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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平板探測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方案平板探測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方案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2065276 一、 管理層的責任 PAGEREF _Toc112065276 h 2 HYPERLINK l _Toc112065277 二、 管理腐敗的類型 PAGEREF _Toc112065277 h 3 HYPERLINK l _Toc112065278 三、 董事長及其職責 PAGEREF _Toc112065278 h 5 HYPERLINK l _Toc112065279 四、 獨立董事及其職責 PAGEREF _Toc112065279

2、h 8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0 五、 監事 PAGEREF _Toc112065280 h 13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1 六、 監事會 PAGEREF _Toc112065281 h 16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2 七、 股東權利及股東(大)會形式 PAGEREF _Toc112065282 h 19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3 八、 股東大會決議 PAGEREF _Toc112065283 h 24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4 九、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3、_Toc112065284 h 25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5 十、 項目簡介 PAGEREF _Toc112065285 h 26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6 十一、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2065286 h 30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7 十二、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2065287 h 47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8 十三、 SWOT分析 PAGEREF _Toc112065288 h 55 HYPERLINK l _Toc112065289 十四、 人力

4、資源配置分析 PAGEREF _Toc112065289 h 65 HYPERLINK l _Toc112065290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2065290 h 66管理層的責任(一)公司治理的管理職能因為存在信息不對稱、潛在的利益沖突、經濟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股東缺少信任管理層的理由。管理層可能具有不同于股東的動機,并受諸如財務報告與其他公司治理參與者(董事)的關系等影響,當有機會時,管理層就可能不按公司和股東的最佳利益行動,而采取有利于自己私利的行為。因此,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建立和維護治理機制以協調管理層和股東的利益沖突,減少機會主義行為和信息不對稱的程度。管

5、理層在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下對所有的管理職能負全部責任,包括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等。(二)管理層的能力和盡職公司管理層的任務包括完成上述管理框架中的使命和任務,那么管理層能否自覺有效地完成這些任務呢?答案是不肯定的。當管理層沒有能力的時候或不盡職的時候,都不能做好這些工作。在現代公司治理框架中,特別強調管理層的激勵和監督,原因之一就是在企業的損失中,由于管理層不盡力的損失是最為嚴重的損失。企業很多問題,重要原因就是管理層無能,或者是管理層有能力但不盡職所致。管理者不盡職的情況,主要是指公司的實際控制者為了一

6、己私利,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具體來說,雖然職業經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動,可以是與投資者受益的最大化相一致的。但在很多情況下,職業經理的利益最大化往往會與投資者的收益最大化目標完全不同。于是,管理者就會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資源為自己牟利,而不為投資者的權益努力工作,甚至以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方式為自己牟利,這種情況被稱為“管理腐敗”。管理腐敗的類型管理腐敗有兩層含義:第一是管理者不能以股東利益作為第一訴求,在決策上不能以股東利益為第一優先考慮的因素;第二是管理者有意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福利的過程。管理者為自己謀福利,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必然會侵犯股東的利益。導致管理腐敗的根本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

7、方面是經營者與股東利益并不一致;另一方面是股東不能準確察覺經營者的行動,存在監督的困難。管理腐敗的具體表現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管理者直接侵占投資者的財產直接侵占是投資者利益被損害最主要的、最頻繁的形式。經濟法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對投資者的無度侵占為主題的。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比較好的地方,法律會盡力限制管理者通過各種渠道將公司財產轉移給自己。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管理者會轉而用在職消費等方式通過控制權為自己帶來個人收益。而在法律保護比較弱的地方,財富轉移現象就相對普遍。(二)建立“個人帝國”管理者不斷把公司營造成自己的“個人帝國”。個人帝國是指經理人存在使企業的發展超

