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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銅陵學院學費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各類學生學費的收繳和管理,保障學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學院辦學資金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安徽省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關于高等學校收費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性教育,依法依規及時足額繳納學費是高等學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各類學生應積極主動地繳納學費。 第三條 學費收繳是一項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系及相關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增強學費收繳工作的責任感,加強對學生依法繳費上學的教育,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并努力創造條件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多種助學渠道。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

2、我院各類在校學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 學院財務處是學院收費管理職能部門,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擬定學生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審批,辦理收費許可證;財務處下設收費管理科,負責全院各類學生學費的收繳、核算、查詢、統計分析和信息通報。 第六條 各系是組織本系學生按規定繳納學費的責任部門,負責對學生繳費的宣傳引導,組織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和學費的催繳,負責并認定學生減免學費申請,以及與學生家長的溝通。第七條 學院教務處、科技處、繼續教育學院、學生處等教學主管部門和學生工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全日制在校生、研究生、繼續教育類學生學費收繳的協調和報到注冊工作,協助學院制定、執行收費管理辦法

3、。 第八條 學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嚴格按照當年省、市物價部門審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學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規定的收費項目外擅自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或提高收費標準,違反規定者視為“亂收費”,學校將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三章 收費程序 第九條 新生收費程序 (一)建立新生個人帳戶。根據招生錄取工作進度,教務處、科技處、繼續教育學院應及時提供錄取學生的姓名、專業、身份證號等相關資料,財務處與銀行合作為學生制作銀行卡及使用須知,隨錄取通知書一并寄給學生,學生根據通知書(入學須知)的繳費要求在當地銀行辦理個人銀行卡儲蓄。 (二)建立新生收費數據。招生工作結束后,教務處、科技處、繼續教育學院

4、應盡快完成新生的學號編制,提交準確的新生信息,財務處按照確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建立新生收費數據。其中新生住宿費按照統一標準預收,入學后,按實際住宿標準多退少補。 (三)委托銀行集中代扣。財務處將新生收費數據提交銀行, 銀行于新生報到前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學生,在報到日到指定的收費地點辦理繳費手續。財務處將打印的“繳費收據”負責發放到各系,各系負責發放給學生本人,以此作為學籍注冊的依據,學生應妥善保管收費憑證,防止丟失,以便辦理相關注冊手續和后期備查。 (四)新生公寓住宿標準的確定。新生入住學生公寓后,由總務處核實新生住宿情況,并按要求錄入新生住宿標準,于每年10月底前報財務處,經財務處審核后

5、,按實際住宿標準對預收住宿費進行多退少補。 (五)學生收費信息的公布。財務處應及時統計學生繳費和欠費情況,并通知各全日制在校生、研究生、繼續教育類學生的學籍注冊部門和各系部,并通過各系部通知欠費本人。 第十條 在校生(往屆生)收費程序 (一)收費前期準備。財務處于暑假前將按學年制收費的學生應繳費金額和按學分制收費的收費標準通知各系部,由系部負責要求學生于新學年報到前10天將應繳費用存入個人“儲蓄銀行卡”中。 (二)對學生公寓調整的處理。在校生調整公寓,住宿費標準發生變化的,由總務處負責統計變更情況,于每年10月底前報財務處,經財務處審核后,按實際住宿標準對在校生已繳住宿費進行多退少補。 (三)

6、其他程序與新生收費的程序相同。 第十一條 學生憑繳費收據向所在系部報到,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每學年的學籍注冊手續。沒有按時交清學費的學生(辦理緩繳學費者除外),不予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第四章 緩、減、免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本章所提到的學生指全日制在校生。 第十三條 對確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繳清學費的學生,可以申請緩繳學費。申請緩繳學費的學生,應在每學年開學兩周內,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供村、鄉、縣民政部門三級困難證明和本人書面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初審、學生處復審,報學校分管領導審批后,由學校財務處負責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并嚴格控制緩繳學生比例。對應屆畢業生,原則上不允許緩繳學費。 第

7、十四條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和系指定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報學院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分管院長批準,可以減免部分或全部學費: (一)革命烈士的遺孤、孤兒以及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 (二)國家、省教育主管部門政策規定必須予以減免學費的。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緩交或減免學費: (一)弄虛作假,偽造事實和證明材料的; (二)違法違紀,受到學校警告以上處分或通報批評的; (三)外出租房居住的(學校批準的除外); (四)有吸煙、酗酒、泡網吧或游戲廳、用獎學金請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費或高消費行為的; (五)有其他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 第五章 學籍變動

8、的繳費規定 第十六條 退學學費的規定。學生入學注冊后,由于各種原因被批準退學的,執行學院退學相關制度規定,據實退還相關學費;對于因受學校處分而退學或被學校開除的學生,一律不退學費、住宿費。 第十七條 復學學費的規定。休學后復學并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其收費按復學后所在年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轉學學費的規定。從外校轉入的學生,第一學期轉入的收取全年費用,第二學期轉入的收取半年費用;院內轉專業的,按新專業收取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學生退學、休學時間按實際辦理離校手續的時間計算。應繳費用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無故欠費的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條 無故欠費的認定。有下列情況

9、之一者為無故欠費: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辦理緩交手續,故意欠費未予注冊的; (二)緩交期內不主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無正當理由超過緩交期限的; (三)因自身主觀原因貸款未被批準,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仍未還清欠費的。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是指經輔導員、系部和學校主管部門認可的不能繳費的客觀原因。 第二十一條 對無故欠費的處理: (一)學院通過系部將欠費通知送達本人和家長,自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交清所欠費用; (二)不予辦理注冊手續,不承認學籍,教務處不予登記學習成績,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 (三)取消其評優、評獎、推薦免試研究生的資格,并記入學生誠信檔案; (四)不具有畢業資格,學校不提供畢業生推薦表,暫緩討論其畢業或學位授予問題。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各系部要切實加強學生學雜費的收繳工作,財務處應在每學年末(助學貸款發放后)與各院系進行學費結算,對繳費率(本學年各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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