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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質量技術監督治理專業畢 業 設 計題 目: 論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 制度的完善 專 業: 質量技術監督治理 考 號: 400111171107 考生姓名: 楊陽 指導教師: 張江 哈 爾 濱 理 工 大 學2012 年 2 月 10 日 論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摘 要產品質量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進展水平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標之一。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不斷進展,人們對產品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近些年來,產品質量問題層出不窮,嚴峻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外許多學者對產品質量監管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產品質量監治理論體系,這些理論充分揭示了產品質量監
2、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我國現行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卻存在諸多問題。法律法規缺乏協調性、責任制度設計不合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關鍵詞 產品質量;產品質量監管體制;產品質量認證Talk about the our country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the perfection of legal system AbstractThe product quality is the measure of a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and civilization level one of the impo
3、rtant indexes.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people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quality of the products more and more is also high. But in recent years, the product quality problems emerge in endlessly, serious violations to the consumers legal ri
4、ghts and interests. Many foreign scholars on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problems on the various research, these theory fully reveals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of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However, our countrys current products quality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has some problems. The legis
5、lation is concerned, Legislation system is not science, defect product recall system for lack of legislation.Keywords Product Quality,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The Product Quality Authentication 目 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59088751 摘 要 PAGEREF _Toc259088751 h I HYPERLINK l _Toc2590
6、88752 Abstract PAGEREF _Toc259088752 h II HYPERLINK l _Toc259088753 第1章 緒論 PAGEREF _Toc259088753 h 1 HYPERLINK l _Toc259088754 1.1 研究背景 PAGEREF _Toc259088754 h 1 HYPERLINK l _Toc259088755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PAGEREF _Toc259088755 h 1 HYPERLINK l _Toc259088756 1.2.1 國內研究現狀 PAGEREF _Toc259088756 h 1 HYPERLINK
7、 l _Toc259088757 1.2.2 國外研究現狀 PAGEREF _Toc259088757 h 2 HYPERLINK l _Toc259088758 1.3 研究的目的及意義 PAGEREF _Toc259088758 h 3 HYPERLINK l _Toc259088759 1.3.1研究的目的 PAGEREF _Toc259088759 h 3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0 1.3.2研究的意義 PAGEREF _Toc259088760 h 3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1 第2章 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差不多理論 PAGERE
8、F _Toc259088761 h 4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2 2.1 相關概念的界定 PAGEREF _Toc259088762 h 4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3 2.1.1 產品質量 PAGEREF _Toc259088763 h 4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4 2.1.2 監管 PAGEREF _Toc259088764 h 4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5 2.1.3 產品質量監管 PAGEREF _Toc259088765 h 4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6 2
9、.2 產品質量監管的理論基礎 PAGEREF _Toc259088766 h 5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7 2.2.1 信息不對稱理論 PAGEREF _Toc259088767 h 5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8 2.2.2 外部性理論 PAGEREF _Toc259088768 h 6 HYPERLINK l _Toc259088769 2.2.3 政府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 PAGEREF _Toc259088769 h 8 HYPERLINK l _Toc259088770 2.3 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功能 PAGEREF _Toc2
