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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第一編 經 濟 法第一節 市場經濟與經濟法 第二節 經濟法概述第一章 經濟法導論第一節 市場經濟與經濟法 一、西方發達市場國家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二、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 一、西方發達市場國家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市場經濟是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動力(二)美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三)德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四)日本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二、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 (一)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在舊中國,由于長期處于封建和半封建社會、半殖民地社會,商品經濟不發達,市場經濟一直沒有真正形成,經濟法也沒有生存的土壤。 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在計劃經濟時期也產生
2、了經濟法,而且曾為公有制經濟的建立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積累了經驗。 從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在鄧小平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開始了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建立和完善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法律體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多次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律作保障,人大必須把加快經濟立法作為第一位的任務;把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作為法制建設的重要目標 。二、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一)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二)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1) 開拓、引導作用。(2) 規范、保障作用。(3) 鞏
3、固、促進作用。(三)不同體制、不同時期經濟法的比較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相比,其本質、目標是相同的,但具體內容有差異。二、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二、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 (三)不同體制、不同時期經濟法的比較(1) 前者反映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律,依法辦事就是按市場規律辦事,而后者主要體現計劃要求、強調“計劃就是法令”;(2) 前者以改革開放為基礎,既反映具有中國特色的新鮮理論和實踐成果,又有借鑒、吸收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后者受傳統理論觀念束縛,特別受前蘇聯立法及理論的影響較深;(3) 前者規范較科學,透明度高,易于操作,后者規范
4、較原則、僵化,且公開性差,難以真正實施;(4) 前者立法和解釋較為集中、統一,權威性強,后者立法、解釋較為分散,不少規范的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第二節 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三、經濟法律關系 四、經濟法的體系 五、經濟法與商法、電子商務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一)經濟法的概念 西方國家的學者,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于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于社會法性質。 在我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 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
5、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經濟的協調與干預,既包括間接調控、也涵蓋直接管理;既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經濟管理權的特征,也反映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由國家協調、干預的經濟關系。在我國,由國家協調、干預的經濟關系,具體表現為五個方面1.市場秩序關系 市場秩序關系是指國家在建設和完善市場體系、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中產生的經濟關系。2.宏觀調控關系 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和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因素,實行全局性協調、干預所產生的經濟關系。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二)經濟法
6、的調整對象 1.國有資產關系 國有資產關系是指國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資產投入市場、直接參與市場經營活動,并對這部分資產進行管理的經濟關系。 2.涉外經濟關系 涉外經濟關系是指國家對涉外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協調所產生的關系。世界經濟全球化是大趨勢,對外開放也是我國的長期國策。 3.社會保障關系 社會保障關系是指國家對勞動者和其他需要扶持的人在市場競爭中的合法經濟權益,進行保障性協調、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體現在經濟法律規范中的基本準則,是對經濟立法、司法、執法和經濟法學研究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保護各種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7、原則 (二)市場機制與國家協調、干預有機結合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保護弱者原則 (五)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三、經濟法律關系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是指根據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1) 是一種思想意志關系。 (2) 是由經濟法規定和確認的社會關系。從此意義上講,經濟法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必要前提;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必然后果。 (3) 是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經濟法律關系(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 經濟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即經濟法主體,是指以自己
8、名義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組織或個人依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設立,或由法定機關授權、認可,均可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機關 ;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的內部機構和人員 ;公民個人 。 三、經濟法律關系(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2.經濟法律關系內容經濟法律關系內容即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也就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承擔的經濟義務。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具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必須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 三、經濟法律關系(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3.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經濟法律關
9、系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是權利、義務的載體和目標。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可分為三類:(1) 經濟行為 ;(2) 物 ;(3) 無形資產 。三、經濟法律關系(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確立和保護 1.經濟法律關系的確立經濟法律關系的確立是指經濟法主體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確立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實引起的。2.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是指依法保證經濟法主體正確行使經濟權利和切實履行經濟義務。四、經濟法的體系 (一)經濟法的淵源體系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的形式,由不同層次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構成不同的淵源,組成了經濟法的形式體系。(二)經
