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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苯乙烯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方案苯乙烯公司企業組織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方案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0294109 一、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0294109 h 3 HYPERLINK l _Toc110294110 二、 強化創新能力建設 PAGEREF _Toc110294110 h 3 HYPERLINK l _Toc110294111 三、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0294111 h 6 HYPERLINK l _Toc110294112 四、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 PAGEREF _T

2、oc110294112 h 6 HYPERLINK l _Toc110294113 五、 企業設置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0294113 h 9 HYPERLINK l _Toc110294114 六、 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與解決辦法 PAGEREF _Toc110294114 h 17 HYPERLINK l _Toc110294115 七、 法律風險的特征 PAGEREF _Toc110294115 h 21 HYPERLINK l _Toc110294116 八、 企業專利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0294116 h 23 HYPERLINK l _Toc11

3、0294117 九、 企業商標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0294117 h 26 HYPERLINK l _Toc110294118 十、 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0294118 h 37 HYPERLINK l _Toc110294119 十一、 合同與合同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0294119 h 46 HYPERLINK l _Toc110294120 十二、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0294120 h 48 HYPERLINK l _Toc110294121 十三、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02

4、94121 h 54 HYPERLINK l _Toc110294122 十四、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0294122 h 55 HYPERLINK l _Toc110294123 十五、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0294123 h 71 HYPERLINK l _Toc110294124 十六、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0294124 h 78 HYPERLINK l _Toc110294125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0294125 h 80 HYPERLINK l _Toc110294126 (一)政策風險對策 PAG

5、EREF _Toc110294126 h 80 HYPERLINK l _Toc110294127 目前,國內有良好的宏觀經濟政策,但還需要把握機會,抓住國家目前鼓勵符合產業政策項目建設的機會,讓項目盡快進入實施階段。 PAGEREF _Toc110294127 h 80產業環境分析2019年,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統籌推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保穩定,全力建設“高質量產業之區、高品質宜居之城”,經濟高質量發展動能持續增強,社會大局保持和諧穩定,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升。2020年,是“十三五”規劃

6、的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之年。當前,世界經濟格局復雜多變,但中國穩中向好、長期向好的基本態勢沒有改變,堅持從全局謀劃一域、以一域服務全局,對標對表抓落實,沉心靜氣謀發展,努力推動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再上臺階。強化創新能力建設(一)加快創新平臺建設積極推進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在重點領域加快創建一批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驗檢測認證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加快化工材料循環利用等領域建設創新實驗室。對新認定符合條件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符合條件的全國重點實驗室(企業類)、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教育部

7、工程研究中心予以最高50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符合條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及符合條件的省高校重點實驗室、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開展動態評價、擇優獎補,由省直推薦部門在本部門預算中落實。(二)加強關鍵技術攻關著力突破一批石化化工領域“卡脖子”關鍵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實現多品種、系列化發展。實施產業重大技術難題“揭榜掛帥”,每年支持若干個省級科技重大專項項目,每個項目支持500萬元以上。每年支持一批突破卡脖子難題的產業科技創新重點項目,對入選項目給予最高300萬元資金補助。著力提升石化化工產業發展基礎能力水平,對符合條件的省重點技改項目,按項目設備(含技術、軟件、咨詢設計等)投資額不超過5%的比例給

8、予補助,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其中省級工業龍頭企業最高1000萬元。鼓勵龍頭企業加快先進化工材料等重點新材料研發,對首批次新材料應用示范產品,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三)健全協同創新機制推進組建由龍頭企業聯合上下游企業,校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園區、科研單位參與的石化化工產業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采取政府與社會合作、政產學研用產業創新戰略聯盟等新機制新模式,開展關鍵共性重大技術研究和產業化應用示范。支持有條件的地市、龍頭企業牽頭設立石化產業創新發展基金,支持省能化集團設立石化產業投資基金。支持開展行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應用技術研究、國際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化工園區(集