10、59088770 h 9 HYPERLINK l _Toc259088771 第3章 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 PAGEREF _Toc259088771 h 11 HYPERLINK l _Toc259088772 3.1 產品質量監管立法存在缺陷 PAGEREF _Toc259088772 h 11 HYPERLINK l _Toc259088773 3.1.1 立法體例不科學 PAGEREF _Toc259088773 h 11 HYPERLINK l _Toc259088774 3.1.2 法律法規缺乏協調性 PAGEREF _Toc259088774 h 12 HYPERL
11、INK l _Toc259088775 3.1.3 責任制度設計不合理 PAGEREF _Toc259088775 h 12 HYPERLINK l _Toc259088776 3.1.4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 PAGEREF _Toc259088776 h 13 HYPERLINK l _Toc259088777 3.2 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存在缺陷 PAGEREF _Toc259088777 h 13 HYPERLINK l _Toc259088778 3.2.1 監管主體職責不清 PAGEREF _Toc259088778 h 14 HYPERLINK l _Toc259088779 3
12、.2.2 缺乏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 PAGEREF _Toc259088779 h 15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0 3.3 產品質量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PAGEREF _Toc259088780 h 15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1 3.4 產品質量監管配套制度存在缺陷 PAGEREF _Toc259088781 h 16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2 第4章 完善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對策 PAGEREF _Toc259088782 h 18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3 4.1 經驗借鑒 PAGE
13、REF _Toc259088783 h 18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4 4.1.1 美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 PAGEREF _Toc259088784 h 18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5 4.1.2 歐盟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 PAGEREF _Toc259088785 h 19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6 4.1.3 日本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 PAGEREF _Toc259088786 h 20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7 4.1.4 總結 PAGEREF _Toc259088787 h 21
14、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8 4.2 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PAGEREF _Toc259088788 h 22 HYPERLINK l _Toc259088789 4.2.1 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體系 PAGEREF _Toc259088789 h 22 HYPERLINK l _Toc259088790 4.2.2 我國產品質量監管體制 PAGEREF _Toc259088790 h 24 HYPERLINK l _Toc259088791 4.2.3 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方式 PAGEREF _Toc259088791 h 25 HYPERLINK l
15、_Toc259088792 4.2.4 我國產品質量監管配套制度 PAGEREF _Toc259088792 h 26 HYPERLINK l _Toc259088793 結 論 PAGEREF _Toc259088793 h 28 HYPERLINK l _Toc259088794 致 謝 PAGEREF _Toc259088794 h 30 HYPERLINK l _Toc259088795 參考文獻 PAGEREF _Toc259088795 h 31第1章 緒論1.1 研究背景產品質量問題不僅關系到社會經濟的進展,而且關系到每個消費者的生活質量、人身及財產安全等切身利益,正所謂“百年大
16、計,質量第一”。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統計匯總顯示,2009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案件636799件,其中涉及質量問題的達375226件,占58.9%。就近幾年的總體情況而言,在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的投訴當中,質量問題始終占到大約60%或以上份額。盡管我國差不多頒布了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愛護法、食品安全法、藥品治理法、標準化法等一系列有關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法規及大量的行政規章,對操縱產品質量,提升質量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立法不科學,法律體系缺乏協調性甚至存在漏洞,對各監管部門的職能劃分不夠明確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的缺失,導致治理脫節,大大降低了法律實施的效果。以至于近些年來,產品質量
17、問題層出不窮,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時有發生1。在此背景下,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意論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義,而且對我國現代化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1.2 國內外研究現狀1.2.1 國內研究現狀國內外學者對產品質量監管問題也多有論及,只是大多是從某一方面著手進行探討,而專門對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進行全面研究的文章尚不多見。李洪軍基于信息經濟學的角度對我國假冒偽劣現象的發生機制進行了研究,他認為要緊三個方面的緣故:信息生產和傳播機制不健全;信息搜尋和同意機制不健全;信息的監督、資助和校正機制不健全。李洪軍:體制轉軌時期我國假冒偽劣現象的發生機制,北京社
18、會科學2002年第2期)在對我國現行產品質量監管立法進行評價時,孫波認為,首先,我國產品質量立法性質定位有偏,這種對公法、私法不加區分的大而全的做法,實際上是打算經濟的反映,與當今市場經濟社會不相適應2。因為它沒有區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行為與市場行為之間的關系,沒有解決提高產品質量要緊靠政府管制依舊要緊靠市場競爭機制、靠行政行為依舊靠市場行為的認識問題。其次,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采納綜合模式欠妥,不但容易導致行政執法的偏頗與缺陷,而且與現行中國消費者政策相悖,不利于對消費者權益的愛護。王樹紅認為,目前最要緊的工作確實是要提高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有效性,并就完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有效性的策略進行了研
