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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國際經濟法(第三版)王傳麗主編課件研發人員項目策劃:王傳麗設計制作:史曉麗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章緒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章緒論本章內容:第一節經濟全球化、國家競爭力與國際經濟法第二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淵源和發展第三節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第四節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第五節國際經濟法體系與研究方法本章小結本章思考題第一節經濟全球化、國家競爭力與國際經濟法一、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一)經濟全球化概念經濟全球化是指,商品、技術、信息、服務、資本、人員等生產要素跨國、跨地區的流動。高等教育岀版社高等教育岀版社經濟全球化的特點市場全球化生
2、產和消費全球化經濟全球化與地區內部的生產要素的流動相輔相成經濟全球化促進了經濟活動中統一行為規則的出現(二)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豐富了國際經濟法的內容促進了國際經濟法的趨同性和多元化發展二、國家競爭力與國際經濟法(一)國家競爭力米歇爾波特:鉆石理論(二)國家競爭力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國際經濟法應加強對跨國公司及其行為規范的研究國際經濟法應加強企業、產業之間關系的研究-國際經濟法應該加強對國家干預經濟理論研究第二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淵源和發展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關于商品、技術、
3、資本、服務在流通結算、信貸、稅收等領域跨越國境流通中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稱。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岀版社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條約國際商業慣例國內立法國際組織決議三、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國際經濟法是隨著兩次世界大戰以后岀現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一一經濟法而出現的。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世界經濟大發展的產物,是貨物、資本、技術、信息、人員、服務等在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中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的反映。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一、國際經濟法的一般主體(一)自然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出生之日產生,至死亡之日為止。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中國對外貿易法允許自然人
4、從事對外貿易活動。(二)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擁有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其內容和范圍由有關的國內法和法人章程確定。(三)國際組織國際組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固定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在一定的范圍和領域內承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有獨立承擔法律訴訟的能力。(四)國家國家享有豁免權。二、跨國公司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多國公司(multinationalcorporation)國際公司(internationalcorporat
5、ion)世界公司(worldcorporation)(一)跨國公司的概念與特征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國公司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實體,它由若干單獨的法律實體組成。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跨國公司的概念聯合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跨國公司系指一種企業,構成這種企業的實體分布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不論其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各個實體通過一個或數個決策中心,在一個決策系統的統轄之下開展經營活動,彼此有著共同的戰略并執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權關系或其他因素,各個實體相互聯系,其中一個或數個實體,對其他實體的活動能施加相當大的影響,甚至還能分享其他實體的知識、資源,并為它們分擔責任跨國公司的特征
6、經營活動具有跨國性。經營戰略具有全球性。跨國公司由不同實體組成。跨國公司內部各實體之間具有相互聯系性。跨國公司利益與營業地所在國利益之間的沖突性。跨國公司的組成母公司(parentcompany)又稱總公司,指在其子公司中擁有多數股權或通過合約、協議等形式對子公司實際行使決定性控制權的公司。母公司依照母國法律設立,其權利和義務依照母國法律和公司章程確定,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岀版社子公司(affiliate)指被母公司擁有全部或多數股份或通過合約或協議等形式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根據東道國法律設立,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受東道國法律管轄。子公司按照東道國法律,可以采取有