9、中區)為具備中試條件的創新技術提供中試場地和配套條件,支持地市創設產業基金、專項基金等方式,加大對中試項目轉化的支持力度。(四)加快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引進石化化工領域高層次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安家補助。圍繞我省石化化工發展重點領域,引導省內高等院校及職業院校建立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增設前沿緊缺學科,優化提升傳統學科,支持廈門大學、華僑大學、福州大學、福建師范大學、三明學院,黎明職業大學、閩江高等師范學校、湄洲灣職業技術學院、泉州職業技術大學等省內高校適當擴大石化化工相關專業學生培養規模。鼓勵化工企業通過“訂單式”培養、校企聯合辦學等方式,加快技術工人培養。完善行業職業技術教育與培訓體系,支持

10、將石化化工產業相關工種列入福建省部分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參考目錄,鼓勵化工園區與行業協會、高職院校、龍頭企業等共建化工職業技能培訓和實訓基地。(五)加速推進智能制造圍繞安全環保、節能降耗、提質增效,加快培育一批針對石化化工產業項目的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加速推進石化化工產業智能車間、智能工廠和智慧園區建設,提升企業在資源配置、工藝優化、過程控制、產業鏈管理、節能減排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促進化工企業和化工園區智能化生產、智慧化管理、網絡化協同。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的投資,引入資金的到位將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補充流動資金將提高公司應對短期流動性壓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財務費

11、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進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同時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將為公司未來成為國際領先的產業服務商發展戰略提供堅實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中的企業具有多樣化的組織形式,而最基本的3種企業組織形式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所謂企業法律形態,就是企業法或者商法所確定的企業組織的存在形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我國企業的法律形態作出了規定。透過法律對各種企業的不同規定,人們能夠感覺到,每一種企業法律形態都有其對投資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

12、,沒有絕對有利的企業法律形態,也沒有絕對不利的企業法律形態。投資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業法律形態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據自身需要認真選擇一種恰當的企業形態。一旦選定企業形態,企業經營者就應當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該企業形態應履行的義務。然而不少投資者隨意選擇企業法律形態,并不適合自身經營需要,因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必然損害投資者利益。(一)盲目選擇公司形態的法律風險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對于多數投資者無疑具有誘惑力,實際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況下,盲目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業雙重納稅的稅負弊端以外,公司的資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續復雜等都會給不適當的投資者帶來法律風險。(1)資金不足的法律

13、風險。在實際操作中常常遇到剛剛起步的投資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資金,而其擬經營的項目并不需要太多資金,于是進行虛假注資,公司成立后抽逃資金的情況。公司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或出資后又抽逃注冊資金,則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亦應承擔責任。如果出資不足法定最低出資額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同樣無法實現。(2)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的法律風險。一些投資者僅僅是為了特定的經營項目成立公司,項目完成后公司則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公司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在遇有訴訟的情況下,還會被強制承擔清算責任。不僅手續麻煩,成本也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業清算則容易得多。(3)缺乏法

14、定人數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法定人數均做出了規定。但實際中,為了成立公司,投資者虛擬出資人達到法定人數的現象較多,這給公司帶來的法律后果可能極其嚴重。公司法雖然已經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冊資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為了滿足較低的設立要求,仍有投資者刻意設立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二)合伙企業合伙人選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較好的私交,從企業發展需要角度考慮不足。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辦企業賺錢,應該讓自己的親朋好友都沾光,將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都列為合伙人。一旦企業出現經營問題,所有合伙人都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三)盲目建

15、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業形態,則企業的最終發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時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東更加多元化、融資渠道更加多樣化,擴張能力更強,導致了政府部門對其的監管更加嚴格、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會各界關注和監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臨與其相同的戰略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含合規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以外,作為“公眾公司”還面臨著其特有的風險,如信息披露風險、公司治理風險(含董事責任風險)、關聯交易