10、濟法律規范體系 經濟法律規范體系是反映國家協調、干預市場經濟的各方面法律規范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體,其劃分往往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具體范圍相呼應。 內容包括: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國有資產法;涉外經濟法;社會保障法。 五、經濟法與商法、電子商務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商法有著一定的聯系:作為商法主體的企業也是經濟法的主體,有時一個企業可同時受經濟法與商法的調整;經濟法的發展過程中曾與商法緊密結合:理論上講,商法在一定層次上視為市場的替代物,而經濟法是國家對市場缺陷的彌補,兩者的出現都是為了節約市場自身運作引起的交易成本。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1)調整對象不同;(2)目的性
11、質不同;(3)調整方法不同;(4)法律原則不同。五、經濟法與商法、電子商務法的關系(二)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的關系(1) 經濟法與商法是電子商務法的基礎,電子商務法是經濟法與商法在電子商務領域里的特別法。(2) 電子商務法是經濟法與商法在電子商務交易條件下應用與發展的結果。第一章 結束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第一編 經 濟 法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節 反壟斷法第二章 市場秩序法第一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競爭法律制度概述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一、競爭法律制度概述 競爭法通常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反壟斷法 壟斷主要是
12、指占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優勢,消除或削弱競爭的不正當行為;以及少數處于強大地位的經營者以合謀、指定交易等方式限制企業之間的競爭,或多個競爭者之間通過共謀和協議的方式達成相互不競爭的一致行動等限制競爭行為。一、競爭法律制度概述 2.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在市場競爭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3. 反傾銷和反補貼法 傾銷是指惡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企圖非法擴大市場占有份額;補貼是指政府以財政力量支持某一企業的產品市場和銷售,參與爭奪市場份額。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爭奪市場競爭優勢,違反法律和商業道
13、德,采用各種欺詐、排擠對手等手段破壞競爭,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正當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以下三項特征:(1) 主體的特定性;(2)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 ;(3) 行為后果的社會危害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國家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以欺騙手段從事交易的行為(仿冒行為)n 這種行為具體有以下四種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他人姓名 (3)仿冒知名商品 (4)仿冒質量標志和產地 n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以欺騙手段從事交易的行為(仿冒行為)的規定:經營者實施仿冒行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
14、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欺騙性交易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以欺騙手段從事交易的行為(仿冒行為)的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假冒仿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不正當競爭
15、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一)以欺騙手段從事交易的行為(仿冒行為)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二)虛假廣告宣傳行為 虛假廣告宣傳行為是指行為人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利用廣告或其他形式,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對虛假廣告宣傳的行為人,應責令其停止虛假廣告宣傳行為、更正廣告內容,并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廣告宣傳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應當賠償損失。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可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三)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16、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具備以下特征: (1) 秘密性(2) 保密性(3) 經濟性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三)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人,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1)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3)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單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
17、述規定處罰。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四)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包括法人或者個人)的行為,是經營者通過收買交易相對方獲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的不正當競爭活動。 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交易相對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其核心是“賬外暗中”,即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會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計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偽賬等行為。要注意回扣與折扣、傭金的區別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四)商業賄賂行為反不正當
18、競爭法中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五)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促銷為目的,向購買者贈與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種行為。(2)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3) 欺騙性有獎銷售(4) 利用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5) 超過法定限額獎金的有獎銷售 (6) 違反有獎銷售法律規定的,要承擔民事、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六)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
19、 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又稱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的掠奪性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下列4種情形是不屬于不正當低價銷售: 銷售鮮活商品 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 季節性降價 清償債務、轉產、歇業時的降價銷售 不正當低價銷售行為應依據不同情況承擔民事、行政的責任。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七)詆毀他人商譽行為 詆毀他人商譽,是指行為人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行為。 詆毀他人商譽行為的,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公開消除影響;造成對手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20、(八)不合理交易行為 不合理交易行為又稱搭售行為,是指行為人利用其經濟、技術或市場優勢,強迫交易相對人購買商品或接受其他不合理條件。最常見的有捆綁銷售,以及銷售商品時在產量、價格、銷售地區、技術改進等方面附加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對不合理交易行為人,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賠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九)串通招投標行為 招投標是國際通用的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交易伙伴的市場活動,經常用于工程承包、成套設備購買和政府集中采購等領域。 串通招投標就是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相互之間惡意勾結,私下交易,排擠他人參與競爭,扼殺招投標中的競爭。 對串通招投標的,應宣布中標無效,并視