7、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組織形式。分支結構是跨國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設立的機構,可以分為辦事機構和營業機構。分支結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它具有母公司的國籍,屬于母公司的增設部分,其行為由其母公司或總公司負責。(三)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1.有限責任說母、子公司各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各自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2.關聯責任說母、子公司之間具有關聯性: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控制權。當岀現由于母公司的責任造成子公司喪失對外償付能力或履行義務能力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應允許“搦并公司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ionveil)0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8、(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的理論,由母公司為子公司的債務承擔直接責任。高等教育岀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揭開公司面紗”理論是對傳統公司法“獨立法律主體承擔獨立責任”理論的例外或補充,對其使用應嚴格加以限制。(四)對跨國公司的法律管制1聯合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1974年12月,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成立“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擬訂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對跨國公司的母國及東道國有關跨國公司的管制制度予以統一規范。擬訂工作從1977年開始。1982年起草工作組向跨國公司專門委員會提交了跨國公司行為守則(草案),1990年提交聯合國大會第45次會議審議。由
9、于對草案的內容和法律性質存在分歧,草案至今尚未通過。2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SA8000這是全球首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適用于全球所有行業的各種組織。SA8000強調,企業生產的產品中,不但含有經濟價值,還包含匯重要的社會價值,其具體體現就是對勞工權利的尊重(特別是對工資、工時和工作條件的要求等方面)。SA8000包括標準和程序,涉及的范圍包括:核心勞工標準;工時與工資。第四節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一、可持續發展原則內涵:宣言首先確立了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條件。可持續發展是指各國經濟的共同發展。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需承擔更多的責任。二、國家
10、對天然財富與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國家主權原則在經濟領域的延伸。三、經濟合作以謀求發展原則四、公平互利原則第五節國際經濟法的體系與研究方法一、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新興的獨立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既包括“公法”規范,又包括私法”規范;既包括國內法規范,又包括國際法規范。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一)多側面、全方位的綜合研究方法(二)比較的方法(三)法學的研究方法和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相結合本章小結在一個閉關鎖國的、以計劃與命令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不可能存有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的空間。國際經濟法在一國的繁榮和發展必須依賴于一個開放的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本章思考題經濟全
11、球化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有哪些?跨國公司的法律制度。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章國際貿易法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寥二章國際貿易法概述本章內容:第一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第二節國際貿易法的淵源和發展本章小結本章思考題一節國際貿易的概念嘎穌基本原則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國際貿易法是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調整對象:國際貨物貿易關系國際技術貿易關系國際服務貿易關系二、國際貿易法的基本原則貿易自由化原則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二、國際貿易法和國際商法二者既
12、有聯系又有區別。國際貿易法的淵源一、國際貿易法的淵源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內法國際組織的決議跨國公司及同業公會的標準合同二、國際貿易法的發展中世紀的商人法國際貿易法的統一和編纂國際貿易法的新發展國際貿易法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調整跨越國界的貿易關系以及與貿易有密切關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貿易法律規范體現為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在內的國際法律規范和一國涉外法律規范、國內判例。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以及國際經濟統一法的完善,國際貿易法的內容日益豐富。K章思考題.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有哪些?.國際貿易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國際貿易法的淵源有哪些?國際貿易法在近年的新發展體現在哪些方
13、面?第三章國際貨物買賣法障三章國際貨物買賣法本章內容: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規范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第三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四節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第五節貨物所有權轉移與貨物風險轉移本章小結本章思考題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規范一、有關涉外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模式(一)兩大法系的立法模式國內與涉外一套法律美國統一商法典、英國貨物買賣法國內與涉外兩套法律(二)中國的立法模式一套法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二、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一)海牙公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主持制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公約的制
