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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企業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障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第三條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關愛員工,和“懲前宓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做到寬嚴相濟。第四條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為準繩,堅持紀律規定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章處分的種類與適用規則第五條處分的種類從輕到重依次為:(一)警告;(二)記過;(三)降職(降
2、級)(四)留用察看;(五)解除勞動合同。第六條處分期間與解除:處分期間指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解除處分之日止,分別為:(一)警告,三個月;(二)記過,六個月;(三)降職(降級),十二個月;(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降職(降級),降職是指有職務的人員降低職務等級;降級是指無職務人員降低職位等級。第八條違紀違規行為應追究領導責任的,比照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降低一檔處理。領導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應承擔的責任。第九條受到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間不得被評選為先進或優秀人才,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
3、得晉升職務,不得提高職位等級和崗位工資檔次,當年年度績效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內,績效工資按80%:放,處分期結束后恢復原待遇。受記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績效工資按60%:放,處分期結束后恢復原待遇。受降職(降級)處分的,管理序列員工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專業序列員工降低一個職位等級,各類薪酬待遇均按降職(降級)后的職級對應發放。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由所在單位重新安排工作,職位等級降低一級,崗位工資按降級后職級對應發放,不發放績效工資。處分期結束后,所在單位可安排其在較原職級降低一至二個職級的崗位上工作,各類薪酬待遇按確定的職級對應發放。違紀違規取得的經濟及其它利益,應予追繳。因違
4、紀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各單位不得再通過任何方式錄用。第十條受處分(解除勞動合同除外)員工,在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未再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處分自動解除。員工在處分期間因重大立功行為受到政府部門或公司表彰的,原處分批準單位或上級單位可直接做由提前解除處分決定。第十一條員工違紀違規應受到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的,在決定處分時,本人已調任其它職務的,在現任職務上降職(降級)或留用察看。第十二條一人犯有本規定中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按其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同一違紀違規行為觸犯本規定中兩個(含)以上條款的,按處分較重的條款處理。處
5、分期間,沒有悔改表現且又發生違紀違規行為并構成其它處分的,按較高處分的上一檔處分予以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三)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被調查期間有其它立功表現的。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一)在共同違紀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四)偽造、銷毀、隱匿、轉移證據材料的;(
6、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七)有其它干擾、妨礙公司調查行為的。第十五條從輕、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規定中對違紀行為應處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理。減輕、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規定中對違紀行為應處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者加重一檔處理。本規定所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適用于第十三條從輕或減輕處理。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違紀違規情節主要是指違紀造成的損失、影響和危害程度;違紀違規人員動機、責任大小、認錯態度、挽回損失和退回違紀違規所得等行為和事實。本規定對違紀違規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三個層次。第三章違紀違規行為及適用的
7、處分第一節違反生產經營管理秩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第十七條違反公司議事規則或決策規定,個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決定和工作部署,給公司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第十八條在工程項目、技術升級改造的立項、設計、施工、驗收、決算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虛列、虛報項目,轉移資金的;(二)在工程立項階段,未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擅自批準立項,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立項方案的;(三)
8、在工程設計階段,違反審批程序,擅自將勘察設計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或未經審核擅自批準工程設計,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設計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階段,沒有施工圖紙擅自同意施工,或者違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準的設計方案、圖紙進行施工的;(五)不按技術規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六)在施工、驗收工作中,未嚴格進行質量管理、監督和檢查,或不嚴格進行工程驗收、資產交接,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七)違反項目預決算管理規定,工作失職,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八)不按政策、規定履行職責,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工程預、決算的;(九)其它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九條在招
9、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或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決定不公開招標;或采取化整為零,假借緊急采購等方式規避招標;或以甲方指定等名義規避招投標審批程序的;或違反規定,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開展招投標工作的;(二)越權干預招投標活動,直接指定承包商、供應商、代理商的;(三)在開標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它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或者違反國家及公司相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四)參與招投標的人員與投
10、標商串通、舞弊、操縱干涉招標結果,損害公司利益的;(五)招標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視性、傾向性條款,影響招標工作公平、公正的;(六)同意、授權、指使或者默認中標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七)其它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標工作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二十條在物資采購、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購進假冒偽劣物資以及其它不符合行業規定標準的物資;或者購入物資的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二)發現購進的物資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不及時匯報采取措施,造成經濟損
11、失的;(三)虛報計劃、不按計劃采購、超計劃采購,或者在倉儲管理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物資嚴重積壓、浪費、變質、失效的;(四)弄虛作假,辦理虛假生、入庫手續的;(五)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決定購買物資的,或內外勾結,以權謀私,指定購買物資的;(六)工作不負責任,未能及時處理好供貨、接貨等到貨前工作,致使物資損失、損壞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七)違反物資發放規定,錯發物資致使對公司員工人身、設備、通信造成安全隱患或經濟損失的;(八)其它違反物資采購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在簽訂、執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
12、予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違反公司合同管理規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二)未按規定審核對方資信情況,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對對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時作由答復,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四)未簽訂合同即支付預付款,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五)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六)發現對方違約,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制止違約行為,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七)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對方追究違約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13、;或合同糾紛發生后,隱瞞不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八)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具有關法律文本未經審核;或者丟失、毀損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九)其它違反合同管理規章制度應予追究責任的行為。第二十二條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違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規定或服務規范,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公司形象的;(二)違規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通信、交通、消防等安全責任事故的;(三)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公司財產被貪污、侵占、盜竊、詐騙、丟
14、失、損壞、浪費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四)違反國家和公司生產安全工作規定,不履行生產安全工作職責,或在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時,缺乏周密策劃和布置,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責任事故的;(五)違反誠信經營原則或公司經營管理規定,損害業務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譽受到損害,影響正常合作關系,給市場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的。第二十三條在生產經營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一)違反規定,改動計費軟件、計費系統的;(二)私自篡改、銷毀通信系統數據資料的;(三)違反規定,泄露客戶資料、通話記錄、短信內容等信息的;(四)惡意、蓄意破壞公司通信設施,危害通信網絡安全的
