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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海南師范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卷評閱工作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評閱試卷是自學考試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它直接關系到自學考試的質量和社會信譽。為了加強對評卷工作的管理,逐步實現評卷科學化、標準化,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海南師范學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接本”助學班管理辦法、海南師范大學自學考試助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銜接課程、實踐課程考試、考核的評卷、評分工作。第二章 組織領導第三條 各專業學院要成立評卷領導機構,該領導機構原則上由各學院的主要領導擔任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其任務是貫徹執行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和

2、省考委有關評卷的規定及要求,確保評卷質量。評卷指導工作由海南師范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第四條 評卷教師應由任教本課程且具有高級或中級職稱的專業骨干教師擔任。評卷教師要有較高的業務水平,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第三章 評卷紀律第五條 本人或有直系親屬參加課程考試的教師、干部不得參加這些課程的評卷工作。第六條 評卷應在指定場所進行,設專人保衛,出入須憑評卷工作證。評卷人員不得擅自將試卷帶出評卷場所。評卷工作證不得轉借他人,丟失須及時向評卷點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第七條 評卷工作人員要嚴守機密,試卷編號、評分標準、評卷情況不得外泄。評卷期間不得為任何人查閱分數。第八條 試卷應在密封情況下評閱,

3、凡涉及試卷需拆封處理事項,由試卷管理人員負責處理,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試卷。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更改應考者答卷和擅自更改分數。第四章 試卷的交接和保管第十條 各專業學院管理員到自學考試科領送試卷時要認真負責,交接試卷時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落實責任到人,確保試卷安全。第十一條 自學考試科要指定專人負責編寫試卷密碼代號,代號要嚴格保密,不許外泄。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設立試卷保管室。試卷保管室要由兩名以上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值班保管,負責對試卷的保管和收發,并嚴格收發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課程評卷組要有專人負責向試卷保管室領送試卷。領取和交回試卷時要與保管人員共同清點袋數,查對編號有無差錯,檢查試

4、卷密封是否完好。評卷教師如發現有密封不嚴、倒裝、露名(號)等影響評卷工作的試卷要及時交試卷保管室,由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報自學考試科處理。第十四條 評卷教師下班時,必須將試卷交回試卷保管室集中保管。第十五條 試卷保管應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盜并防止撕壞和污損。第五章 評卷第十六條 評卷前評卷點應集訓全體評卷教師及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紀律教育,學習有關規定,明確任務和要求。第十七條 評卷教師應嚴格執行評卷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第十八條 評卷工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課程分組集體評閱。第十九條 評卷前各課程評卷領導小組或課程評卷負責人應組織評卷教師認真研究試題、

5、答案及評分參考,并對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在試評的基礎上,制定公平、準確的評分標準,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評分標準。第二十條 凡答案及評分參考有誤需更正的,應通過評卷點評卷領導小組向省考辦匯報,經批準后方可執行。第二十一條 嚴格遵照答案及評分參考執行試卷評閱,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答案及評分參考。第二十二條 各課程評卷組應采取流水作業法評閱試卷,每人評閱一題,主觀性試題應一人評閱、一人復查。對數量較少的試卷,由省考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評閱方法,但評卷教師不得少于二人。第二十三條 評閱主觀性試題的教師必須由本學科業務水平較高的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教師擔任。第二十四條 記分辦法采用百分制。每道大題和大題中的小題都

6、應在題首處記得分,答錯或未答的題記“0”分。每道大題得分,由評卷教師評閱后,同時填入題首成績欄和卷首相應題號的成績欄內,并簽名或蓋章。第二十五條 簡答和論述等主觀性試題的評閱應根據答案及評分參考對應考者的答卷既要全面分析,又要根據答案要點或步驟給分,做到給分有理,扣分有據。第二十六條 答卷中如有嚴重政治錯誤,須經課程評卷領導小組討論審定,確認后在有錯誤的文字下地劃“”,并作登記,同時報告自學考試科。第二十七條 各課程評卷組對評閱的試卷必須進行復查。復查一定要嚴格、正確掌握評分標準,加分、減分一定要有根據,不得隨意加、減分。第二十八條 評卷教師或復查教師在評卷、復查時改動的分數,須在相應的題首改

7、動分數處簽名。凡改動的分數涉及到總分由及格變為不及格或不及格變為及格的,除復查教師簽名外應交評卷組長審查簽名,還需報告自學考試科。第二十九條 對下列情況不予評分:1、答案書寫在非答卷紙上的部分;2、用非蘭、黑色墨水的鋼筆、圓珠筆答卷的試卷(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 對在考試過程中違紀應考者的試卷和第三十一條以外的不按規定答卷或有雷同嫌疑等異常情況的試卷,評卷教師可照常評分,并對這些試卷進行登記,逐級報省考辦,其成績是否有效,由省考辦負責處理。第三十一條 累記總分工作應在對要點分合為題首分,小題分合為大題分,大題分與卷首相應題號內分數等核對無誤后,再累計總分,并填入總分欄內和簽名。第三十二條

8、 在累計分數時,如發現分數有誤,須向課程評卷組負責人報告,如需改動分數,應按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第三十三條 評閱試卷一律用紅色筆(紅色鉛筆除外)書寫,字跡要規范、清楚。第三十四條 各課程評卷組要認真做好對試卷質量的評估工作。課程評卷組和評卷點應做好評卷工作總結。評估意見和工作總結以書面形式報告自學考試科。第六章 檢查與驗收第三十五條 評卷質量的檢查驗收工作應在試卷密封下進行,可采取全面檢查、抽查、重點分數段檢查等辦法。第三十六條 評卷質量的檢查驗收內容:1、有無漏評的試卷和漏評錯評的試題;2、主觀性試題是否按要點或步驟等要求給分,評分是否有誤;3、記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規定,合分是否正確。第三十七條 主觀性試題應由同學科業務水平較高、工作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非評卷教師負責進行檢查。其它方面的檢查可組織責任心強的自學考試系統的工作人員進行。第三十八條 檢查人員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動分數,但要將查出的各類差錯進行登記,由省考辦組織專人(二人以上)進行審核,若需改動分數,按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第三十九條 評卷工作實行獎勵和處罰相結合的辦法。各學院應對下述人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能按省考辦有關評卷規定進行評卷,所評試卷經經檢查驗收符合要求、質量較好的評卷組成員;工作認真負責,評卷質量高、公正準確,遵守評卷紀律,事跡突出的評卷教師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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