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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稅收征管法習題集摘自稅收教育網薛建波一、案例分析:(共50題) 1、案情:某稅務所在2001年月12日實施檢查中,發現星星商店(個體)2001年月20日領取營業執照后,未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據此,該稅務所于2001年月13日作出責令星星商店必須在2001年月20日前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將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的決定。問:本處理決定是否有效?為什么?答:本處理決定無效。根據稅收征管法第15條規定:企業及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的規定。星星商店自2001年月20日領取營業執照到2001年月13日還不到30日,尚未違反上述規定,因此,稅務所對其做出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2、案情:某稅務所2001年月12日接到群眾舉報,轄區內為民服裝廠(系個體)開業近兩個月尚未辦理稅務登記。月14日,該稅務所對為民服裝廠進行稅務檢查。經查,該服裝廠2001年月24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月26日正式投產,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根據檢查情況,稅務所于月16日作出責令為民服裝廠于月23日前辦理稅務登記并處以500元罰款的決定。問:本處理決定是否有效?為什么?答:本處理決定有效。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0條的有關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

3、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3、案情:某基層稅務所2001年月15日在實施稅務檢查中發現,轄區內大眾飯店(系私營企業)自2001年月10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以來,一直沒有辦理稅務登記證,也沒有申報納稅。根據檢查情況,該飯店應納未納稅款1500元,稅務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責令大眾飯店月20日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并處以500元罰款。、補繳稅款、加收滯金,并處不繳稅款1倍,即1500元的罰款。問:本處理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本處理決定是正確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0條的有關規定:“未

4、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4條的有關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74條的有關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4、案情:某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于2001年月日領取營業執照。2001年月10日,該事業單位轄區的主管稅務所在對其實施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尚未辦理稅務登記

5、。據此,稅務所在月11日作出責令該事業單位月13日前辦理稅務登記并處以500元罰款的決定。問:該決定是否有效?為什么?答:該決定有效。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0條的有關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該單位超過規定的期限未辦理稅務登記,違反了上述規定。5、案情:如意美容廳(系有證個體戶),經稅務機關核定實行定期定額稅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應納稅額580元。2001年月日,因店面裝修向稅務機關提出自月日至月30日申請停業的報告,稅務機關經審核后,在月日作出同意核準停業

6、的批復,并下達了核準停業通知書,并在辦稅服務廳予以公示。月20日,稅務機關接到群眾舉報,稱如意美容廳一直仍在營業中。月21日,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發現該美容廳仍在營業,確屬虛假停業,遂于月22日送達復業通知書,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額納稅。月12日,稅務機關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申報并繳納稅款,但該美容廳沒有改正。問:稅務機關對如意美容廳該如何處理?答:如意美容廳行為屬“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不繳應納稅款”的偷稅行為,所以稅務機關對如意美容廳應做出除補繳月份稅款580元及滯納金外,并可按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處以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6、案情:某基層稅務所2001年月15日接到群

7、眾舉報,轄區內大明服裝廠(系個體工商戶)開業兩個月沒有納稅。2001年月16日,稅務所對大明服裝廠依法進行了稅務檢查。經查,該服裝廠2001年月日辦理了營業執照,月10日正式投產,沒有辦理稅務登記,共生產銷售服裝420套,銷售額 90690元,沒有申報納稅。根據檢查情況,稅務所于月18日擬作出如下處理建議:、責令服裝廠月25日前辦理稅務登記,并處以500元罰款;、按規定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對未繳稅款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處罰范圍內,處以6000元罰款。2001年月19日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月21日稅務所按上述處理意見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發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限該

8、服裝廠于2001年月28日前繳納稅款和罰款,并于當天將二份文書送達給了服裝廠。服裝廠認為本廠剛開業兩個月,產品為試銷階段,回款率低,資金十分緊張,請求稅務所核減稅款和罰款,被稅務所拒絕。月28日該服裝廠繳納了部分稅款。月29日稅務所又下達了催繳稅款通知書,催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在兩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經稅務所長會議研究決定,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月日,稅務所扣押了服裝廠23套服裝,以變賣收入抵繳部分稅款和罰款。服裝廠在多次找稅務所交涉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月15日書面向稅務所的上級機關某縣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稅務所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并要求稅務所賠償因扣押服裝給其造成的經濟