14、定、宗旨和結構(1)公約的制定在兩項海牙公約的基礎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CISG,于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正式通過。CISG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國加入了CISGo公約的宗旨以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為目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促進各國間的友好關系。公約的主要內容:4個部分,101條第一部分適用范圍第二部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第四部分最后條款公約的適用范圍地域適用范圍:締約國中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貨物買賣。由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3公約規范的貨物范圍采用排除法,列舉了不適用公約的貨物買賣:僅供私人
15、、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由拍賣方式進行的銷售;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股票、債券、票據、貨幣、其他投資證券的交易;船舶、飛機、氣墊船的買賣;電力的買賣;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賣方主要義務在于提供勞務或其他服務的買賣。4.公約未規范的事項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貨物對人身造成的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中國加入時的保留我國在核準加入該公約時,對如下條款提岀保留:第1條款(b)第11條三、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國際貨物買賣慣例由當事人選
16、擇適用,援用有效。主要的國際貨物買賣慣例規則: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國際商會于1936年公布,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進行補充和修訂。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美國1941年對外貿易定義(二)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貨物買賣慣例的一種,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貿易術語以不同的交貨地點為標準,用簡短的概念或英文縮寫字母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費用、責任與風險的劃分。(三)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10)Incoterms2010的宗旨這是一套國際商會(ICC)關于國內外貿易術語使用的通則,旨在便利全球貿易活動,明
17、確當事方各自義務,并減少法律糾紛風險。-該通則考慮了無關稅區的不斷擴大,商業交易中電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貨物運輸中對安全問題的進一步關注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Incoterms2010的重要修改(1)書寫上的變化。(2)數量變化。由原來的13個貿易術語刪減為11個。(3)分類變化。分為兩類: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7個以及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貿易術語4個。分別按E、F、C、D分組。-(4)主要的變化發生在D組,原有的5個貿易術語刪除了4個,新增加2個。其他E、F、C組貿易術語基本不變-(5)明確貿易術語既適用于國際貿易也適用于國內貿易。3.Incoterms2010的特點
18、(1)每個貿易術語前增加了使用說明。-(2)權利和義務的設置。把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分作10項說明。規定賣方的10項義務為: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據;許可證、授權、安檢通關和其他手續;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交貨;風險轉移;費用劃分;通知買方;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同等效力的電子記錄或程序;核查、包裝及標記;協助提供信息及相關費用。相對應的買方也有10項義務,其具體內容取決于賣方承擔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3)電子單證。規定在賣方必須提供商業發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單證時,可以提供“同等作用的電子記錄或程序”。(4)明確了某些概念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中的特定含義:如“承運人”(
19、Carrier)、“交貨”(Delivery)、“鏈式銷售(String)等。Incoterms2010的分組及其主要內容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anymodeormodesoftransport)的國際貿易術語有七個,分為E、F、C、D四組:E組:EXWF組:FCAC組:CPT/CIPD組:DAT/DAP/DDP(1)E組。包括一個貿易術語: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賣方的責任最小,具體是指:在其所在地(工廠、車間或倉庫)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無需裝貨,即履行交貨義務;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自費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的責任是:自備運輸工具并負責裝貨
20、,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承擔賣方交貨后的風險和費用;自費辦理出口和進口結關手續等。選用EXW貿易術語時應當注意的是:-其一,交貨地點確定雙方風險和費用的劃分,因此,雙方在貿易術語中應盡可能明確具體交貨地點,以免引起糾紛;-其二,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不宜選用這一貿易術語。(2)F組。包括一個貿易術語: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賣方的責任是:在出口國承運人所在地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履行自己的交貨義務;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自費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自費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的責任是:自費辦理貨物運輸和保險手續并支付費用;承擔賣方父貨后的風險和費用;自費
