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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海福建天然氣承包商獨立場所作業指導書 熱工作業指導書1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及要求3.1 動火作業許可的審批動火作業屬于危險作業,作業負責人必須按要求進行作業申請、審批和許可,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現場要有監護人進行全程監護。3.2 動火前的設備、環境檢查3.2.1 檢查焊接導線是否出現開裂、斷開、接頭松脫,如有應在使用前維修好。3.2.2 檢查焊接設備,包括電焊機、電焊把鉗,確保完好。在焊接前應目測檢查焊條、焊條鉗和所有絕緣部件。3.2.3 焊工應特別注意穿戴完好的工服、絕緣工鞋和手套以防電擊,并且采取避免偶然觸到帶電元件的措施,焊工在狹窄的工作場地作業時,附近的導電部件應加以絕緣,以

2、避免由于場地狹窄而造成不慎觸電。3.2.4 在將電焊把線連接到焊機上進行操作以前,要經電工檢查,以確認連接良好。盤繞的焊接電纜在使用之前,一定要展開,以免過熱而損壞其絕緣。3.2.5 所有氣焊和氣割設備,包括焊槍、割槍、軟管及軟管接頭和減壓調節器在作業前都應檢查,確保良好。3.2.6 檢查氧氣、乙炔瓶、接頭、軟管及閥門是否泄漏。氧氣和乙炔瓶上都必須安裝回火閥。3.2.7 氧氣瓶、氣瓶閥、接頭、調節器軟管及器具應保持無油。不得用油手或帶油的手套去接觸氧氣瓶或器具。3.2.8 減壓調節器上的聯管螺母及接頭,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檢查其密封是否良好。在調節器與氣瓶連接之前,應排凈調節器內的氧氣。3.2

3、.9 必須將乙炔和氧氣瓶按規定放置,間距不得小于5米,與動火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監護者應將消防器材放在動火區域。作業時,監護者要嚴守崗位,注意觀察,隨時撲滅火險。3.2.10 如果是在限制空間內實施動火作業,配備兩臺以上可燃氣體測試儀器,且需要控制氧氣含量時,對動火現場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其含量應小于爆炸極限下限的20%。3.2.11 清除動火現場可燃物、積水、障礙物。3.3 動火過程的管理3.3.1 作業單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動火安全教育。3.3.2 焊接與切割作業人員和其他特種作業人員要持證上崗。3.3.3 要保證作業中的各項預防措施得到落實。許可證應標明動火等級、有效期、動火詳細位置、

4、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動火分析、動火時間及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等。3.3.4 通知附近的作業人員不要從事有影響的其他工作,防止進行與動火內容相沖突的其它作業。3.3.5 在必要的地方,設置適當的警告牌,如“禁止入內”、“正在動火”等。3.3.6 在必要情況下,動火區域應用擴欄圍起來,防止閑人進入,當在高處動火時,應把下方的區域圍起來。3.3.7 在狹窄區域動火作業中,為保證人員有良好的呼吸環境,防止有毒有害和易燃氣體聚集,應充分提供強制通風。3.3.8 若工作地面潮濕,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人員受到電擊。3.3.9 被動火的物體若為儲存易燃物的油桶、容器、罐或其他容器,則必須將里面的殘液、污垢和

5、沉積物完全清洗干凈,并用惰性氣體吹掃干凈,經氣體檢測合格后,才能進行作業。3.3.10 如果工作場地有易燃物質,在可行的情況下,應把易燃物質轉移到安全地方,若轉移不了,應加以保護,避開熱源、火花和熔渣。3.3.11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3.3.12 在工作場地提供適當的輕便式滅火器和安全設備,必要時準備防火毯。3.3.13 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陰井、地溝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3.3.14 六級風以上(含六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3.3.15 在海上油氣生產設

6、施上進行動火作業服從海上油氣生產設施的管理。在其他地方施工作業業主有要求的在不降低本公司要求,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執行業主的有關規定。3.4 防火防爆要求3.4.1 作業過程中根據具體的工作要求,隨時對動火區域進行氣體檢測,滿足動火作業許可要求。3.4.2 動火作業區域嚴禁清洗、噴涂或其他可能導致可燃物質揮發的作業。3.4.3 電焊機的外殼應正確接地,移動時要切斷輸入電源。3.4.4 當焊條不用時,應該從電焊把鉗上取下來,避免觸及人體、導體、可燃液體、氣體。3.4.5 動火作業現場周圍至少10m范圍內,包括任何隔墻或障礙物的另一邊,都應進行觀測檢查,注意下水道或地漏等處,工作范圍內不得有任何易燃物