9、損失。問: 、縣稅務局是否應予受理? 、稅務所在執法方面存在哪些問題?答:、縣稅務局對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對處罰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按照稅收征管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服裝廠未繳清稅款和滯納金,縣稅務局不能受理復議申請。()按照稅收征管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于該服裝廠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縣稅務局應當受理。、

10、稅務所在執法方面存在如下問題:()執法主體不合格。稅收征管法第74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稅務所對服裝廠因偷稅罰款3000元超越了執法權限,是越權行為。()執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第40條規定,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所月日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而月日就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聽證告知的時間只有天,不符合法定程序。()扣押服裝廠的服裝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其

11、一,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所沒有經縣稅務局長批準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稅務機關對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40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而該服裝廠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了行政復議,稅務機關就不能對罰款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7、案情:某企業財務人員年月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少繳營業稅萬元。年月,稅務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了這一問題,要求追征這筆稅款。該企業財務人員認為時間已過3年,超過了

12、稅務機關的追征期,不應再繳納這筆稅款。問:稅務機關是否可以追征這筆稅款?為什么?答:稅務機關可以追征這筆稅款。稅收征管法第52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從案情可以看出,該企業少繳稅款并非是計算失誤,而是違反稅法,采取虛假納稅申報,其行為在性質上已構成偷稅。因此,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8、案情:年月日某地方稅務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某私營企業,已中途終止與某公司的承包協議,銀行帳號也已注銷,準備于近日轉移他縣。該局立即派員對該企業進行了調查,核準了上述事實,于是檢查人員對該企業當月已實現的應納稅額5263.13元,作出責令其

13、提前到月日前繳納的決定。問:該地方稅務局提前征收稅款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答:該地方稅務局提前征收稅款的行為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本案中,該私營企業已終止了承包協議,注銷了銀行帳號,并準備于近日轉移他縣,卻未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可以認定為逃避納稅義務行為。該局采取提前征收稅款的行為,是有法可依的。企業應按該地方稅務局作出的決定提前繳納應納稅款。9、案情:某政府機關按照稅法規定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該機關認為自己是國家機關,因此,雖經稅務機關多次通知,還是未按

14、照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元。對此,該機關負責人非常不理解,認為自己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是替稅務機關代扣稅款,只要稅款沒有少扣,晚幾天申報不應受到處罰。問: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答: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稅收征管法第25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因此,該機關作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一樣,也應按照規定期限進行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2條:“扣繳義務

15、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是正確的。10、案情:某集體工業企業,主營機器配件加工業務,由于經營不善,在停止其主營業務時,把所承租的樓房轉租給某企業經營,將收取的租金收入掛在往來科目,未結轉收入及申報繳納有關稅費。該縣地稅局在日常檢查時,發現了其偷稅行為并依法作出補稅、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的決定。對此,該企業未提出異議,卻始終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該局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其罰款采取

16、強制執行措施;另一方面將此案移送公安局進一步立案偵查,追究該企業的法律責任。地稅局在與公安局配合調查期間,得知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辦理好出國、出境證件,有出國(境)的跡象。問: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為什么?答:該企業在繳清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依據稅收征管法第44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11、案情:何某是一家私營企業的業主。2001年月,稅務人員在檢查該私營企業帳務時,經縣稅務局局長批準,同時檢查該

17、企業在中國銀行的存款帳戶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儲蓄所的存款。查實何某自2001年月份以來帳外經營收入70萬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補稅罰款的處理決定。何某氣急敗壞,當即向銀行責問為何將該廠存款帳戶和私人儲蓄存款提供給稅務機關檢查,銀行人員稱稅務機關提供了檢查存款帳戶的許可證明,有權進行檢查。問: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檢查該企業的存款帳戶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個人儲蓄存款?為什么?答:稅務機關有權檢查該企業的銀行存款帳戶,但對何某妻子王某的儲蓄存款檢查不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第6項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