21、情節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十)公用企業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 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利用自己具有的壟斷地位,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也是一種限制競爭的行為。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監督檢查 (一)監督檢查的行政機構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我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專門機構。 (二)社會監督 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依法通過輿論、投訴、舉報、控告等方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監督,具有影響大、范圍廣、成本低,有
22、利于保障社會競爭秩序穩定的特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第二節 反壟斷法 壟斷的概念和分類 反壟斷法的概念 經濟壟斷行為的認定 行政壟斷行為的防治 反壟斷法的適用例外 一、壟斷的概念和分類 壟斷是指少數企業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對生產和市場進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場領域內從實質上限制競爭的一種市場狀態 .壟斷也可根據產生的原因,分為經濟性壟斷、國家壟斷、行政壟斷和自然壟斷。(1) 經濟性壟斷又稱市場壟斷,是指市場主體通過自身的力量設置市場障礙而形成的壟斷,這是一般的壟斷。 (2) 國家壟斷,是指國家出于保護目的,對某一行業市場的生產
23、、銷售等進行直接控制,不允許其他市場主體進入該市場領域的情況。 行政壟斷,是指由政府行政機構違法設置市場障礙而形成的壟斷,如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一些地方和部門的保護主義就是典型行政性壟斷。 二、反壟斷法的概念反壟斷法是調整國家在制止市場主體以控制市場為目的的反競爭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三、經濟壟斷行為的認定 (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壟斷力濫用,是指具有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對其他主體進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競爭對手的行為。 (二)限制競爭協議的行為 限制競爭協議行為又稱壟斷協議,是指原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通過協議以
24、及其他方式做出安排,共同限制或者排除市場競爭的壟斷行為。 三、經濟壟斷行為的認定 (三)企業結合行為 企業結合又稱謀取壟斷地位,是指旨在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的企業聯合行為。企業聯合可以形成一定的規模經濟,但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又使市場競爭主體數量減少,市場結構發生變化,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 四、 行政壟斷行為的防治 行政壟斷又稱行政性壟斷,是政府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我國常見的行政壟斷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 1.地區封鎖 2. 部門分割 3. 行政指定經營 4. 行政部門干涉企業經營五、反壟斷法的適用例外 反壟斷法的適用例外是指國家為了適應一定時期政策、利益的需
25、要,保護國民經濟的發展,而在反壟斷法中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對特定的行業或企業的特定行為規定了例外條款或適用豁免制度。五、反壟斷法的適用例外 各國的反壟斷法中主要有以下領域可以適用例外: 1.國家壟斷 這是國家從國民經濟全局出發,根據一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對某些部門的經營權和國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實行獨占。 2.自然壟斷 這是由于市場的自然條件而產生的壟斷經營。3.知識產權4.國際貿易中維護民族利益5.其他允許經營者為改進技術、提高質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分工協作、統一標準、協作開發商品或市場而采取共同行為。 第三節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法 反傾銷法 反補貼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法 一、反傾銷法(一
26、)傾銷與反傾銷法的概念 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的國際貿易中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價格向另一國出口并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反傾銷法是調整進口國政府對進口商、出口商和進口國生產商在產品出口和進口過程中發生的傾銷與反傾銷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反傾銷法(二)反傾銷調查確定的主管機構 各國管轄反傾銷的主管機構有兩類 (1) 歐盟為代表的垂直型機構,即進行反傾銷調查并做出初步裁定與最終裁定的機構為同一主管機構,或者雖為兩個不同的機構,但這兩個機構卻存在上下級的隸屬關系。 (2) 以美國為代表的平行型機構,即進行反傾銷調查并做出初步裁定與最終裁
27、定有兩個主管機構組成,這兩個機構彼此是平行和獨立的,沒有上下級隸屬關系。 一、反傾銷法(三)傾銷的認定 確定傾銷是否存在,是依法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前提。傾銷的認定主要通過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比較。若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則存在傾銷,反之,則不能認定為傾銷。 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我國確定正常價值時參考的價格有: 1.本國價格 2.第三國價格 3.構成價格一、反傾銷法(四)損害的確定 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確定損害應當從兩個方
28、面考察,即國內產業的認定和判定產業損害存在的審查標準。 一、反傾銷法(五)反傾銷的程序規定 1.起訴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國家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2. 立案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一、反傾銷法(五)反傾銷的程序規定3.調查 4.初步裁定與最終裁定調查 5.反傾銷調查的中止和終止 6.復審 7.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一、反傾銷法(六)反傾銷措施的規定 1.臨
29、時反傾銷措施 2.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3.價格承諾 4.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做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一、反傾銷法 (六)反傾銷措施的規定 5. 反傾銷稅 6.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做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 7. 反規避制度二、反補貼法律制度 (一)補貼與反補貼法的
30、概念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世界貿易組織對補貼的描述為: (1) 在一個成員國境內,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財政資助; (2) 任何締約國給予的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它的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它的領土輸入某種產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價格支持。 反補貼法是調整在國際貿易中因補貼與反補貼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反補貼法律制度 (二)補貼與損害的認定 1.補貼的認定補貼是一種政府行為,是一種財政性措施。補貼為生產者或銷售者所獲得,使受補貼方獲得某種利益,即受補貼方從某項政府資助計劃中取得某些它從
31、市場上不能取得的價值或優惠條件。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在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應當考慮受補貼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與補貼的方式等因素 . 2.損害的認定 損害是指補貼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二、反補貼法律制度(三)反補貼的程序規定 1.調查 對補貼的調查和確定、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均由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補貼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反補貼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2.磋商 3.初裁