16、風險、證券市場風險、退市風險等多種風險,因此法律風險程度明顯加大。企業設置法律風險企業設立過程中,除注冊企業需要提交的各種證明性法律文件以外,還需在出資人之間簽訂確定規范企業運作的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較之法律規定更為符合企業的實際需要,更詳細地對各方權利義務作出了約定。但在訂立協議章程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一些法律風險,下面對這些風險進行說明。(一)合伙協議及法律風險對于合伙企業,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劃分依賴于各方簽訂的合伙協議。因此,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而言,具有設立協議和章程的雙重作用。合伙協議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協議中不僅要體現合伙企業設立活動的權利義務分配,而且對于合伙企業

17、成立后的經營管理,以及合伙人對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形成程序、權限、表決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協議條款設置與法律風險合伙協議內容豐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較多。協議制定的不夠周詳,必然為合伙企業將來的運作留下法律風險。(1)合伙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合伙出資形式多樣,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并不相同,合伙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首先是合伙財產歸屬的約定。通常提出合伙財產時,多數人簡單地認為屬于合伙人共有,但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對于以現金或財產的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對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合伙經營期間,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權,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

18、權;對于合伙人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出資的,勞務、技能雖然可以進行價值評估,但因其具有行為性的特征,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當合伙人以商標、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時,既可能以所有權出資,也可能以使用權出資,這就需要合伙人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約定。約定不明就存在發生爭議的法律風險。其次,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及辦理費用等。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登記。一些權利設定雖然不需要進行審批,但需要將相關的合同到有關部門備案,如商標使用權、專利許可使用等。合伙人以這些財產出資,就需要約定另行簽訂其他合同的時間、條件等,以及合同備案事項的相關問題。對這些事項約定

19、的缺失和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再次,針對財產瑕疵約定相應的處理方式,有助于減少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如物品出資若存在嚴重瑕疵的補充出資責任等。當然一些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作為出資時,法律風險影響更為深遠。(2)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法沒有直接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決策方式,合伙協議中若缺少對合伙事務決策的安排,將為合伙企業今后的發展埋下隱患,甚至會導致重大法律風險。評估合伙事務管理的法律風險時,應結合合伙協議約定的程度、合伙企業出現過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業發展趨勢等進行綜合衡量。由于該風險在轉化為法律危機前能夠通過補充協商解決風險,因此評估重點可放在法律風險解決的成本上。(3)合伙內

20、部責任劃分的法律風險。合伙內部責任劃分保障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部分時,向其他合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當合伙人內部責任劃分不明時,容易引發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從而給合伙企業發展造成損害。所有的合伙協議都應當對合伙人的內部責任進行約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業,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對于特定領域或者個別合伙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就應當有更為詳盡的劃分。(4)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對勞務出資約定不明或約定不當時,將會產生勞務出資的法律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勞務出資價值確定的法律風險。勞務的價值很難進行準確衡量,更多依賴于合伙人之間形成統一的意見。當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勞務出資但并未明確其價值時,不

21、確定的法律風險會因為這種不規范的行為而產生。在評估時,還需要看合伙企業是否存在實際的利潤分配比例或損失承擔等作為勞務出資價值的補充確定。勞務出資人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以勞務出資可能是因為其本身不具有財務出資的能力,因而在承擔責任問題上更應當明確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來承擔責任。勞務出資人停止提供勞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對合伙企業的價值在于其提供的勞務,然而一旦確定了其在合伙企業中所占的出資比例后,勞務出資人不再為合伙企業提供服務時,其出資份額不會自動消失。不能簡單認為勞務出資人不提供勞務屬于撤回出資的退伙行為,畢竟勞務出資人會隨著勞務能力或技能的喪失而不具備繼續提供勞務的必要性。一些合

22、伙企業會因此而爭議是否應當降低其所占出資比例。發生此類糾紛的法律風險隨著合伙人技能的減弱或喪失而日趨突出。勞務出資人退伙的法律風險。勞務出資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實際的投入,當其退伙時,合伙企業實質上已經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勞務。各合伙人因勞務出資人退伙行為常常發生矛盾,就勞務出資者分配合伙財產的比例和方式很難簡單理清。應該說在事情發生前,該法律風險屬于隱性法律風險,不會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誘因發生時,直接導致的法律危機造成的損失難以預測。2、有限合伙的法律風險有限合伙是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而分享營業收益,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

