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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節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法的調整范圍()1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一、格式條款()(2008年多選題、2010年判斷題)【解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說明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
2、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2格式條款的無效(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
3、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2)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例題1·判斷題】在一份保險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合同所規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于賠付范圍,保險公司則認為不屬于賠付范圍,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觀點都有合理性,但還是采用了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2010年)【答案】【解析】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例題2·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屬于無效格式條款的有(
4、0; )。(2008年)A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格式條款C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D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答案】BCD【解析】(1)選項A: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該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但格式條款有效;(2)選項BCD: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二、合同的訂立(一)要約()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解釋】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量、價款),則屬于要約邀請。(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解釋】只有要約人是特定的
5、人,受要約人才能對之承諾。(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解釋】相對人一般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解釋1】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對方接受要約,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解釋2】(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屬于要約邀請;(2)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例題·單選題】甲公司7月1日通過報紙發布廣告,稱其有某型號的電腦出售,每臺售價8000元,隨到隨購,數量不限,廣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攜帶金額16萬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購
6、買電腦,但甲公司稱廣告所述電腦已全部售完。乙公司為此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B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C甲公司的廣告不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D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答案】B【解析】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在本題中,甲公司的廣告包括了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構成要約;乙公司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因此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2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解釋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解釋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解釋3】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解釋4】承諾也采用“到達生效”。【例題1·單選題】甲商場向乙企業發出采購100臺電冰箱的要約,乙企業于5月1日寄出承諾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
8、場,時逢其總經理外出,5月9日總經理知悉了該信內容,遂于5月10日電話告知乙收到承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該承諾的生效時間是(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答案】B【解析】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不管其總經理是否知悉。(二)承諾()1承諾期限(1)承諾期限的起算(2007年單選題)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例題·單選題】
9、陳某以信件發出要約,信件未載明承諾開始日期,僅規定承諾期限為10天。5月8日,陳某將信件投入郵箱;郵局將信件加蓋5月9日郵戳發出;5月11日,信件送達受要約人李某的辦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內容。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該承諾期限的起算日為( )。(2007年)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答案】B【解析】(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2)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2)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間受要約人超過承
10、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2承諾內容(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解釋】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
11、容為準。(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1實際履行原則(2007年單選題)(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是,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解釋】“對方接受”是判斷合同是否處于實際履行狀態的關鍵。【例題1·單選題】甲、乙兩公司擬簽訂一份書面買賣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章后尚未將書面合同郵寄給乙公司時,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來的貨物,甲公司經清點后將該批貨物入庫。次日將簽字
12、蓋章后的書面合同發給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該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2007年)A甲公司簽字蓋章時 B乙公司簽字蓋章時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發來的貨物時D甲公司將簽字蓋章后的合同發給乙公司時【答案】C【解析】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例題2·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A甲向乙發出
13、要約,乙作出承諾,該承諾除對履行地點提出異議外,其余內容均與要約一致B甲、乙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在簽訂書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C甲、乙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一合同,但在雙方簽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義務,乙接受了履行D甲于5月10日向乙發出要約,要約規定承諾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發出承諾信函,該信函5月31日到達甲【答案】BC【解析】(1)選項A: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應視為新要約,合同尚未成立;(2)選項B: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3)選項C:合同當事人采用合
14、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4)選項D: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合同尚未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點一般來說,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特殊規定如下:(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2011年單選題)(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
15、地點。(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例題】鄭某和張某擬訂一份書面合同。雙方在甲地談妥合同的主要條款,鄭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簽字,其后,張某于丙地在合同上蓋章,合同的履行地為丁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合同成立的地點是( )。(2011年)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答案】C 【解析】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締約過失責任()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
16、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解釋】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2)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當事人違約責任是因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3)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因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否則無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而當事人是否承
17、擔違約責任并不當然取決于損害的發生。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2附條件的合同(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解釋】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2)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解釋】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結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論是不是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死亡之日)。 二、無效合同()1無效合同的界定
18、(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解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解釋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解釋3】雙方惡意串通,不管損害國家利益,還是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解釋4】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屬于無效
19、合同。【解釋5】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2部分無效合同(1)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2)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3)約定了違法的違約責任或者解決爭議的方式;(4)約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責任條款。3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三、可撤銷合同()1可撤銷合同的界定(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
