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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東莞市建設項目規劃指標計算細則(試行稿)目錄1總則.:12術語.:13結構層高計算3-4建筑面積計算55容積率的計算:166建筑密度的計算187綠地率的計算:198停車位的計算:21,9建筑高度的計算221 總則1.1 為提高東莞市城市規劃建設水平, 提升建筑品質, 規范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統一計算方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東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1.2 本細則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 擴建、 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規劃管理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各項指標均為規劃指標,與消防等無關。1.3 本細則未涉及到的內容,應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東莞市現行的有關法律、
2、法規及其他相關規范、規定和標準執行。1.4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1.5 突破本細則的建設項目, 當確有需要時, 應在方案報審階段提出申請, 并由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1.6 本細則由東莞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本細則由頒布之日起實施。2 術語2.1 結構層高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屋頂層由該層樓面結構層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結構面層或至坡頂的結構面層與外墻外皮延長線的交點計算的垂直距離。2.2 架空公共空間建筑物首層部分或全部僅以結構體作為支撐,無其他圍護結構,供公共活動或綠化使用的開敞空間。2.3 陽臺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
3、供使用者進行戶外活動的建筑空間。2.4 露臺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沒有頂蓋的室外的平臺。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2.6 天井被建筑圍合的露天空間,主要用以解決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風。2.7 連廊連接不同建筑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2.8 設備層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和變配電等的設備和管道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用的空間層。2.9 避難層建筑高度超過1OOm 的高層建筑,為消防安全專門設置的供人們疏散避難的樓層。2.10 結構轉換層建筑物某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類型,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轉
4、換層。2.11 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與相應的墻體面積之和。2.12 復式住宅位于多層或以上的居住建筑中,套內空間跨越兩個或以上樓層并為同一戶使用,且設有套內樓梯的住宅。2.13 低層聯排住宅建筑層數為一層至三層,相鄰各戶在首層及以上的部分由主要房間(如客廳、餐廳、臥室和廚房)相連且共墻長度不小于 3.0m ,每戶均設有獨立出入口的住宅。2.14 建筑空間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具備可出入、可利用條件的圍合空間,均屬于建筑空間。3 結構層高計算3.1 結構層高計算細則3.1.1 一個樓層外墻以內的建筑空間中,因結構梁、反梁、墊層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m 的部分,其結構
5、層高取所在樓層的結構層高值(圖 3.1)。圖3.1結構層高計算圖示3.1.2 坡屋頂建筑頂層的建筑空間,具結構層高為該層樓(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坡頂的結構層與外墻外皮延長線的交點的垂直距離。(圖 3.2)3.1.3 坡屋頂內部空間的結構凈高,為坡頂的結構面層與外墻外皮延長線的交點至坡屋頂結構層下表面最高點的垂直距離。(圖3.2)期層層再外培外皮圖3.2坡屋頂建筑結構層高和結構凈高的計算圖示4建筑面積計算4.1 建筑空間的面積計算4.1.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4.1.