19、究。上海交通大學朱奕偉的碩士學位論文地點質監部門產品質量規制創新研究通過對市場失靈和政府規制的理論闡釋,對當前地點質監部門在對產品質量規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緣故進行了分析,并依照規制經濟學相關理論對地點質監部門的規制創新進行了探究3。 上述文獻關于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研究都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對本文的寫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1.2.2 國外研究現狀國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管多奉行以市場機制調節為主,學者們也因而大多將研究的焦點集中在如何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以及產品責任如何分配才能更有效率上。丹尼爾史普博認為,借助于市場化配置機制或直接依靠競爭性市場,也許更能實現政策的目標。他強調對產
20、品質量的監管需要在考慮監管機構、消費者與企業之間互動關系的基礎上進行,并認為,假如產品質量和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容易被監督或者防范成本不可預測,則把責任分配給損失的最小成本幸免者的建議就不能成立。(美丹尼爾史普博:管制與市場,余暉等譯,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小賈爾斯伯吉斯等著重將政府監管視為一個整體,側重于研究政府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管是否符合經濟上的成本一一收益原則,即考慮政府對產品質量的監管是否能夠抵補隨之而來的行政成本和可能導致無效率的市場干預。(美小賈爾斯伯吉斯:管制和反壟斷經濟學,馮金華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他們的研究盡管存在無法精確衡量政府監管
21、的收益的瓶頸,但無疑為科學監管提供了一種可能的途徑。1.3 研究的目的及意義1.3.1研究的目的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不斷進展,人們對產品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近些年來,產品質量問題層出不窮,嚴峻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外許多學者對產品質量監管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產品質量監治理論體系,要緊有信息不對稱理論、外部性理論、政府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等,這些理論充分揭示了產品質量監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我國現行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卻存在諸多問題。就立法方面而言,立法體例不科學、法律法規缺乏協調性、責任制度設計不合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1.3.2研究的意義加強對產品質
22、量監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意論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意義,而且對我國現代化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第2章 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差不多理論2.1 相關概念的界定2.1.1 產品質量產品質量既是經濟概念,又是法律概念,它由多種要素組成。依照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所頒布的ISO9000:2000標準的定義,質量即“一組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的程度。這一定義表明,產品質量是一個動態概念,它的內容隨著時刻的推移,經濟、科技的不斷進步而不斷豐富和進展。在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法律法規中,對產品質量較早下定義的首推國務院于 1986年公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該條例規定,產品質量是
23、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現行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沒有下過明確的定義,但從產品質量法相關條款的規定中能夠分析得出,所謂產品質量,是指產品在正常使用的條件下,滿足合理使用要求所必須的適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和環境性等特性的總和4。2.1.2 監管依照研究范疇的不同,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監管要緊研究政府監管;廣義的監管除了涉及政府部門的監管之外,還包括企業的內部治理、行業自律性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監督等。2.1.3 產品質量監管依照以上分析,我們能夠把產品質量監管定義為,政府監管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24、規章的規定,對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的質量實施的一種具有監督性質的治理活動。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能夠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產品質量監管是一種監管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具有行政法律意義,對外能產生行政法律效果,其目的是實現國家行政治理目標。其次,產品質量監管是一種綜合性的行政行為,既包含了行政立法,又包含了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等行為種類。其具體的監管方式要緊有:通過制定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治理的法律規范和其它規范性文件建立質量監管的措施或制度并組織實施;通過指導、檢查等手段敦促、監督廠商履行法定質量義務;通過追究質量違法行為者的行政責任,對其予以教育和懲戒等。第三,產品質量監管是一種法的實施活動
25、,屬執法范疇,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法定性。產品質量監管的主體是法定的有產品質量監督治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托付的組織。(2)內容廣泛性。產品在現代社會的廣泛應用決定了相應的質量監管活動也必定涉及到社會的眾多領域。(3)行為單方面性。產品質量監管行為多數情況下僅以監管主體單方面的決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如監管主體依法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對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等。(4)行為主動性。產品質量監管是監管主體的法定職權,既是其從產品質量層面治理社會秩序的一項權力,又是其所應當承擔和履行的一種職責和義務。因此,監管主體在產品質量監管活動中,一般都積極地履行職責,主動