20、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解釋】(1)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2)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無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2撤銷請求權(1)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2)脅迫、欺詐、乘人之危:只有受損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3撤銷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銷后,視同無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無效。4撤銷權的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
21、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案例】甲、乙企業于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甲企業4月10日發現自己對合同的標的有重大誤解,4月20日甲企業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前為有效合同;(2)該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銷后,自4月1日起無效。 【例題·多選題】乙公司以國產牛肉為樣品,偽稱某國進口牛肉,與甲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后甲公司得知這一事實。此時恰逢某國流行瘋牛病,某國進口牛肉滯銷,國產牛肉價格上漲。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22、A甲公司有權自知道樣品為國產牛肉之日起1年內主張撤銷該合同B乙公司有權自合同訂立之日起1年內主張撤銷該合同C甲公司有權決定履行該合同,乙公司無權拒絕履行D在甲公司決定撤銷該合同前,乙公司有權按約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貨款【答案】ACD【解析】(1)選項A: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2)選項B: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甲公司)才有權撤銷,乙公司沒有撤銷權;(3)選項C: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甲公
23、司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時,乙公司無權拒絕履行;(4)選項D: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四、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1)直接有效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解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中華考試網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
24、有撤銷的權利。【解釋】催告權中的相對人沒有限制,但撤銷權中的相對人必須善意。 2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1)本人的追認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權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解釋1】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
25、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解釋2】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相對人無論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例題·單選題】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為
26、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1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無效合同);(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在本題中,丙公司已經“知道”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一、債務的抵充順序(2010年新增)()1對同一債權人數項債務并存時的抵充順序(1)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2)
27、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3)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4)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5)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務、利息、費用的抵充順序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2)利息;(3)主債務。 二、約定不明的處理()(2006年多選題)1總原則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
28、定。2具體規則(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中華考試網(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案例】甲乙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甲先發貨
29、,乙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如果雙方對運費的負擔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還不能確定的,運費由甲負擔。買賣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在發貨環節,甲屬于履行義務一方。【解釋】在綜合題中,考生應首先回答“總原則”(協議補充、有關條款、交易習慣),其次根據題目內容回答“具體規定”。 【例題1·多選題】X市甲廠因購買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但合同中未約定交貨地與付款地,雙方就此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交貨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30、160; )。(2006年)AX市為交貨地 BY市為交貨地 CX市為付款地 DY市為付款地【答案】BD【解析】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選項D正確);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選項B正確)。 【例題2·單選題】甲將一臺電腦無償借給乙使用,期限為3個月。在借用期內,甲和丙訂立了買賣該電腦的合同,但未對電腦的交付問題進行約定。下列有關該電腦交付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丙有權請求
31、甲立即交付電腦B丙有權隨時請求甲交付電腦,但應當給甲必要的準備時間C丙有權請求乙立即交付電腦D丙有權隨時請求乙交付電腦,但應當給乙必要的準備時間【答案】B【解析】(1)買賣合同在甲丙之間成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丙只能要求合同相對人甲交付電腦,無權請求第三人乙交付電腦,選項CD應排除;(2)選項AB: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
32、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解釋】不管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與第三人無關。 【例題1·判斷題】合同約定由債務人甲向第三人乙履行交貨義務,甲在所交貨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應當向乙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解析】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而非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例題2·單選題】甲、
33、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由丙向甲履行債務,但丙履行債務時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有權請求丙承擔違約責任B甲有權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C甲有權請求乙或丙承擔違約責任D甲有權請求乙和丙承擔違約責任【答案】B【解析】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乙)應當向債權人(甲)承擔違約責任。四、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4、;2后履行抗辯權(2008年單選題)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例題·單選題】甲、乙訂立一份價款為10萬元的圖書買賣合同,約定甲先支付書款,乙2個月后交付圖書。甲由于資金周轉困難只交付5萬元,答應余款盡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個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圖書,遭乙拒絕。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 )。A乙對甲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B乙對甲享有不安抗辯權中華考試網C乙有權拒絕交付全部圖書D乙有權拒絕交付與5萬元書款價值相當的部分圖書【答案】D【解析】如果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部分
35、履行的,后履行的當事人有權不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3不安抗辯權(1)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2)解除合同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五、保全措施(一)代位權()(2011年多選題)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
36、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1“怠于行使”的含義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2只有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債權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權。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4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
37、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案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同時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200萬元(甲不對丙提起訴訟)。此時,債權人乙銀行可以作為原告,對次債務人丙公司(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乙銀行的代位權成立,判決由次債務人丙公司直接向債權人乙銀行清償100萬元(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本案中,乙銀行勝訴,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丙公司負擔(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例題1·多選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
38、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有(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B勞動報酬請求權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答案】ABCD【解析】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元到期貨款無力償還。乙公司經過調查后得知下列情況: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甲公司已經付款,但丙公司未按期交貨;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存在大型機器設備買賣合同,丁公司分期
39、付款,在付清全部貨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現丁公司已有兩筆到期貨款尚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擬通過訴訟采取下列措施,其中符合規定的是( )。A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貨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請求丙公司交貨C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返還機器設備D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貨款【答案】D【解析】(1)債務人甲對次債務人丙享有的債權(交貨)不屬于“金錢給付”,債權人乙不能行使代位權;(2)債務人甲對次債務人丁享有的債權(支付貨款)屬于“金錢給付”,債權人乙可以行使代位權。
40、【例題3·多選題】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經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后到期的7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有( )。(2011年)A乙對丁的7000元債權 B乙對戊的8000元債權C乙對丙的10000債權
41、; D乙對丙的5000元債權【答案】ABC【解析】(1)選項A: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2)選項B: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賭債不屬于合法債權;(3)選項C: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二)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1可撤銷的行為(1)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解釋】債務人放棄
