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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互聯網法律領域的重大典型案例剖析(一)2007年11月11日13:47:36 來源:法制日報近期,巨人網絡和阿里巴巴的相繼上市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網絡 經濟關注的熱潮,其中也自然包括這個不斷創造“神話”的新興產業 所處的法律環境的問題。應該說,到目前為止,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 的阿里巴巴和淘寶網在其商戶發生侵權行為時究竟應否承擔連帶責 任、巨人網絡提供的大量虛擬裝備在法律上究竟屬于什么性質以及虛 擬財產的交易應遵循什么樣的規則,等等關鍵問題,法律界還都不能 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或者說,繁華的網絡經濟大廈目前還是建立在 互聯網法律的空洞之上,立法者、司法者、行政執法者、產業界、學 術界、乃至媒體均任

2、重而道遠!互聯網法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更高效的行動,需要更充分的探 討,也需要更多的普法工作。為此,我們在這里選擇了近幾年我國發 生的九例典型互聯網案例展開剖析,試圖通過這樣舉案說法的方式告 訴大家:目前我國互聯網的法制現狀是什么樣的、還存在哪些問題、 您在網絡上的哪些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而哪些行為又是目前我國 現有互聯網法律明確禁止的。在案例的選取上,我們著眼于近年來有重大影響又分屬不同互聯 網法律領域的案例,這些案例的裁判可能對我國互聯網法律體系今后 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如:“我國電子商務第一案”、“帶頭大哥”被 拘與炒股博客的法律底線、2007上海特大網銀盜竊案、“諾頓”殺毒 軟件“誤殺

3、”風波、BBS給門戶網站帶來的侵權責任、第三方交易平 臺是否該為消費者被騙“埋單”、“電子簽名法第一案”,等等。這些案例將陸續刊登在每周日出版的法制日報周末第12版 上。該系列案例及點評的作者阿拉木斯是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總裁、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曾參與了我國電子商務與 IT領域的多項重要法律課題的研究工作,為國家十五重點科技攻關 計劃專題“中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體系研究”的項目主持人。阿拉木斯典型互聯網案例1三方四年五十八萬漫長而復雜的“我國電子商務第一案”基本案情這是一場經營合同糾紛。原告是上海環訊電子商務公司(以下簡稱 環訊),被告是西單電子,第二被告是建設銀行上海分行。

4、三方原本 合作共同從事電子商務,但合作不到一年,就發生了有近58萬多元 人民幣的貨款被外幣持卡人拒付,形成損失的糾紛,糾紛的焦點就是 三方中應由誰來承擔損失。西單電子、環訊都是2000年左右成立的,成立后不久,這兩家公 司和上海建行就建立了合作關系。半年時間,西單電子光是通過環訊 結算的業務就近千萬元。然而好景不長,三家企業的合作到第7個月 時問題就出現了。2002年8月,西單電子發出去的兩臺手提電腦, 遲遲不見回款,于是便向上海環訊發出咨詢。幾天后,環訊回信說, 購買電腦的人持國外信用卡,他們拒絕支付。又過了幾天,環訊說, 拒絕支付的客戶有好多家,交易有100多宗,貨款總計達七八十萬元, 通

5、過西單電子交易的有58萬元,全是通過建行上海分行結算的。國 外銀行卡組織規定,持卡人在接到對賬單后的6個月內可以無條件拒 絕付款。如果持卡人有要求,銀行應將劃出的款再劃回持卡人賬戶。 建行上海分行根據上述規定,把已經打出的錢又從環訊賬上劃了回 去。西單電子和環訊、建行之間形成的就是一般意義上的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至少需要4類企業分工合作完成:第一類是出售商品的商 家,第二是銀行,第三是買賣及結算信息整理傳遞的中介企業,第四 是物流遞送企業。商家把商品的信息公布在互聯網上,購貨人訂貨后, 訂貨信息經中介企業集中整理后發給相應的銀行。銀行核對買方的信 用卡,并將款劃出,經由中介企業打給商家。商家得