26、采取多種措施,使有關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規范在社會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貫徹執行。2.2 產品質量監管的理論基礎2.2.1 信息不對稱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信息在相互對應的經濟個體之間呈不均勻、不對稱的分布狀態,即有些人對關于某些情況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的多一些。關于信息不對稱理論的研究肇始于20世紀60、70年代,20世紀90年代以后已成為經濟學研究中的一個極其活躍的領域,不完全信息模型也已成為一種不可或缺的經濟分析工具和經濟研究的邏輯起點5。信息不對稱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最為常見的是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在這種形式中,信息不對稱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前,也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后,分不稱為事
27、前信息不對稱和事后信息不對稱。研究事前信息不對稱的理論稱為逆向選擇,研究事后信息不對稱的理論稱為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會嚴峻阻礙經濟效率,并經常導致市場失靈。微觀經濟學中的重要假定確實是買方與賣方對產品質量擁有對稱的信息。當那個假定條件成立時,優質優價、劣質劣價才成為可能,均衡價格才能在競爭中形成,“看不見的手”才能充分發揮作用。當那個條件被打破時,一方面,交易中的一方為推斷產品質量和發覺相對價格必須付出一定的成本,從而使交易費用大大增加,經濟運行效率隨之下降;另一方面,有些信息由于成本過高實際上是難以獲得的,而基于不完全信息對產品質量以及價格所做出的交易推斷,必定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28、。信息不對稱之因此廣泛存在,據哈耶克認為,一是源于個人的知識和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再加上社會分工,各市場參與者獵取信息和認知信息的能力也是不對稱的;二是由于搜尋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只要市場參與者認為信息搜尋成本高于其預期收益,就可不能發生信息搜尋行為;三是因為存在信息優勢方對信息的壟斷。在市場交易過程中,處于信息優勢的一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對處于劣勢地位的一方形成挾制,以謀求利益的最大化。2.2.2 外部性理論依照遠古的觀點,所謂外部性是指某個人(生產者或消費者)的一項經濟活動給社會上其它成員帶來了好處,而他并沒有因此得到補償;或者講這項經濟活動給社會上其它成員帶來了危害,而他并沒有為此付出代
29、價。也確實是指在市場活動中沒有得到補償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外部性能夠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兩種情況。正外部性也稱為外部效益或外部經濟,指的是對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帶來的未在價格中得到反映的經濟效益。如由于新技術的采納,使得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能夠以較低的價格出售質量較好的產品,消費者就會因此而受到正外部性的阻礙,獲得額外的利益。負外部性也稱為外部成本或外部不經濟,指的是對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帶來的未在價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費用。工業污染對個人及其財產帶來的損害,是關于負外部性的一個典型的例子6。我們假設產品市場上只存在兩類供應者:正規廠商和非正規廠商,而且正規廠商只生產優質產品,非
30、正規廠商只生產劣質產品。那么,產品質量問題中存在的外部性問題要緊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正規廠商對消費者和非正規廠商產生正外部性。正規廠商生產并出售合乎標準的優質產品,關于消費者而言,不僅僅解決了差不多的需求問題,而且還帶來了消費的滿足感和安全感,而傳遞給消費者的附加所得就能夠通過消費者之間的口碑等途徑傳遞給他人,如此正規廠商關于消費者就產生了外部效益。同時,由于正規廠商的產品質量安全可靠,在消費者心目中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當消費者不能準確判不產品質量優劣的時候,就有可能憑借正規廠商留給他們的良好印象而購買了非正規廠商生產的劣質產品,結果就給非正規廠商帶來了收益,如此正規廠商就為非正規廠商帶來
31、了正外部性。除此之外,正規廠商生產優質產品還具有較大的社會效益,如提高了產品安全水平,保障了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軀體健康,增加了社會整體福利等。第二,非正規廠商對消費者和正規廠商產生負外部性。與正規廠商生產高質量的產品相反,非正規廠商生產的劣質產品不僅阻礙了消費者的正常使用,而且還給消費者帶來了心理上的負面阻礙,致使其對所要購買的產品懷有不安全的購買心理,同樣這種感受能夠被傳遞給更多的消費者。消費者憑借著劣質產品在其心目中留下的惡劣印象就會對市場上的產品質量產生懷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阻礙了正規廠商優質產品的銷售。非正規廠商生產的劣質產品不但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降低了正規廠商的經濟效益,而
32、且嚴峻阻礙到市場經濟的健康進展,進一步甚至會阻礙到社會穩定。2.2.3 政府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加爾布雷斯指出,市場機制是有缺陷的,為了彌補這些缺陷,政府的監管是必不可少的心,蒂格利茨也主張政府應當對經濟進行必要的監管,他認為如此不但能夠彌補市場失靈,而且還具有一些市場機制無法相比的優點。1在效率上政府具有比較優勢,能夠節約交易成本。一是組織費用方面,政府是現成的能集合公眾意志的機構,若建立一個新的自愿組織去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將是無用的或成本高昂的;二是在集體行動中廣泛存在著“搭便車”問題,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給職能能解決那個問題;三是政府的干預能夠促進信息的生產。在產品質量信息的供給、披露和傳遞過
33、程中,市場機制導致的交易成本是專門高的,通過政府有效的監管手段和相應的監管措施,能夠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2政府監管具有權威性。政府擁有禁止權,能夠禁止正在發生的有害行為;擁有處罰權,與私人契約的規定相比,政府能夠實施更加嚴厲和有效的處罰。同時,政府監管注重立法及執法。法律的穩定性、明確性和強制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使監管具有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而執法過程中的強制性以及關于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能夠對市場參與者起到懲處與威懾作用。3政府監管有利于公共利益。政府在專門大程度上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政府監管考慮的往往不是單個企業的成本和收益,而是社會總成本和社會總收益。監管的公共利益