8、出理想規模的內在激勵,即帝國建造傾向,因為通過不斷的投資新項目,經理可以控制更多的資源,建立個人王國,獲得更多的在職消費。(三)過度的在職消費在職消費有關的費用項目包括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通信費、出國培訓費、董事會費、小車費和會議費等。這些項目容易成為高管人員獲取好處的捷徑,高管人員可以輕易通過這些項目報銷私人支出,從而將其轉嫁為公司費用。(四)非利潤最大化的投資管理層過度的、不必要的投資可能僅僅是為了提升自身的“公益聲譽”,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而非企業利潤最大化,這種非效率投資會加重企業的代理問題。(五)轉移定價經理對資金的侵占可以采用更隱蔽的形式,例如轉移定價,而不僅是現金輸出。例如

9、,經理可以成立一個他們個人擁有的獨立公司,并把他們所經營的公司的主要產品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賣給這種獨立企業。在俄羅斯石油工業中,這種把石油賣給經理人員所擁有的商業公司的買賣是很常見的。一個更戲劇性的變化就是把公司資產,而不僅是產品,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賣給經理所擁有的公司。董事長及其職責(一)董事長的定義董事長是公司或集團的最高負責人,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統領董事會。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10、(二)董事長的人數、任期和資格1、董事長的人數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只設置一名董事長。2、董事長的任期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其為董事的任期,可連選連任,具體由公司章程確定。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董事長應延長其執行業務至改選董事就任為止。3、董事長的任職資格(1)積極資格。董事長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但必須是自然人;董事長必須具有本國國籍;董事長必須在國內有住所。(2)消極資格。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長情形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

11、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國家公務員、軍人、公證人、律師等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長;監事不能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長。4、董事長的選任及退任董事長的人選由董事會在董事中互選,并以特別決議的形式導致董事長退任的情形有:第一,董事長失去董事身份。導致董事長失去董事身份的事由就是董事退任的事由。第二,解任。董事會解任董事長,董事長并

12、不失去董事身份,董事會解任董事長應以特別決議進行。(三)董事長的權限1、公司代表權董事長的公司代表權包括:董事長有代表公司的權限,不得以章程剝奪(但是,公司與董事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事代表公司,股東大會也可另選他人代表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發生交易時,由監事代表公司);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設立、修改章程、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變更、合并、解散等各項登記的權限;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2、業務執行權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

13、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長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有業務執行的處理權和董事會職代行權,并承擔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3、董事長的權利董事長的權利包括:向公司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的權利;向公司請求償還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的權利;向公司請求代其清償因處理委任事務所負擔的必要債務,未至清償期的,請求公司提供擔保的權利;向公司請求賠償其處理委任事務時,因非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害的權利。獨立董事及其職責(一)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以形成權力制衡與監督的一種制度。獨立董事只擁有董事身份和在

14、董事會中的角色,不在公司內擔任其他職務,并且在公司內沒有其他實質性利益關系,即與其受聘的公司和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判斷的關系。我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

15、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除上述

16、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二)獨立董事的任期與資格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對于公司獨立董事人數的設置一般沒有限制性要求。但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后,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資格包括積極與消極兩方面。獨立董事的積極資格包括具有所要求的獨立性;具備一定的業務素質水平,

17、具備相關的知識和經驗,對上市公司來說,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礎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具備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獨立董事的消極資格包括:之前規定的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條件適用于獨立董事;在公司或其附屬企業任職的;與公司有雇傭關系的人員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最

18、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的情形;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對上市公司來說,我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三)獨立董事的選任和退任1、獨立董事的選任獨立董事的選任由股東大會執行,以普通決議形式進行,一般采用累積投票制。獨立董事采取差額選舉制的,可采取第一大股東回避的方式。對不符合資格的被提名人,可按照規定提出異議。對我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的董事候選人,但不可作為獨立董事的候選人。對提名委員會提出的候選人,擁有董事席位的股東只有在理由充分或擁有可靠證據的前提下,才能否決提名并重新進行獨立董事提名和選舉。2、獨立董事的退任獨立董事

19、的退任由下列兩種情形引起。(1)免職。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上述情況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事由發生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撤換。(2)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時,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若獨立董事辭職導致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比例低于章程中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在下任獨立董事替補其缺額后生效。(四)獨立董事的權限獨立董事除了具有一般董事所擁有的權限外,還具有以下權限。1、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1)對于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所謂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