42、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第三人惡意的,可以撤銷【解釋】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A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43、,對債權人造成損害B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C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D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答案】BD【解析】(1)選項A: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而非撤銷權);(2)選項B: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均可撤銷;(3)選項C: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的,不能撤銷;(4)選項D: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法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2撤銷權的消滅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
44、的行為發生之日起 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案例】甲公司拒絕清償乙銀行的到期貸款,乙銀行經調查發現,甲公司曾經于2006年1月1日主動放棄對丙公司100萬元的債權。如果乙銀行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規定,自債務人的行為實際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解釋】(1)在撤銷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例
45、題1·多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公司償還20萬元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C乙公司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公司主張D乙公司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公司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答案】BC【解析】(1)選項AB: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而非代位權);(2)選項C: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選項D:自債權
46、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例題2·多選題】甲對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6萬元債權,到期后乙無力清償。乙對丙享有5萬元債權,清償期已屆滿7個月,但乙未對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對丁還享有5萬元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后乙去世,無其他遺產,遺囑中將上述10萬元的債權贈與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有( )。A甲可向法院請求撤銷乙的遺贈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請求丙向自己清償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請求丁向自己清償D如甲行使代位權勝訴,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都應該從乙財產中支付【答案】AB【解析】
47、(1)選項A: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將10萬元的債權贈與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2)選項B:因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丙)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3)選項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4)選項D: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一、合同擔保概述(2010年新增)()1反擔保(1)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
48、抵押、質押。(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中 華 考 試 網(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案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丙公司以其機器設備為甲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經查,甲公司是丙公司的控股股東,但丙公司在為甲公司提供擔保時,未經股東大會的同意,該擔保合同無效,但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1)如果債權人乙銀行無過錯(不知道甲公司是丙公司的控股股東,不知道該項擔保未經丙公司股東大會
49、的決議),則丙公司(擔保人)和甲公司(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2)如果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債務人甲公司自己只能清償40萬元,對于不足的60萬元,擔保人丙公司最多承擔不足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案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丙公司以其機器設備為甲公司提供抵押擔保。如果借款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從合同)隨之無效:(1)本來擔保合同的無效就是主合同無效引起的,擔保人又無過錯,擔保人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2
50、)如果擔保人有過錯,債務人甲公司自己只能清償40萬元,對于不足的60萬元,擔保人丙公司最多承擔不足部分的1/3。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案例】2009年4月1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與乙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乙銀行于4月10日向甲公司提供了首期貸款500萬元。4月20日,乙銀行發現甲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銀行貸款,于是決定停止發放第二期貸款500萬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前償還首期貸款500萬元(不考慮利息等問題),遭到甲公司的拒絕。在本題中,借款合同雖然解除,但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51、保證人丙公司對債務人甲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500萬元)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相關鏈接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相關鏈接2】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二、保證()(一)保證人1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2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
52、的,保證合同無效。(1)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2)債權人“不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和保證人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作為保證人。(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過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
53、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二)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下列情況中,保證合同也成立: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2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三、抵押 (一)抵押物1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不能抵押。【解釋】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不能抵押。3依法被查
54、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能抵押;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解釋】先查封后抵押的,抵押無效;先抵押后查封的,抵押有效。4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5土地的抵押(1)城市房地產:“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農村集體土地: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在實
55、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4)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耕地不能抵押)。【例題·單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財產中,不可以作為抵押權客體的是()。A工廠的半成品
56、160; B正在建造的船舶C以招標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D土地所有權【答案】D【解析】(1)選項AB:當事人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2)選項C:只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可以抵押。(二)抵押合同(2010年綜合題)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
57、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但是,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相關鏈接】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三)抵押權的設立1不動產(必須登記、登記設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解釋1】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只是抵押權未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考生應注意的是: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是否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58、只影響抵押權的設立。【解釋2】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2009年單選題)【案例】甲公司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乙銀行貸款1000萬元,雙方4月1日簽訂了抵押合同,4月1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為4月1日,抵押權設立的時間為4月10日。 四、質押()1動產質押(2009年單選題)(1)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解釋1】質物的交付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而是質權設立的條件。【解釋2】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解釋3】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
59、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題·單選題】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由乙將自己的鉆戒出質給甲。但其后乙并未將鉆戒如約交付給甲,而是把該鉆戒賣給了丙。丙取得鉆戒后,與甲因該鉆戒的權利歸屬發生糾紛。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鉆戒權利歸屬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9年)A丙不能取得該鉆戒的所有權,因為該鉆戒已質押給甲B丙能取得該鉆戒的所有權,但甲可依其質權向丙追償C丙能取得該鉆戒的所有權,甲不能向丙要求返還該鉆戒D丙能否取得該鉆戒的所有權,取決于甲同意與否【答案】C【解析】(1)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在本題中,乙未向甲交付鉆戒,質權并未設立;(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題中,乙將鉆戒交付給丙,丙依法取得了該鉆戒的所有權。(2)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相關鏈接】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2權利質押(2010年單選題)(1)有價證券的質押:交付(登記)設立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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