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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聯交易頻發生稅務合規“亮紅燈”近期,一家從事白云石礦開采業務的企業,因關聯交易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關注。近年來,受礦產品價格持續上漲、綠色礦山建設和資源稅改革等影響,大型礦山企業大多成立了涉及行業眾多的關聯企業,以應對復雜的市場環境。但一些礦山企業在開展關聯交易時,對稅收法律法規關注度不夠,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案例A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從事白云石礦開采業務的企業。多年來,通過直接投資、與其他關聯方交叉投資等方式,產生了包含貿易公司B、運輸公司C、財務咨詢公司D及10余家材料加工企業在內的關聯企業。在詳細經營中,A公司將原礦開采出來后,直接全部交由B公司對外銷售;B公

2、司經C公司運輸后,直接轉售給眾多關聯材料加工企業。同時,A公司與D公司之間存在金額較大的借款業務。分析A公司的上述關聯交易,很簡單給自己帶來稅務風險。風險點一:少繳資源稅A公司的原礦產品,經B公司中轉,全部銷往關聯材料加工企業,實現礦產品開采、銷售、加工一體化,有助于A公司削減交易成本。不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的規定,A公司生產的白云石原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資源稅。因此,假如A公司向B公司銷售原礦產品的定價過低,可能存在少繳資源稅風險。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第一條規定

3、,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A公司將開采的原礦產品交由B公司對外銷售的,稅務機關將依據B公司對外銷售單價和數量,確定A公司的資源稅計稅依據。假如B公司向關聯材料加工企業銷售原礦產品時,定價仍低于市場平均水平,而不根據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后者收取相應付價款和費用,進而削減了B公司資源稅計稅銷售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第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將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并依據最終調整價格,從源頭確定A公司資源稅計稅依據。風險點二:少繳增值稅B企業通

4、過關聯運輸公司C,將原礦產品從坑口運送到碼頭,有利于貨物準時外運,同時削減運輸成本。但假如內部運輸臺賬管理混亂,記載的運輸數量與企業銷售數量、礦管處監測運輸數量不全都,易帶來企業運輸費不計、少記增值稅的風險。假如金額較大,還會影響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并帶來行政懲罰風險。風險點三:少繳所得稅A企業向其關聯方財務咨詢公司D借款,有利于周轉資金,反抗金融風險。但假如關聯企業間借款處置不當,易帶來所得稅風險。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A公司向關聯企業借款,數額不能超過權益性投資金額的2倍,支付利率不能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否則將會帶來少記所得稅風險,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建議企業開展境內關聯交易,已經成為一種比較普遍的狀況。對開展關聯交易的企業來說,關注稅收法律法規,是防范稅務風險的必定要求。礦山企業發生關聯交易時,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關注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礦產品即時價格信息,判定貨物銷售內部定價是否處于市場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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