6、2 各類型建筑的結構層高不應超過其基準層高限值,否則超出部分按增 加層數計算建筑面積。各類建筑的基準層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層數計算 方法詳見表4-1。表4-1各類建筑的基準層高限值以及超出部分的建筑層數計算方法建筑功能空間類型基準層高限值超出部分的建筑層數計算方法居住功能空間4.0m按每增加2.20m即增力口 1層計算,增加不 足2.2m者按增加1層 計算,以此類推。商業功能空間1至6層6.0m按每增加2.20m即增力口 1層計算,增加不 足2.2m的部分,以2.2m為基數計算增 加的層數。即:增加 層數=增加高度7層及以上4.5m其他類型功能空間首層6.0m2層及以上4.5m會議室、多功
7、能廳、階梯教室、建筑面積大于等于250 m2且小于6.0m餐廳、食堂、宴會廳等大空間500 m2,最大跨度不小于12m/2.20m建筑面積大于等于500 m最大跨度不小于15m10.0m4.1.3 居住建筑首層設置架空公共空間時,架空公共空間的基準層高為6.0m。當居住建筑首層同時設置了架空公共空間和公共配套用房時,公共配套 用房的結構層高可與架空公共空間相同。超出部分的計算方法與居住建筑相同。1.1.4 影院、劇場、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建筑的門廳、大堂、通高 的中庭等公共部分,按其功能設計的實際層數計算建筑面積。1.1.5 工業、倉儲、科研建筑因工藝或設備安裝需要提高層高的,在提供生
8、產工藝的詳細合理說明的前提下,允許按設計層高計算面積。1.1.6 坡屋頂內部的空間,無論是否加以利用,具結構凈高限值以及超出部 分的建筑層數計算方法應符合表4-1的要求。當設計不加以利用時,其功能視為 與其下方建筑空間的功能一致。4.2 避難層、設備層、管道層、結構轉換層、架空公共空間的面積計算4.2.1 建筑物內的避難層、設備層、管道層、結構轉換層、架空公共空間等 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 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 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4.3 建筑物挖空區域的面積計算4.3.1 建筑物平面中,因功能設計需要而取消部分樓板所形成的室內通高中空空間,視為建筑
9、物的內挖空區域。建筑物中的內天井和外側設拉梁或開敞走廊的開口天井,視為建筑物的外挖空區域。建筑物的挖空面積指平面中的外挖空區域面積和內挖空區域面積之和。4.3.2 建筑物平面中的挖空面積不應超出規定的限值, 否則超出部分應按其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各類建筑物平面的挖空面積限值規定如下:(1) 高層或多層住宅建筑平面中, 每戶的挖空面積限值為本戶套內建筑面積的 3% ;復式住宅(包括頂層部分房間升高突出屋面的住宅)建筑平面中,每戶的挖空面積為本戶套內建筑面積的 10% 。其中,每戶的挖空面積等于該戶所有內挖空面積與該戶所在層的外挖空分攤面積之和。外挖空面積的分攤原則與套型建筑面積分攤原則相同
10、。(2) 低層聯排住宅中,每戶的內挖空面積限值為本戶套內建筑面積的 10% 。外挖空不設限值。(3) 辦公建筑平面中,每棟建筑的挖空面積限值為本棟建筑的建筑面積的5% 。設置在入口層的通高的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除外。4.3.3 其他類型的建筑平面中出現的挖空, 當設計不合理時, 可由規劃主管部門在方案報審階段組織專家進行論證。4.4 陽臺、封閉陽臺、露臺的面積計算4.4.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 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 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 2 面積。4.4.2 規劃部門明確要求封閉的陽臺,在主體結構外且進深小于等于 2.0m時,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
11、1/2 計算建筑面積。當其進深大于 2.0m 時,按其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4.4.3 辦公建筑平面中, 每棟建筑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不應超過本棟建筑面積的5%,否則超出部分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4.4.4 當露臺上空設有雨棚或建筑檐口等遮蔽物時,如遮蔽物挑出深度超過1.0m,則需按遮蔽物的水平投影計算1/2建筑面積,否則不計算建筑面積。4.4.5其他類型的建筑平面中所設置的開敞陽臺和封閉陽臺,當設計不合理 時,可由規劃主管部門在方案報審階段組織專家進行論證。4.5樓梯、臺階、車道的面積計算4.5.1 位于建筑外墻或主體結構以外,與建筑物主體相通且只有一面或以下 有圍護墻體
12、的樓梯,視為室外樓梯,否則應視為室內樓梯。位于建筑外墻或主 體結構以內的樓梯,視為室內樓梯。(圖 4-2)圖4-2室內樓梯、室外樓梯示意圖4.5.2 室內樓梯按建筑物的自然層數計算建筑面積。4.5.3 按以下條件界定室外樓梯和室外臺階:(1)位于建筑物外墻或主體結構以外,起點(地面)到終點(入口或入口平 臺)的高差不小于一個自然層,下方水平投影范圍內形成一個建筑空間的樓梯, 視為室外樓梯;(2) 位于建筑物外墻或主體結構以外, 臺階起終點高差小于一個自然層的樓梯,或臺階起終點高差不小于一個自然層但其下方為自然地形不設計利用的,視為室外臺階。4.5.4 室外樓梯應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層,并應按其