21、辦理貨物的進口和結關手續等。選用FCA貿易術語時應當注意的是:-其一,貨物風險和費用的劃分是以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的時間和地點作為界線。其二,注意在FCA術語下,賣方的交貨和裝貨義務。即當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時,賣方負責裝貨。賣方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完成交貨義務;當賣方在其他地方交貨時,賣方不負責卸貨O貨物在賣方的車輛上尚未卸貨,但做好卸貨準備并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處置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3)C組。包括兩個貿易術語: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在這兩個貿易術語中,賣方的責任是:自費簽訂或取得運輸合同;在
22、CIP術語中,賣方還要自費簽訂或取得保險合同。承擔貨交承運人以前的風險和費用。自費辦理貨物出口及結關手續。4)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的責任是:在CPT術語中自費簽訂保險合同;承擔貨物提交承運人以后的風險和費用;自費辦理貨物進口的結關手續。值得注意的是:其一,在C組這兩個貿易術語中,賣方是在出口國承運人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并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但運費和/或保險費涵蓋的是運輸合同指定的目的地的全程運費和保險費。此外,賣方的費用中是否包括賣方的裝貨費和目的地的卸貨費,須取決于運輸合同的規定。其二,賣方的通知義務。在CPT貿易術語中,未規定買方簽訂保險合同的義務。但實踐
23、中,買方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簽訂保險合同,因此,賣方在貨交承運人后必須向買方發出已交貨通知,以便買方投保或采取收取貨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4)D組。包括三個貿易術語:DAT,運輸終端交貨(指定目的地港口或目的地運輸終端);DAP,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DDP,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在D組貿易術語中,賣方的責任是:將貨物運至約定的運輸終端或目的地。承*旦貨物運至運#俞終端或目的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自費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交納山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在DDP術語中,還要自費辦理貨物的進口結關手續,交納進口關稅或其他費用。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的責任是:承擔貨物在運
24、輸終端或目的地交付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在DAT和DAP貿易術語中自費辦理進口結關手續。-在D組中,需要注意的是:其一,賣方在目的地指定運輸終端(包括港口)交貨意味著賣方需要承擔將貨物卸下運輸工具,交買方處置,完成交貨義務;目的地交貨時,賣方無需承擔卸貨義務,但做好卸貨準備交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義務。其二,DDP術語中賣方的責任最大。賣方需要自費辦理岀口和進口結關手續等,當賣方無力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時,不宜選用這一貿易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貿易術語(SeaandInlandWaterwayTransDortOnlv)有四個,分為F、C兩組:F組:FAS/FOBC組:CFR/CIF(1)F組
25、。貿易術語有兩個: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在F組貿易術語中,賣方的交貨義務是:在指定的裝運擢履行交貨義務;承扌旦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自費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自費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的責任是:自費辦理貨物運輸和保險手續并支付費用;承擔賣方交貨后的風險和費用;自費辦理貨物的進口和結關手續等。在F組中應當注意的是:-其一,這兩個貿易術語交貨地點不同,因此風險和費用的劃分不同:FAS是以賣方在指定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船邊(貨置于碼頭上或駁船上)履行交貨義務,此時風險和費用由賣方轉移給買方;FOB則以裝運港貨物是否裝到船上作為界線。-其
26、二,FAS、FOB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是集裝箱運輸,則應選用FCA貿易術語。(2)C組。包括兩個貿易術語:CFR,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O在C組的貿易術語中,賣方的責任是: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履行交貨義務;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裝船前的風險和費用;自費簽訂或取得運輸合同;在CIF貿易術語中,賣方還要自費簽訂或取得保險合同。自費辦理貨物出口及結關手續。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的責任是:在CFR術語中自費投保并支付保險費用;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裝船以后的風險和費用;自費辦理貨物進口的結關手續。在C組中應當注章的是其二,在C組這討個貿易術語
27、中,賣方是在出口國裝運港履彳亍交貨義務,并承擔貨物裝上船前的風險和費用O彳旦運費和/或丫呆險費涵蓋右勺是運輸合向指定審勺裝運港至目的港全程的運費和保險費。此外,賣方的費用中是否包括賣方旳裝貨費和目的港的卸貨費,須取決于運輸合簡的窺定。其二,賣方的通知義務。在CFR貿易術語中,未規定買方簽訂保險合同的義務。實踐中,買方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簽訂保險合同,因此,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必須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以便買方投保或采取收取貨物通常所需要的措施。其三,C組中,CFR和CIF貿易術語適用于海上或內河運輸;如集裝箱運輸則應選擇CPT或CIP。-在采用海運和內河水運的四個貿易術語時,還需要注意南是:其一,除
28、FAS外,在FOB/CFR/CIF貿易術語中均取消了買賣雙方的交貨點、風險和費用的劃分以裝運港船舷作為界限的表述,代之以貨物是否“裝船”為界限。貨暢注妾運港裝到“船上”(onboard)構成交貨。其二,在這四個貿易術語的賣方交貨義務中,Incoterms2010轉別增加了“敢得”(procure)這個詞,這四個貿易術語中賣方的交貨義務涵蓋了國際貨物買賣中常見的“在途貨物”銷售中的“交貨”(即通過提交單據,如運輸單據、保險單等履行交貨義務),由此彌補了以往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貝均未涉及“在途貨物交貨”的疏漏。5.Incoterms2010規定的其他問題(1)進出口手續和費用。除EXW和DDP
29、貿易術語以外,原則上由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手續,交納與出口有關的捐、稅、費;買方辦理貨物的進口手續,交納與進口有關的稅和其他費用。(2)檢驗費用。規定買方須支付任何強制性裝運(船)前檢驗費用,因為這種檢驗是為了買方自身的利益安排的。但賣方為履行其交貨義務而實施的貨物檢驗(如對貨物質量、丈量、稱重、點數)以及出口國有關機決強制張行的裝運(加)前弦驗費用除外。交貨、風險和費用的轉移。確定了在賣方交貨后,貨物滅失和損壞的風險以及費用負擔,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這一原則的適用,要以雙方都沒有過失并且該貨物已正式劃歸于合同項下為前提。安全通關問題。特別增加了買賣各方之間完成安檢通關并相互提供或協助提供通關所