7、品或火源傳導途徑。3.4.6 發現火花、火焰或熱輻射擴散到許可區以外的地方或懷疑可燃氣體出現時,應停止作業。3.5 作業結束要求作業完畢后,要清理現場,消滅火種,切斷與動火作業有關的電源、氣源等,不留隱患,并交回作業許可證。 監護人應繼續對作業現場觀察30分鐘。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及要求3.1 作業許可要求高處作業屬于危險作業,作業負責人必須按要求進行作業申請、審批和許可,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現場要有監護人進行全程監護。3.2 作業人員要求 3.2.1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身體必須健康,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及不滿十八歲的人員等禁忌癥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從事高處作業的人

8、員要定期進行體檢。 3.2.2 應熟悉高處作業應知應會的知識,掌握操作技能。3.2.3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有墜落危險的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等保護措施,必須保證時刻有安全措施防止墜落,懸空作業時應使用帶有緩降裝置的安全帶。3.2.4 高處作業人員不準在沒有防護設施的外墻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成圍欄。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3.3 高處作業區域管理要求3.3.1 高

9、處作業的地面應劃出禁區,加設圍欄(墻),并在作業區不同的位置懸掛有關的警示標志。3.3.2 禁區圍欄(墻)與作業位置外側間距為:a) 一級高處作業 24米;b) 二級高處作業 36米;c) 三級高處作業 48米;d) 四級高處作業 510米。3.3.3 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應在作業區醒目處懸掛標記,寫明級別種類和技術安全措施。在作業區入口處懸掛有關標志牌,或危險信號旗,提醒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注意安全。3.4 作業前注意事項3.4.1 作業負責人(含班組長)要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各種工具和防護用具、機電和其它設施是否安全可靠,發現問題立即調整、更換、停用,直至確認安全可靠,才能開

10、始作業。3.4.2 作業人員必須作好上崗前的一切準備,檢查腳手架和所用的工具、設施、安全用具等,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準備好安全帶等安全用具,褲腳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準穿光滑底、硬底鞋。3.4.3 遇有不適宜的惡劣氣象(如六級風以上、雷電、暴雨、大霧等)條件時,嚴禁露天高處作業。3.4.4 夜間作業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施。3.4.5 陸地作業靠近低壓電源線路時,應距離低壓電線至少2米,在2米以內時,應采取絕緣防護措施。距離10千伏線路至少應在5米以外,否則應采取絕緣屏護及防止誤觸事故的措施。禁止在高壓線附近作業。3.5 作業中安全要求3.5.1 高處作業人員在上下時,不得乘坐貨梯和非載人的吊

11、籠,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投擲任何物件。不準將易滾易滑的物件堆放在腳手架上,工具、材料要放平穩牢固。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構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3.5.2 嚴禁上下同時垂直作業。若特殊情況必須垂直作業,應經有關領導批準,并在上下兩層間設專用的防護棚或者其它隔離設施。3.5.3 當需要在石棉瓦等輕型屋面工作時,必須采取安全行走的技術措施,如鋪設木板、跳板并加護繩等,在屋面下部增加安全網和安全帶,不準在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情況下冒險踩踏。3.5.4 無論任何情況,都不得在沒有安全防護墻頂上工作或通行,嚴禁坐在高處的無遮欄處休息。3.5.5 腳手架不準超負荷使用(每平方米不

12、能超過270千克),禁止多人集中在一塊腳手板上作業。超過3米長的鋪板不能同時站兩人工作。3.5.6 進行高處焊接、氧割作業時,必須事先清除火星飛濺范圍的易燃易爆品。若在鍋爐、壓力容器、金屬構件、大中型產品工件等處作業高度大于等于2米時,必須搭設活動梯臺、平臺及防護攔網,禁止在無防護技術措施情況下登高作業。3.5.7 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應隨時清掃,不得有泥砂、冰雪,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經工程負責人會同安全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開工。3.5.8 使用的各種梯子必須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并應有防滑裝置。梯頂無塔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必須牢固可靠。3.5.9 距地面2

