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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 付曉彬2014年1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培訓培訓內容 適用范圍1 稅基類政策1 減免稅政策2 熱點問題3Click to add Title3 匯算清繳注意事項第一部分 稅基類政策1.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 2. 混合性投資業務所得稅處理3.企業維簡費支出所得稅處理4.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40號公告、2013年11號公告政策性搬遷范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主導下,包括:(一)國防和外交(二)能源、交通、水利等(三)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四)保障

2、性安居工程建設(五)舊城區改建(六)其他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總局2012年40號公告的處理要點1、搬遷收入、支出、資產、所得單獨核算。2、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支出,可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3、企業發生購置資產的支出不能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4、搬遷完成年度:5年內;滿5年的當年。 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已經完成搬遷: (1)搬遷規劃已基本完成;(2)當年生產經營收入占規劃搬遷前年度生產經營收入50%以上5、搬遷所得計入完成年度應納稅所得額。6、搬遷損失 可自選:一次性扣除或分3年均勻扣除。 2012年10月

3、1日起執行。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2013年第1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

4、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政策銜接12年10月1日前跨12年10月1日12年10月1日后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可計算折舊或攤銷扣除。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數,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扣除。購置各類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減除。可計算折舊或攤銷扣除。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政策性搬遷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哪些材料?何時報送?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4號公告(一)備案報送時間及報送資料企業應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

5、5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備案表并附送以下資料:1、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2、搬遷重置總體規劃;3、拆遷補償協議;4、資產處置計劃;5、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逾期未報的,除特殊原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外,按非政策性搬遷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的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二)申報管理要求 1、在搬遷開始年度至搬遷完成年度(以下簡稱搬遷期間),企業應于每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收入與支出情況報告表2、企業在搬遷期間為重建或恢復生產而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應填報在收入支出情況表3、搬遷完成年度,企業隨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

6、算損益表 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總局2013年第41號公告)股權性投資投資方:股息、紅利,符合條件免稅。被投資方:股息、紅利稅后支付。投資債權性投資投資方:利息收入,征稅。被投資方:利息支出,稅前有條件扣除。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股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核心是將符合規定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作為債權投資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按公告執行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應同時具備五個條件: 1.約定收益 2. 約定償還或贖回3. 無實質控制無凈資產所有權4.無實質控制無選舉被選舉權5.無實質控制不參與經營活動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1、被

7、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 投資企業應當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計算確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34號)規定的限定利率,在當期進行稅前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2、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 雙方確認債務重組損益(1)實際贖回價高于投資成本的 (2)實際贖回價低于投資成本的 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資業務稅務處

8、理如何銜接:公告生效后,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資業務稅務事項,不論是按照股息收入、還是按照利息收入進行稅務處理,均不再調整。沒有處理的,按照公告規定處理。2013年9月1日起執行。企業維簡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維簡費(又稱更新改造資金):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是維持木材建材及煤礦企業簡單再生產和發展林區生產建設事業的資金。會計規定:計提。 企業維簡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一、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不得在當期稅前扣除。企業維

9、簡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二、本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且已在當期稅前扣除的維簡費,按以下規定處理:(一)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并未作納稅調整的,可不作納稅調整,應首先抵減2013年實際發生的維簡費,仍有余額的,繼續抵減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已作納稅調整的,不再調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企業維簡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二)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全部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稅前扣除;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中與該部分成本對應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已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

1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維簡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煤礦企業不執行本公告,繼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一、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二、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材料。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稅201365號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稅規定地方

11、政府債券利息免稅蘆山地震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 蘆山地震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第二部分 減免稅政策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 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蘆山地震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自2013年4月20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執行至

12、2015年12月31日.背景: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明確研究創新創業稅收政策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機制,其中包括四條稅收優惠試點政策2013年9月國家出臺“新四條”稅收試點政策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涉及內容: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 2012年度未享受中關村稅收試點政策的企業,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辦理備案的政策文件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3.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4.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試點政策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中關村研發費用和職工教育經費政策時間:政策