34、理論是一種建立在規范分析框架基礎上的理論,以市場失靈理論和福利經濟學為基礎。該理論隱含了三個前提:第一,市場的自行運轉機制存在嚴峻缺陷。西方傳統經濟學認為,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是無所不能的市場,只要滿足這一條件,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就能夠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然而由于信息不對稱、外部性、公共物品的存在,市場失靈不可幸免,必定會導致無效率與不公平。第二,政府監管是無成本的、慈善的反應。至于講政府監管的成本,如搜尋監管對象的信息、提供專職治理人員的薪酬、購置監管必備的工具等,在此都不予計算。而實際上,僅就信息而言,它本質上也是一種商品,信息的獵取同樣需要成本瞳引。第三,政府是全能的,是有效
35、率的組織。在此三個前提之中,政府一方面被視為“理性人”,即政府擁有關于所有監管對象的完備信息以及精確的計算力量;一方面被視為“慈善人”,即政府本身無欲無求,由一群單純以利他為目的的人士組成,不存在任何私心雜念。但事實上,政府為克服市場失靈而采取的監管行為,并沒有消除也不可能消除政府監管行為本身的失靈或缺陷。正如薩繆爾森所言,當國家行為不能改善經論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濟效率或當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給不恰當的人時,政府失靈就產生了??梢?,政府失靈是政府在力圖彌補市場失靈過程中的伴生現象。導致政府失靈的因素有專門多,如信息失靈、機制失靈、監管成本問題及尋租行為等,這些問題必須在政府監管過程中加
36、以注意。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因為這些問題的存在就否認政府監管的必要性。事實上,這些問題在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中就可能加以解決或得以緩解。2.3 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功能任何制度的設計差不多上為了實現其特定的目的,達到它的“有用性”。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功能體現了產品質量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的意義和價值。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功能能夠從兩個層次予以表述:其一,產品質量監管通過特定監管主體行使監管權力、履行監管職責而對被監管者(要緊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發生威懾力和阻礙力。其二,通過有目的和有意識的監管活動,產品質量監管行為在全社會造成相應的阻礙,帶來相應的效果。在第一層意義上,產
37、品質量監管的作用較為狹窄,是對被監管者的行為直接產生的阻礙;在第二層意義上,產品質量監管的作用較為廣泛,泛指及于社會的力量,是為達到對產品質量操縱之目的,確保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企業其它人員遵守產品質量法規、制度和秩序的體系或機制。 第3章 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3.1 產品質量監管立法存在缺陷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一直比較重視產品質量的立法工作,但由于建國初期,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打算經濟體制,沒有將產品質量工作擺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差不多上沒有用法律手段去調整產品質量關系。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產品質量工作有了專門大的進展,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如由全國人大
38、常委會于1993年頒布并于2000年作了重大修改的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以及涉及到具體行業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藥品治理法等。另外,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愛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中也有許多涉及到產品質量監管的條文。這些法律從不同角度規定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市場準入條件、必須保證的產品質量性能以及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后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消費者維護權益和政府進行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毋庸諱言,我國的產品質量監管立法仍然存在專門多不完善之處7。3.1.1 立法體例不科學我國產品質量法的這一立法模式是在打算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帶有濃厚的打算經濟體制特色,它與我國現代市場
39、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管是對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監管,依舊對消費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遭受損害的賠償都要緊由市場機制來決定。因此,盡管在制定以來的10多年中產品質量法對提升我國的產品質量水平功不可沒,但面對市場經濟社會出現的許多新問題卻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口引。3.1.2 法律法規缺乏協調性我國有關產品質量監管的規定差不多上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既有以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差不多法表現出來的,又有以國務院職能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表現出來的,還有以地點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點性法規和地點政府制定的地點性規章甚至以政策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轉型期,市場機制還專門不健
40、全,因此專門多立法都帶有時期性特征,一般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再加上專門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沒有及時的修改、廢除,導致的后果是這些法律、法規之間往往缺乏一定的協調性,甚至相互沖突。如標準化法、計量法等制定了已近20年,專門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加之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專門多早期制定的規章制度需要作相應的修改與完善。此外,由于立法權限不明,存在較多的部門利益之爭和地區利益之爭,相關部門爭著立法,致使各監管主體在實行依法監管時往往會造成政出多門、標準不一,以致出現此地認定“合法”而在彼地被認定“違法”的現象。這一方面大大加重了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負擔,另一方面也使監管的效率大大降低8。3.1.