13、米以上的作業處,要設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防護欄桿的高度不小于1.2米。3.5.10 鐵凳、木凳兩點間的跨度不得大于3米,鋪板寬度不得小于25厘米。3.5.11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各種工具要有防掉繩,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內。3.5.12 不準站在小推車上或不穩的物體上操作,不得在高處休息。3.5.13 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3.5.14 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嚴禁沿著

14、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登。3.5.15 特殊高處作業應設有專人負責的與地面聯系的通訊裝置(如對講機等)。3.5.16 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設備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1 腳手架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及要求1.1 本工程范圍內僅允許搭設和使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1.2 資質要求1.2.1 腳手架施工單位必須具備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腳手架作業資質。1.2.2 腳手架作業人員必須取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作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和經驗。1.3 材料要求1.3.1 鋼管要求: 有產品合格證、質量

15、檢驗報告; 鋼管應采用符合國家規范,材質Q235A普通鋼管,每根鋼管的最大質量不應大于25.8kg,橫向水平桿最大長度為2200mm,其它桿最大長度為6500mm; 外徑48.3mm,允許偏差±0.5mm;壁厚3.5mm,允許偏差±0.36mm,嚴禁將不同外徑鋼管混合使用; 鋼管表面應平直光滑,不應有裂紋、結疤、分層、錯位、硬彎、毛刺、壓痕、深的滑道及嚴重銹蝕等缺陷,嚴禁打孔; 彎曲變形的鋼桿件禁止使用; 鋼管內外面必須鍍鋅。1.3.2 腳手板要求: 腳手板應采用鋼或木材料制作,單塊腳手板的質量不應大于30kg; 鋼腳手板有產品質量合格證,不得有裂紋、開焊與硬彎;板面撓曲不

16、大于12mm,扭曲不大于5mm(任一角翹起);新、舊腳手板均應涂防銹漆或鍍鋅; 木腳手板采用杉木或者松木制作;寬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板厚允許偏差-2mm;扭曲變形、劈裂、腐朽的木腳手板不得使用。木跳板嚴禁刷油漆,以防油漆遮蓋板的缺陷,且使板面過滑;木跳板上無用的釘子要拔出,不得將釘子弄彎而不將其拔出。1.3.3 扣件要求: 采用Q235材質鋼沖壓成型的扣件; 有產品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 不允許有裂縫、變形、螺栓滑絲,在螺栓擰緊扭力矩達65 N·m時,不得發生破壞; 扣件與鋼管接觸部位不應有氧化皮; 活動部件應能夠靈活轉動,旋轉扣件兩旋轉面間隙應小

17、于1mm; 扣件螺栓擰緊扭矩力矩值不應小于40N·m,且不應大于60N·m; 扣件表面應鍍鋅。1.3.4 鍍鋅鋼絲要求: 直徑不小于4mm; 不應有銹蝕嚴重、斷裂等情況。1.3.5 墊板要求 墊板應采用長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墊板,或采用槽鋼。1.4 作業要求1.4.1 腳手架搭設、拆除和變更作業前必須申請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1.4.2 搭設以下類型的腳手架必須先必須編制施工方案: 搭設高度大于6m的腳手架; 搭設環境較復雜、難度較大、技術要求較高的腳手架,如懸挑腳手架。1.4.3 施工方案應包含工作內容、執行規范、強度計算、施工步驟、風險分析(JS

18、A)、應急處置方案等內容,同時需附材料清單與相應的材料檢驗合格證明、人員清單與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明。施工方案由腳手架施工單位編制,腳手架使用部門安全監督審核,腳手架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批。1.4.4 作業前,施工負責人應結合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和人員情況,做詳細的交底。1.4.5 腳手架搭設在堅實、穩固的地基上,其位置不得妨礙人員緊急撤離。搭設前,應封閉下放通道,將作業影響范圍進行隔離并掛牌警示,現場要有監護人進行全程監護。1.4.6 搭設腳手架前,應清除搭設場地雜物,無法移動的設備、管線等應設防護罩或防護墊,并使排水通暢。經檢驗合格的構配件及材料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平穩。1.4.7 當腳手