20、)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最近審計后公司凈資產5%的關聯交易。(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5)可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2、獨立董事對重大事項的獨立意見所謂重大事項是指下列事項:提名、任免董事;聘請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重要關聯人的資金往來;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對于重大事項,獨立董事可以發表的獨立意見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同意、保留意見及理由、反對意見及理由和無法表示意見及其理由。3、獨立董事與關聯

21、交易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其他監管部門的規定,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一般董事的職權外,還應對以關聯交易為主的交易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監事(一)監事的定義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主要監察股份公司業務執行情況。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或監察委員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二)監事的人數、任期及資格1、監事的人數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

22、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3、監事的任職資格(1)積極資格。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必須指派自然人代表其行使職務,可隨時改派);監事可以具有本國國籍,也可以沒有本國國籍;監事會中至少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23、。(2)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國家公務員、軍人、公證人、律師等不得兼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經理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

24、同一公司的監事。(三)監事的權限1、監督權(1)業務執行監督權。監事可以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和文件,并有權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2)公司會計審核權。有權對董事會于每個營業年度終了時所造具的各種會計表冊(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進行核對賬簿,調查實際情況,將其意見做成報告書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3)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的請求權。當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行為,或經營登記范圍以外的業務時,有權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4)其他監督權。可調查公司設立經過,審查清算人就任時所造具的會計表冊、審查普通清算人在清算完結時所造具的清算期內的會計表冊。2、公司代表權監事一

25、般不能代表公司的權限,但在特殊情況下有權代表公司,監事可代表的內容包括: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設立、修改章程,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變更、合并、解散等各項登記的權限;與董事進行訴訟(若法院另外沒有規定,股東大會也沒有另選他人);與董事進行交易(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發生交易時);在監督業務執行和審核公司會計中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審核。3、股東大會召集權監事認為有必要或受法院命令而召集股東大會。4、監事的權利監事的權利包括:向公司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必要費用的權利;向公司請求償還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的權利;向公司請求代其清償因處理委任事務所負擔的必要債務,未

26、至清償期的,請求公司提供擔保的權利;向公司請求賠償其處理委任事務時,因非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害的權利。監事會(一)監事會的定義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監督的內部機構,對內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與管理,一般情況下無權對外代表公司。(二)監事會會議1、會議召集次數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

27、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2、會議召集權人監事會會議必須由有召集主持權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則,監事會會議不能召開;即使召開,其決議也不產生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3、會議出席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代為出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被代理監事的權利。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

28、章。監事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三)監事會權限監事會權限包括:(1)檢查公司的財務,并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2)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5)列席董事會會議;(6)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7)監事會

29、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四)監事會決議1、表決權數每一個監事平等地享有一票表決權。2、表決權行使(1)行使方式:監事出席監事會,在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2)表決方式:記名、無記名投票,如有兩名以上監事要求無記名投票方式,則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表決方式。3、表決方法由三分之二的監事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換句話說監事會決議至少需要公司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股東權利及股東(大)會形式(一)股東權利股東權利是指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

30、有哪些權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相對于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在我國,股東主要享有以下權利。1、知情質詢權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

31、、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并接受股東的質詢。2、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并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股東擁有對違規決議的撤銷請求權,如果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4、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后的剩余資產。5、強制解散公司的請求權如果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

32、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6、股東代表訴訟權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7、優先權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8、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召集權我國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綜上分析,我們認為股權可分為自益權(財產性的權利)和共益權(非財產性的權利)。自益權主要

33、指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抵押和繼承的權利,股份購買請求權,股份轉換請求權,剩余財產索取權等;共益權如股東大會出席權,重大事項表決權及審批權,查閱公司各種文件賬表的權利,質詢權,對董事的監督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二)股東大會的形式股東大會(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是指公司一年一次必須召開的會議,它一般由董事會組織召開,董事長是大會的當然主席;股東大會必須達到一定的法定人數時才能召開。各國對法定人數的要求不盡相同,計算方法也不一樣。有的按股東人數的比例確定,有的按股權的比例確定。股東大會召開之前,董事會應根據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在會前若干天將會議日期、地點、議程書面通知股東并登報予以公告。股東

