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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醫療安全知識培訓和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醫師法侵權責任法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626 九屆人大第三次常委會通過 199951 執行 共六章:總則、考試和注冊、執業規則、考核和培訓、法律責任、附則制定本法的目的 是明確什么人能當醫師一、執業醫師法適用對象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三、醫師執業注冊四、醫師執業規則五、關于考核和培訓六、法律責任一、執業醫師法適用對象范圍:醫療、預防、保健(專業醫務人員) 執業類別(四類): 臨床 中醫(中醫、民族醫藏、蒙、維、 中西醫) 口腔 公共衛生 醫師層次(二級) : 執業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 執業醫師需持有兩證:醫師資格證書、
2、醫師執業證書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兩類: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考試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執業助理醫師資格1、考試組織機構分三級 國家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省衛生廳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 市(地級市及設區的市)考點辦公室2、參考對象及程序:對象:執業醫師法第9條 衛生部令第四號第11、12條所列 第41、42號適用 考試項目及要求: 實踐技能考試 醫學綜合筆試 程序:衛生部令第四號第13條 考試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布三、醫師執業注冊取得資格,向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經注冊后,按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
3、醫師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5年,申請審批個體開業,未經批準,不得行醫下列情況不予注冊(30日內通知本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受刑事處罰,執行完畢日至申請日不滿2年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處罰日申請日不滿2年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重新申請注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甲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下列情況注銷注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按本法31條規定
4、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2年的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四、醫師執業規則醫師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和執業類別不合的醫學證明醫師對急危患者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除正當診治外,醫師不得使用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精神藥品、醫療性毒性藥醫師應如實向患者及家屬介紹病情,醫師進行實驗性醫療,應征得患者或家屬得同意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財物等,獲得不正當利益醫師遇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等突發事件時,要服從縣以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調遣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發現傳染病疫情、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要及時報告執業助理醫師要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執業類別內
5、工作五、關于考核和培訓按醫師的業務、工作成績、職業道德進行定期考核不合格者,責令暫停執業3-6個月,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期 滿,再次進行考核,仍不合格,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縣以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制定醫師培訓計劃,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對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六、法律責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予以吊銷有下列情況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況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任何人不得騷擾醫師執業,侮辱、誹謗、侵犯醫師人身自由,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嚴重時,追究刑事責任弄虛
6、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醫師執業權利醫學診查權 疾病調查權 醫學處置權出具醫學證明文件權 獲得醫療設備基本條件權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的權利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權利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 獲得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參與所在機構民主管理的權利患者的權利 人身權利:生命權 健康權 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 榮譽權 隱私權 在醫療服務中:醫療權 知情同意權 自主權 保密權醫師在執業活動中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
7、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醫師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這是一個危機四伏、充滿損害和沖突的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領(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年月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它與物權法一樣同等重要。是對侵權責任的集中規定,也是從法律層面對民法通則的細化。共列舉了11種侵權行為類型和準侵權行為類型,涉
8、及產品缺陷、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網絡侵權、動物致人損害等。填補了一些“權利空白”,與當前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沖突時,可按法律淵源及法律適用原則優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責任構成:四要件適用范圍:一般侵權行為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共同過錯,數加害人負連帶責任受害人混合過錯,減輕加害人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免除原告對被告過錯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以法律特別規定為限醫療事故 建筑物等設施、擱置物、懸掛物致害危險(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衡平)責任原則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包括:違法行為:作為和不作為損害事實:客觀真實性、確定性、可補救性、損害損失?因果關系:直
9、接和間接主觀過錯:故意、過失二元化的問題醫療事故的概念: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過錯歸則原則。醫療事故vs醫療損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銜接鑒定問題賠償問題: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條例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死亡賠償金未規定,對患者死亡規定