19、架基礎下有設備基礎、管溝時,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應開挖,否則必須采取加固措施。1.4.8 作業人員上下須沿梯子或堅固的安全通道,禁止沿繩索、立桿或欄桿上下。1.4.9 搭設腳手架人員必須戴安全帽、戴防護手套和眼鏡、穿防滑鞋等防護用品,在2m以上高處作業必須掛安全帶。當安全帶沒有牢固的掛點時,應采取搭設生命線等措施為作業人員提供安全帶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踏在或倚立在未安裝牢固構件上。1.4.10 當腳手架作業環境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區域時,作業人員所使用的扳手等工具應具備符合環境要求的防爆性能。1.4.11 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所使用的工具應采取固定措施以防止墜落傷人。1.4.12 腳手架必

20、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件以上二步。每搭完一步腳手架后,應按規定校正步距、縱距、橫距及立桿的垂直度等。1.4.13 腳手架搭設要橫平豎直,并且緊固牢靠。1.4.14 腳手架盡量遠離陸地的安全通道(如人行道等),無法避免時,要采取足夠的防護設施,保證腳手架周圍的安全。1.4.15 每個腳手架作業層均應配置足夠的滅火器。1.4.16 未搭設完成的腳手架必須在腳手架周圍明顯處掛設警告牌,嚴禁非專業人員上下。1.4.17 六級以上大風,雷電、大雨等惡劣天氣中止作業。1.4.18 桿件和扣件1.4.18.1 每根立桿底部須設置底座或墊板。墊板應采用長度不少于兩跨、厚度不小于50m

21、m、寬度不小于200mm的木墊板。1.4.18.2 必須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縱向掃地桿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鋼管底端不小于200mm處的立桿上。橫向掃地桿應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緊靠縱向掃地桿下方的立桿上。1.4.18.3 所有的步距、橫距、縱距都不得超過2米。1.4.18.4 腳手架立桿基礎不在同一高度時,必須將縱向掃地桿延長兩跨與立桿固定,高低差不應大于1m。1.4.18.5 立桿接頭除在頂層頂部用搭接外,其余各層各步接頭采取對接扣件連接。1.4.18.6 兩相鄰立桿接頭在高度方向錯開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距主節點的距離不大于步距的1/3。1.4.18.7 縱向水平桿應設置在立桿內

22、側,單根桿長度不應小于3跨。1.4.18.8 兩相鄰縱向水平桿接頭在高度方向錯開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距主節點的距離不大于步距的1/3。1.4.18.9 縱向水平桿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m,應等間距設置3個旋轉扣件固定。1.4.18.10 端部扣件蓋板邊緣距離腳手架桿桿端的距離不小于100mm。1.4.19 作業層、腳手板1.4.19.1 作業層應滿鋪腳手板。1.4.19.2 腳手板應設置在三根橫向水平桿上,當腳手板長度小于2m時,可采用兩根橫向水平桿支承。1.4.19.3 腳手板兩端與橫向水平桿可靠固定,嚴防傾翻。1.4.19.4 腳手板對接平鋪時,接頭處應設兩根橫向水平桿,腳手板

23、外伸長度應采130-150mm,兩塊腳手板外伸長度的和不應小于300mm。1.4.19.5 腳手板對接鋪設時,接頭應支在橫向水平桿上,搭接長度不小于200mm,其伸出橫向水平桿的長度不小于100mm。1.4.19.6 作業層端部的腳手板探頭長度應取150mm,其板的兩端均應固定在支承桿件上。1.4.20 連墻件1.4.20.1 連墻件布置的間距分別不超過3步、3跨。每根連墻件覆蓋面積不大于40m2。1.4.20.2 連墻件應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1.4.20.3 連墻件應從底層第一步縱向水平桿處開始設置,當該處設置有困難時,應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1.4.20.4

24、 連墻件應采用菱形設置,或用方形、矩形設置。1.4.20.5 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造。對于高度24m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連接。1.4.21 剪刀撐、斜撐1.4.21.1 高度在24m以上的腳手架應在外側全立面連續設置剪刀撐,高度在24m以下的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兩端、轉角及中間間隔不超過15m的立面上,各設置一道剪刀撐,并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1.4.21.2 高度在24m以上的腳手架除拐角應設置橫向斜撐外,中間應每隔5跨設置一道。橫向斜撐的應在同一節間,由底至頂層之字形連續布置。1.4.22 斜道1.4.22.1 斜道應附著外腳手架或建筑物設置。1.4.22