34、大會從會期上看,分為年度會議和臨時股東大會。1、年度會議年度會議一般情況下是在公司的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召開。2、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則是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等的規定,通常是由符合條件的股東、董事(或董事會)、監事(或監事會)提議而召開的。在以下特定事項發生的兩個月內,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三)股東大會的特征及職權1、股東大

35、會的特征(1)股東大會是公司內部的最高權力機構。許多國家的公司法將股東大會界定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形成的股東大會決議在公司內部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2)股東大會是公司的非常設機構。股東大會只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而不是日常業務執行機關或代表機關,除了每年的例行年會和特別會議外,是找不到其蹤影的。2、股東大會的主要職權股東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4)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

36、損方案;(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7)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9)修改公司章程;(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是指公司股東大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大會會議做出決議時,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因此可以看出,我國股東大會投票的基本原則是一股一票原則,也稱為股票平等原則,即股東原則上以其持有的股份數享有與其股份數同等的投票權。一股一票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的具體

37、體現,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公司立法的通例。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按其內容的不同可分為普通事項決議和特別事項決議。一般來說,關于普通事項的決議必須要得到出席大會有表決權的股東半數以上投票同意時,此決議方能生效;而特別事項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以下事項之一適用特別事項決議: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特別決議。公司基本情況(一)公司簡介公司秉承“以人為本、品質為本”的發展理念,倡導“誠信尊重”的企業情懷;堅持“品質營造未來,細節決定成敗”為質

38、量方針;以“真誠服務贏得市場,以優質品質謀求發展”的營銷思路;以科學發展觀縱觀全局,爭取實現行業領軍、技術領先、產品領跑的發展目標。 公司在發展中始終堅持以創新為源動力,不斷投入巨資引入先進研發設備,更新思想觀念,依托優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現代科技技術等優勢,不斷加大新產品的研發力度,以實現公司的永續經營和品牌發展。(二)核心人員介紹1、江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0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監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2、許xx,中國國籍,1978年出生,本科學歷,中國注冊會計師。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

3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3、賀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58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職稱。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長;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經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4、于xx,中國國籍,1977年出生,本科學歷。2018年9月至今歷任公司辦公室主任,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監事。5、徐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1年出生,本科學歷,中級會計師職稱。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03年1

40、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經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項目簡介(一)項目單位項目單位:xxx(集團)有限公司(二)項目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待定),占地面積約36.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三)建設規模該項目總占地面積24000.00(折合約36.00畝),預計場區規劃總建筑面積39620.12。其中:主體工程25583.04,倉儲工程5184.0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5166.68,公共工程3686.40。(四)項目建設進度結合該項目建設的實際工作

41、情況,xxx(集團)有限公司將項目工程的建設周期確定為12個月,其工作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工程勘察與設計、土建工程施工、設備采購、設備安裝調試、試車投產等。(五)項目提出的理由1、不斷提升技術研發實力是鞏固行業地位的必要措施公司長期積累已取得了較豐富的研發成果。隨著研究領域的不斷擴大,公司產品不斷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發展,投資項目的建設,將支持公司在相關領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一步提升公司研發實力,加快產品開發速度,持續優化產品結構,滿足行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的需求,鞏固并增強公司在行業內的優勢競爭地位,為建設國際一流的研發平臺提供充實保障。2、公司行業地位突出,項目具備實施基礎公司

42、自成立之日起就專注于行業領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發、品牌、質量、管理等在內的一系列核心競爭優勢,行業地位突出,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在生產方面,公司擁有良好生產管理基礎,并且擁有國際先進的生產、檢測設備;在技術研發方面,公司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擁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并與科研院所、高校保持著長期的合作關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發體系和創新機制,具備進一步升級改造的條件;在營銷網絡建設方面,公司通過多年發展已建立了良好的營銷服務體系,營銷網絡拓展具備可復制性。TFT模組及閃爍體的設計、量產及集成為探測器核心關鍵壁壘,以奕瑞科技非晶硅探測器為例,其TFT模組(TFT模組包括了TFT傳感器、PCB

