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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2 -Page- 2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為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閩政辦201381號)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及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和評價標準,對建筑施工企業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2、建設活動的市場經營和現場管理情況的量化評分。本辦法所稱的評價實施單位,是指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質量安全監督等機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是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發布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探索獨立的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項目監管權限和評價標準,明確相應的機構作為評價實施單位,開展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
3、價工作,配合省住建廳建立健全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應的機構作為評價實施單位,具體負責本轄區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評價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實施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及時更新記錄建筑施工企業的信用信息,注重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網址:)是全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運行平臺,與工程項目建設監管、資質資格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第二章 信用評價內容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由企業通常行為評價和項目實施行為評價兩部分組成,分別占總權重
4、的40%和60%。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由企業合同履約行為和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兩部分評價組成,分別占總權重的20%和40%。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一定時段內的合同額、納稅、獎勵、處罰和違法犯罪等信息的量化評分。 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一定周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備案、農民工權益保障、工程價款結算、施工進度等履約情況的量化評分。 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一定周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期間的現場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情況的量化評分。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
5、的具體內容和時段、周期等在各評價標準中明確。 企業通常行為評價采取加減累積分制計算,項目實施行為評價采取動態平均分制計算。加減累積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筑施工企業一定時段內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所有分值的加減累計。動態平均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筑施工企業在一定周期內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某類的項目實施行為評價分值的算術平均。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按各類行為評價權重每日動態計算。建筑施工企業各類行為評價分按實際分數計算,低于0分的,按0分計算。 建筑施工企業初次評價前的各類行為評價暫定分值,以前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企業各類行為評價的日平均分值確定,直至該類行為評價開始評價為止。建筑施工企業參與
6、評價后,尚未承接工程項目的,企業合同履約行為、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按照本條第一款確定評價暫定分值,直至該類行為評價開始評價為止。建筑施工企業參與評價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項目在某一時段內按規定結束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的,在評價結束一年內,延續使用該企業的企業合同履約行為、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超過一年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確定評價暫定分值,直至該類行為評價重新開始評價為止。第三章 企業通常行為的信息采集和評價企業通常行為信息由建設管理相關監督系統自動采集、企業自行申報、司法機關以及住建、稅務、統計等監督部門提供信息相結合的方式獲取。建立健全監督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充分應用“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
7、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實現部門之間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新設立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資質審批后、省外企業完成入閩備案登記后,應當參與企業通常行為的信息采集和評價。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合同額,由工程項目建設監管信息系統(福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網址:)中的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子系統自動采集,并實時進入評價系統生效。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額,由省國稅部門、地稅部門統一提供,并由省住建廳委托的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造價站”)負責在每年第一季度錄入評價系統生效。省級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按照“誰作出、誰采集”的原則,將行政處罰及相關不良信息納入評價系統公示。省級及以下的其他
8、監督部門在監督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健全前,應當將行政處罰及相關不良信息抄送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并納入評價系統公示。建筑施工企業的獎勵信息,由建筑施工企業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和獲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及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主動申報(省外建筑施工企業向企業備案所在地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申報;在閩設立多個分支機構的,由企業確定的總負責分支機構申報)。建筑施工企業應申報的獎勵信息未申報的,不予評價。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的違法犯罪信息、省級以上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及相關不良
9、信息,建筑施工企業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和處罰文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向省造價站主動申報。對建筑施工企業按時申報的,按評價標準的扣分值減半執行;對不按時申報的,由省住建廳責令整改,按評價標準扣分;對拒不整改的,按評價標準的扣分值加倍執行。第四章 項目實施行為的信息采集和評價項目實施行為信息主要由評價實施單位通過現場采集方式獲取。企業合同履約行為的部分信息,由評價實施單位通過查閱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子系統的備案施工合同文件及備案信息獲取。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自實際開工之日起,評價實施單位應當指派評價人員對其項目實施行為進行評價。評價內容包