25、.2 運料斜道寬度不小于1.5m,坡度不應大于1:6;人行斜道寬度不應小于1m,坡度不應大于1:3。1.4.22.3 斜道拐彎處應設置平臺,其寬度不應小于斜道寬度。1.4.22.4 斜道腳手板應采取防滑措施。1.4.23 擋腳板、防護欄桿、安全網1.4.23.1 作業層端部須設置不低于180mm的擋腳板。1.4.23.2 高于地面2m以上的作業層端部須設置不低于1.2m的防護欄桿,防護欄桿不少于兩道。1.4.23.3 當腳手架高度超過4m時,應設置隨墻體逐漸上升的安全網。欄桿上立掛安全網,網的下口與建筑物掛搭封嚴(即形成兜)或立網底部壓在作業面腳手板下,再在操作層腳手板下另設一道固定安全網。1

26、.4.24 腳手架拆除1.4.24.1 拆除腳手架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全面檢查腳手架的扣件連接、連墻件、支撐體系等是否符合構造要求,如不符合,應對架體先行加固后再拆除;對拆除作業場地及周圍環境應進行檢查,拆除作業區內應無障礙物,作業場地臨近的輸電線路等設施應采取防護措施;。作業負責人辦理作業許可,組織作業交底。1.4.24.2 搭拆架體時,施工作業層應鋪設腳手板,操作人員應站在臨時設置的腳手板上進行作業,并應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穿防滑鞋。1.4.24.3 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1.4.24.4 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除腳手

27、架;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于兩步,如高差大于兩步,應增設連墻件加固。1.4.24.5 當腳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長立桿的高度時,應先在適當位置搭設臨時拋撐加固后,再拆除連墻件。1.4.24.6 拆卸時各構配件嚴禁拋擲至地面,運至地面的構配件要及時檢查、整修與保養,并按品種、規格隨時碼堆存放。1.4.24.7 使用完畢的腳手架材料和構件、零件要及時回收入庫,分類整理,分類存放。1.4.25 腳手架變更施工人員要根據施工方案進行搭設,對于無法按照設計方案進行的,需要進行變更的,要及時反饋給有關人員。對于承載力要求低、變更面積較小的情況,施工人員可以根據經驗進行變更搭設,施工負責人負責驗收。對于承載力要求

28、高、變更面積較大的情況,需要重新編制施工方案,進行腳手架設計。施工方案經過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變更。1.4.26 驗收、檢查和維護1.4.26.1 腳手架實行驗收掛牌制度。腳手架搭設完畢,應由施工負責人組織,使用單位技術、安全、使用人員參加,按照施工方案和規范分段進行逐項檢查驗收。檢查合格,施工單位在腳手架入口處掛綠牌,牌子必須經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牌上應注明腳手架位置、許可載荷和驗收日期;若腳手架局部不合格但整體結構穩固的,則對局部腳手架掛黃牌,此時腳手架專業作業人員可以上下進行整改,其他人員在整改合格通過檢查驗收前禁止使用;若腳手架不合格且整體結構處于可能坍塌的危險狀態,則掛紅牌,任何人

29、員都禁止上下。1.4.26.2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腳手架應當進行重新檢查和驗收:遇有六級大風與大雨后,惡劣天氣后;停用超過一個月;凍結的地基土解凍后;架體遭受外力撞擊等作用;架體部分拆除;其它特殊情況。1.4.26.3 對腳手架檢查驗收按規范進行,凡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進行整改,對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應做好記錄。1.4.26.4 施工單位應每月進行的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加固桿、連墻件應無松動,架體應無明顯變形;地基應無積水,墊板及底座應無松動,門架立桿應無懸空;鎖臂、掛扣件、扣件螺栓應無松動;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本規范要求;應無超載使用。1.4.26.5 為了減少安全事故的

30、發生,應對腳手架進行妥善的管理和維護:當腳手架地面周圍車輛人員較多而可能沖擊腳手架而影響其整體結構時,應采取圍擋隔離等措施對腳手架進行保護;所有腳手架上都應盡量少放工具或材料,以提供一定寬度的安全通道和施工場地,并且不妨礙緊急撤離;禁止在腳手架上堆放超重的材料及設備;腳手架平臺表面應保持清潔,避免沾染油類、油脂等致滑物質;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否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部門批準;腳手架的修改需要由架子工進行,嚴禁其它人員對腳手架進行改動;在腳手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有防火措施和專人進行看守;在使用舊鋼管時

