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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法律規制摘要 基于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全面推行依法治國,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各級人民法院對于依法應當受理案件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立案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但在實施過程中,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現象日益增多,浪費司法資源,擾亂社會秩序,這對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方針造成惡劣影響。因此,為了更加堅定不移地實施立案登記制,充分保護公民的訴權,維護改革成果,必須解決濫用民事訴權行為問題,對此進行法律規制,嚴格禁止其阻礙我國法治社會的發展。本文通過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定義詳細分析,同時指出我國在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法律規制上的漏洞進而填補漏洞,合理地完善解決機制及懲處機制。關鍵

2、詞 濫用民事訴權行為;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定義;法律規制;懲處機制目錄一、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概述4(一)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概念4(二)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特點4二、國內外關于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制5(一)國外對民事訴權濫用行為界定的法律規定5(二)國外規制民事訴權濫用行為的法律規定5(三)我國規制民事訴權濫用行為的法律規定6三、我國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法律現狀思考及分析8(一)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規制不足8四、完善我國濫用民事訴權行為法律規制的探討9(一)加強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依職權調查的法律規制9(二)完善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處罰機制10五、結語11參考文獻12致謝12論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

3、法律規制一、 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概述(一) 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概念民事訴權是當事人享有的請求國家給予民事訴訟保護的權利,亦即當事人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關系發生爭議時,享有的請求國家法院行使司法權來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1。當然,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公民享有的任何權利都必須在有限度的自由里行使,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使。如果任何人在法律允許的自由之外行使了民事訴權,便構成民事訴權的濫用。由此,濫用民事訴權行為可以定義為當事出處于非法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權,在明知自身缺乏勝訴可能的情況下,以合法形式進行惡意訴訟,以通過訴訟的發生達到非法目的的

4、行為2。故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更是社會的秩序以及國家的司法秩序,具有極大的危害性。(二) 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特點1.民事訴權濫用是違背民事訴訟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設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由此可以得知,國家有義務保障當事人行使訴權,通過法律緩解或解決糾紛,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穩定司法秩序,實現司法公平與正義,

5、保障社會穩定發展。但濫用民事訴權行為,卻恰恰與民事訴訟法設立的任務相背離,該行為發生旨在制造糾紛,使原本不需要司法資源介入便可達到穩定狀態的法律秩序,卻故意制造沖突,進而要求司法介入再次恢復穩定的狀態。2.民事訴權濫用是違背民訴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對他人合法權益侵害的行為。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每個訴訟當事人都誠實守信,以不侵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合法利益為前提實施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然而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實施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名譽權等,明顯違法誠實信用原則二、國內外關于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制(一)國外對民事訴權濫用行為界定的法律規定美國侵權

6、法重述(第二次)第682條規定,為了非法的目的濫用民事訴權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3。英國規定濫用民事訴權即提起“惡意和無根據的民事訴訟”,要求“原告”應有“惡意”4,法國法院判例認為“只有存在惡意,才能構成民事濫訴行為” 5。德國法規定,如果當事人具有訴權,但行使訴權的主觀意圖是惡意的,則當事人的行為因違背事實真實義務,構成絕對意義上的濫用訴權行為6。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規定,行為人如果因故意或嚴重過失而作出的一下行為就構成惡意訴訟:一是提出沒有依據的主張或反對,但行為人不應不知該主張或反對沒有依據:二是歪曲對案件裁判而言屬于重要的事實之真相,或者隱瞞對案件裁判而言屬于重要的事實7。

7、雖然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我們從中不難發現,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有著較為深入的研究,同時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體系對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及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進行法律規制。另外,雖然二者之間的訴訟理念存在著較為明顯得差異,但是仍可以看出,二者對濫用民事訴訟行為的界定都要求當事人存在主觀惡意,企圖以合法的訴訟程序追求不正當利益,是超出法律允許自由行使權力的限度。(二)國外規制民事訴權濫用行為的法律規定1. 英美法系國家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法律規制 英國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確立了可通過侵權損害賠償之訴進行權利救濟,在1838年G

8、ranger V.Hill的判例中,如果被告以不正當的行為動機采用訴訟的方式,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可以提起濫用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之訴8。此種救濟方式,無疑是對被害人一方的損害賠償最為直接且有效的。另外,英國法同時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濫用訴訟程序,英國法庭有權以變更訴訟費用承擔的方式處罰當事人的不當行為9。英國通過責令濫用民事訴訟行為一方當事人支付全部的訴訟費用,增加其訴訟成本,加大其風險的承擔以致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同樣地,美國對濫用民事訴訟行為的規制也確立了以上兩種防范及懲罰機制。2. 大陸法系國家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法律規制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拖延訴訟方式,或者濫訴方式進行訴訟者,

