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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認真學習行 政 處 罰 法電話 電子郵箱:gan.1預備知識(1)法(2)行政(3)行政處罰2第一章 總則1-1立法目的1-2設定和實施的法定原則1-3實施行政處罰要有法定依據1-4行政處罰的原則-公正公開1-5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1-6受到行政處罰者的權利1-7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8行政處罰的種類31-1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 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 ,制定本法。41-2設定和實施的法定原則第二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51-3實施行政處罰要有法定依據第三
2、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61-4行政處罰的原則公正公開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 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 據。71-5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81-6受到行政處罰者的權利 第六條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 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 出賠償要求。 91-7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 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10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2-8行政處罰的種類 2-9行政處罰的設定2-10行政法規對于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2-11地方性法規對于行政處罰的設定權2-12國務院部、委規章對
4、處罰權的設定2-13省及有權的地方政府處罰權的設定2-14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112-8行政處罰的種類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122-9行政處罰的設定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132-10行政法規對于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
5、法 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142-11地方性法規對于行政處罰的設定權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 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 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152-12國務院部、委規章對處罰權的設定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 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
6、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 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 定行政處罰。162-13省及有權的地方政府處罰權的設定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 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172-14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十四
7、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 ,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18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3-15對實施行政處罰主體的要求3-16處罰的權限3-17授權實施處罰3-18委托實施行政處罰3-19受委托組織的資格193-15對實施行政處罰主體的要求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203-16處罰的權限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 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 安機關行使。213-17授權實施處罰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
8、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 內實施行政處罰。 223-18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 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 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233-19受委托組織的資格第十九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9、(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 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24第四章 行政處罰管轄和適用(1)4-20地域管轄4-21指定管轄4-22移送管轄4-23改正違法行為-補救措施4-24一事不再罰原則254-20地域管轄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 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264-21指定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274-22移送管轄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284-23改正違法行為-補救措施第
10、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 行為。294-24一事不再罰原則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30第四章 行政處罰管轄和適用(2)4-25責任年齡4-26責任能力4-27從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條件4-28行政處罰折抵刑罰4-29處罰的時效314-25責任年齡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 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24-26責任能力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 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
11、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 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334-27從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條件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344-28行政處罰折抵刑罰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 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
12、,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 當折抵相應罰金。 354-29處罰的時效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 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36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5-30處罰的條件5-31告知義務5-32當事人的申辯權和陳述權375-30處罰的條件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 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385-31告知義務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3、 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395-32當事人的申辯權和陳述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 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0五-1 簡易程序5-33當場處罰5-34當場處罰的法定手續5-35不服處罰可提請復議或訴訟415-33當場處罰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14、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 425-34當場處罰的法定手續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 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 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 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435-35不服處罰可提請復議或訴訟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4五2 一般程序5-36取證5-37證據的收集和
15、相關人的義務5-38處罰決定5-39處罰決定書及其內容5-40送達及其時限5-41處罰的成立條件455-36取證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 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 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465-37證據的收集和相關人的義務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 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 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
16、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 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 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475-38處罰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 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 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
17、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 討論決定。485-39處罰決定書及其內容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 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495-40送達及其時限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18、當事人不在場的,行 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505-41處罰的成立條件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 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 的除外。 51五3 聽證的條件5-42聽證的范圍及程序5-43聽證后的決定525-42聽證的范圍及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 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行政機
19、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 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 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 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
20、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 行。535-43聽證后的決定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54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1)6-44當事人有履行處罰的義務6-45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不中止處罰的 執行6-46罰繳分離原則6-47罰繳分離的范圍6-48應當事人要求而當場收繳的556-44當事人有履行處罰的義務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 予以履行。566-45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不中止處罰的執行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 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
21、的除外。 576-46罰繳分離原則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586-47罰繳分離的范圍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596-48應當事人要求而當場收繳的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
22、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 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 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60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2)6-49當場罰款必須出具合法收據6-50當場罰款繳的款項的 上繳期限6-51執行措施6-52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6-53沒收的非法財物的處理6-54監督檢查616-49當場罰款必須出具合法收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 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 ,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626-50當場罰款繳的款項的 上繳期限 第五十條
23、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 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 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636-51執行措施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646-52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 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656-
24、53沒收的非法財物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 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 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 拍賣款項。666-54監督檢查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 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
25、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67第七章 法律責任7-55上級機關的監督7-56當事人的拒絕處罰權和檢舉權7-57違法自行收繳罰款的處理7-58私分罰沒財務的處理7-59賠償責任及對有關人的處理7-60違法檢查或執行措施的賠償責任7-61對拒不移交罪犯的的有關人員的處理7-62執法人員失職承擔的責任687-55上級機關的監督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
26、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697-56當事人的拒絕處罰權和檢舉權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 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有權予以檢舉。上 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07-57違法自行收繳罰款的處理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 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717-58私分罰沒
27、財務的處理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 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727-59賠償責任及對有關人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 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37-60違法檢查或執行措施的賠償責任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
28、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 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47-61對拒不移交罪犯的的有關人員的處理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 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 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57-62執法人員失職承擔的責任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
29、為不予制止、 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6第八章 附則8-63國務院制訂罰繳分離辦法8-64生效日期778-63國務院制訂罰繳分離辦法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 體實施辦法。788-64生效日期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79一、行政處罰的原則 (一)行政處罰的含義:是指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為。(二)行政處罰的特征:
30、1、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3、行政處罰的直接目的是懲罰違法。 80(三)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3、一事不再罰原則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5、保障權利原則 81二、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82(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法律規范中規定行政處罰的活動。包括創設權和規定權。 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
31、權分為四個層次:1、法律的設定權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 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 4、行政規章的設定權 83三、行政處罰的程序行政處罰決定程序行政處罰執行程序 84(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種,即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行政處罰程序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的程序。85簡易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 (2)有法定依據。 (3)符合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862、簡易程序的內容(1)表明身份。 (2)說明理由和告知權利。 (3)制作處罰決定書以及備案。 87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驟:1、立案2、調查取證 3、調查結束,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查。4、制作違法行為處理意見書,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對案件處理意見書審核后送達當事人。 88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專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并依據當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組織全部利害關系人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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