23、伙人通常不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得以勞務出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風險明顯高于普通合伙企業,若有限合伙協議約定不當,其法律風險更難控制。(二)公司設立協議及法律風險公司設立協議是設立人為規范公司設立過程中各設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簽署的協議,主要解決設立人的出資問題,因此也稱為出資協議。主要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缺少書面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應當說,缺乏書面公司設立協議是一種完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不僅體現為設立活動本身存在法律風險,而且由于出資人放棄了明確股東之間進一步權利義務的機會,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將一直持續存在于公司股東

24、之間。(2)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從本質上說,公司設立協議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所有違反公司設立協議的行為,對設立人而言都是違法行為,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公司設立協議沒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時,法律風險同樣存在。通常而言,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況出現時才會產生影響。另外,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事項違法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違法條款某些是無效的,某些則可能影響公司成立。這種法律風險的影響常常是連鎖性的,需要對與此相關的后續行為一并進行評估。(3)缺乏股東之間約束機制的法律風險。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夠了解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但股東因出資的

25、多寡而從公司獲取的利益有所差異,當股東了解的經營信息能夠獲得遠遠超出其出資獲得的收益時,約束股東對經營信息的濫用就顯得十分必要。最為常見的缺乏對股東約束的法律風險體現在競業禁止上。股東行為的約定,只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完成,包括設立協議約定和股東制定公司章程,但設立協議比章程更為靈活,股東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而約定廣泛的內容。(三)章程及法律風險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公司章程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明確詳

26、細,不能做不同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壞,直接關系著公司治理風險的評估值,尤其在股東結構比較復雜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帶來的法律風險極可能引發嚴重的后果。應當說公司章程法律風險是一種低概率、高損失的風險。(1)公司組織和活動規則條款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長、

27、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對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具體規定,相應的組織和活動將因無章可循而陷入混亂。看待該法律風險時,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在沒有規定時則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約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這種法律風險只有當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矛盾,要故意尋求決議形成障礙時才會轉化為法律危機,因此屬于比較容易彌補的風險。對于

28、章程進行了規定的,則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夠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同樣具有法律風險。(2)出資條款的法律風險。出資條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條款,由于出資方式眾多,使得章程約定不善產生的法律風險形式也多樣起來,無論是出資方式還是出資時間,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在出資方式上,由于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方式需要進行評估,股東可能會在評估機構的聘任及評估方法的適用性上發生爭議。在出資時間上,由于允許分期出資,因而發生爭議的概率較一次出資方式更高。另外,若股東每次出資并不是按照最終占出資份額的比例進行時,實際繳納出資和約定的出資份額不符,股東按照實際繳納出資比例還是按照約定的出資份額行使股東權利,若缺乏約定容

29、易產生爭議。(3)股東會決議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根據對公司經營影響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舉了若干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但并未也不可能窮盡這些事項。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列入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一旦出現股東爭執,對公司經營影響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4)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對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進行了規定,如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但缺乏更詳細的說明,到底何種程度是經營方針,何種程度是經營計劃在實踐中有時難以說清。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進一步的規定,發生爭議和糾紛的概率就會增加。(5)法定的章程決定事項條款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十

30、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關于上述事項法律僅僅為公司章程規定提供了選擇范圍,并沒有明確做出規定,章程若缺乏相應的規定,則法律風險必然存在。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與解決辦法(一)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原則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是一個系統工程,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1)依法治企原則。既然法律風險不可避免,那么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如何防范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雖然造成企業法律風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

31、從客觀上看,最主要的還在于合同管理把關不嚴、重大決策中法律審核不嚴、協調不當,從根本上說在于企業依法經營觀念淡薄。因此,從戰略選擇來看,防范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關鍵在實行依法治企。防范企業法律風險,必須認真貫徹依法治企的基本方略,不斷提高企業的法治意識。運用法律對企業各項活動進行法律審查、監督與管理,包括建立防范投資風險的出資人的法律監督機制和防范經營風險的所出資企業的內部法律監督機制,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起來,與依法維護所出資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加強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結合起來,做到守法經營,正當獲利,壯大企業,造福社會。(2)預防為主的原則。從過程和結果來看,避免和