15、;(五)其它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二十四條在報表(報告)編制、數據統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錯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二)拒報、虛報、瞞報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部門、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五)其它違反統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五條在監察、審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
16、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一)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轉移、隱匿資產,干擾阻礙監察、審計的;(二)拒絕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與監察、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三)拒絕對監察、審計部門所提問題做由解釋和說明的;(四)拒不執行監察、審計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審計建議的;(五)有其它阻礙監察、審計工作行為的;(六)監察、審計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或利用監察、審計職權打擊報復的。第二十六條違反公司印章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七條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公司秘密和商業秘密,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
17、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節違反財經紀律和公司財務制度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第二十八條在會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或私設會計賬簿的;(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隨意調節利潤的;(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四)授意、指使、強令
18、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五)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六)拒絕內外部審計機構、監事會等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情況的;(七)其它違反會計工作法規和公司規定的行為。第二十九條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違反公司賬戶管理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或者公款私存的;(二
19、)擅自對外投資、融資、擔保、捐贈的;(三)轉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四)隱瞞資產不入賬,造成賬外資產的;(五)挪用公司資金歸自己或其它單位、個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機構理財的;(六)不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置公司資產的;(七)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或者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或者公司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支生項目的;(八)偷逃國家稅款的;(九)在公司改制、重組、產權轉讓等工作過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資產的;(十)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資金的;(十一)其它違反國家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第三節違反公司勞動紀律、人事紀律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第三十條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有下列行為之,
20、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二)利用公司的設備、材料以及其它條件辦理個人事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調度和管理,影響生產或工作的;(四)在生產或工作崗位打架斗毆,尋釁鬧事,影響生產或工作正常進行的;第三十一條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5天及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二條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違反干部
21、選拔任用規定和程序的;(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責,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三)在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利用職權對他人打擊報復的;(四)采取請客送禮、謊報業績的違規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務的;(五)工作失職,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誤的。第三十三條在公司員工招聘錄用、崗位調動、考試考核、收入分配、獎勵處罰、職稱評定、人才評選、退休審批、社保管理、復轉軍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違反國家或公司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弄虛作假招聘的員工和安置的復轉軍人,應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四條違反外事紀
22、律及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以考察、學習、培訓等名義公款由國(境)旅游的;臨時由國(境)團組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擅自改變路線的;(二)在涉外活動中違背國家政策或損害國家尊嚴、利益的;在國(境)外期間,觸犯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或者不尊重當地的宗教習俗,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三)違反規定辦理由國手續,或者擅自組織由國(境)考察、學習、培訓團組的;(四)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擅自與外方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的;(五)由國不歸的;發現在國外的工作人員或本團組成員由走不歸,不及
23、時向上級報告,不及時采取措施,或者為由走人員由走提供條件的;(六)駐外機構員工擅自脫離單位,或從事外事、機要等工作的員工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七)違反規定在國(境)外參與賭博、色情等活動的;第三十五條其它違反勞動紀律、人事紀律等方面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第四節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員工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第三十六條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損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
24、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公司的同類經營公司、關聯公司和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公司投資入股的;(二)接受、索取本公司的關聯公司、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或收受賄賂的;(三)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由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它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四)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生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由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由資應得收益的;(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公
25、司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六)未經批準兼任本公司所由資公司或者其它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它收入的;(七)將公司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公司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八)其它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第三十七條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
26、特定關系人,在本公司的關聯公司、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公司投資入股(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除外)的;(二)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將公司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三)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公司與本公司或者有由資關系的公司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的;(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的;(七)其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為。第三十八條有
27、下列違反規定進行職務消費、奢侈浪費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一)超生預算及規定標準進行職務消費的;(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的;(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的;(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旅游的;(六)在公司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員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的;(八)其它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第三十九條有下
28、列不良作風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二)用公款支付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的;(三)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的;(四)從事有悖社會公德活動的。第四十條其它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員工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第五節其它違反國家和公司規定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第四十一條違反國家信訪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
29、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組織員工越級或聚眾上訪,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二)已經解決的問題反復上訪,提由不合理要求的。第四十二條對控告人、檢舉人、申訴人、批評人以及監督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或判處管制、拘役的,視情節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五條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第四章對違紀違規行為處分的權限及程序第四十六條對員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部門或監察部門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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