13、執行期限2012年2014年范圍:原一區十園: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昌平、通州、大興、亦莊;現一區十六園:增加順義、懷柔、密云、平谷、房山、門頭溝、延慶,并將大興和亦莊合并為一園條件:注冊在示范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經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研發費用歸集內容 財稅201313號文件(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

14、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鑒定、評審、驗收費用。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管理: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

15、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進行輔助賬目核算。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季度預繳據實扣除,匯算清繳加計扣除。企業集團集中開發研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科按合理的方法在收益成員公司間進行分配。 研發項目鑒定企業享受13號文件規定的試點稅收政策的,在備案時應提供市級科技部門出具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市級科技部門在出具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意見”時,應明確“該研發項目符合13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和領域范圍”。 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財稅2013

16、70號擴大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鑒定有異議的可申請科技部門鑒定我市轉發文件:備案時按照財稅201313號文件和京財稅2013610號辦理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示范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不超過企業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314號)職工教育經費歸集范圍: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

17、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對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2012年度符合條件、但未享受中關村示范區

18、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試點政策的企業(京財稅20132407號 )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京財稅【2013】610號文件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享受相應年度的中關村示范區稅收優惠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財稅201371號 ,京財稅20132295號 政策要點:將優惠政策的主體由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擴大到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范圍:中關村示范區內注冊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政策執行期限:2013年-2015年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國稅發【2009】87號)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

19、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享受該政策的主體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對象是未上市的國家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其中要求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 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財稅201371號 和京財稅20132295號規定注冊在示范區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滿2年的當年,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

20、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政策要點A法人合伙人B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出資興辦股權投資取得分紅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在示范區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

21、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有依法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合伙人才能享受試點政策,是享受優惠政策的主體。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按照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即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比例確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其中要求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 關于持有股權

22、滿2年的當年的理解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舉例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甲,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乙,投資額1000萬元,甲由一法人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組成,其中A出資比例80%,B出資比例20%。假設到2015年10月后,A可就1000萬元70%80%=560萬元,抵扣其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備案管理要求(一)法人合伙人在首次享受財稅201371號規定稅收優惠的年度納稅申報前,可一次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二)法人合伙人辦理備案時應附送以下資料: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及被投資高新

23、技術企業情況備案表(附件2)及國稅發【2009】87號文件規定的相關資料2.備案后創業投資企業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等情況的3.法人合伙人出資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年檢后,應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檢結論。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備案管理要求已完成上述備案手續的法人合伙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每一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歸屬國家稅務局管理的,納稅申報時應隨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有限合伙制投資企業法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企業所得稅歸屬地方稅務局管理的,應在年度備案時報送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財稅201372號,京財稅20132315號 政策要

24、點:將“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納入技術轉讓范圍,有利于鼓勵科技成果交易,支持科技成果轉化。范圍:中關村示范區內注冊企業政策執行期限:2013年-2015年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0111號文件規定了技術轉讓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的所有權和5年以上全球獨占許可權。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按照科技部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規定,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所有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轉讓和技術

25、秘密轉讓。本次中關村試點財稅201372號文件規定,將其中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納入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企業技術轉讓。技術轉讓所得計算方法: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技術轉讓收入的確認: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62號公告明確: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

26、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技術轉讓成本的確認: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相關稅費的確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

27、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申請備案時,應附送以下資料:(一)中關村示范區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執行情況表。(二)企業所得稅歸屬國家稅務局管理的,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2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所得稅歸屬地方稅務局管理的,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項目內容的公告(2013年第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國科發高2013595號政策要點:在中關村率先研究制定“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開展文化與科技融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試點工作,大力推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范圍:

28、中關村示范區內注冊的文化企業政策執行期限:2013年-2015年中關村示范區稅收政策財稅200931號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范圍:中關村示范區內注冊的文化企業政策執行期限:2013年流程:按照中關村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工作流程辦理第三部分 熱點問題某公司有一筆裝修費,原攤銷期限自定為5年,已攤銷2年,余3年未攤銷。近期該公司決定注銷,這筆裝修費未攤銷完,可否改變原攤銷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攤銷完畢?加速攤銷之后,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扣除?答:長期待攤費用: 已提足折舊的固定

29、資產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其他不短于三年。 攤銷年限不得改變。上例中因注銷而未攤銷的裝修費,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二條“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第三款“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的規定處理,即:未攤銷的裝修費在注銷前清算所得稅時處理。 熱點問題國資委監管下的兩家企業,在國資委的主導下,將一家將非貨幣性資產無償劃撥另外一家企業,劃撥資產的這家企業將撥付資產的凈值列為損失,是否

30、可以?答:不可以。在總局未明確相關政策前,暫按以下原則處理:一是劃出方劃出國有產權時減資產、減權益;二是劃入方接受劃入國有產權時增資產、增權益;三是劃出方、劃入方的共同上級(共同投資方)按“從劃出方收回投資再轉投到劃入方”進行稅務處理,如有所得,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某企業甲公司,參與投資信托公司設立的某信托計劃,用于向甲公司全國各地的子公司提供融資。該信托計劃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并收取固定分紅收益。甲企業從該信托計劃分紅收入及轉讓該信托計劃份額收入如何計稅?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因此,甲企業通過

31、信托公司購買信托產品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收入范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甲企業參與設立信托計劃,向子公司提供融資的行為屬于債權性投資,其取得的信托計劃分紅收入應按利息收入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其轉讓信托計劃份額按轉讓財產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熱點問題企業通過第三方轉持的股份分紅是否可作為免稅收入?例如:A借款給B,由B投資于C,最后C稅后利潤分紅給B,再由B劃給A。A取得的分紅可否作為免稅收入?答: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通過

32、第三方轉持的股份其實質為債權性投資而非股權性投資,其分紅不能作為免稅收入。 熱點問題關于2011年第34號公告中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問題。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萬元為交易價格購買乙公司100%股權,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冊資金1000萬元,由于連續虧損,凈資產僅有300萬元,甲企業“長期投資”帳載金額為300萬元。經過幾年發展,截止2012年,乙公司凈資產達到1100萬元,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為100萬元,現在乙公司擬減資500萬元,即注冊資金由1000萬元減少到500萬元,甲企業將收到500萬元的減資款。問甲企業收到的500萬元的減資款是否屬于2011年第34號公告中

33、投資收回?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轉下頁)熱點問題投資收回的部分在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時可扣除股息所得直接投資作為免稅收入處理投資轉讓所得資產轉讓所得需要交稅投資轉讓所得=撤回或減少投資額-初始投資額(撤回或減少投資額注冊資金)-(累計未分配利潤+累計盈余公積)(撤回或減少投資額注冊資金)投資

34、轉讓所得=500 300*500/1000 100*500/1000=500 150 50 = 300(萬)上例中150萬為投資收回;50萬為股息所得熱點問題對于初始取得的資產為國有資產無償劃撥,企業改組改制后該資產應如何入賬,如何進行稅務處理。針對存續期較長的國有企業,其初始取得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土地等如為國有資產無償劃撥取得,在企業改組改制時,該資產重新按照公允價值評估,(主要就是房屋和土地),評估后的價值增幅很大,如果按照新的價值入賬,但由于增值部分均為房屋和土地,企業并沒有相應的現金入賬,其產生的增值部分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

35、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改組改制中資產權屬未發生變化的,不得改變計稅基礎,按照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的資產增值部分可暫不確認所得。如將評估資產用于投資、償債等權屬發生轉移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熱點問題如果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的年度已超過五年,但其會計處理的年度發生在2012年度,該項資產損失是否能申報并在2012年度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因此,如果企業實際發生資產損失的年度已超過五年,無論是否進行了會計處理,都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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