32、與終裁 4.復審 5.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反補貼法律制度(四)反補貼措施的規定 1.臨時措施 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采取以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作為擔保的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自反補貼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二、反補貼法律制度(四)反補貼措施的規定 2.承諾 3.反補貼稅 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
33、當延長。 4.反規避措施和對應措施 三、保障措施法 (一)保障措施及其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一種行政措施,是各成員國政府依法維護本國產業利益的重要手段。其要旨是允許任何一個成員國在特定緊急情況下,為保障本國經濟利益、維護國家主權而背離多邊貿易體制下應承擔的義務,對因履行協定所造成的嚴重損害進行補救,或避免因嚴重損害威脅可能產生的后果,并不必承擔責任。 三、保障措施法(二)損害的確定 我國按國際慣例做出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一般統稱損害)的,依法進行調查,采取保障措施。 三、保障措施法(三
34、)保障措施程序的法律規定 1.調查 2.初裁與終裁 3.磋商 4.復審 保障措施實施期限超過3年的,商務部應當在實施期間內對該項措施進行中期復審,復審的內容包括保障措施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國內產業的調整情況等。 三、保障措施法(四)保障措施種類 1.臨時保障措施 (1) 采取臨時保障措施,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建議做出決定,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2) 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00 天。 三、保障措施法(四)保障措施種類 2.提高關稅和數量限制 (1) 采取提高關稅形式的,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建議做
35、出決定,予以公告 ; (2) 采取數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務部做出決定并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三、保障措施法(五)保障措施的實施 (1)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 (2)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3) 對同一進口產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與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時間間隔應當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并且至少為2年。 第四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國家與社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消費爭議的解決與法律責任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
36、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各國立法通例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包括三大原則: (1) 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2) 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原則; (3) 依法進行交易的原則。二、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一)消費者的具體權利 1. 保障安全權 2. 知悉真情權 3. 自主選擇權 4. 公平交易權 5. 依法求償權 6. 依法結社權 7. 接受教育權 8. 獲得尊重權 9. 監督批評權二、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二)經營者的具體義務 1. 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 2. 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 3. 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4. 不作虛假宣傳 5. 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 6. 提供符合
37、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7. 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 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 三、國家與社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國家保護 1.立法保護 2.行政保護 3.司法保護 (二)社會保護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章專門對消費者組織作了明文規定 消費者協會(俗稱“消協”)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四、消費爭議的解決與法律責任 (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1) 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 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 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 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責任主體的確
38、定(三)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2. 行政責任3. 刑事責任第五節 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的概念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產品質量爭議解決方式 產品質量爭議的法律責任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關系的法律。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也就是說,產品質量法只適用生產、流通的產品,即各種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1. 產品質量檢驗制度2. 產品質量標準制度 3.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 4. 產品質量認證 5.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三、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
39、務 1. 作為的義務 2. 不作為的義務(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 作為的義務 2. 不作為的義務四、產品質量爭議解決方式 (一)產品質量爭議解決方式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對用戶、消費者的申訴“負責處理”,主要的形式為行政調解。產品質量糾紛的仲裁由仲裁委員會受理。對產品質量問題的權益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對產品質量問題的行政爭議,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來解決。(二)判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 1.違法與違約2.缺陷與瑕疵五、產品質量爭議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1. 產品瑕疵責任2. 產品缺陷責任 (二)行政責任 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處罰:警告,
40、罰款,沒收違法生產和銷售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吊銷營業執照。(三)刑事責任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節 價格法 價格法的概念 價格法的基本制度 違反價格法的法律責任 一、價格法的概念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它反映著一定的生產關系,主要表現為商品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經濟關系。狹義的價格是指商品的價格和經營性服務的收費標準;廣義的價格,除上述之外還包括各種生產要素的價格,如勞動力價格(工資),資金價格(利率、匯率)等。 價格法是指國家為調整與價格的制定、執行、監督有關的各種經濟關系而制定的