43、A,PCBA包括了驅動IC、讀出IC及外部接口電路等電子元器件)及閃爍體構成探測器最主要的原材料,分別占成本比重7785%、1113%。(六)建設投資估算1、項目總投資構成分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2238.09萬元,其中:建設投資9345.8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6.37%;建設期利息96.2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0.79%;流動資金2796.0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2.85%。2、建設投資構成本期項目建設投資9345.81萬元,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其中:工程費用7991.95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1105.0

44、1萬元,預備費248.85萬元。(七)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1、財務效益分析根據謹慎財務測算,項目達產后每年營業收入28000.00萬元,綜合總成本費用22810.92萬元,納稅總額2480.67萬元,凈利潤3794.10萬元,財務內部收益率21.98%,財務凈現值5547.72萬元,全部投資回收期5.59年。2、主要數據及技術指標表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24000.00約36.00畝1.1總建筑面積39620.12容積率1.651.2基底面積14400.00建筑系數60.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245.202總投資萬元12238.092.1建設投資萬元9345.8

45、12.1.1工程費用萬元7991.95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1105.012.1.3預備費萬元248.852.2建設期利息萬元96.212.3流動資金萬元2796.073資金籌措萬元12238.093.1自籌資金萬元8311.153.2銀行貸款萬元3926.944營業收入萬元280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22810.926利潤總額萬元5058.807凈利潤萬元3794.108所得稅萬元1264.709增值稅萬元1085.6910稅金及附加萬元130.2811納稅總額萬元2480.6712工業增加值萬元8166.4013盈虧平衡點萬元11350.69產值14回收期年5.59

46、含建設期12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21.98%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5547.72所得稅后法人治理(一)股東權利及義務1、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3、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股東可向其他股東

47、公開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提名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利。(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定期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9)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關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股東的召集

48、權,公司和控股股東應特別注意保護中小投資者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對于投資者提議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公司董事會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不得無故拖延或阻撓。4、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5、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

49、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

50、成損失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在股東權征集過程中,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股東權利;(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6)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7、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

51、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8、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

52、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有關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有關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與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公司的總裁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公司董事的,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公司的工作。控股股東應尊重公司財務的獨立性,不得干預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公司及其職能部門之間不應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屬機構

53、下達任何有關公司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業務,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9、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與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3)委托

5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4)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5)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6)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提供資金;(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及時償還公司承擔對其的擔保責任而形成的債務;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維護公司資金不被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董事會應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解聘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

55、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給予警告處分,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應當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啟動罷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序。公司董事會建立對大股東所持股份“占用即凍結”的機制,即發現控股股東侵占公司資產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占資金。公司董事長作為“占用即凍結”機制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協助其做好“占用即凍結”工作。具體按照以下程序執行:(1)公司董事會秘書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往來情況,核查是否有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2)公司財務負責人在發現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資產的當日,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報

56、告董事長。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東名稱、占用資產名稱、占用資產位置、占用時間、涉及金額、擬要求清償期限等;如發現存在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情況的,財務負責人還應當在書面報告中寫明涉及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協助或縱容簽署侵占行為的情節。(3)董事長在收到書面報告后,應敦促董事會秘書發出召開董事會會議通知,召開董事會審議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清償的期限,涉及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決定、向相關司法部門申請辦理控股股東股份凍結等相關事宜,關聯董事應當對上述事項回避表決。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57、,董事會在審議相關處分決定后應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4)董事會秘書根據董事會決議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發送限期清償通知,執行對相關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決定,并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應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事項后及時告知當事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辦理相應手續。(5)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清償,公司董事會應在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向相關司法部門申請將該股東已被凍結股份變現以償還被侵占資產,董事會秘書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二)董事1、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應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和素質,

58、并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董事應積極參加有關培訓,以了解作為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掌握作為董事應具備的相關知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裁,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

59、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6)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2、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以由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3、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1

60、)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2)不得挪用公司資金;(3)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4)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5)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6)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7)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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