30、需信息的義務。(5)Incoterms的變體。在其引言中提醒雙方當事人,應在其合同中對上述添加詞語的含義作出明確的解釋。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1.FOBFOB賣方的責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自負費用及風險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貨物出口手續,交納出口捐、稅、費;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依照港口慣例將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或以取得已在船上交付的貨物的方式交貨,并給買方以充分的通知;承擔在裝運港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FOB買方的責任是: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自負費用及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交納進口的各種捐、
31、稅、費;自費租船并將船名、裝貨地點、時間給予賣方以充分通知;承擔在裝運港交貨以后的風險和費用。使用FOB術語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通知問題買方租船后,應將船名裝貨時間、地點給予賣方以充分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時要給買方以充分通知。注意各國對FOB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美國1941年修訂的對外貿易定義把FOB術語分為6種。其中只有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與國際商會規定的FOB術語含義相類似。2.CIFCIF賣方的責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自負風險和費用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貨物出口手續,并交納出口捐、稅、費;自費訂立或取得
32、運輸合同并將貨物按慣常航線在指定日期裝運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運費;自付費用訂立或取得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如無明示的相反協議,按倫敦保險業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條款)投保海上運輸的最低險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CIF買方的責任是: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自負費用和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手續、交納進口的各種捐、稅、費;承擔在裝運港交貨以后的風險;承擔交貨后除跨境海上運輸運費和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使用CIF術語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在CIF術語中,替買方投保并支付保險費是賣方的一項義務。但是當雙方未就保險條款和投保險別加以約定時,賣方只負責按倫敦保險業協會貨
33、物保險條款投保海上運輸的最低險別。縮略語后的港口名稱是目的港名稱,指明運輸費和保險費的計算是從裝運港至目的港全程的運輸費和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的交貨地點。和FOB樣,在CIF術語中,賣方的交貨義務是在裝運港將貨物置于船上完成的。CFRCFR術語與CIF術語的不同體現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方面。在按CIF術語成交時,價格構成包括保險費,因此,賣方有義務投保國際海上貨物運輸險并支付保險費用。而在CFR術語中,賣方則無此義務。其余關于交貨地點、風險分界點等方面的責任,CFR與CIF術語相同。使用CFR術語應注意的問題:裝船通知在CFR合同中,買方要自行投保。因此,與FOB類似,賣方要給買方貨物裝船的
34、充分通知,否則,由此造成買方漏保海上貨物保險引起的損失應由賣方承擔。FOB、CFR、CIF的異同三者的共同點:交貨地點都是在裝運港口;適用于海上運輸或內河航運;風險劃分都是以裝運港貨物置于船上作為界線。三者的區別:由于三者的價格構成不同而產生的與之相關的責任與其他附屬費用不同。高等教育出版社使用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時應注意的問題:1.縮略語后面的港口名稱。在FOB后面是裝運港名稱,在CIF和CFR后面是目的港名稱。2.裝船費和卸船費。在貿易術語中,裝船費和卸船費應當由誰承擔是一個不十分明確的問題。為了避免有的貿易術語規定的不夠明確而導致日后買賣雙方之間發生爭議,實踐中通常采用以下
35、方法加以解決:(1)賣方不負責裝船費用,則可采用班輪運輸FOB(Linerterms),即裝卸由班輪負責,費用包括在運費內。(2)賣方負責裝船費時,在FOB后面加上“理艙FOB(stowed),則賣方承擔包括理艙在內的裝船費用;或者在FOB后面加上“平艙”FOB(trimmed)則賣方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3)按照港口慣例,裝船費由賣方承擔,卸船費由買方承擔。為避免發生爭議,Incoterms2010要求買賣雙方對此問題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吾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uJ_J.iai|1*|rutnIqMFcwemBM.enrH,5:srJ|Pa*.Ry
36、p|a-QNaIIItMM.*M4AtMiMltfawrfI*l.09CMnnra*eaicmi本章內容:第一節國際貿易支付工具第二節國際貿易支付方式本章小結本章思考題L節國際貿易支付工具一、支付貨幣通常選擇幣值比較穩定且可以自由兌換、自由流通的貨幣。二、支付票據(一)票據的法律特性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是要式證券(二)票據法律體系法國法系德國法系英國法系4日內瓦公約體系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解決匯票和本票的法律沖突公約統一支票法公約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票據的種類1匯票匯票(BillofExchange),是出口方開給進口方的要求其在見票或見票后的一定時間內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命令