18、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因此,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檢查該單位的銀行存款帳戶,但對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儲蓄存款帳戶的檢查必須經過市、自治州稅務局局長批準。何某屬私營企業主,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何某在銀行的儲蓄存款帳戶,屬于銀行存款帳戶的檢查范圍;但對何某妻子的儲蓄存款的檢查,需按照稅收征管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 12、案情:某服裝廠逾期未繳納稅款,縣國稅局征管科送達了催繳稅款通知書進行催繳,服裝廠依然未按期繳納稅款,于是經該征管科科長批準,扣押了服裝廠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服裝。問:該征管科的做

19、法是否合法?為什么?答:該征管分局的做法不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0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該征管科沒有經縣國稅局局長批準,而是經征管科科長批準就決定對服裝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顯然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13、案情:2001年月12日,某廠張會計在翻閱月份帳簿時,發現多繳稅款15000元,于是該廠向稅務機關提出給予退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請求。問:稅務機關是否應當給予退還,如果可以退還稅款,應如何計算利息?為什么?退還稅款有幾種方式?答:稅務機關應當退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

20、,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退還的利息按照退還稅款當天,銀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多繳稅款的退還渠道:1、直接退還稅款和利息;2、如果納稅人有欠稅,稅務機關可以以應退稅款和利息抵頂欠稅,剩余部分退還納稅人。14、案情:老劉是某企業的員工,2001年月份該企業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遭到老劉的拒絕,因此該企業沒有扣繳老劉的稅款,并且未將老劉拒扣稅款的情況向稅務機關報告。在2001年月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中,稅務機關發現了上述情況,于是稅務機關決定向該企

21、業追繳應扣未扣的稅款100元,并處罰款100元。問:稅務機關處理是否合法?為什么?答:稅務機關向該企業追繳應扣未扣的稅款的處理決定是不合法的,罰款100元是合法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應向老劉追繳稅款。15、案情:某稅務稽查局工作人員張某,在對軟件設計有限公司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調閱了該公司的納稅資料,發現該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電腦網絡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術資料,于是就將軟件設計有限公司的技術資料復印了一套給李某,張某的這一做法給公

22、司造成了無可挽回的經濟損失。軟件設計有限公司發現此事后,認為稅務干部張某的行為,侵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企業的商業、技術保密權。問:納稅人可以請求保密權嗎?答:納稅人可以請求保密權。所謂請求保密權就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稅收執法而知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有請求為自己保密的權利。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見,請求

23、保密權具有法律強制性,它既是法律賦予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納稅人具有請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自己保守秘密的權利,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納稅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給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或個人名譽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6、案情:2001年第二季度,某稅務所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決定對某行業的定額從月起至12月適當調高,并于月底下發了調整定額通知。某納稅戶的定額由原來的萬元調整為萬元。該納稅戶不服,說等到月底將搬離此地,7月份的稅款不準備繳了。7月17日稅務所得知這一情況后,書面責令該納稅戶必須于月25日前繳納該月份稅款。月2

24、0日,稅務所發現該納稅戶已開始轉移貨物,于是責令該納稅戶提供納稅擔保,該納稅戶沒有提供納稅擔保,于是稅務機關書面通知該納稅戶的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了月份的稅款。問:、你認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請你提出處理意見。答:稅務所的行政行為不合法。因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

25、措施。而稅務所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顯然是不合法的。月20日,該稅務所應經縣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書面通知該納稅戶開戶銀行凍結該納稅戶相當于月份應繳稅款的存款,而不應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月25日后納稅人仍未繳納稅款的,方可對該納稅戶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即該稅務所經縣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書面通知該納稅戶開戶銀行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月份的稅款。17、案情:個體工商戶王某于2001年月10日領取營業執照,并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同年月25日,該縣地稅局在漏征漏管戶清理工作中,發現王某未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也未申報納稅(應納稅款共計5000元)。該縣地稅局于是對王某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的