6、到購貨人貨款已 劃出的信息,即“交易成功”的信息,就把商品交由物流遞送企業發 送到購貨人手中。隨后,中介企業即把貨款打入商家賬戶。由于當時弄不清楚這些持外國銀行卡的拒付者是惡意透支還是偽造信用卡,出現損失后,上海建行首先暫扣了環訊的60萬元貨款, 環訊也扣下該支付給西單電子的10萬元貨款。在這種情況下,西單 電子只好暫停與環訊的業務。第二年,上海環訊把西單電子告上法庭, 要求西單電子返還其余的50余萬元貨款的損失,理由是損失的款項 應看作是環訊替西單電子交的墊付款。幾個月后撤訴,2005年初又 以同樣理由起訴,并在法院要求下,將建行上海分行列為第二被告。 2006年6月,上海市長寧區法院一審判

7、決三企業各負三分之一的責 任。西單電子不服,提起上訴。9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判決西單電子沒有責任,建行上海分行負三分之二責任,環訊負三分 之一責任。評析在被稱為我國“電子商務第一案”、歷時四年多的西單電子商務、 上海環訊、上海建行的糾紛中,由于使用境外信用卡支付,并且整個 交易鏈條比較長、信息傳遞不暢,導致信用卡持有人拒付貨款的信息 反饋給賣方已是半年之后,物流配送的主要證據已基本滅失,責任無 法界定。法院無奈,只得采取了 “各打三十大板”的解決辦法。之所以稱其為我國“電子商務第一案”,就因為它發生時間早、歷 時長、案情復雜、涉及單位多、糾紛金額高。更重要的是,這個案例 基本涵蓋了

8、電子商務的各個環節:電子商務交易者、電子商務交易平 臺、電子商務支付平臺、銀行、信用卡機構、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 而各個環節在其中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該糾紛的形成和解決,其復雜 程度可見一斑。應該說,該案反映出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環境存在的 問題是很全面的,或者直接說,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空白主要就 在于對電子商務交易者、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電子商務支付平臺、銀 行、信用卡機構、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這六個方面參與者的基本權 利、義務和責任的確定、劃分上,由于沒有明確的責任劃分規則,而 電子商務本身又具有交易鏈條長、證據容易滅失的特點,出現糾紛后, 難免會出現責任很難厘清的局面。這正是本案三方四年

9、糾葛之痛所 在,也是我國電子商務真正實現法制化、規范化和切實發展之頑疾所 在!就拿本案反映的物流體系存在的問題來看,物流配送體系涉及公 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等多個領域,市場化、運作高效、規范 的物流體系的建設本身就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而我國這些領域的 市場化建設還不是很充分,大多處于壟斷經營的控制之下,加之我國 的郵購業務本來就很薄弱,所以,我們不得不說,目前我國的物流配 送體系,尤其是面向一般消費者的物流配送,無論是在賠償機制上、 在連接買賣雙方的各個確認環節的規范操作上、在運送保護和規范 上,還是在單據核實和保存機制上,都還遠沒有實現為配合B2C、 C2C電子商務而應實現的一系列根

10、本轉變。只是把物流作為一個簡單 的運輸過程,沒有從交易環節的角度去設計物流的流程和對各項指標 的要求。然而,作為交易的一個重要環節,物流配送需要在接收和送 達貨物時有嚴格的雙方認可、驗貨、簽字等一系列的程序,在運送中 針對不同物品有完備的保護機制,交付后有完善的核查、賠償和單據 保管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成為電子商務交易中切實保護各方權益的、規范、高效的一環。典型互聯網案例2 BBS上過激言論給門戶網站帶來侵權責任蘇州藍天公司訴北京搜狐公司損害商業信譽糾紛基本案情在搜狐網網站()主頁上方,有一 “商機欄目,供 用戶在該欄目內發表產品的供求信息。2004年2月17日,藍天公司 在商機欄目內發現了題

11、目為“揭穿(騙子集團)藍天科技丑惡嘴臉”(以 下簡稱“騙子集團”)的文章。藍天公司發現該信息后,遂向法院提 起訴訟。搜狐公司及搜狐在線收到訴狀后,遂在其網站中刪除了“騙 子公司”一文及相關鏈接。對于有關信息發布者的信息,搜狐網公司 及搜狐在線再三聲稱已經刪除,而且未作保存。自2001年7月16日起,搜狐網網站開設電子公告服務(BBS)欄目。 搜狐網公司及搜狐在線稱,網站對商機欄目中的信息進行管理時,先 通過一定的程序對信息進行過濾然后由管理員通過瀏覽頁面的方式 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信息內容有無明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信息管理辦法)相應規定之處,而對通過合作伙伴 發布的信息,按協