37、。匯票有兩類: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即期匯票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匯票時,付款人見票即立即付款的匯票;遠期匯票是指在見票后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光票匯票和跟單匯票。前者指不附帶任何單據的匯票;后者指匯票的承兌或付款要以附有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為條件的匯票。匯票上通常需要記載以下內容:匯票上要寫有“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付款人的姓名或商號名稱;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名稱;出票日期及地點;匯票到期日或付款日;匯票的付款地點;出票人簽名。本票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承諾。支票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
38、票。第二節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一、買方直接付款1.定義匯付,也稱買方直接付款,是指買方通過銀行主動將款項支付給賣方。2匯付的形式信匯:匯出行以郵寄方式向匯入行寄出付款委托書。電匯:付款委托書以電報發岀。票匯:買方購買銀行匯票自行寄給賣方。二、銀行托收(一)托收概述托收,是由岀口方在發貨后開給進口方或付款人匯票,委托出口地銀行(委托行)通過它在進口地銀行(代收行)代其向進口方收取貨款的方式。從信用性質看,托收屬于商業信用。國際慣例:國際商會發布的托收統一規則(URC522)托收的種類光票托收(CleanBillCollection)是指不附有任何商業單據的托收。2跟單托收(DocumentaryBi
39、llCollection)指賣方連同商業單據一起交銀行委托代收貨款。付款交單(D/P),指賣方交單以買方付款為條件。即委托行在買方命書條款時把裝運單據交給買方。承兌交WD/A),指賣方交單以買方承兌匯票為條件。買方承兌匯桑后從代收行取得貨運單據,領取貨物,匯票到期時再支付貨款。托收當事人1托收當事人委托人(Principle),即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客戶。(2)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代收行(CollectingBank),即托收行以外參與辦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銀行。(4)付款人(Payer),即根據托收指示書向其作出提示的人。2托收當事人之間
40、的關系委托人與托收行委托代理關系。托收委托書(RemittanceLetter)具體規定托收的指示及雙方的責任,委托書構成雙方的代理合同。托收行與代收行委托代理關系。代理合同由托收指示書、委托書、原來雙方簽訂的業務協議等構成。(3)委托人與代收行托收統一規則第11條規定:對被指示的免責:為使委托人的指示得以實現,銀行使用另一銀行或其他銀行的服務是代該委托人辦理的,因此,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即使銀行主動地選擇了荽他銀行辦理業務,如該行所轉遞的指不未被執行,該行木臺擔責任或対箕負責;一方指示另一方去履行服務,指示方應受到被指示方的法律和慣例所加于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的制約,并承擔賠償的責任。”三、銀行
41、信用證信用證概述1.有關信用證的法律和慣例國際商會于1930年制定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1951年、1962年、1967年、1974年、1983年、1993年和2006年修改。-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UCP600適用于包括備用信用證在內的跟單信用證。UCP600的特點:條文編排參照TISP98的格式,對UCP500的49個條款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及增刪,變成現在的39條。第1條至第5條為總則部分,包括UCP的適用范圍、定義條款、解釋規則、信用證的獨立性等;第6條至第13條明確了有關信用證的開立、修改、各當事人的關系與責任等問題;第1416條是關于單據的審核標準、單證相符
42、或不符的處理的規定;第1728條屬單據條款,包括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等;第2932條規定了有關款項支取的問題;第3337條屬銀行的免責條款;第38條是關于可轉讓信用證的規定;第39條是關于款項讓渡的規定。2信用證的定義UCP600最大的變化之一是,取消了“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銀行有條件地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信用證的當事人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開證申請人,即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之人。開證行,即接受開證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之銀行。通知行,即接受開證行委托,把信用證通知受益人的銀行。受益人,即
43、有權享受信用證利益的人。(三)信用證的流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信用證條款申請開立信用證通知信用證交單議付或付款付款贖單(四)信用證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委托開立信用證關系2開證行與受益人信用證合同關系3通知行與開證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之間的關系4開證行與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之間的關系5受益人與付款行承兌行、議付行之間的關系信用證的主要內容信用證當事人;(3)信用證金額;(5)裝運條款;(刀開證行保證付款條款;(9)信用證轉讓條款;其他條款。(2)信用證種類、號碼;(4)匯票條款;(6)單據條款;(8)交單日期;(10)信用證有效期限;信用證的種類1可撤銷信用證(Rev
44、ocableL/C)與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L/C)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在議付之前不必征求受益人同意或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權隨時撤銷或修改的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不經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加以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2.保兌信用證(ConfirmedL/C)和不保兌信用證(NonconfirmedL/C)保兌是指一家銀行開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經保兌的信用證稱為保兌信用證。保兌信用證有兩家銀行對受益人負責。一個是開證行,另一個是保兌行。且保兌行和付款行對付款承擔連帶責任。未經保兌的信用證稱為不保兌信
45、用證。3.即期信用證(SightL/C)與遠期信用證(UsanceCredit)即期信用證,是指規定由受益人開立即期匯票和提供單據,銀行見票即付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是指規定受益人需開立遠期匯票,開證行在見票后規定的期限內收款的信用證。4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rableCredit)和不可轉讓信用證(IntransferrableCredit)可轉讓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進口方的申請在信用證上特別注明“可轉讓”字樣,授權出口itH目行在由口方提出審請后把信用證的權利一次全麻*專讓給価人,受址人彳爾為第二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當第二受益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第一受益人仍要對合同