31、要檢查有無嚴重鱗皮銹。檢查銹蝕深度時,應先除去銹皮,再測量壁厚是否符合要求。開挖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及要求3.1 作業許可要求3.1.1 開挖作業屬于危險作業,必須按照承包商獨立場所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審批許可,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現場要有監護人進行全程監護。3.1.2 作業負責人在作業前對所有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包括作業內容、范圍、方式、許可證有效時間、安全注意事項等。3.2 開挖作業安全要求3.2.1 隱蔽工程設施15m內,嚴禁使用大型機械作業,必須人工進行開挖,當接近設施時,應輕輕挖掘,避免使用較鋒利的鐵件工具。3.2.2 挖掘出的泥土堆放處所

32、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0.83米間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5米,35米間堆土高度不得超過2.5米。塔吊、振動機械距邊沿不少于4米,汽車不少于3米。3.2.3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特殊情況,應制定固壁方案并得到批準,方案落實后方可進行。3.2.4 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如發現邊坡有裂縫、3.2.5 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處理后方可重新作業。3.2.6 嚴禁在坑、槽、井、溝的土壁上挖洞攀登,上下應使用專用爬梯。對于深度大于1.5m的溝槽或基坑,在開挖過程中必須沿溝(坑

33、)壁每隔30m設一帶扶手爬梯,爬梯總數不少于2副,所有爬梯頂必須與地面牢固固定。所有設置爬梯的出入口處均有明顯的標識。3.2.7 對于深度大于1.5m的溝槽,在溝槽開挖后,必須每隔50m設置一塊過溝跳板(鋼制或木制),跳板寬度不得小于50cm,跳板兩側必須帶11.2m的高扶手和100180mm的高踢腳板,且跳板與地面必須牢固固定。對于寬度較大的溝槽,在設置跨溝跳板時,應根據結構需要考慮下不支撐。3.2.8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3.2.9 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保證開挖邊坡的穩定,同時要有足夠的抽水、排水和預防塌方的措施。3.2.10 在開挖作業過程

34、中,若發現電纜、光纜、管線、文物以及其他設施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重新制定作業方案,經批準后方可繼續開挖作業。3.2.1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允許采用挖底腳的辦法進行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道路、消防通道。3.2.12 使用機械挖掘時,坑、槽、井、溝下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人工開挖時,作業人員間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3.2.13 開挖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色警示燈。3.2.14 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并恢復地形地貌。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內容及要求2.1 作業許可要求吊裝作業屬于危險作業,作業負責人必須申請作業許可,經批

35、準后方可進行作業,現場要有監護人進行全程監護。2.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的基本安全要求2.2.1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準將起重設備交給無證人員操作。2.2.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不斷加強安全技術知識、技能和自我保護知識的學習。2.2.3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工作期間必須合理使用和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2.2.4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嚴禁酒后操作。2.2.5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吊車作業規定,嚴禁用載貨設施載人,嚴禁用人體重量平衡起吊物件。2.2.6 吊車司機必須具有良好的視力和聽力,熟悉起吊信號,操作熟練,注意力集中。2.2.7 吊車司機必

36、須堅持“十不吊”原則:指揮信號不明或多人亂指揮不吊;安全保險裝置不靈不吊;超負荷不吊;被吊物上面有人或下面站人不吊;物件緊固不牢或散裝物件沒有安全措施不吊;斜拉物件或物件埋在地下不吊;物件重量不明不吊;棱角、刃面物件或危險品沒有安全措施不吊; 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雨、雪天氣不吊。2.2.8 起重吊裝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在作業前對以下各項檢查確認:吊裝作業所選擇的吊機符合吊裝方案的要求,證書齊全;吊機已進行了全面檢查,在檢驗有效期內,處于良好狀態,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吊車司機、司索指揮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了解所使用吊車的性能,熟知吊裝作業指揮信號的含義;每臺吊機的荷

37、載符合安全要求(單臺吊機作業時,吊機的最大荷載不得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95%;多臺吊機聯合作業時,各臺吊機的最大荷載不宜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80%);吊裝作業所使用鋼絲繩的類型、長度、直徑、抗拉強度、破斷拉力符合吊裝方案中的要求。鋼絲繩已進行過檢查,沒有任何損傷;吊裝作業使用的卸扣的承載能力符合吊裝方案要求。(必要時進行NDT探傷檢查);拖拉固定使用的鋼絲繩、倒鏈、卷揚機、滑輪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做出檢查,結果正常;吊點在吊裝前已進行NDT 檢驗。(若吊點需重復使用,則在吊裝后還需進行二次檢驗);吊裝作業指揮人員、吊車司機、司索人員熟悉吊裝方案(吊機及索具要求、吊點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掛