41、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價格法的基本制度 (一)我國的價格管理體制 我國的價格管理機構是政府的各級物價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 (二)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1) 經營者依法享有進行價格活動的權利和義務。(2) 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3) 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4) 制定屬于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5) 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二、價格法的基本制度 (三)政府的定價行為 政府的定價行為,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政府定價與指導價的活動。 (四)價格總水平的調控
42、(五)價格監督檢查 價格的監督檢查,是價格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對違反價格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和檢查、審理與處置等活動的總稱。 三、違反價格法的法律責任 (一)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二)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律責任(三)價格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七節 廣告法 廣告與廣告法的概念 廣告法的基本制度 違反廣告法的法律責任 一、廣告與廣告法的概念 廣告,顧名思義,在漢語字面上即“廣而告之”的意思,也就是廣泛地向公眾告之某事以引起注意或了解 廣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
43、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廣告具有一些基本特征:(1) 廣告是一種信息傳播;(2) 廣告通過一定的媒介來發布;(3) 廣告通常需支付一定的費用;(4) 廣告有其特定的宣傳目的。 二、廣告法的基本制度 (一)廣告準則制度 (二)廣告活動制度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者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三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二、廣告法的基本制度(三)廣告的審查制度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做出審查決定。我國廣告法規定,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
44、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三、違反廣告法的法律責任 (1) 違反我國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3) 利用廣播
45、、影視、報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等。第二章 結束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 第一編 經 濟 法 第三章 國有資產法第一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節 國有資產投資法律制度第三節 國有資產經營法律制度第一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一、國有資產和國有資產管理法 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 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一、國有資產和國有資產管理法 (一)國有資產的概念 國有資產是指一切依法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財產。其形態,既有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設備、機器
46、等;又有流動資產,包括原材料、資金、有價證券等;還有無形資產,包括專利、發明、商標、商譽等。 國有資產通過以下方式獲得:(1) 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形成的資產; (2) 國家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3) 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資產; (4) 國家憑藉國家權力取得的財產。 一、國有資產和國有資產管理法 (二)國有資產管理法概念 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國有資產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廣義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即國有資產法,是以國家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為前提,調整在投資、經營、收益、處分的過程中發生的國有資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國有資產投資法、國有資產經營法和狹義的國
47、有資產管理法。 狹義的國有資產管理法主要是指調整對國有資產存量的監管、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其調整對象主要是指在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以及查處國有資產流失等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本節討論的內容主要是狹義的國有資產管理法。 一、國有資產和國有資產管理法(三)國有資產管理法的原則 1. 保證國有資產在國民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原則 2.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 3.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 4.對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的原則 一、國有資產和國有資產管理法(四)國有資產管理的體制與機構 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
48、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 (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以及與其相關的財產權的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法律行為。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 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二)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應
49、在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其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理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與其他經濟成份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全民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三)清產核資 清產核資,是指依法對國有資產進行清理、估價、核實、登記等以明確產權的活動。 清產核資的對象包括占有國有資產的一切單位,其重點和主要對象是國有企業。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四)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 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軍
50、隊企業除外)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1)產權登記的主管和管轄。(2)產權登記的種類。(3)占有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4)變動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5)注銷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五)國有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評估是指為了正確體現資產的價值量,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而對國有資產遵循法定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確認、計價和報告的價值評定行為,它是一種法律行為。 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六)國有資產流失的查處 1. 國有資產流失的查處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代表機關對國有資產流失情況及原因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2. 國有資
51、產管理部門承擔著國有資產案件查處機關的責任,并與監察、審計等部門和國有企業的監督機構共同構成一個查處國有資產流失的工作體制。 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對國有資產出資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履行包括管人、管事與管物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1. 企業負責人管理 2.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3. 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 4.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節 國有資產投資法律制度 國有投資與國有投資法 國有資產投資法的基本內容 一、國有投資與國有投資法 1.國有投資即政府投資,是指國家運用國有資產所實施的直接投資活動。這種活動將國有的資金、實物及其他資產直接投入項目形成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并從