46、中規定的賣方義務負責。無“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即為不可轉讓信用證。5循環信用證(RevolvingL/C)循環信用證,是指在相同條款的情況下,在一定時間內,信用證金額可以重復使用的信用證。即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信用證金額后,該金額可以重新恢復到原金額,供繼續使用,周而復始直至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Credit)對開信用證是指買賣雙方同時既是出口商又是進口商,相互以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身份開立兩張信用證,證額相等或大致相等。第一張開出時暫不生效,等對方開來第二張信用證時,兩證同時生效。對開信用證多在易貨貿易或補償貿易中使用。7備用信用證(Standby
47、Credit)(1)定義指開立備用信用證的銀行向受益人擔保,如果申請人不履行債務(不一定是金錢給付義務),則由開證行給予補償。備用信用證的特點備用信用證不需要隨附很多商業單據。在備用信用證中,受益人只要開出相應匯票及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書面證明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在申請人承擔金錢給付義務時,承擔的是第二付款人的責任。如果申請人履行了債務,備用信用證則屬于備而不用。備用信用證的申請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權人。不僅用于國際貨物買賣,還廣泛用于投標保證、履約保證、借款保證、賒購保證等。(七)信用證的獨立性信用證獨立于基礎交易。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A)銀行的付款義務1.單證一致
48、原則只要賣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單單一致、單證一致,銀行無條件付款。2審單標準:不矛盾3.銀行免責關于單據有效性的免責關于信息傳遞和翻譯的免責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關于被指示方行為的免責(九)對信用證交易中欺詐行為的處理UCP600:無規定2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五編3中國:2005年11月14B,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的規定:信用證糾紛案件,是指在信用證開立、通知、修改、撤銷、保兌、議付、償付等環節產生的糾紛。法院處理信用證糾紛應依據下列規定:(1)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當事人約定適用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的,從其約
49、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國際商會UCP或者其他相關國際慣例。(2)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因委托開立信用證產生的糾紛、擔保人為申請開立信用證或者委托開立信用證提供擔保而產生的糾紛以及因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適用該規定。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托開立信用證糾紛和因此產生的擔保糾紛以及因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涉外合同當事人對法律適用另有約定的除外。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后,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
50、。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準,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并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開證行發現
51、信用證項下存在不符點后,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并不影響開證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開證行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開證行拒絕接受不符點時,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
52、信用證欺詐情形,并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應當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對該信用證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存在本規定第8條的情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措施,將會使申請人
53、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擔保。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菽定,血當列明申請人、被由請人和第三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賃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將信用證糾紛與基礎交易糾紛一并審理。當事人以基礎交易欺詐為由起訴的,可以將與案件有關的開證行、議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證法
54、律關系的利害關縈人刼為第二人;第二犬甫以申請參加諒訟,天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保證人以開證行或者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對信用證進行修改未征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只在原保證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和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K章小結國際貿易支付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選擇正確的結算工具和結算方式對于貿易雙方具有重要意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托收統一規則是約束信用證和托收的最重要的國際慣例規則,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國際貿易支付的工具有哪些?匯票及其法律制度。托收
