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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8篇)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8篇)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宅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宅: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宅,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

2、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填寫。) 第六條 公司轉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

3、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削減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削減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

4、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宅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于200X

5、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章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酬勞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

6、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納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

7、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酬勞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

8、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酬勞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

9、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

10、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訂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

11、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根據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

12、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頭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

13、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掌握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14、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相關知識 股東資格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東,公司法并沒有特殊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

15、和外商獨資企業被排解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解在外,主要是出于維護交易平安、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假如允許非法人企業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假如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

16、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宅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宅: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 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執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X萬元,股東按期

17、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宅、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七條 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 證件號碼 繳納出資期限 認繳注冊資本金額(萬元) 出資方式 (一般自章程簽訂20年) 貨幣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貨幣 合 計 (一)股東

18、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根據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躲躲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章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酬勞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

19、的監事,決定監事的酬勞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

20、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

21、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酬勞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

22、酬勞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殊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 公司可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

23、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訂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

24、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殊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

25、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根據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26、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宅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宅: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27、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削減注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削減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

28、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獵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5)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宅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章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29、: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酬勞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酬勞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

30、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酬勞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酬勞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

31、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

32、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訂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

33、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4、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4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條原為:_。 現

35、修改為:_。 二、第_條原為:_。 現修改為: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年_月_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宅 第一條 公司名稱:_ 第二條 公司住宅: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 身份證號: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 萬元,于_年_月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方法、職權、儀事規章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

36、監事,決定監事的酬勞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

37、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削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酬勞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詳細規

38、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準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訂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

39、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獵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

40、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

41、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

42、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

43、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宅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宅: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宅,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44、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詳細填寫。) 第六條 公司轉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

45、,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削減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削減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46、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宅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

47、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章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

48、事的酬勞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納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

49、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削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50、司經理及其酬勞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酬勞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

51、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

52、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訂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

53、連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根據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

54、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頭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

55、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

56、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掌握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 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

57、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宅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宅: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公司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轉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 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

58、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注: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

59、擔保的數額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章 第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實行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酬勞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削

60、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詳細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 為執行董事(注:也可是經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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