13、水平投影面積的 1 2 計算建筑面積。4.5.5 用于檢修、消防等的室外鋼梯、爬梯,不計算建筑面積。4.5.6 室外臺階不計算建筑面積, 但若下方空間設計加以利用的, 內部凈高 超過2.10m的部位應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凈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 建筑面積;凈高不足l.20m 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4.5.7 當建筑物設有通往二層或以上樓層的車道時, 室內車道按其外圍護結構的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無上蓋的室外車道不計算建筑面積;有上蓋(上層的車道也視為上蓋)的室外車道計算全部建筑面積。車道下方的空間,設計加以利用的,內部凈高超過2.10m 的部位應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凈高
14、在1.20m至2.10m的部位應計算1/2建筑面積;凈高不足l.20m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 面積。4.6 走廊(含挑廊)的面積計算4.6.1 走廊分為內走廊和外走廊(圖 4-3 )。當走廊沿延伸方向有一側不封閉并直接向室外開敞時,該走廊視為外走廊;當走廊為以下兩種情況時視為內走廊:(1) 沿走廊延伸方向兩側長邊均封閉;(2) 走廊雖一側開敞,但該側外部接有一進深大于 0.60m 的有蓋建筑空間;進霰大于板前5房房同阿撲走面內走廊外走廊同 |:1圖4-3內走廊和外走廊示意圖1.1.3 內走廊按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1.1.4 當外走廊進深小于或等于3.0m時,按其水平投影的1/2計算建筑面積; 當外
15、走廊進深超過3.0m時,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1.1.5 由多段不同類型走廊構成的走廊,將該走廊劃分為內走廊和外走廊兩 類,分別計算建筑面積。4.7 連廊、門廊、檐廊、雨篷、過街樓的面積計算4.7.1 連廊的建筑面積按表4-2中的規定進行計算。表4-2連廊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定連廊具體形式建筑面積計算方法備注首層有頂蓋,有圍護結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連廊構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當連廊寬度超過3.0m時,超出部分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無頂蓋,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不計算建筑面積二層有頂蓋,有圍護結按其圍護
16、結構外圍水平及以構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上連有頂蓋,無圍護結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當連廊寬度超過3.0m時,廊構,有圍護設施面積計算1/2面積;超出部分按其結構底板水(架無頂蓋,無圍護結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空走構,有圍護設施廊)4.7.2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設置的遮雨、遮陽的上蓋,當上方為建筑時,下方 空間視為門廊;當上方為挑廊時,下方空間視為檐廊;當上方為專設蓋板時, 則視為雨篷。4.7.3 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 /2計算建筑面積。4.7.4 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 計算1/2面積。4.7.5 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 1/2計算建筑面
17、積;無柱雨 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4.7.6 過街樓下方的公共通道不計算建筑面積。4.8 花池、空調板、結構挑板的面積計算4.8.1 位于建筑外圍護結構以外,出挑深度不大于 0.60m,且板面高于同層室內地面0.40m或以上的花池、空調板和結構挑板不計算建筑面積。否則按其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圖4-4)圖4-4陽臺外側花池示意圖4.9 凸窗的面積計算4.9.1 凸窗既作為窗,就有別于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