52、項目運營中獲得收益。 2.國有資產投資法是調整政府對投資進行決策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國有投資法的意義在于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國有投資戰略、國有投資體制和國有投資程序是國有投資法的重要內容。二、國有資產投資法的基本內容 1.國有投資戰略 2.國有投資管理體制 3.國有投資程序 4.境外國有資產投資管理 第三節 國有資產經營法律制度 國有資產經營模式及經營主體 國有資產收益與經營報告制度 一、國有資產經營模式及經營主體 (一)作為出資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1.國務院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成為國家授權的國有資產所有權代表 2.根據十六大精神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53、暫行條例的規定,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務院授權新設立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代表地方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一、國有資產經營模式及經營主體(二)經營國有資產的企業 1.運營國有資本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 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是由國務院與地方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立、并接受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領導、委托、授權、管理和監督,對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的義務的法人經營實體。 一、國有資產經營模式及經營主體(二)經營國有資產的企業2.占用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一般企業 占用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企業都要依據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
54、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依法經營。 3.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企業的關系 二、國有資產收益與經營報告制度 1.國有資產收益管理 國有資產收益是國家以企業出資人身份,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收益。 2.國有資產經營報告 國有資產經營報告制度是指國家為準確掌握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態,要求經營國有資產的單位按法定程序將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前景預測、運營效益及資產、財務變動等情況上報有關部門的一種管理制度。 第三章 結束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 第一編 經 濟 法 第四章 宏觀調控法 金融調控法 財政法 稅法 第一節 金融調控法 中央銀行與金融調控 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 貨幣的
55、發行與管理 一、中央銀行與金融調控(一)中央銀行是實施金融調控的法定機構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在金融調控法中規定,設立中央銀行擔當金融調控的重任。中央銀行既不同于一般的商業銀行,也不是普通政府機構,它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 ;銀行的銀行 ;國家的銀行 . 一、中央銀行與金融調控 (二)中央銀行的職能類型和組織形式中央銀行的職能類型主要有單一型和雙重型兩種。1.單一型是指中央銀行主要行使金融調控職能。即中央銀行對貨幣和信用進行調節和控制,干預經濟生活,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主要表現為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進行調控。 2.雙重型是指除金融調控和公共服務外,中央銀行還具有金融監管職能.中
56、央銀行的組織形式通常有集中制、多元制和混合制等幾種。 二、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 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既定的宏觀經濟目標,調節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方針、措施、規則的總稱。 1.貨幣政策決策機構 2.貨幣政策目標 貨幣政策的目標與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是吻合的,包括穩定物價、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二、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 3. 貨幣政策工具1) 法定存款準備金2) 再貼現3) 公開市場業務4) 基準利率5) 再貸款 三、貨幣的發行與管理 (一)人民幣的發行 貨幣發行是中央銀行向流通領域投放貨幣現金的行為。人民幣的發行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置的發行基金保管庫(簡稱發行庫)將發行基金投入業務庫
57、,使這部分貨幣進入流通來進行的。(二)現金管理 現金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現金管理的對象是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的收支和現金使用。 第二節 財政法 概述 預算法 政府采購法 一、 概述 財政法是調整國家為了滿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資財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財政法的調整對象,是在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管理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在財政法的體系中,包括:(1) 預算法、(2) 國債法、(3) 政府采購法和轉移支付法等。 二、預算法 (一)預算法的概念 預算法,是調整國家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和管
58、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預算管理體制1.預算體系2.各級權力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3.各級政府機關的預算管理職權(三)預算收支范圍1.預算收入2.預算支出二、預算法 (四)預算管理程序 1. 預算的編制 2. 預算的審批 預算的審批,是指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對同級政府所提出的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和批準的活動。 3. 預算的執行 在我國,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據預算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級預算也應當設立國庫,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均必須通過國庫來舉行。二、預算法(四)預算管理程序 4. 預算的調整 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如
59、果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戰爭等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則還需要進行預算調整。各級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調整方案,由相應的人大常委會審批。二、預算法(五)決算制度1. 決算草案的編制 財政部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的具體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財政部門再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做出編制部署,層層下達。 2. 決算草案的審批 決算草案的審批主體是各級權力機關 二、預算法(六) 預算與決算監督及預算法律責任 預算法主體違反預算法規定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各級政府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預算調整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擅
60、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的,由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國庫庫款,并由上級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三、政府采購法 (一)政府采購法的概念 所謂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為了實現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購買者身份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購法是國家調整政府采購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政府采購法(二)政府采購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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