38、扣方式),并已對是否符合吊裝要求做出自檢;吊裝作業指揮人員與吊車司機之間保持通暢的聯絡方式;吊裝現場的天氣狀況符合作業要求(風力小于6 級、能見度良好);吊裝作業區域內地面堅實平整,無影響作業安全的障礙物及隱患;吊裝作業現場已設立隔離區,非吊裝作業人員遠離現場,起重設備活動區域下方無人;吊裝時通往吊裝現場的道路通暢;所有起重吊機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畢。2.3 起重吊裝作業中2.3.1 吊裝指揮人員在確定吊裝條件已充分具備后,宣布吊裝作業開始。2.3.2 吊裝指揮人員站在能同時看到被吊物及吊車的視線清楚的位置。2.3.3 對于大件物品的起重調轉應都要根據需要系牽引繩(系牽引繩會影

39、響安全的情況除外)。牽引繩要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間的安全距離。2.3.4 在司索人員遠離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圍沒有障礙物的情況下,指揮人員發出起吊信號。指揮手勢或信號要準確、清楚,所處位置應能使各司機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對講機,要保證各對講機之間的信息傳遞。 2.3.5 在吊索張緊受力后,指揮人員、司索人員應進一步確認索具的固定情況,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被吊物離開地面或墊墩300mm 左右,應停頓一會兒,對吊索、卡環及吊機等的狀態進行觀察,確認無異常后方可繼續吊裝作業。2.3.6 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應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橫拉、斜吊。吊裝動作平緩,避免突然運動或被吊物擺動

40、。2.3.7 多臺起重設備聯合作業時,各臺吊機的司機必須聽從統一指揮,除停止信號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揮信號。2.3.8 盡可能減少被吊物空中懸停時間,防止鋼絲繩疲勞折斷發生墜落事故。若需懸停于某一位置,則在此期間內吊車司機禁止離開駕駛室。2.3.9 在吊機行走時應鳴號,提示周圍人員吊裝作業正在進行中。2.3.10 物件被就位前,要墊好襯木,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要固定且堆放整齊平整。2.3.11 使用倒鏈吊物,應調順大小鏈,人體要離重物一定距離,同時小鏈不準松手,以防跑鏈發生事故。2.4 起重吊裝作業完成2.4.1 確認被吊物準確就位后,摘鉤,復員設備,宣布

41、起重吊裝作業結束。2.4.2 起吊作業完成后或遇有大風天氣停止作業時要切斷電源,控制器手柄打回零位,鎖緊夾軌鉗,在輪下放置木楔。2.4.3 汽車吊工作完畢后,應將車輛、扒桿及相關設施放到指定位置滿足固定要求,吊鉤上升到位,不準鉤吊重物。插好鎖定銷。2.4.4 加強設備和工具維護和保養,延長使用壽命,確保使用安全可靠。2.4.5 射線作業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及要求3.1 作業許可要求3.1.1 射線作業屬于危險作業,作業負責人必須按要求進行申請作業許可,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現場要有監護人進行全程監護。3.1.2 射線作業的危險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時間最長不得超過8小時。3.1.3 嚴禁涂改、轉借射線作

42、業的危險作業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射線作業時間、擴大作業范圍以及轉移作業地點。3.1.4 射線作業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確認異常情況消除后,重新申請作業許可,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3.2 射線作業基本程序3.2.1 射線作業前,必須進行公告,確保有可能進入該區域人員了解此信息,公告內容應包括作業地點,警戒范圍,作業時間段等。3.2.2 進行作業前的安全培訓,確保射線作業人員了解各項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3.2.3 應做好射線作業的警示工作,根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強度不同,按工業X射線探傷衛生防護標準GBZ117-2002和工業射線探傷衛生防護標準GBZ132-200

43、2,設置警戒區域,確保控制區邊界外空氣比釋動能率在4Gy·h-1以下,并在面向通道側距警戒線5米處懸掛清晰可見的"禁止進入放射性工作場所"白底紅字反光警示標識;夜間加設閃爍紅燈,警示相關部門及個人。3.2.4 按警戒線范圍大小,設置1-2名監護人,制止無關人員接近警戒區;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3.2.5 射線作業人員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并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證上崗。3.2.6 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拒絕作業。3.3 個人劑量的限制3.3.1 放射工作人員受到全身均勻照射時的年劑量當量不應超過5