9、法院可以處以3000歐元以內的罰款,且不影響可能對其要求的損害賠償10。由此得知,不僅法院通過行使司法強制措施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進行罰款,而且受害方通過提起侵權行為之訴向行為人提出賠償請求,彌補因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失,二者可以同時適用。德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完全且真實地就事實上的狀態做出陳述,若有惡意陳述虛偽事實,或妨礙對方當事人的陳述,提出無力爭辯或不必要的證據時,法庭可以處以罰款。同時,規定,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即便勝訴,也必須承擔由于其訴訟行為而產生的訴訟費用,其中包括案件的受理費用、律師代理費用、上訴費用等。德國通過罰款及增加訴訟成本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予以規制,更加強

10、調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該行為人予以處罰,進而維護司法權威。日本民事訴訟法受德國法影響,發展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雖未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進行規制,但這一原則性規定已表明濫用民事訴權行為是絕對為法律所禁止的,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一般通過制造虛假的證據,欺騙法院的行為,無疑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葡萄牙民事訴訟程序法規定,任何提起惡意訴訟的行為人都會被處以罰金并且在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時候予以賠償。同時中國澳門地區的民事訴訟法典沿用了以上葡萄牙法律的規定。通過罰款的強制措施,可以看出,這些國家或地區更側重于為司法秩序以及司法權威。綜上,以上法治文明發展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有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機

11、制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予以規制,立法上不僅要起到防范及震懾作用,還要有嚴懲功能,實施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代價非常大。司法上,需要具有一定的實踐基礎,避免空洞的立法使得規定如同虛設。 (三)我國規制民事訴權濫用行為的法律規定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之中,我國只是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規制不完善,不全面,實際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規定。分別是:1.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一條原則性規定,明確表示,公民必須以誠實信用為準則參與民事訴訟之中。此外,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較為具體規定的有,第112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及第113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

12、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一旦發生以上兩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條文來看,以上兩條規定均是法院行使公權力,依職權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進行規范,通過采取司法強制措施,進而維護司法秩序,捍衛司法權威。第56條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第227條規定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以及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包括濫用民事訴權行為致使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享有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權利。從程序上賦予了受害人自我救濟的權利和途徑,更加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權益和彌補其損失。由于作為受害方更能發現且切身感受到虛假訴

13、訟或惡意訴訟的發生,賦予受害方自我救濟的程序和途徑,能更加快速地糾正因濫用民事訴權行為造成的錯誤,抵制虛假訴訟及惡意訴訟的危害肆意擴張。 2.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虛假訴訟罪,即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以捏造事實的積極作為方式或隱瞞真相的消極不作為方式,以虛假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執行權,非法侵占或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或權益。虛假訴訟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司法秩序,故該罪限定發生的領域是民事訴訟,包括起訴、立案、開庭、審判、審判監督、執行等程序。而行為人向仲裁機構提起虛假仲裁的行為,不適用該罪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

14、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主要對虛假訴訟的界定,虛假訴訟的表現特征,認定虛假訴訟的途徑和方法,對參與虛假訴訟不同主體的制裁以及對虛假訴訟的防范等問題進行規定。指導意見中,通過采用列舉的方式提示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情形,使得司法工作者提高注意力。同時,規定在民間借貸、以物抵債、勞動爭議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加大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情形的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以公權力嚴厲打擊。此外,指導意見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明確虛假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顯加大了虛假訴訟行為人的侵權成本。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中第22條規定,引導當事

15、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這樣,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過錯方就需要承擔更加高的訴訟成本以及訴訟風險,進而不會輕易地實施濫用民事訴權行為,妨礙司法秩序。三、我國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法律現狀思考及分析(一)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規制不足 1.民事訴訟法規定中要求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指導意見同樣指出中虛假訴訟包含雙

16、方存在惡意串通的要素,我認為如此定義濫用民事訴權行為范圍,太窄了。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還包括一方當事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欺騙法院以合法的訴訟程序非法獲取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死灰復燃型”,借條重復使用,迫使另一方當事人被訴訟纏身,致使其遭受財產及精神損害。雖然有研究表明,由于一方存在惡意訴訟的情形,可以通過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質證辯論等環節,一定程度地排除該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產生更重大的侵害,但我認為講該情形應納入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范疇,這行為無疑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對司法秩序的擾亂,應以與“惡意串通”的情形一樣嚴厲打擊,制裁。2.刑法中虛假訴訟罪保護的法益不僅僅是

17、公民的財產權更是司法秩序的穩定。對虛假訴訟罪規定,該罪的實行行為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并導致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結果的發生。由此可看出,入罪還要求發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般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為了應訴而花費巨額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或者對方當事人因錯誤判決而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破產等11。但是,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并不直接意味著達到以上“妨害司法秩序”以

