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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中國新版出生證明與舊版相比增加了6項防偽標識,在陽光下可以看到若干處隱形的防偽標識。下文是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歡迎閱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母嬰保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第三條廣東省境內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管理辦法。第四條凡在廣東省境內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

2、稱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或在助產機構外出生且擬在本省落戶的新生兒,應當依法在我省獲得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第二章工作職責第五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及驗證設備的申領、發放、廢證處理、信息統計、監督指導、使用培訓等工作,可委托同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具體管理(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據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組織查處偽造、使用虛假出生醫學證明及其印章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六條出生醫學證明由助產機構或縣級管理機構簽發(以下簡稱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新生兒父母(監護人)需變更新生兒姓名,應在登記戶口后

3、,由公安機關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第七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進行審核登記,發文予以公布,并報同級公安機關、上一級管理機構備案;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不規范機構的監管。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戶口登記機關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初步查驗出生醫學證明,核實其所載信息,并據此為新生兒辦理戶口,同時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戶口登記機關無法核實出生醫學證明真偽的,在5個工作日內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進一步核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核驗結果反饋戶口登記機關。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鑒定工作由戶口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受理和反

4、饋。涉外的出生醫學證明真偽核查由省級管理機構受理。當地管理機構對證件載體進行真偽鑒定,并協調簽發地縣級管理機構對證件記載信息進行核查。當地管理機構在對證件載體和證件記載信息核查后,出具書面鑒定結論,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發現偽假證件,需將證件復印件和真偽鑒定書逐級上報至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中心備案。對于發現并鑒定為偽假證件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及時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制假、用假違法犯罪行為,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省衛生計生委、公安廳。第十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領與發放制度,簽發機構到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申領,管理機構到上一級管理機構申領。第十一條各級管理機構在每年10月30日前,

5、按照當年轄區出生活產數,制定下一年度出生醫學證明需求計劃,逐級匯總上報。各級管理機構應按照申領計劃發放,如有超計劃申領,需向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市、縣兩級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調配工作,未經審核同意嚴禁跨地區或簽發機構之間流通、借用出生醫學證明。第十二條簽發機構應分設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和印章管理,并將名單報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出生醫學證明保管場所應有門鎖、柜鎖、鐵門、鐵欄窗和保險柜。禁止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第十三條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使用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系統進行管理和簽發,按號碼順序配發、使用。市、縣級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各簽發機構的系統賬號和

6、權限管理,不得多人共用賬號。第十四條各級管理、簽發機構要建立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管理制度,規范簽發檔案相關信息查詢、使用流程,嚴禁泄露相關信息。無法通過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系統辦理相關業務的,需提交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管理系統后臺操作申請表,經審核通過后由省婦幼保健院統一安排調整。第十五條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3月1日前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每季度后1月內上報出生醫學證明廢證季度統計表,加蓋公章后上報省婦幼保健院。第十六條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規定的印章規格及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并將印章式樣抄送同級公安機關戶政管

7、理部門和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管理機構、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省衛生計生委定期將下發的新證編號及去向信息通報省公安廳,省公安廳定期將出生醫學證明編碼信息及使用地通報省衛生計生委。第三章簽發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各地在簽發過程中不得設置本辦法規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條件,各助產機構應及時向群眾做好有關簽發政策的宣傳告知工作。第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要求:(一)按照編號順序逐一簽發,不得跳號;(二)“簽發人員簽字”和“領證人員簽字”欄分別由簽發人員和領證

8、人員簽字,其余項目全部由計算機打印,做到項目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三)在每聯規定位置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補發專用章;(四)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由新生兒監護人保存,副頁是申報戶籍的原始憑證,入戶登記后由戶口登記機關保存,存根聯由簽發單位保存。第二十條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由該機構直接簽發;在途中急產分娩并由助產機構處理的新生兒,由該機構簽發。在助產機構外分娩的新生兒,由擬落戶地縣級管理機構簽發;申領時原分娩的助產機構已停止簽發職能的,由原分娩機構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簽發。第一節首次簽發第二十一條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第二十二條新生兒父母原則上應在