55、的概念和類型。有關托收的國際法淵源有哪些?托收當事人的責任有哪些?信用證的概念和類型。信用證的國際淵源有哪些?信用證當事人的責任有哪些?WTO第七章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心鄧您豐本章內容: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概述第二節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三節多邊貨物貿易的其他協議第四節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第五節爭端解決與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第六節諸邊協議第七節發展中國家以及新回合談判第八節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本章小結本章思考題世界貿易組織概述一、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及其框架協議(一)成立1995年1月1日成立。(二)框架協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及4個附件。附件1附件1A:關于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包括:
56、GATT1994;農產品協議;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紡織品與服裝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GATT1994第六條執行協議;GATT1994第七條執行協議;裝運前檢驗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附件IB:服務貿易協議及各附件附件1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附件2:爭議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附件4: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政府采購協議二、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目標和基本原則(一)宗旨和目標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序言(二)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1.非歧視的貿易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高!高!更加自由的貿易可預見性促進公
57、平競爭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三、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一)職能促進協定的執行提供談判場所解決爭端貿易政策審查等教育出版社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地位和組織機構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資格每個成員享有特權與豁免(三)組織機構部長級會議總理事會秘書處倉二節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一、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概述GATT的基本原則:一般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互惠與關稅減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透明度原則例外條款原則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主要條款(一)普遍最惠國待遇基本特點:1內容的確定性2多邊性3無條件4制度化最黛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安排第25條締約方的聯合
58、行動(二)減讓表約束關稅(三)國民待遇指一國在經濟活動和民事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給予其境內外國國民以不低于其本國國民所享受葩得遇。GATT的國民待遇僅適用于外國的進口產品所涉及的國內稅和國內規章制度方面的措施。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有下列例外:(1)政府采購及其有關的法律規定。(2)對國內生產者的政府補貼。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透明度義務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反傾銷:存在傾銷、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反補貼:存在禁止性補貼或可訴補貼、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五)海關估價禁止用于貿易保護目的(六)貿易法規的公布和實施(七)普遍取消數量限制以及數量限制的非歧視管理(八)外匯安排(九)補貼(十)
59、國營貿易企業(一)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援助(十二)對某些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保障措施:進口數量激增、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十三)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1.一般例外:GATT第20條成員為:保護公共道德所必須采取的措施;為保障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對黃金、白銀進出口采取的措施;為保障國內與總協定不相抵觸的法律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有關監獄勞動產品采取的措施;為保護國內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采取的措施;(刀為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為履行國際商品協定而采取的措施等。這些措施的實施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2安全例外:GATT第21條要求成員方提供其依據國
60、家安全利益不能公布的資料;阻止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的下列任何行為:1)裂變材料或提煉裂變材料的原料,2)武器、彈藥和軍火貿易或直接和間接供軍事機關使用的貨物和原料的貿易,3)戰時或國際關系中的其他緊急情況;阻止成員方依照聯合國憲章為維持國際和平和安仝而米取的行動。(十四)磋商和利益的喪失或減損(十五)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GATT第24條GDH-二多邊貨物貿易的其他協議一、農業協議建立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措施:約束關稅并進行減讓非關稅措施關稅化二、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適用范圍:協定所指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是指所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國際貿易的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包括: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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