26、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對未申報納稅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同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繳稅款及加收滯納金、并處未繳稅款3倍即15000元罰款的決定。王某對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稅務處理和處罰決定書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問:、縣地稅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對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市地稅局應該受理嗎?答:、該縣地稅局對王某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00元罰款是正確的。征管法第60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該縣地稅局對未申報納稅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同時作出追

27、繳稅及加收滯納金,并處未繳稅款3倍即15000元罰款的決定符合稅收征管法規定。稅收征管法第64條: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對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市地稅局應分別處理。對補稅、加收滯納金決定不能受理。因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補稅、加收滯納金決定有異議的,應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后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故對王某在未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市地稅局不能受理。對罰款一事的復議申請應予受理,稅收征管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

28、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18、案情:2001年月20日,縣地稅局查實某建筑企業月份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偷稅20萬元,依法定程序分別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補繳稅款20萬,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該企業不服,在繳納10萬元稅款后于月25日向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地稅局于收到復議申請書后的第天以“未繳納罰款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該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人民法院上訴,又不履行。縣地稅局在屢催無效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賣了該企業相當于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了稅款、

29、滯納金和罰款。問:、該建筑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為什么?、縣地稅局、市地稅局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答:、該建筑企業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補稅、加收滯納金決定有異議的,應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的罰款決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故該建筑企業應在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后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單獨就行政處罰一事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市地稅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稅收征管法第88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30、市地稅局以“未繳納罰款”作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理由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市地稅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市地稅局于收到復議申請書后的第天才對復議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是不合規定的。、縣地稅局申請強制執行有誤。稅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規定,對行政處罰稅務機關可強制執行,也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稅款及滯納金應按征管法的相關規定自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9、案情:某從事生產的個體工商戶楊某,2001年月日領取營業執照并辦

31、理了稅務登記。但楊某一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同年月日,主管稅務所對楊某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認定楊某取得應稅收入未申報納稅,共計應繳納稅款6000元。該所當即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補繳稅款6000元,加收滯納金500元,按稅收征管法第64條第2款規定對未申報納稅行為處以未繳稅款50%即3000元的罰款。問:請指出該稅務所執法中的違法問題,并說明原因。答:、程序違法。該所在作出3000元處罰決定前未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的違法事實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利。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對個人罰款超過2000元的應履行告知聽證程序。、該稅務所對楊

32、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屬越權行為。稅收征管法第74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超過2000元的,稅務所不能作出決定。20、案情: 某縣國稅局集貿稅務所在2001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轄區內經銷水果的個體工商業戶B(定期定額征收業戶,每月 10日繳納上月稅款,打算在12月底收攤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繳納2001年12月稅款1200元的可能。該稅務所于12月5日向B下達了限12月31日繳納12月份稅款1200元的通知。12月 27日,該稅務所發現B正在聯系貨車準備將其所剩余的貨物運走,于是當天以該稅務所的名義由所長簽發向B下達了扣押文書,由稅務人

33、員李某帶兩名協稅組長共三人將B價值約 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機械廠倉庫里。2001年12月31日1l時,B到稅務所繳納了12月份應納稅敦1200元,并要求稅務所返還所扣押的水果,因機械廠倉庫保管員不在未能及時返還。2002年1月2日15時,稅務所將扣押的水果返還給B。B收到水果后發現部分水果受凍,損失水果價值500元。B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該所以扣押時未開箱查驗是否已凍,水果受凍的原因不明為由不予理受。而后B向縣國稅局提出賠償申訴。 討論問題與要求 (1)稅務所的執法行為有哪些錯誤? (2)個體工商業戶B能否獲得賠償?答:(1)該稅務所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存在以下問題:第一,違反法

34、定程序。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了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先,納稅擔保居中,稅收保全措施斷后。該所未要求B提供納稅擔保直接進行扣押,違反了法定程序。第二,越權執法。該納稅人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37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不是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對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該按照稅收征管法第38條的規定執行,即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本案中由該稅務所所長向B下達扣押文書顯然沒有經過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第三,執行不當。其一,實施細則第63條規定,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該稅務所執行