10、括企業合同履約行為和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實施單位應當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對所負責評價的項目實施行為依照評價標準實施評價,且原則上每個項目每季度評價一次。項目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出現質量安全隱患被責令停工整改,或者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原因發生群訪集訪事件導致停工的,評價實施單位應當立即按評價標準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改期間延續扣分,不受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間限制。按合同約定實施停工,且停工時間超過一個評價周期,需停止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統一向質量評價實施單位書面申請,經質量評價實施單位審查同意報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管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停止項
11、目實施行為評價。項目復工后,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質量評價實施單位書面報告,評價實施單位恢復該項目的項目實施行為評價工作。工程項目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施工圖紙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備投產(試投產)或使用條件,并召開驗收準備會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統一向質量評價實施單位提出終止評價的書面申請,經質量評價實施單位核實后終止該項目的項目實施行為評價。評價實施單位同意終止或停止項目實施行為評價前,如有可評價內容的,應當組織實施一次項目實施行為評價,不受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間限制。評價實施單位進行項目實施行為評價時,評價人員應當不少于兩人,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項目實
12、施行為評價過程中,在影響評價的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評價人員應當留存影像資料。建設(或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協助、配合開展評價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詢問,不得干擾阻撓。評價人員實施項目實施行為評價時,應當當場鎖定不誠信行為事實,交由建設(或代建)、施工、監理單位相關項目負責人代表本單位當場簽字確認。相關項目負責人不在場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建設(或代建)、施工、監理單位不認可評價結果的,應當在評價表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按本辦法第六章相關規定處理。施工單位拒絕在評價表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
13、由評價人員將此情況記錄在評價表上,并由建設(或代建)、監理單位見證簽字,該次評價結果視為有效。施工單位和在場的建設(或代建)、監理單位均拒絕在評價表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由評價人員將此情況記錄在評價表上,該次評價結果視為有效。第五章 信息審核和管理企業自行申報的司法機關依法認定的違法犯罪信息、省級以上監督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及相關不良信息,由省造價站在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送省住建廳核實。省住建廳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核實意見,省造價站在收到書面核實意見當日內,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并納入評價系統公示。需企業自行申報的其他通常行為信息,由受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在受理之日起
14、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審核,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并納入評價系統公示。項目實施行為信息自采集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評價人員將項目實施行為評價錄入系統或上交審查。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后提交本單位負責人審核。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納入評價系統公示;對于審核不通過的,應當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后納入評價系統公示。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應當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公示和發布,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寫明異議受理部門。公示無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按本辦法第六章相
15、關規定處理,自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記載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評價實施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省住建廳委托的省建設信息中心應當每日定時對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進行備份,每季度對備份數據進行一次恢復測試,并做好記錄。省住建廳不定期組織對評價系統進行復查核驗,保證系統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評價。第六章 異議處理省、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對外公布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異議受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并建立健全
16、處理機制。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異議由評價實施單位負責處理的,原評價人員應當回避。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異議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有效的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企業通常行為評價的異議處理,以有關法定機關出具的有效文件為依據。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的異議處理,以留存的評價紙質資料、影像資料和現場事實為依據。對公示期內的企業通常行為評價異議的,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當日內將異議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意見,并在作出處理意見的次日內在評價系統
17、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建設(或代建)、施工、監理單位等在場當事人對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當場提出異議的,評價人員應當在評價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將評價表及相關材料移送異議受理部門,異議受理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內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并公示,同時將核查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對公示期內的項目實施行為評價有異議的,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當日內,將異議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處理的異議,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受理單位處理。異議受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示期內的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異議作出處理意見,并
18、在作出處理意見的次日內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異議人對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異議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管機構(評價實施單位為省級的,應當向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下同)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期間原評價結果有效。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管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并在作出的復核決定的次日內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并書面告知異議人。復核決定為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的最終決定。生效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