12、議則由合作伙伴審查。“騙子集團”一文標題中的 文字都屬于中性詞匯,所以過濾軟件程序無法自動屏蔽,而網絡管理 員面對成千上萬的信息,也無法逐一審查。法院認為:“騙子集團”一文發布在搜狐網的商機內,搜狐網公司 及搜狐在線作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按信息管理辦法的規 定從事活動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即審查“騙子集團”一文是否屬于該 辦法所列舉的九類禁止發布的信息之一。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 對其提供的信息服務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一方面通過必要的人工手 段或技術手段對信息進行審查;另一方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其網站內 有禁止傳輸的內容應及時停止傳播。在這方面,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 者的責任不同于其在涉及網絡

13、著作權糾紛中的責任,即使沒有相關權 利人的舉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也應履行審慎的注意義務并采取 必要的控制傳播措施。本案中,“騙子集團”一文標題中帶有明顯的批評導向、內容極有 可能屬于信息管理辦法禁止發布的信息,搜狐網公司及搜狐在線 卻沒有進行必要的核實或調查,或者采取必要的控制傳播措施,其并 未履行審慎的注意義務,也未履行信息管理辦法規定的監管義務。 而且,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刪除相關信息的同時,應當保存有關 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構報告。但搜狐公司、搜狐在線在得知“騙子 集團”一文涉及侵權訴訟后,卻直接刪除了信息發布者的相關記錄, 未作適當保存,未履行其應盡義務。因此,搜狐網公司及搜狐在

14、線具 有過錯,該過錯與藍天公司的商譽受損存在因果關系,應就其過錯承 擔一定的侵權責任。評析針對蘇州藍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天公司)與北京搜狐互聯 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公司)損害商業信譽糾紛一案,我 們認為,該案件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搜狐公司作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是否盡到了應盡的審查義務以及是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具體主要有四個爭議點:第一,搜狐網登載的涉及藍天公司的內 容是否屬于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禁止傳播的 內容;第二,在涉及藍天公司的相關文章登載后,搜狐公司是否盡到 了應盡的審查義務;第三,在藍天公司告知搜狐公司相關內容涉及侵 權后,搜狐公司是否盡到了相應的

15、保存義務;第四,如果前三個問題 的結果都對搜狐公司不利,那么搜狐公司應承擔什么樣的侵權責任。首先,搜狐網登載的涉及藍天公司的內容是否屬于我國互聯網 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禁止傳播的內容可以說是本案的關 鍵。因為根據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侮 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應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 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的內容”,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 者對這類信息的停止發布、傳輸應不以是否有人告知為前提。一旦互 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布、傳輸了這類信息,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就應根據具體情節受到相應的處罰。而 在兩審法院的審理中,法院都以

16、“騙子集團二“丑惡嘴臉”等字眼為 依據,認為搜狐網登載的涉及藍天公司的內容是屬于我國互聯網信 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禁止傳播的“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 人合法權益”的內容。第二,在涉及藍天公司的相關文章被登載后,搜狐公司是否盡到 了應盡的審查義務也是一個比較關鍵的問題,并且直接與上一個問題 相關聯。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所列出的 內容,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負有嚴格的審查、刪除義務,而對于互 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內容,如可能涉及 著作權侵權的內容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 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的要求:“提 供內容

17、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 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 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 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也就是 說,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相應侵犯著作權的責任應 以明知或被明確告知后仍不采取移除措施為前提。所以,一旦法院確認搜狐網登載的涉及藍天公司的內容屬于我國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所禁止傳播的內容,盡管搜狐 公司提出其已經采取過一定的技術檢查手段和人工檢查手段,但這些 內容長期存在于搜狐網的事實就足以證明搜狐公司還是沒有盡到法 律法規要求其盡到的相應義務。第三,對于藍天公司告知搜狐公司相關內容涉及侵權后,搜狐公 司是否盡到了相應的保存義務的問題。我們認為搜狐公司在上訴中混 淆了兩個概念,即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所要求的互 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于記錄備份60日的保存期限與第十六條所要 求的“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其中第十四條針對的是通常情況下的記錄保存要求,而第十六條則針 對特殊情況,雖然沒有明確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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