41、3 責任制度設計不合理產品質量監管能否起到抑制質量違法行為的效果,重要的保障條件是對不法廠商的懲處是否合理有效。產品質量法對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的規定盡管專門詳細,但多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措施。比如,第五章罰則部分用相當多的條文規定了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的處罰,其中以罰款、沒收為主的條文占多數。立法上這種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處罰但又未罰當其罰的規定,在實踐中產生了專門多問題。由于我國現行條件下,行政罰款多與部門利益相關,因而導致在產品質量監管過程中“重罰款”、“輕監管”、“重罰輕刑”、“以罰代刑”的現象比較普遍。更有甚者,將收取行政罰款作為單位“創收”的一種手段,預定罰款指標,收取罰款后便對
42、違法違規行為聽之任之。又由于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生產銷售質量有問題產品的罰款比例是已查處部分貨值金額的三倍以下,消費者權益愛護法最高也只規定了雙倍賠償,處罰力度不夠,因而對一些嚴峻違法行為往往可不能收到中意的效果。因為現時期不法廠商被查處的概率并不是專門高,往往是制假售劣十次才有可能受到一次處罰,違法成本小于違法收益致使不法廠商從事違法行為的經濟基礎始終未能動搖。3.1.4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所謂缺陷產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各國依據產品的生產及制造過程,一般將產品缺陷分為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缺陷和進展缺陷。由于缺陷產品往往是成批量的,當這些產品投放市場以后,將對
43、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假如不加以干預,其危害將是廣泛而無法操縱的。因此,美國在世界上領先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隨后其它西方國家也紛紛效仿。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關于強化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嚴格意義上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呤引。3.2 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存在缺陷我國產品質量監管實行的是“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治理”的體制,地點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實行的是垂直治理體制。我國產品質量法第8條第1、2款分不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治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的地點產品質量監
44、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在監管實踐中遵循分段治理的原則,即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9。我國產品質量法之因此確立這種監管體制是有深刻緣故的,因為我國產品質量法制定于1993年,盡管當時我國已提出進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然而整個社會還處于從打算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過程中,打算經濟的阻礙還相當大,在如此的背景下制定出來的法律不可能不帶有打算經濟的烙印。盡管我國產品質量法于2000年作了部分修訂,但對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卻未作任何改動,把這種監管體制簡單地移植到市場經濟中
45、顯然是不合適宜的。我國現行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及其運行存在的缺陷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3.2.1 監管主體職責不清依產品質量法第8條的規定,在我國依法享有產品質量監管權的主體既有專門從事產品質量監管的機構一一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又有人民政府的其它有關部門,如工商行政治理局、食品藥品監督治理局等;既有國家級的監管機構,又有地點級的監管機構。這一“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治理”的監管體制表面上看來能夠形成一個嚴密的產品質量監管網絡,立法者之因此作出如此設計,其內心也是希望對產品質量監管能夠做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然而立法規定如此眾多的監管機構,不僅容易造成監管主體多元化從而導致監管力量的分散,而
46、且容易造成各監管主體之間職能交叉、權責模糊,極易形成監管漏洞,阻礙監管的效率。盡管有些監管機構作了一些調整,從而能部分地解決上述問題,如省以下的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垂直治理,然而同級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之間、非同級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之間、上下一級監管機構之間的權責如何劃分,如何對產品質量實施有效的監管,產品質量法是語焉不詳的。為了有效地解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和國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在對產品質量監管上的權責不清問題,國務院辦公廳于2001年專門發文(國辦發200157號)規定,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由國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門負責10。因此,國務院辦公廳的上