44、0mSv;3.3.2 眼晶體年劑量當量不應超過150mSv, 其他單個器官或組織年劑量當量不應超過500mSv;3.3.3 在一般情況下連續3個月內一次或多次接受的總劑量當量不要超過年劑量限值的一半,即25mSv。3.4 射線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3.4.1 直接參加射線操作的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血相檢查,一年進行一次全面體檢,凡有禁忌癥者不得從事放射性工作。3.4.2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宜從事放射工作,已參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據情況給予減少接觸、短期脫離、療養或調離等。 血紅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紅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紅細胞數低于4×101

45、2L或高于5.5×1012L(男),紅細胞數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準備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白細胞總數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白細胞總數持續(指六個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準備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血小板持續低于100×109L; 患有心血管、肝、腎、呼吸系統疾患、內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膚疾患和嚴重的晶體混濁或高度近視者; 嚴重神經、精神異常,如癲癇、癔病等;

46、其它器質性或功能性疾患,衛生部門可根據病情或接觸放射性的具體情況(包括放射工作種類,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專業技術需要等綜合衡量確定; 從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婦女、妊娠初期三個月孕婦應盡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間不得參與造成內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3.5 電離輻射源的運輸管理3.5.1 電離輻射源在公司范圍內的運輸計劃,應提前報HSE部審批。包括進入和離開公司各門崗要進行報批。3.5.2 電離輻射源在公司范圍外運輸,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規范要求。3.6 電離輻射源的儲存3.6.1 電離輻射源應存放在具有防護功能的專用庫房內,包裝或防護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門外要有警告標識

47、。3.6.2 存放電離輻射源的專用庫房,應由專人負責管理,認真做好領用的出庫和入庫記錄,防止差錯和丟失等事故。3.6.3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電離輻射源專用庫房。3.6.4 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及要求2.1 一般規定2.1.1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2.1.2 進行如下特殊電氣作業需要申請作業許可:大型設備停電檢修作業; 帶電作業;臨時電氣設備電源的拆裝。2.1.3 發現電氣設備有故障,應找電氣人員處理,非電氣人員不得自行拆卸修理。未經允許,禁止亂動電氣開關;2.1.4 六級以上大風,雷電、大雨等惡劣天氣是否中止室外電氣修理作業。2.1.5 電氣修理人員,應保持手、鞋、衣服干燥無潮濕。2.1.

48、6 長期停用的電氣設備,在啟用前,必須經電氣人員嚴格檢查,確認合格后,方能送電啟動;2.1.7 定期檢查電氣設備絕緣電阻,若絕緣電阻值不符合要求時,要及時處理;禁止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轉;2.1.8 所有電源導線必須絕緣良好,接頭連接牢固,該防爆的應防爆;2.1.9 電氣線路上單相開關,應控制火線。開關或保險絲不能安裝在零線上,所有電器裝置上的保險絲,禁止使用鉛絲、銅絲等導電物代替;2.1.10 露天電氣裝置(如配電盒、起動器、保險與開關等)必須有防雨裝置和防漏電措施;2.1.11 不準用濕手操作開關,不準用濕布擦燈炮、燈管、燈頭、插座及帶電設施外殼;2.1.12 打破螢光燈后,應留有足夠時間驅散

49、燈管里散發出來的有害氣體,然后才能打掃碎片;2.1.13 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藥品與腐蝕性物質;2.1.14 電氣設備或線路著火時,應使用干粉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滅火,嚴禁使用泡沫滅火器或消防水滅火。2.1.15 電氣設備的安裝、調試和檢查應遵守電氣作業操作規程和驗收規范,各項技術指標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2.1.16 任何電氣設備未經驗電, 一律視為帶電, 禁止用手觸摸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帶電。同時也禁止用手觸摸高壓帶電體或帶電設備的非絕緣部位。2.1.17 電氣設備要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禁止帶病或超負荷運行,并做好運行記錄。在露天安裝的電氣設備,應做好防雨和防潮的措施。2.1.18 使用的電氣設備的電壓和頻率必須同電源的電壓、頻率相匹配。2.1.19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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