32、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無非是“事先防范”和“事后補救”兩種方式。前者是從積極主動的角度出發,預防各種風險和糾紛;后者是在風險或糾紛發生后,妥善處理,減少損失,維護自身利益。大量的經營實踐證明,有效的事先防范,可以為企業節約管理成本,增加效益,提高業績。一個依法治企工作做得好的企業,不僅僅是其“打官司”的能力強,更重要的是其避免糾紛、消除訴訟隱患的能力高和業績好。因此,從企業來說,應該堅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以事后補救法律風險為輔。應立足于事先防范,通過專業法律人員參與經營決策、參加企業管理和承辦具體法律事務,降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因法律問題產生的風險,消除隱患,減少法律糾紛對企業

33、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避免損失的發生。(3)緊貼中心的原則。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根本目的在于為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只有在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的前提下,才能體現出自身的價值,獲得勃勃生機和源源活力。因此,防范企業法律風險要注意處理好與日常生產經營工作的關系,緊緊圍繞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這個目標,貫穿到產供銷的各個環節中去。比如主動為決策提供科學的法律依據,進行決策活動的合法性審查,參與各種制度的建立與合法性審查,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監督與指導、合同的談判、起草、修訂及合同管理隊伍的建設培訓、企業工商登記、商標、專利事務、訴訟與非訴訟事務等。(二)企業法律風險的解

34、決辦法在大范圍、整體性的法律風險視角下,解決法律風險的方法主要有4種:避免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和保留風險。1、回避風險在法律風險識別、分析和衡量工作完成后,若發現法律風險屬于高風險或嚴重風險,繼續原來的行為方式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主動放棄原先承擔的風險或完全拒絕承擔這種風險的行動方案,這就是回避風險。但回避方法解決法律風險有它的一些缺陷,如某些法律風險無法回避,有些法律風險并非完全由企業行為控制因而無法回避,以及在回避風險的同時也意味著放棄收益等。2、降低風險降低風險是指有意識地采取行動防止或減少法律危機的發生及所造成的企業最終損失。其降低風險的途徑主要有3條:通過

35、對影響法律風險損害結果的因素進行控制,以降低法律風險的發生概率或損害程度;在法律風險之外,通過其他積極行為實現對法律風險的控制;通過改變法律風險之間的關聯因素,實現法律風險凈效應的降低。3、轉移風險當發現某項法律風險是企業無法承受的,但又不能避免時,可通過適當的行為將風險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轉移的方式主要有法律途徑轉移方式和保險方式,但風險轉移是有成本的,企業應權衡風險轉移的成本和它可能帶來的損失減少或收益增加。4、接受風險接受風險是指企業在現有的法律風險水平上,不采取任何措施降低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和影響,也不采取其他進一步的措施,由企業自行承擔法律風險的對策。法律風險的特征(一)可認知性法律

36、風險產生于法律對企業行為的評價,法的內容是明確而穩定的,這就給人們進行企業行為預測提供了可能。根據法律可以預先估計企業相互間將怎樣行為及行為的后果等,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因而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可認知性。(二)專業性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法律深入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法律眾多,企業普通員工很難熟悉過多的法律條款,因而他們需要專業人士的幫助。法律的專業性決定了法律風險也具有專業性。(1)法律風險認知能力具有專業性。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風險及法律風險的損害結果的大小,都依賴于對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及法律的實踐經驗。法律風險雖然具有可認知性,但并不是每個人都具有這種認知能力。(2)法律風險解決

37、方案具有專業性。法律風險一旦形成,就需要采用積極的方式予以解決。但法律方案的設計、方案實施步驟的把握,需要有非常強的專業性。(3)法律風險的防范具有專業性。企業運作中的大量法律風險是可以防范的,但這種防范最好是由專業人士來實施,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損失性法律風險幾乎都會給企業造成損失,無論企業經營能從承擔法律風險的行為中獲利多少,一旦法律風險發生實際損害時,這些利益都是微不足道的。法律風險絕大多數為損失性風險,只有極少數法律風險具有法律上的獲利,法律風險的投機性獲利的機會更多體現在法律以外的商業獲利。(四)不可投保性法律風險從法律上講確實屬于純粹風險,即法律風險從法律意義上不