35、扣押行為時只有稅務人員李某一人,協稅組長雖可協助稅務人員工作,但不能代替稅務人員執法。其二,在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下簡稱物品)時應對被扣押的物品進行查驗,并由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共同對被扣押物品的現狀進行確認,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登記填制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未對扣押的物品進行查驗,稅收征管法中雖沒有明文規定,從實施細則第58條關于對扣押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的規定可以看出,在執行扣押時應掌握扣押物品的質量(現狀),因此有必要對所扣押的物品進行查驗,并由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其現狀進行確認,這是稅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只有這樣才能分清責任,避免糾紛。其三,未妥善保

36、管被扣物品。第四,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過時限。實施細則第68條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稅款或銀行轉回的稅票后24小時內解除稅收保全。本案中,該稅務所向B返回所知押的商品是在該稅務所收到B繳納稅款后的52小時之后,違反了上述規定。(2)納稅人B可以獲得行政賠償;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9條、第43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4條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

37、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21、案情:縣某餐飲部屬承包經營,該縣城關征管分局接群眾反映,該餐飲部利用收入不入帳的方法偷逃稅款。2001年月25日,分局派兩名稅務干部(李某與錢某)對其實施檢查,稅務人員在出示稅務檢查證后,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但沒有線索,于是對餐飲部經理宿舍進行了搜查,發現了流水帳,經與實際申報納稅情況核對,查出該餐飲部利用收入不入帳方法,偷逃稅款50000元的事實。5月28日,該分局依法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擬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30000元罰款的決定。月29日,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月30日,該餐飲部提出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要求。月日由李、錢

38、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聽證會,經聽取意見后,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聽證所花費用由餐飲部承擔,并將決定書當場交給餐飲部代表。在沒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該餐飲部于月日就30000元罰款一事向縣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縣地稅局以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及已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月日,餐飲部依法向縣人民法院起訴。問:指出該分局及縣地稅局在該案處理過程中違法行為,并說明理由。答:、檢查時未履行法定程序。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該案中稅務分局既未下達稽查通知書,也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人員超越權限行使檢查權。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

39、機關可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及貨物存放地進行檢查。但沒有賦予稅務人員對納稅人住宅的檢查權。、月29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合法。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可在接到行政處罰通知后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稅務機關不能在法定申請聽證的期限內下達處罰決定書。、對納稅人處30000元罰款超越職權。稅收征管法第74條只賦予稅務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權。、李、錢二人不能主持聽證會。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結束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屬行政越權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19條規定: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報

40、告稅務機關負責人。然后才可作出決定。、要求餐飲部負擔聽證所需費用不合法。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縣地稅局對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一是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地稅局按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1款規定,以未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復議前置條件是錯誤的;二是餐飲部的復議申請未超過法定期限,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稅務行政復議應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后60日內提出。 22、案情:縣地稅局于2001年月對某旅行社2000年度納稅情況依法實施了稅務檢查。經查,該旅行社2000年通過采取收入不入

41、帳、偽造記帳憑證等方式少繳營業稅等共計15萬元,占其全年應納稅額的25。問:該旅行社的行為屬何種違法行為?對此種行為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答:、該旅行社的行為屬偷稅行為。稅收征管法第63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首先應追繳旅行社所偷稅款、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依照原稅收征管法的處罰規定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由于該旅行社的偷稅行為已構成犯罪,稅務機關應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3、案情:2001年月,縣地

42、稅局在對該縣某報社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報社在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費5000元,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60元。該縣地稅局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由報社補繳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并處1000元罰款。問:縣地稅局的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答:、由報社補繳稅款的決定錯誤。稅收征管法第6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報社處以1000元罰款符合法律規定。稅收征管法第69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24、案情:某酒店2001年月實際應納營業稅50萬元,由