10、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年限最長不超6年。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殘疾賠償金規定了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
11、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誤工費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最高不超過三倍以實際收入為基數護理費僅規定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為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無法恢復的,合理確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條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醫療費已發生醫療費憑據支付,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需繼續治療的,按基本醫療費支付預期醫療費憑據支付已發生的醫療費及必然發生
12、的后續治療費用;醫療費數額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數額計算;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住院伙食補助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相同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受害人卻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營養費未規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概況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醫療損害責任位于第
13、7章,共11條。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四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五章 產品責任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第十二章 附錄 歸責原則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療機構過錯的推定醫療產品侵權責任醫療機構免責事由病歷資料的查閱復制患者隱私保護制止過度檢查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適用于:執業醫師在注冊的執業地點所進行的診療行為。否則屬于非
14、法行醫。例如: 、私自外出、非注冊地點出診這里的損害主要是針對第二條規定的18項民事權益:9項人身權,9項財產權。主要相關項: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所有權、財產權。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院中:診斷有懷疑,醫院有進
15、一檢查的設備未查;應該手術,且以前做過,這次沒有做;非本科病,未請其他專科會診;應建立的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出現真空或缺失;院后:出院醫囑交代簡單,一種藥吃到底;注意事項不清(外固定等);預見性不足,轉院無陪同操作:各司其職,謹守職責,充分交代,做好記錄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患方在訴訟中,能證明醫方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醫方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
16、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醫方在致患方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不用做醫療鑒定的,法庭直接就可判定!例:非執業人員;跨科診療;推諉病人;查房不及時;傳染病人未隔離造成同室病人損害;不能提供病歷(失竊、找不到了);患者出院后修改病歷(改醫囑);病歷資料缺失 病情告知制度 告知義務是醫師執業的法定義務,是對患者知情同意權的保護,也是醫療行為合法性的前提,沒有告知同意的醫療行為是不合法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對告知的范圍、內容、程序進行了比以往立法更為明確的規定,使醫師在實際診療護理過程中有了更為規范、更為嚴謹的告知操作規程。 有調查顯示,對于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17、超過半數的患者歸結為醫患知識水平不對等,其次是社保體系不健全以及醫生缺乏責任心。從總體來說,醫患知識水平不對等和告知事項有限是造成醫患糾紛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醫務人員應該在告知事項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方面做到詳盡、細致 告知的內容1、病情告知(目前情況、發展趨勢、預后)2、檢查治療告知(檢查治療目的、方案)3、風險告知(檢查治療措施的風險)4、費用告知5、醫術基本情況告知告知的對象1、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2、特殊病人:需隱瞞病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3、簽署授權委托書具體的告知入院時告知治療過程中的告知病情變化時的告知改變治療方案時告知手術前、中、后的告知出院時的告知在告知過程中,盡量以書面告知
18、的形式,取得患者的同意,尤其是在存在醫療安全隱患的前提下告知制度是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權、選擇權的體現在告知的同時就是一種醫患間的溝通醫患溝通制度目的為了向病人表明你將要做的事,使病人明白你的意圖,要達到的目的了解病人對你所要做的事的真實意見醫患雙方的意見和想法互相得到承認、被接受使醫患雙方能澄清誤解,化解矛盾內容即為告知內容方式床旁、分級、集中溝通的記錄病程記錄、單獨談話記錄、錄音等 我們該怎么辦? 對待病歷的法律意識病歷單純為醫院醫教研服務的時代已經結束,而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的原始證據作用及在醫保醫療付費時的憑據作用日顯突出。因此對病歷書寫質量的要求不再只是醫院加強醫療質量進行內部監督管理的需要
19、,更關鍵的是病歷質量將面對的是來自廣大患者及社會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約束。 因此,醫務人員必須要重新審視病歷的功能、作用和社會價值,樹立法律觀念,從法律的高度來看待,將其作為證據來對待強化病歷規范書寫意識1、不該你寫的不寫2、做你所寫的,寫你所作的3、注重病歷內涵(檢查結果分析、診斷、鑒別診斷、治療等)醫院過度檢查和過度治療屬侵權行為所作檢查在病程記錄中要有記載,有分析,什么原因進行檢查,不能只有單子沒有記錄,上級醫師查房意見和指示都有記載,最起碼得能自圓其說,也是最基本的自我保護。治療(手術、藥物)、檢查要有符合診療規范、要符合適應癥醫療告知不詳醫院承擔責任目前臨床上要求醫生只需要告知有醫療風險
20、,要求不嚴;現在增加了內容,醫生還必須告知醫療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屬不同意剖宮產,并寫明“責任自負”,但醫生還要說明“不剖的風險、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時告知多個替代方案及其風險,并取得患方簽字,這實行起來有很大的難度。還有待相關法律、診療規程進一步完善。要溝通、要告知!記住病人不是父母,也不是朋友,因為他們不會把你推上被告席。病人是會把你推上被告席上的人,所以要時時刻刻記住病人就是明天會把你推上被告席上的原告,那末,你就能以最大限度來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切記!十堰市人民醫院醫療安全管理規定與個人收入、晉升、評優掛鉤除經濟處罰外,還承擔行政處罰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上報制度定義 是指醫療機構
21、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于診療過錯、醫藥產品缺陷、院內感染、診療設備、后勤管理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明顯人身損害的事件 。1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2人以下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其他人身損害后果。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報告流程及要求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應立即主動報告科主任。由當事科主任主導,組織科內醫務人員及時采取措施,將損害降到最低,必要時組織進行全院多科室的搶救、會診工作。同時匯報分管院領導,填寫十堰市人民醫院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表報告醫院相關職能部門。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發嚴重后果的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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