38、存在獲利機會,是承擔法律損失的風險。然而若放在整個利益考慮,則法律風險的純粹風險性將遭到質疑:違反法律的行為在法律上形成法律風險,但是當事人卻可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取不正常的高額利潤;其他法律風險若沒有法律層面的否定性評價,同樣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利益,企業如果與合作伙伴在談判過程中承擔了較重的違約責任,可能在價格上就能得到優惠等。因而法律風險具有投機風險的特性,而投機風險一般是不可保的。此外,企業法律風險還具有必然性、損失的不可估量性及較強的個性特點等,因而也不具有投保性。企業專利法律風險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

39、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專利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08年12月27日新修正的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專利權并非伴隨著發明創造的完成而自動產生。一項發明創造完成后,權利人需要按照專利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向專利局書面申請。經過審查后,方能獲得專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權利人獲得專利權后,任何人實施該專利,均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授權許可并支付專利使用費,否則就構成侵權。在專利權領域的企業法律風險主要有申請不當方面的法律風險和未經許可而使用的法律風險。(一)專利申請策略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對于發明創造的保護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申請專利;另

40、一種是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若申請專利的策略不當,將可能給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失。例如,本應通過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卻不當地進行了專利申請,則存在以下法律風險:由于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要求,專利申請將被駁回,該技術持有人只能依據商業秘密制度進行保護。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需將有關材料公開并公布。這意味著競爭對手可通過公開合法的渠道獲得公司的技術開發情況。一旦專利申請未能成功,企業不僅要付出一定的申請成本,而且該技術的商業秘密保護也面臨威脅。有些發明創造雖然符合專利法的要求,申請后能獲得專利權。但是由于專利保護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止,專利權人也喪失專用權。所以,如果某項發明創造,權利人預計

41、競爭對手無法在短期內研發獲得,企業就不如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此外,一些不具有升級換代的技術,也不適合采用專利進行保護。(二)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撰寫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專利說明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就廣義而言,是指各國工業產權局、專利局及國際(地區)性專利組織出版的各種類型專利說明書的統稱。包括授予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醫藥專利、植物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實用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補充專利或補充發明人證書、補充保護證書、補充實用證書的授權說明書及其相應的申請說明書。就狹義而言,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說明書。專利說明書的主要作用:一是清楚、完整地公開新的發明創造,二是請求或確定法律保護

42、的范圍。專利說明書描述不同,法律確認的保護范圍就不同。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確定國家對某項發明創造劃定保護范圍的文件,一旦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只應當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每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若干個從屬權利要求。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重要性如此顯著,撰寫這些法律文書就應特別謹慎、字斟句酌。否則,由于撰寫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可能使企業的發明創造無法獲得適當的法律保護,一般后果是導致法律對該項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變窄。(三)專利申請后授權前法律風險發明創造從提出專利申請到專利授權有一個過程,存在一段時間差,此時若忽略發明創造的保護同樣將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可

43、能。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發明創造而言,由于專利申請不需經過實質審查,只要經過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就可獲得專利權。因此這兩種專利沒有公布要求,時間差較短,該階段性法律風險持續時間短,法律風險值低,通常企業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即可以在評估中不予考慮。對于發明專利申請,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按照規定需要進行公布。第一階段是自申請日至該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前,由于申請仍處于保密狀態,因而其風險值低。第二階段是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至授權前,由于發明已經公布,他人可能了解有關信息。但是相關技術不能確定為專利技術,因而不具有訴權,即使他人未經其許可使用其發明創造,發明創造者也不能對其起訴。因而此階段的法律風險