47、述檔非但沒有明晰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之進一步模糊化,進一步強化了我國產品質量監管的現行體制。3.2.2 缺乏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政府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管是需要付出巨大的運行成本的,政府在某種程度上是經濟人,也是有限理性的,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制定、運行相關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時,也會考慮成本與收益,它可能會為了政府或部門利益而忽視甚至直接損害個體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由于政府機構組織龐大,假如缺乏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政府官員就有可能在理性經濟人本性的支配下,將政府權力異化,出現權力設租、尋租現象。然而,我國產品質量法在確立現行產品質量監管體制時,由于種種緣故,卻并未設立相應
48、的監督、約束和激勵機制,對質量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也未予以明確。此外,盡管我國在2004年開始實施了行政許可法,但至今也仍未建立起有效的行政執法監督制約機制。權力制約機制的缺失,導致在產品質量監管過程中產生一系列的問題。3.3 產品質量監管方式存在缺陷我國產品質量監管的方式要緊包括:產品質量標準制度、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度等,這些制度看似完善,實則存在著許多問題。產品質量標準制度方面存在的要緊問題有:(1)標準老化。我國現行的產品質量標準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制訂的,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標準應五年修訂一次,但這些標準大多并未進行過修訂,其指針與現實的產品質量嚴峻
49、脫離。(2)標準體系問題嚴峻。我國標準按照制定主體不同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點標準、企業標準四類。按規定,上一級標準頒布后,下一級標準自行作廢。但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行業實行分部門治理,導致一些部門治理的企業一直在沿用本行業標準組織生產,并未執行國家標準,如此便經常出現同一產品執行標準不一的問題。(3)推舉性標準執行困難。我國的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舉性標準兩種,強制性標準要緊在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等重點領域強制實施,而推舉性標準則是鼓舞企業自愿執行。由于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機制不完善,一些企業經常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不在生產設備、技術水準等方面遵守推舉性標準,而是以假冒、欺騙等方式獵取同等的宣
50、傳效果。比如近些年來隨著“綠色食品”標識、“質量安全”標識的推廣,大概一夜之間所有的產品上都貼上了如此的標識,使得這些本應作為區分產品質量優劣的舉措變得毫無意義,優劣產品摻雜在一起的混同狀態依舊沒有得到改善。3.4 產品質量監管配套制度存在缺陷信息傳遞機制健全與否關于產品質量監管具有重要意義,產品質量監管的作用就在用通過監管來進行“信號”發送,改變廠商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局面。順暢的信息傳遞一方面能夠彌補消費者與廠商之間關于產品質量的信息差距,為消費者提供購物指南,鼓舞消費者選擇正規廠商生產的優質產品;另一方面能夠為監管部門的執法提供線索,提高劣質產品的發覺概率,也能有效防止制假售劣者在
51、各地區之間進行“游擊戰”,有力遏制假冒偽劣產品的盛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8。但我國現時期在產品質量的信息傳遞方面存在嚴峻問題,具體表現在:(1)消費者缺少了解產品質量信息的有效管道。我國現時期關于產品質量信息披露的方式專門多,包括各級質監部門的檢查公告、對產品加貼質量認證標識、媒體報導等。但現存的信息披露方式相關于眾多的假冒偽劣產品及其經營廠商而言明顯不足,同時這些不足以大量披露產品質量問題的信息傳遞管道多數集中在各級質檢機構的官方網站、中央級權威媒體等主流刊物上。這些管道一般來講趣味性不強,且不為大眾所熟知,質量信息傳遞明顯存在有效性不足的問題。而在一般消費者更多關注的地點電視臺、家庭訂閱的
52、地點性報紙中,不合格產品的信息披露較少,更多的是對各種產品的廣告宣傳,其中明顯違反廣告法的虛假廣告隨處可見。(2)質量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傳遞不暢。在以社會化大生產為基礎的現代市場經濟中,質量監管機構要全部占有和準確處理所有的產品質量信息是不可能的,即便獲得了廠商的質量違法行為信息,也往往由于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傳遞的隨意性強、協調性差,以及信息的真實性差等緣故而導致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傳遞不暢和信息時效性不足等問題。第4章 完善我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的對策4.1 經驗借鑒4.1.1 美國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美國比較典型的質量監管制度要緊有以下幾種:1認證認可與強制檢驗制度。美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專門發
53、達,其要緊任務是為國內外供貨商、制造商開展產品認證,并成為重要的政府質量監督執法的技術保障機構。美國政府為了滿足對產品質量認證認可的需要,在一些重要都市設立檢測辦事處和認可實驗室,從事實驗室認可治理和產品檢驗工作。美國法律對認證活動中各方承擔的責任有明確的規定。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生產企業承擔要緊責任,認證機構若有錯誤的,則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編造虛假認證結論的處罰也是特不嚴厲的,在經濟賠償的同時可能被取消從業資格。另外,美國政府還采取對產品進行強制檢驗或審查評定的市場準入制度。如美國聯邦政府產品和服務認證打算規定,某些類不產品未經安全性檢測合格并得到有關機構許可,不得進入
