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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 案) 目 錄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 產地管理第三章 投入品管理第四章 生產管理第五章 包裝和標識管理第六章 經營管理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產品質量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
2、品。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和工作經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商務、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健全鄉鎮或者區域
3、性農產品質量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并為其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農產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體系,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第二章 產地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前款所稱農產品產地,是指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生產的相關區域,包括耕地、林地、養殖場區和養殖水域
4、等。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置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點:(一)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二)污水灌溉區;(三)大、中城市郊區的農產品生產區;(四)陸源排污入海口附近的養殖區;(五)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第九條農產品產地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的,應當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根據特定農產品品種特性,對生產區域的大氣、土壤、水體、海洋底土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進行分析論證,劃定禁止生產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農產品禁止生產區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農產品禁止生產區
5、可以生產特定農產品以外的其他農產品。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采取生物、化學、工程等措施,對農產品禁止生產區進行修復和治理。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綜合示范區、示范農場、養殖小區和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改善農產品生產條件。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行資金和技術投入。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第十三條 因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產品產地污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6、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第三章 投入品管理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前款所稱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水生動植物親本、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獸醫器械、植保機械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對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的,其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六條 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農藥經營者應當符合下
7、列條件:(一)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二)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和倉儲設施;(三)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設施。(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憑農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十八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農藥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許可經營的農藥范圍、有效期等事項。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
8、,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續展。第十九條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等事項。第二十條 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如實記載下列事項:(一)投入品的名稱、產品登記證號和產品批準文號;(二)投入品的生產企業、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三)農業投入品的采購來源、數量和日期;(四)農業投入品的銷售對象、數量和時間等。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業投入品經營檔案。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鼓勵農產品生產者使用有機肥料、微
9、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農業投入品包裝物等,防止污染農產品產地環境。第二十二條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抽查結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科研、教學、推廣單位和農業投入品生產者加強低毒高效、生態安全農業投入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農業科研、教學、推廣單位和農業投入品生產者,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指導其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第四章 生產管理第
10、二十四條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制定全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從事農產品生產,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推廣清潔生產技術和方法。鼓勵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農產品行業協會組織其成員實施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第二十七條 實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行業協會等組
11、織依法申請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生產活動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二)超范圍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三)收獲、屠宰、捕撈未達到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農產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12、。第三十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其產品收獲、屠宰或者捕撈上市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其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的,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向產品采購者提供質量合格證明;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銷售。第三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對其生產的農產品的質量負責,發現其已銷售的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已銷售的農產品,并向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五章 包裝和標識管理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
13、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引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采用科學包裝方法和先進標識技術,建立健全農產品可追溯制度。第三十三條 農產品包裝應當符合農產品儲藏、運輸、銷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運。包裝材料和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物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第三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銷售的下列產品進行包裝:(一)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的產品,但鮮活水產品、畜禽產品除外;(二)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農產品;(三)已經取得注冊商標的農產品;(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的農產品。前款規定的農產品,
14、其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凈重以及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第三十五條 對依法不需要包裝的農產品,鼓勵其生產者和經營者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第三十六條 農產品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經電離輻射線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農產品以及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識。第三十七條 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使用權的農產品,或者使用農
15、產品地理標志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禁止偽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質量標志。禁止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第三十八條 農產品標識應當使用規范的簡體中文。農產品標識所標注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易于消費者辨認和識讀。第三十九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其銷售的農產品的包裝質量和標識內容負責。第六章 經營管理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農產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第四十一條 下列農
16、產品,不得上市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第四十二條具有法人資格的農產品市場,其開辦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對進入市場經營的農產品經營者進行登記,實行固定攤位、掛牌經營,并與經營者簽訂質量安全責任書;(二)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對進入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記錄并公布檢測結果;
17、(三)查驗進場農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四)對經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五)統一印制銷售憑證;(六)指導、督促農產品經營者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第四十三條農產品經營者在具有法人資格的農產品市場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攤位前懸掛標有經營者姓名和聯系方式的標示牌;(二)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三)根據購買者的要求,提供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銷售憑證。第四十四條 農產品超市、配送中心等農產品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進貨臺賬
18、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四十五條 農產品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召回農產品,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四十六條 對農產品經營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追溯,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對有關責任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農產品產地、農業投入品、農產品生產和經營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農
19、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第四十八條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統一發布制度。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向社會發布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或者向社會發布虛假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和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監督抽查不得重復進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因檢測結果
20、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條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考核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對外從事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產地檢測工作。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從事檢測活動,并對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二)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三)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縣級以
21、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社會監督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規定,違法使用農業投入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五十四條 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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