44、值較大,企業如果沒有為維護權益做適當的準備,則存在將來獲得專利權后仍無法追究實施者侵權責任的法律風險,避免該法律風險應當以證據固定為主。(四)專利侵權法律風險權利人獲得專利權后,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專利侵權。一方面,專利權人有遭到他人侵權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有專利權人不當使用專利侵犯其他人的專利權利的可能。哪些具體行為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各國專利法的規定基本相同,只是在規定的侵權行為的范圍上略有不同。通常認為,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有4個方面:有被侵犯的有效專利權的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侵權行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行為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企業獲得專利權之后,應在該專業領域內進行侵權產品或者侵

45、權行為的跟蹤,及時發現被侵權的事實,保留相關證據以便及時制止侵權、索賠;企業在實施某項產品生產、投放市場前,應檢索有關專利文獻,了解自己的產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企業商標法律風險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商標是現代經濟的產物,是企業極為重要的無形資產,是企業綜合信息傳遞的媒介。商標作為企業形象識別系統戰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業形象傳遞過程中,是應用最廣泛、出現頻率最高,同時也是最關鍵的元素。企業強大的整體實力、完善的管理機制、優質的產品和

46、服務,都被涵蓋于商標中,通過不斷的刺激和反復刻畫,深深地留在受眾的腦海中。隨著新商標法的施行,商標的申請量日益增加,國內企業和跨國企業之間的商標糾紛越來越多,各種新的糾紛形式層出不窮,同時各企業的商標意識以及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如何正確判定是否構成侵權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一)商標申請戰略及法律風險商標戰略是制定者為了本身的長遠利益和發展,運用商標制度提供的法律保護,在非技術性因素競爭和市場競爭中謀求最大經濟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術性競爭能力優勢的整體性戰略觀念與謀略戰術的集合體。商標申請戰略作為商標戰略的分支,是為了實現商標戰略的整體目標,在商標申請活動中,根據實際需要綜合考慮不同的商

47、標注冊時間、申請類別、商標文字和圖形等因素的影響,確定申請的總體方案。1、注冊商標時間安排及法律風險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需要較長時間,從各國規定來看,短的需要一年左右時間,長的需要幾年時間。不少企業創立品牌時,往往采取先投放市場,根據實際市場效果再決定是否注冊商標。隨著企業品牌知名度的上升,被他人搶注的法律風險日益增強。另外商標注冊周期較長,企業從申請到獲得注冊商標過程中,可能由于商標在社會的實際使用,而被他人仿冒、惡意注冊類似商標等。由于此時企業仍不具有商標專用權,無法禁止他人行為,商標被惡意行為淡化的法律風險顯而易見。2、缺乏防御性商標注冊的法律風險防御商標是指同一商標所有人將其著名商標

48、在各種不同類別商品上分別予以注冊,以防被別人在這些商品上注冊該商標。注冊防御商標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這些商標,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關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注冊與主商標(被防御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起到一定的防御保護作用,由于這種商標具有防御作用,故稱為防御商標。例如,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先后受讓或者自己注冊了“國美電器”、“國美”、“GOME”、“GUOMEI”文字和圖形商標,涉及9個類別。缺乏防御性商標注冊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近似或類似商標被他人搶注的法律風險。因為同一類別的商品中,存在多個近似或類似的商標,將直接導致商標權淡化。雖然法律規定不得注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混滑的

49、商標,但法律規定的混淆比通常理解的類似或近似更為狹窄,這使商標淡化的法律風險客觀存在。相同商標在不同類別被搶注的法律風險。商標法除了對馳名商標實施跨類別保護外,并不對一般商標實施跨類別保護。他人在其他類別注冊相同名稱商標,必然導致企業商標權淡化,影響企業形象,限制企業未來跨行業的發展。另外,商標在不同類別歸屬多個法律主體,該商標則很難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在缺乏防御性商標注冊的法律風險中,該風險比類似或近似商標的法律風險更為嚴重,甚至可能直接導致企業整個品牌戰略的失敗。(二)商標注冊及法律風險商標權,是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商標僅僅作為一種標志并不以注冊為條件,但是如果想讓商標具