54、美國市場。2產品分類監管制度。美國政府依照產品可能對消費者帶來危險程度的不同,采取產品分類監管制度。不同類不的產品其監督治理方式不同,投入的財力和人力也各不相同。對危險性大的產品的生產、貯存和運輸全過程實行監控;對一般性消費品,只對其涉及消費者健康、安全和環保的技術指標實行監督;對玩具、服裝、家用電器、家具等存在對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產生實質性危害的日用品,則進行重點監控;對食品、藥品、化妝品、特種設備等特定產品實施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監管措施。3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美國是世界上最早誕生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國家,也是實際運用缺陷產品召回措施最頻繁的國家。一旦相關職能部門的評估工作最終認定產品
55、存在能夠引發嚴峻危害的缺陷,企業應立即著手制定召回打算,并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銷售或進口,通知零售商從貨柜撤下該產品?,F今美國所實行的是嚴格責任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使得產品從研發、生產到銷售的任一環節只要被發覺存在缺陷,任何廠商都逃脫不了責任。4激勵制度。美國政府為提高產品質量采取的激勵方式要緊有,設立國家質量獎、資助小企業同意質量治理咨詢服務等。美國國家質量獎標準在提高組織的業績,改進組織整體效率,促進美國所有組織相互交流并分享最佳經營治理實踐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4.1.2 歐盟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歐盟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重視對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環境愛護及有
56、關公共利益類產品的監控。政府原則上只監管上述產品的質量安全,對一些不涉及安全的產品的質量由市場去調節,在公布市場抽查結果時只公布安全指標是否合格,對其他各種性能指針不推斷其合格與否,但公布數據并分析該產品的檔次和水平。2實行政府立法分類治理。在每類產品指令中,規定不同品種產品的相應質量安全符合性評估程序,從而保證了安全類產品都處于受控狀態。3嚴格的市場準入措施。在歐盟,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任何產品在投放市場之前都必須加貼標志,而不論該產品是歐盟以外的國家依舊歐盟成員國生產的,這是歐盟法律對相關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CE是法語“Coformit6Europ”(歐洲合格認證)的簡稱,也稱歐盟安全
57、認證標志。該標志是歐盟實施的產品市場準入的重要措施之一,被歐委會形象地稱為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護照。歐盟關于加貼CE標志的產品特不慎重,加貼前要遵循新方法指令中規定的程序進行合格評定,加貼后要得到市場監督機構的不斷跟蹤。4建立了一套反應迅速的快速信息通報系統。歐盟各國在市場監管中一經發覺質量安全方面的問題,迅速通報歐盟,歐盟經核實后,迅速通報各國采取一致的措施。但歐盟各國市場執法機構對一些質量一貫好的企業及規模較大的企業的質量問題的處理和曝光特不慎重,通常都須反復核實,并給出一個月的時刻調查。4.1.3 日本產品質量監管法律制度日本比較典型的質量監管制度要緊有以下幾種:1重點進出口商品強制性檢驗
58、。依照出口檢驗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日本政府有關部門依照需要,規定了若干必須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間檢驗機構檢驗的商品種類,亦稱法定檢驗商品種類。凡被列為法定檢驗范圍的商品,有關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檢驗機構申報檢驗,經這些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發給檢驗合格證書,并對商品加貼BESST標志,經海關審核驗證后予以通關放行。2監督治理民間檢驗機構。日本政府十分重視組織和利用社會檢驗力量,日本國內的一些民間檢驗機構由政府主管當局依照出口檢驗法的規定批準營業代表政府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承擔“法定檢驗”任務。為了保證檢驗工作的公正準確,這些民間機構在政府的嚴格操縱下工作。日本政府對民間檢驗機構的檢
59、驗技術水準、檢驗設備手段、檢驗范圍和能力以及組織結構進行考核認證,對所指定的民間檢驗機構的檢驗業務和檢驗結果進行監督治理,不定期進行抽查,對指定檢驗機構的領導人實行任命。3完備的產品表示制度。日本消費者愛護差不多法第10條規定:“為了幸免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商品和服務時做出錯誤的選擇,國家應對商品和勞務制定出有關質量及其它方面的完備的表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虛偽或夸大的表示等的必要措施?!边@種“完備的表示制度所涵蓋的范圍專門廣,包括有關家庭用品質量標識法律制度、有關農林物資標準化及質量表示法律制度、商標法律制度、廣告法律制度等。完備的產品表示制度的建立,是保證消費者實現選擇權的重要條件。4.1.4
60、總結美國、歐盟和日本的產品質量監管經驗能夠概括為以下幾點:1建立有完備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體系。從對美國、歐盟和日本的產品質量監管體系的考察中可看出,它們都有十分完善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體系,制定了特不具體而有效的標準和監管程序,為政府進行產品質量監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公正的執法尺度。另外,這些國家和地區對任何產品的監管差不多上以優先制定該類產品的技術規程及標準為前提,以此為準繩去實施監管,關于完善產品質量監管體系和市場準入制度,提升產品質量監管效果都具有專門強的促進作用。2建立了分工明確的產品質量監管體制。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充分講明,健全、完善的產品質量監管體制是政府產品質量監管職能發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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