43、于資金周轉困難,該單位決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30萬元稅款。同年10月,稅務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了此問題。問:、該酒店的行為是屬于何種性質的稅務違法行為,請簡要說明理由。、根據相關法律對該酒店及相關當事人應作如何處理。答:、該酒店的行為屬于偷稅行為。因為該酒店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少繳稅款20萬元,稅收征管法第63規定: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是偷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對該酒店的行為,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于該酒店偷稅數額達20萬元,且占應納稅額的40,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可對該酒店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稅務部門的罰款

44、可抵繳相應的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25、案情:縣地稅稽查局接群眾舉報稱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進行偷稅的情況,縣稽查局于2001年月25日派兩名稽查員對該酒店實施了檢查,稽查員在出示稅務檢查證后,對帳簿及記帳憑證進行核查;同時經縣地稅局局長批準,對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進行了查詢。查實了該酒店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帳方式偷稅9500元的事實。在取得證據后,地稅稽查局于月30日作出了補稅、加收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和處以1倍即9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該酒店在依法提供納稅擔保后,于月日向該縣地稅局提起行政復議。縣地稅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的第十天以未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為由作

45、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問:、地稅部門在該案處理中有哪些違法行為,并說明理由。 、如該酒店對不予受理的裁決不服,可通過什么途徑尋求幫助。答:、地稅部門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機關派人實施稅務檢查時,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該案中,稽查局既未下達稽查通知書,又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查詢儲蓄存款沒有合法手續。稅收征管法第54條第6款規定: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必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進行查詢。縣地稅局局長無權批準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處罰程序違法。行政處罰法第31條

46、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及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這一法定程序。() 行政處罰越權。稽查局無權對該酒店作出95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縣地稅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復議申請是否受理的裁決。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稅務機關應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5日內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可推定為已受理。縣地稅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屬無效決定。() 縣地稅局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在提供相應擔保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二是按稅收征管法第8

47、8條第2款規定,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繳納罰款不是前置條件。、如該酒店對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6、案情:根據工作計劃,2001年月,縣地稅局開展了房地產行業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月10日,縣稽查局按規定向興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下達了稽查通知書,并取得送達回證,定于月14日派人對其實施檢查。月14日,稽查員發現該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已逃避,后經幾次聯系,該單位總以各種借口拒絕檢查。問:根據新稅收征管法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上行為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70條規定,對以逃避、拒絕方式阻撓

48、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27、案情:某個體餐館老板張某欠繳2001年月份營業稅15000元,縣地稅局責令其月18日前繳納。但張某在未繳納稅款的情況下,于月16日將餐館轉讓、財產轉移,致使縣地稅局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問:稅務機關對該案應如何處理?張某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法院應如何量刑處罰?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并對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處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張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刑法第203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手段

49、,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萬元以上不到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可見,張某的行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法院應對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28、案情:申江公司是一家集體企業,2001年3-5月,企業均為零申報。縣地稅局通過調查,初步了解到其貨款通過東方公司帳戶結算。為掌握確鑿證據,2001年月15日稽查局兩名工作人員在出示稅務檢查證后,對東方公司的存款帳戶進行了檢查核對。掌握了申江公司利用東方公司帳號偷稅10000元的違法事實。5月20日,縣地稅局依照法定程序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責令申江公司補繳稅款

50、,并加收滯納金,并處30000元罰款。問:縣地稅局的執法行為存在哪些問題,并說明理由。答:、稅務機關對東方公司帳戶檢查中存在違法問題。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第6項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進行。該案中,稅務人員未經批準對東方公司的存款帳戶進行檢查,屬越權行為。、稽查員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稅務人員實施稅務檢查時,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申江公司的偷稅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9、案情:2001年月

51、起,根據稅收征管法的需要,縣地稅局在飲食行業中依法強制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某個體餐館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安裝了稅控收款機。同年月中旬,地稅局發現該餐館在月初自行改動了稅控裝置,并虛假申報納稅,導致少繳月份應納稅款2000元。該縣地稅局于是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對其自行改動稅控裝置的行為處500元罰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偷稅行為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1000元罰款的決定。問:、縣地稅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有法律依據,簡要說明理由。、縣地稅局的決定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答:、有法律依據。一是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1款5項規定,納稅人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