50、有專用權等權利,就必須進行注冊。企業在商標注冊領域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使用,可能被訴侵權;或者自己的商標被他人作為字號使用,自身的商標權遭受侵害。防范該類法律風險的方式有以下幾點。(1)不要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2)避免與他人商標中的文字

51、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三)商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1、商標轉讓未一并轉讓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一般情況下,轉讓的商標往往都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其余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并不被轉讓人和受讓人重視。然而,由于這些商標極易混涌或者淡化轉讓的商標,一旦出讓人自行使

52、用或者再將這些商標轉讓給第三方,將給受讓人造成嚴重損害,也會造成市場對涉及的商標的混淆。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上述規定,為防范未一并轉讓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法律風險,企業應審查轉讓商標是否有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如有則應當一并轉讓。2、商標轉讓未辦理備案登記商標轉讓必須依法辦理轉讓備案登記手續。如果自行轉讓商標而未辦理登記,就要按照商標法的有關

53、規定接受行政處罰。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根據上述規定,為防范法律風險,轉讓注冊商標之時,就應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辦理轉讓備案登記手續。3、待轉讓的商標已被設置負擔例如,準備轉讓的商標已經被商標權利人設置了質押、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標主管機關備案登記)、已經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等。上述負擔會嚴重影響到商標的順利轉讓。例如,關于“奧妮”商標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即如此。此案中,廣州立白公司花費巨資受讓取得了“

54、奧妮”商標,但是沒有注意到之前“奧妮”商標權利人已經將該商標獨占許可給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這種許可已經備案。如此,則對于“奧妮”商標究竟應當由誰來使用出現紛爭。其實如果廣州立白公司在受讓“奧妮”商標之前,進行商標查詢,就比較容易發現準備買入的“奧妮”商標是否已設置了負擔,從而為其是否買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價錢買入提供參考。正是由于缺少了上述查詢,所以才導致出現如此大的紛爭。4、其他法律風險有關商標轉讓的其他法律風險包括商標轉讓人因為其他債務糾紛,其商標被申請凍結,或者商標轉讓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前一年內無償或者惡意轉讓其商標的。例如,甲擁有某注冊商標,由于甲欠乙到期債務未還,乙方將甲方訴至法

55、院。經查甲方除了商標沒有其他財產可供清償,于是經乙方請求,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將甲方的商標予以凍結。此后甲方又將該商標轉讓給丙方。很顯然,由于丙方擬受讓的商標已在轉讓行為發生前被凍結,除非該凍結被解除,否則丙方很難獲得該商標權。(四)商標許可使用的法律風險商標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

56、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1、超范圍許可的法律風險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商標注冊的使用范圍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否則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許可方也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2、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故意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志,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

57、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3、未將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法律風險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4、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法律風險被許可商

58、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于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將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五)未進行商標的國際注冊的法律風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為了拓寬國際市場,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在商標注冊的時候,應考慮商標的國際注冊。有些企業在國內默默發展壯大,未在國外申請商標。當某一天企業實力強大、想進入國際市場的時

59、候,卻發現企業的商標已經被他人搶注了。如“狗不理”商標和“王致和”商標被搶注就是典型的案例。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提供的數據顯示,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總共發生了2000多起中國出口商品的商標在海外被搶注的案例,僅商標一項每年造成的無形資產損失就高達10億元,更為重要的是商標被搶注給中國企業的海外發展之路設置了法律上的“禁地”。防范這類法律風險的方式是搶先在自己未來的出口國家或地區申請注冊商標,以使自己的品牌不因別人的搶注而不能進入。具體方式可以根據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通過國家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提交國際注冊申請,這樣就可以一次申請,同時在該公約的成員國中獲得注冊。(六)馳名商標及法律

60、風險馳名商標是指經過有關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由于馳名商標既具有一般商標的區別作用,又有影響范圍廣、被相關消費者和經營者所熟悉,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為了防止和減少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作了特殊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依法認定的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保護,即對注冊的馳名商標不但給予商標專有權的全部司法保護,還給予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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