19、合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效力。第七章 評價運用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應在建筑業企業庫、人員庫和項目庫中同步聯動記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在全省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投標評分中可占1020%,具體辦法由省住建廳另行制定。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中采用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作為評分內容的,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納入招投標評分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分,應為招標項目開標之日的前一季度該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日平均分值,并以省住建廳在每季度后首月第一個工作日通過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發布的評價數據為準。在每季度后首月第一個工作日若因系
20、統故障原因尚未發布新的評價數據,應當延續使用原有的評價數據。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按聯合體中最低評價認定。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應與企業資質資格動態監管、評優評先、政策扶持等相結合,具體辦法由省住建廳另行制定。第八章 監督管理建筑施工企業在資質申報、信用綜合評價、工程招標投標等活動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機構應當按評價標準予以評價。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重要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健全監管措施,有效制約權力運行,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評價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
21、保存記載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丟失、損壞、銷毀。評價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信訪的,應當予以核實處理。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建立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第三方監督機制,在開展項目實施行為評價時,主動邀請與評價項目沒有利害關系的建設、施工、設計單位等第三方參與現場評價。實施項目實施行為第三方監督機制的評價項目,應當不少于本轄區內所有評價項目數量的5%。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層級監督檢查,對發現應予以評價而未評價情形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進
22、行評價;對發現已評價結果存在問題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重新評價,不受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間限制;對不按規定程序評價、不按規定時限評價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限期改正。省住建廳應當建立評價質量通報制度,對評價實施單位的評價質量予以定期通報;對評價實施單位存在較多問題的,除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外,由省住建廳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各設區市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情況,納入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業管理年度目標考核內容。第九章 附 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合同備案和履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福建建設
23、工程質量安全網實時記錄、動態發布。需在其他媒介上發布的,內容應相同。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結構2企業通常行為信息采集審核流程圖3項目實施行為現場采集信息審核流程圖4公示期內異議處理流程圖5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申報表6建筑施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申報通知書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結構一、評標分值組成1、現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辦法:經濟標、商務標、技術標所占比重100%2、應用信用綜合評價的評標辦法:(1)經濟標、商務標、技術標所占比重8090%(2)信用綜合評價所占比重1020
24、%二、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權重表1.企業通常行為評價(40%)1.1合同額信息1.2納稅信息1.3獎勵信息1.4不良信息2項目實施行為評價(60%)2.1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20%)2.2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40%)附件2 企業通常行為信息采集審核流程圖企業超出規定時限申報企業按責令要求申報企業超經責令仍不申報無異議企業按規定主動申報有異議未申報企業違法犯罪信息、省級以上監督部門認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不良信息公示(5個工作日)依照規定程序核查后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不予評價按相關規定進行核查處理評價生效施工合同額、納稅信息備注:存在提供虛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機構按評價
25、標準予以扣分。經抄送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后,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按評價標準實施由依法作出認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企業主動申報的信息施工合同額實時進入評價系統生效;納稅額由稅務部門統一提供,并由省造價站錄入評價系統生效。依照規定程序核查無誤后按評價標準的扣分值減半執行依照規定程序核查無誤后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按評價標準予以評價按評價標準的扣分值加倍執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受理(省外施工企業向企業備案所在地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造價管理機構申報)省級及以下的其他監督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及相關不良信息省級及以下
26、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及相關不良信息各類獎勵信息附件3 項目實施行為現場采集信息審核流程圖 按有關異議處理規定進行核查處理檢查評價表紙質件與網上錄入是否相符建設(或代建)、施工、監理單位相關項目負責人應當場在評價表上簽字確認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評價人員將項目實施行為評價錄入系統或上交審查(采集結束后的1個工作日內)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審查(1個工作日)審查不通過,重新確認公示(5個工作日)審查畸高、畸低評分項目,并決定是否抽查審查本區域、本輪評分程序是否合規1、發現已評價結果存在問題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重新評價2、對應予以評價而未評價情形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
27、進行評價評價生效評價人員在評價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將材料移送異議受理部門,異議受理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內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并公示審查不通過,重新派人核查評價人員將此情況記錄在評價表上,該次評價結論視為有效各方拒絕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施工單位拒絕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評價人員將此情況記錄在評價表上,并由建設、監理單位見證簽字,該次評價結論視為有效各方簽字認可本次評價各方簽字,但不認可本次評價,視同當場提出異議無異議審查通過審核通過有異議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審核(2個工作日)檢查評價表紙質件簽名手續是否完善未簽名的,是否采集相關證據佐證,證據是否充分評價實施單位指派至少2名評價人員進行評價,并當場如實填寫評價表附件4 公示期間異議處理流程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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