9、新生兒出生后3個月內完成出生醫學證明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二)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三)未提供新生兒父親或母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或父親應提供本人書面聲明;(四)助產機構外分娩的提供親子鑒定證明及親子關系聲明;(五)新生兒父親申請辦理,但母親信息無法提供或無法核實的,需提交新生兒與父親親子鑒定證明;(六)非新生兒父母申請辦理或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交新生兒監護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辦理或領取人有效身份證件;(七)原分娩機構已停止簽發職能的,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或住院分娩證明,否則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第二十三條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信息不

10、一致的,應查驗新生兒母親與住院分娩登記的母親為同一人的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第二十四條新生兒姓氏原則上應隨父姓或母姓,選取第三方姓氏需符合有關規定并提交證明材料;新生兒中文姓名應用規范漢字填寫。第二十五條簽發機構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可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并由簽發人員簽名;專用章管理人員在蓋章前對信息進行核對,準確無誤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并做好首次簽發登記。第二節換發第二十六條換發是指簽發機構為因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一)無法進行出生登記的;(二)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新生兒姓氏可隨父母親信息變更相應調整)。第

11、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失效:(一)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真實的;(二)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三)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補發專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四)出生醫學證明因撕損等原因導致重要信息缺失的;(五)其他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第二十八條換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二)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及書面申請;(三)因當事人原因變更父親或母親的,提供相應的親子鑒定證明,新生兒需變更戶籍的,還需提交原戶籍注銷的證明材料(僅申請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四)因不能進行出生登記需變更的,

12、應提供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第二十九條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由原簽發機構換發,原簽發機構已經注銷或已停止簽發職能的由其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換發。不得異地換發出生醫學證明。第三十條申請人持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的,可以換發正、副頁辦理入戶后申請換發的,只換發正頁。第三十一條換發機構審驗相關資料,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準后予以換發,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第三節補發第三十二條補發是指為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機構為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第三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有需要,以公證機構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第三十四條補

13、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和書面申請;(二)原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所依據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沒有的應提交接生記錄、住院分娩病歷復印件等證明材料(上述證明材料需加蓋原簽發機構管理部門印章);(三)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第三十五條未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前要求補發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申請補發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第三十六條管理機構審核相關材料,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準后,補發與原出生醫學證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第三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遺失,且申請變更原證所載信息的,應同時滿足換發和補發條件,由補發機構辦理

14、,補發機構應將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原證和補發新證所載父母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第四章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第三十八條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相關資料管理和歸檔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負責對本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相關資料進行管理和歸檔。第三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的歸檔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出生醫學證明存根;(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換發申請表、補發申請表;(三)其他文件材料:親子鑒定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本,其他應當保存的相關材料。第四十條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第四十一條積極推進使用計算機管理出生醫學證明檔案,可用符合檔案管理

15、規定的信息化手段對紙質出生醫學證明檔案進行處理后永久保存。第四十二條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保管單位應當依法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依據檔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第四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摘抄和復印,復印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需加蓋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單位查閱個人出生醫學證明檔案需出具有關協查函;嚴禁涂改、圈劃、批注、污損、偽造、抽換及損毀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第五章廢證管理第四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系統對投入使用超過2年的證件限制打印簽發,這類證件也按廢證處理。第四十五條

16、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因毀損需更換的,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應持原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三聯向上一級管理機構申請更換。第四十六條遺失未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應將丟失的證件登記為廢證,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作廢。一次遺失5張以上的,應立即封鎖現場,向公安機關報案;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逐級上報至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中心備案。第四十七條各級管理機構應對出生醫學證明廢證號碼及報廢原因等進行登記,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在廣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系統中標記,連同廢證原件,于每年6月30日前逐級上報至省婦幼保健院集中銷毀。第四十八條各級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應加強廢證管理,嚴格控制廢證率,建立定期通報制度。上一級衛生

17、計生行政部門應對年度廢證率超過1%勺單位進行督導,并要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實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第五十條從事母嬰保健的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處理;對于泄露簽發檔案信息的,依法進彳f處理;對于參與偽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進行處理。第五十一條對于違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的簽發機構,由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理。

18、第五十二條當事人涉及偽造身份證明或其他資料,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簽發機構應收回并予以注銷,有關情況應通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證件所載新生兒父母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三條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居民戶口簿。第五十四條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親子鑒定證明須由公安機關或省級司法部門備案并具有親子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第五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廣東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負責解釋。第五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有關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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