覆蓋從信用證所規定的裝運地到卸貨地之間的路程6.保險單據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裝運日,或另表明保險責任最晚于裝運日生效 例:保險單據上顯示的啟運日期,船名,裝運港和卸貨港均于信用證及其他單據相符,但出具的日期晚于單據中所顯示的裝運日。這些是否符合本款所規定的保險單據上表明保險責任最遲于貨物在信用證規定的地點裝船/發運或接管之日生效這一條件?ICC632,214 給出的結論是:保險單據中包含所承保的航程細節是保險的常規做法,所包含的啟運日期并不足以證明該保單從那時起生效,因此該保險單不可接受。517.幣種與金額 必須是信用證使用的幣種 至少按信

39、用證要求的金額出具 如未規定,CIF/CIP價110% 必須以貨物總價值為計算基礎,而非信用 證或發票金額 UCP沒有規定任何最高比例8.免賠率或免賠額免賠率:指貨物遭受損失的程度超過規定的百分比才賠償,這個百分比就是免賠率。例3%,指貨損超3%時才賠償,若損失不足3%時不賠償。52其又可分為相對免賠率(FRANCHISE) 和絕對免賠率(EXCESS DEDUCTIBLE)。貨損超過免賠率后,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者,稱為相對免賠率.只賠償超過免賠率部分的稱絕對免賠率,也稱免賠額.也就是說,在相對免賠率時,不存在免賠額,在絕對免賠率時,才有免賠額。對銀行審單來說,若L/C沒有規定,則將接受表明免賠率或免賠額的保險單據.ICC632,217 提到一個案例:信用證要求投保一切險,投保金額為發票金額的110%,未規定免賠率。后所提交的保險單據上注明有30%免賠率,問該保險單據是否可接受?結論是:既然信用證未禁止保險單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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