18、及“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結果要求。例如,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了該案,但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是虛假訴訟,進而駁回起訴。行為人的行為無疑浪費了司法資源,擾亂了司法秩序,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但能否認為達到與以上規定的危害結果程度相當呢?這是不夠明確的。應如何具體認定行為人已造成入罪的危害結果呢? 3.根據現行法律,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仲裁的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2條和刑法虛假訴訟罪。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保密性、及時性等優勢,有較多的當事人都愿意選擇申請仲裁以得到公正裁決,解決糾紛,因此仲裁在民商事糾紛的處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仲裁機

19、構司法權,換言之,仲裁是“準司法”的行為。故行為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申請仲裁,從而使仲裁機構作出錯誤的裁決而獲取非法利益的,其對司法秩序或他人合法權益所造成的危害與訴訟相當。然而,現行法并未對以捏造事實申請仲裁的行為予以規制。例如,在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臨刑初993號判決書中,被告人與員工共謀,偽造該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證據材料,員工以此提起勞動仲裁,后以申請執行方式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法院僅是對其在強制執行階段捏造虛假事實的行為,認定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成立虛假訴訟罪。但在我看來,法律應對前行為即捏造證據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以及后行為即以捏造虛假事實向法院申請執行,共同認定為濫用民事訴

20、權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這樣更有利于維護司法秩序的穩定。 四、完善我國濫用民事訴權行為法律規制的探討(一)加強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依職權調查的法律規制首先,法院無疑是監督濫用民事訴權行為實施最重要的一道防線,公民的監督也必須法院予以支持。案外人或當事人遭受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的侵害時,對該行為提起控訴,需要滿足現行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及證據支持。國家公權力行使部門應當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報案表示支持,保持報案渠道的暢通透明,及時立案,并對該案依職權展開調查,包括案件中的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此外,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程序開始之前,對案件提起的目的,當事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爭議點及證據,依職權展開調查,

21、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快速以及實質性調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及司法秩序的破壞。當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該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裁定中止訴訟,并對該行為展開具體調查,使用公權力堅決打擊該行為的實施。法院必須在防范和打擊濫用民事訴權行為起到主導作用,這樣才能夠更有效地達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秩序穩定,捍衛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平正義的社會目標。(二)完善對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的處罰機制1.確立濫用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之訴,確保受害方能夠通過要求加害方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從而獲得賠償。加害方濫用民事訴權必然會對造成受害方一定程度的財產及精神損失。受害方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法律應當賦予其獲得救濟的權利,一方面可以

22、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加大濫用民事訴權行為人的違法成本或訴訟成本。至于如何認定該行為是侵權行為,我們應當參照侵權責任法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中的虛假訴訟的界定。首先,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存在主觀過錯,要求濫用者存在“故意”,能夠認識到實施該違法行為的危害結果,同時不能將過失行為予以歸責,倘若“過失”成為濫用民事訴權行為歸責的主觀過錯,則把該違法行為的界定過度擴大,不利于鼓勵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極大阻礙法治社會的發展。其次,違法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或虛構事實,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當然在我看來現行法

23、律應該新增對一方存在虛構事實,惡意起訴的行為認定為濫用民事訴權行為,這樣能夠更加全面地規制該違法行為。一方當事人的惡意訴訟行為,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往往也足以對對方當事人的經濟以及精神造成較大或巨大損失。再者,侵害結果為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若該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利益的損失,法律也沒有必要對此進行規制,只有利益受損才可能存在權利救濟。最后,濫用民事訴權的侵害行為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結果存在因果關系。2.加強司法強制措施的處罰力度。民事訴訟法第112條及113條作出了罰款、拘留的處罰規定,設立的目的是維護穩定的司法秩序,但若規定處罰的幅度與當事人實施濫用民事訴權行為產

24、生的危害結果不相適應,那么該規定則如同虛設,不能發揮其維護及震懾作用,很難達到打擊濫用民事訴權行為頻發的目標。例如,在最經典的虛假訴訟案的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借貸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相關責任人涉嫌偽造證據虛構8650萬元債權債務的行為僅僅作出予以罰款50萬元的處罰。相關責任人的行為已嚴重妨礙司法秩序,嚴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該處罰結果明顯與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不相當,不能在社會中發揮警惕作用。因此,應當適當加強司法強制措施的處罰力度,從而起到防范作用以及評價作用,實現責罰相當,維護穩定的司法秩序。3.明確虛假訴訟罪的入罪標準,在我看來,虛假訴訟罪中“妨害司法秩序”危害結果的認定應當以法院是否受理為標準。法院受理該案,進入了審理程序,已投入了相當的司法資源于其中,顯然已對司法秩序的穩定造成了危害結果,盡管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實施了濫用民事訴權的行為,對其駁回起訴,但產生的危害結果已是不可逆轉,應當對該情形嚴厲打擊。當然,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在量刑方面進行調整,不能違背罪行相適應原則。此外,成立虛假訴訟罪的同時成立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等,應當充分考慮作案時間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考慮犯罪情節遵循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適應原則。五、結語隨著依法治國方針的全面推進,我國逐步從人治社會走向法制社會,直到現今的法治社會,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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