18、) 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凸窗的窗臺應只是墻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 有一定的高度。4.9.2 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 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4.9.3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窗,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窗,不計算建筑面積4.9.4 凸窗向陽臺或花池內凸出時,凸窗所占用的陽臺或花池的空間仍計入陽臺或花池的建筑面積。(圖4-7)圖4-7向陽臺或花池凸出的凸窗示意圖4.10 功能井的面積計算4.10.1 建筑物內的電梯井、觀光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
19、垃圾道、附墻煙囪、煙道應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4.10.2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風井、煙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過的地 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層數計算建筑面積;在地面且獨立于建筑物之外,有圍護結 構和上蓋,且高度大于等于2.20m時,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 積,并計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中;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內部或附著 于建筑物外墻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計算建筑面積:(1)當其高度大于等于2.2m時,地面部分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并計入地 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積中,其通過的地面以上各層應減去該部分的面積值;(2)當其高度小于2.2m時,則不計算建筑面積。4.10.3 一棟建
20、筑中數層共用的通風井、煙道,按其通過的使用層的層數計 算建筑面積,通過的其他不使用樓層,不計算建筑面積。4.10.4 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凈高在 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4.11 幕墻的面積計算4.11.1 幕墻分為裝飾性幕墻和圍護性幕墻。當裝飾性幕墻外圍邊線與建筑外墻體外圍邊線之間的凈距小于 0.60m 時,不計算建筑面積,否則按幕墻外圍邊線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圍護性幕墻應按幕墻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傾斜或曲面圍護性幕墻, 內部凈高超過2.10m 的部位應計算全部建筑面積, 凈高在 1.20m至 2.10m 的部位應計算1
21、/2 建筑面積;凈高不足l.20m 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4.12 坡屋頂的面積計算4.12.1 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 結構凈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 面積;結構凈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4.13 屋面上建筑空間的面積計算4.13.1 位于屋面或露臺上的裝飾性構架、造型板、拉梁等,當其外輪廓水平投影面積(不包括挑出建筑外輪廓的部分)小于 1/8本屋面水平投影面積時,不計算建筑面積,否則按構架外輪廓的水平投影計算全部建筑面積。4.13.2 女兒墻高度為屋頂結構板面至女兒墻最高點的垂直距離,
22、裝飾性的梁可不算在內 (圖4-8) 。當女兒墻高度不等高時,取其加權平均值。圖4-8女兒墻高度示意圖4.13.3 女兒墻高度原則上不能超過2.0m,超過時需按下式計算增加的建筑面積:c h cGS2H上式中,S1為增加的建筑面積;h為女兒墻高度;H當為住宅建筑時取值4.0m ,為商業建筑時取值6.0m ,為其余建筑類型時取值4.5m ; S2為屋面除樓梯 間、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外的屋面面積。4.13.4當確有需要超出女兒墻控制高度時,可由規劃主管部門在方案報審 階段組織專家進行論證。4.1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面積計算4.14.1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
23、 高在2.20m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結構層高不足 2.20m者應計算1/2 建筑面積。4.15 裝飾性壁柱的面積計算4.15.1 在住宅建筑中,沿建筑外墻設置的非結構及非圍護墻的裝飾柱,裝飾面突出主體結構墻柱梁面不大于 0.60m , 且寬度也不大于 0.6m 時, 不計算建筑面積 (凸窗周邊的裝飾梁柱除外) 。 否則, 應按其各層水平投影計入建筑面積。4.15.2 沿出挑陽臺外邊沿設置的非結構性裝飾柱,當其最長邊尺寸不超過0.60m 時,裝飾柱部分面積計入陽臺面積。否則裝飾柱部分應按其水平投影計算全部面積。4.15.3 其他類型建筑中設置的裝飾性壁柱,當設計不合理時,可由規劃主管部門