52、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二是該個體戶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并虛假申報而少繳稅款,屬于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稅務機關應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縣地稅局的決定未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因為該個體戶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又采取了虛假的納稅申報方式進行偷稅,不屬于同一違法行為。30、案情:某從事商品銷售的個體戶,自1999年起在縣某服裝市場經營服裝,2001年月該市場拆遷。該個體戶自2001年月日起搬至自已家中繼續從事經營。同年月中旬該縣國稅局在稅務登記驗證工作中發現其未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并少繳稅款6000元。國稅局遂責令其于

53、月25日前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繳納未繳的稅款6000元及相應的滯納金500元。該個體戶到期未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也未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月26日該局再次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及限期納稅通知書,限月30日前繳納稅款。該個體戶逾期仍未履行。月31日,經縣國稅局局長批準,該局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凍結其相當于應納稅及滯納金的存款,并對該個體戶處以3200元的罰款。銀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稅款決定。問:、縣國稅局對個體戶處以3200元罰款是否有法律依據?、指出縣國稅局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該個體戶的開戶銀行,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答:、對個體戶處3200元罰款有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

54、第68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40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縣國稅局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月中旬和月日連續兩次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和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缺乏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國稅局適用法律錯誤。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8條規定,對該個體戶的違法行為,應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是稅收保全措施。()程序違法。縣國稅局實施行政處罰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告知當事人的處罰

55、的事實、依據及理由,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未履行聽證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還應告知聽證權利,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組織聽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73條規定,對開戶銀行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稅款決定的,造成稅款流失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對其處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1、案情:某縣地稅局在2001年月份開展的稅務登記清查中,發現李某于上年初領取營業執照開了一家照相館,至今未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也從未申報納稅。問:地稅局對李某應如何處理?答:對李某

56、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0條第1款規定,責令限期辦理,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如情節嚴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的,申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未申報納稅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4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2、案情:2001年月日,接群眾舉報縣某賓館采取發票開大頭小尾方式進行偷稅。該縣地稅局遂立案檢查,月日縣地稅局派人對賓館依法實施了檢查,查實其偷稅4500元的事實。縣地稅局遂于月15日依法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及處以所偷稅款4倍罰款的決定。賓館不服,于月20

57、日依法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月10日,復議機關經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本題不考慮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理)問:、請說明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時應遵循的相關規定。、請說明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賓館對地稅局的處理決定不服,是否可無條件地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如賓館對市地稅局的復議決定不服,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答:、稅務機關檢查應遵循下列規定:()稅務機關應派兩名以上稅務干部實施檢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9條規定,派出的稅務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應按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的方法和手段進行檢查。、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循下列程序:()在調查結

58、束后,應依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應履行聽證程序,因此本案還應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聽證權。()如賓館在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舉行聽證。()聽證結束后,應根據調查事實和聽證情況制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報縣局負責人審批。()經縣局局長簽字后下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如賓館對補稅、加收滯納金的決定不服,應按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1款

59、的規定,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如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直接向市地稅局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賓館如對市地稅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縣地稅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33、案情: 2001年月11日,某縣地稅局城關征管局征收人員小張發現某娛樂城(系有證個體工商戶)沒有按時辦理當月納稅申報,遂打電話進行口頭催報,接電話的該娛樂城工作人員稱老板和辦稅人員均出差在外,無法辦理納稅申報事宜。月15日,該娛樂城辦稅員來到了城關征管局辦理當月納稅申報,城關征管局以逾期申報為由,

60、依照稅收征管法第62條規定,當場作出罰款50元的處罰決定。該娛樂城老板不服,認為由于辦稅員出差在外而造成了逾期申報,并非主觀上故意拖延,同時,在此期間也未接到稅務部門的書面限期改正通知書,故以城關征管局處罰程序違法為由,向縣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問: 城關征管局對該娛樂城的處罰程序合法嗎?答:城關征管局對該娛樂城的處罰程序合法。稅收征管法第6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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