24、組織專家進行論證。5 容積率的計算5.1 容積率 =計容建筑面積/用地面積5.2 地上建筑的計容建筑面積5.2.1 屋面層所設置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超過本屋面水平投影面積的 1/8 時, 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超過 1/8 的部分需計入計容建筑面積。當屋面層設置有其他功能房間時,本層的建筑面積應全部計入計容建筑面積。5.2.2 建筑首層的架空公共空間, 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 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 1 )架空公共空間結構層高不小于 3.0m ;( 2 )架空公共空間地坪標高與相鄰基地室外地坪或道路標高的高差在±0.6m 及以內;(3)
25、單棟建筑架空公共空間的面積之和達100 itf及以上;4)作為全天候開放的公共空間使用,功能只用作公共休閑、綠化種植。5.2.3 在架空層設置為城市服務的開放型的公交首末站、樞紐站時,其站場 和必要的附屬用房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5.2.4 沒有頂蓋的連廊,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5.2.5 除5.2.1至5.2.4條中說明的情況以外,其余地上建筑面積均為計容 建筑面積。5.3 地下建筑的計容建筑面積5.3.1 地下空間結構頂板板面標高高出室外地坪的高度大于 2.0m時,地下 空間的建筑面積全部計入計容建筑面積;高度在 2.0m和1.2m之間時,地下空 間建筑面積的1/2計入
26、計容建筑面積;高度小于1.2m時,地下空間的建筑面積 不計入計容建筑面積。5.3.2 當地下空間結構頂板板面標高高出室外地坪的高度小于 1.2m,但有 一側或以上的側墻面對外開敞(包括面向寬度大于 1.0m的采光井開敞)時,開 敞部分的建筑面積需計入計容建筑面積。具體計算方法如下:開敞部分的建筑面積=開敞面的面寬X開敞面的高度當開敞面的高度小于3.0m時,按3.0m計算。而柝的聊下升客施下曳需計入計強徽 他酬部分礎飄下室5.3.3 當地下空間結構頂板高出室外地坪的高度不一致時,應取高度的平均值。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口Si S2 SnH = llll1l2 ln其中,H為地下空間高出室外地坪高度的
27、平均值Si, S2, Sn為地下室每個面高出室外地坪的面積Li, L2, Ln為地下室每個邊的邊長5.2.3室外地坪的基準標高應符合以下規定:(1)當地下空間所在地塊的用地紅線與城市道路、廣場直接相鄰時,室外地 坪基準標高為市政道路中心線標高或廣場標高;(2)當地下空間所在地塊的用地紅線與城市道路、 廣場之間只有街頭綠地相 分隔時,室外地坪基準標高為城市道路中心線標高(廣場標高)從道路紅線至 用地紅線起坡6%后所得的標高;(3)當地下空間所在地塊的用地紅線與水體直接相鄰時,室外地坪基準標高 為最高洪水位+1.0m ;(4)當地下空間所在地塊的用地紅線與其他用地相鄰時,室外地坪基準標高 為相鄰用
28、地場地現狀標高;(5)其他情況下,室外地坪基準標高為用地內部與其最接近的機動車道中心 線標高。6建筑密度的計算6.1 建筑密度=建筑占地面積/用地面積X100%6.2 單層、 多層及以上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為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6.3 首層架空及有柱的雨棚、車棚、貨棚、站臺等的占地面積為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單排柱、獨立柱的車棚、貨棚、站臺等的占地面積為頂蓋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6.4 有頂蓋和柱的首層連廊、走廊、檐廊的占地面積為柱的外邊線水平投影面積。6.5 室外樓梯的占地面積為其水平投影面積。6.6 以下部分不計入建筑占地面積:( 1 )無頂蓋的花架等建筑小品;( 2 )亭、獨立
29、煙囪、煙道、油罐、水塔、貯油(水)池、貯倉、倉庫等建構筑物;( 3 )城市公共通道;( 4 )騎樓;( 5 )構筑物。7 綠地率的計算7.1 綠地率=綠地面積/用地面積 X100%7.2 地面機動車位不計入綠地面積。7.3 地下室頂板或屋面結構頂板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 0.80m 的,屋面綠地可折算計入綠地面積,覆土厚度小于 0.80m 的,屋面綠地不計入綠地面積。7.4 覆土厚度大于 0.80m 的屋面綠地, 當每塊面積不小于 100 m2 時, 可將其按如下公式折算計入綠地面積:F=M XN式中:F一折算后的綠地面積,M 屋面綠地面積,N 一有效系數(見表7-1)表7-1屋面綠地折算成地面綠地的有效系數屋面結構板面標圖與基地地面的高差商業金融用地(C2)其他用地小于等于1.20m1.01.0大于 1.20m,小于等于15.0m0.80.50大于15.0m 小于等于30.0m0.50.10大于30.0m007.5 綠地面積計算規則7.5.1 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 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 則算到紅線;距房屋墻腳1.5m;對其他圍墻、院墻算到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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