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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7年6月2日目錄誠信承諾書1畢業論文2-12中英文摘要及關鍵詞2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概述3(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界定3(二)忠實勤勉義務的含義與特征4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規制的域外經驗及啟示5(一)域外立法及司法實踐5(二)域外經驗6(三)現實啟示7三、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法律規制不足及完善對策9(一)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法律規制不足9(二)完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規制的對策11參考文獻.12誠信承諾書本人作為論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一文的作者,鄭重承諾:一、本論文是我在導師的指導下,參考相關文獻資料,進行分析研究,獨
2、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獻資料和相關數據,都是真實的,并均準確地標明其來源;除標明來源的內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開發表的作品內容、學術成果、學術觀點和數據。二、我保證本論文中沒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規定的任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若有違反,本人自愿接受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依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的任何處理,承擔取消論文成績、取消學位申請資格、交回并注銷學歷學位證書、撤銷學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學生簽名:楊斌2017年6月2日論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摘要忠實勤勉義務是高管利益與公司發生沖突,以公司利益為優先的高管的法定義務。國外立法及司法實踐表明應設立高管違反
3、忠實勤勉義務的事前規制、職務解除和賠償機制,細化對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法律責任的認定。完善我國高管忠實勤勉義務規制應著重對高管解任后的競業禁止行為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規制主體范圍,設立忠實勤勉義務判斷規則,完善高管責任制度,防止高管獲取非法利益。關鍵詞忠實義務;勤勉義務;高級管理人員AbstractFaithfully diligence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executives and the company,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s a legal obligation priority.
4、 Foreign executives in the form of a clear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f the company's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shall not violate the faithful duty of diligence,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mpany law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established beforehand regulation executives breach of l
5、oyalty duty of diligence, post termination and compensation the mechanis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should be refined to violating faithfully diligence legal liability. To improve executive regulation faithfully diligence should focus on the solution of competition post ban executive behavior to mak
6、e specific provisions, clear regulation subject scope, establish faithfully diligence judgment rules, improve the executiv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o prevent executives using loopholes in the law.Key wordsDuty of loyalty;Duty of Care;faith obligation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作為受委托人雖然與公司利益大致一致,并且掌握公司內部信息,或多或少擁有公司利
7、益的權利,但在公司運營中兩者難免會發生利益沖突,如何規范公司高管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公司高管須以公司利益為重,不得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實際問題。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文對高管忠實勤勉義務展開研究,分析忠實勤勉義務的法律規制,探討完善對策。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概述(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界定1.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域外界定不同國家規定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界定有一定差別,一般將執行董事會決議,并且擔任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人員統稱為高級管理人員。傳統的高管人員包括總經理、總裁、司庫或財務主管以及董事會秘書等。美國法學會使用了首席執行人員的觀念,規定的高級管
8、理人員有:首席的執行官、運營官、財務官、法律顧問等。英國以及英聯邦國家和地區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這一概念包括了董事和經理等。英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大多是由執行董事擔任的,把這種職位稱之為管理董事,其中一個被稱為首席執行人員。大陸法系把公司高管人員界定在具有管理公司的職務范圍之內。在德國的規定中公司的管理結構定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三元結構,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為董事會人員、監事會人員、經理人員以及有權共同運營公司的代理商等。“日本商法典里規定公司高管人員包括董事和經理等。”12.我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16條,高級管理人員有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
9、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條規定并沒有把公司董事等公司高管人員規定在內,與外國立法關于公司高管人員的概念不同。結合國外相關法律規范,再剖析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法律的規定,筆者認為公司高管人員的主體界定不應該局限于我國立法規定的主體,應該還包含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享有公司權力的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地位公司高管法律地位是其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上的體現。公司高管在公司中履行工作職務,管理公司事務,維持公司的運轉和發展,為公司謀取利益,在公司運營中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公司對外活動中,公司高管是根據簽訂合同或者授權書或者口頭約定,在一定授權范圍內,代理
10、公司在合同期限內行使公司權利,完成相關任務。另一方面公司高管是受信托人,公司委托其來運營公司,他們掌握工作單位的大量信息和商業機密,高管與公司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但是高管又是獨立的個人,在經營過程中也會與公司爭奪利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受信托人,所以公司高管和公司構成一種委托代理的法律關系。(二)忠實勤勉義務的含義與特征1.忠實勤勉義務的含義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的信托關系產生“受托義務”,其下又涵蓋了勤勉義務、忠實義務。我國學者張開平先生認為“受托關系是衡平法院在審判關于信任事物中,以保護授信人的利益為目的而發展起來的,被用來指代所有類似信托關系,為了他人利益履行職責因而要求更高的行為標準
11、與法律關系。”2張開平先生的觀點指出了高管忠實勤勉義務的信托關系,但是并沒有真正揭示忠實勤勉義務的法定性而非約定性。張民安教授認為“忠實義務本質上是一種信賴義務,不得收受不當利益,不得與公司非法競爭,不得從事自我交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不得非法利用公司的資財、信息和商事機會等為內容。”3 張民安教授的觀點直接道出了忠實勤勉義務的禁止性,并未指出其義務的應當性,即高管應該積極為公司建言獻策與主動履行職責。可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是指高管在經營公司業務時,不得違反法定義務和公司章程與公司爭奪利益,禁止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要為公司最佳利益服務,要合理謹慎的履行其職責。2.忠實勤勉
12、義務的特征(1)忠實勤勉義務來源的法定性我國公司法148條明確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忠實勤勉義務是圍繞著保護公司合法利益而制定的,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該義務將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該義務具有明顯的法定性,具體表現在:第一,內容的法定性。雖然公司章程設置具有靈活性,由于高級管理人員身份特殊,將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納入法律規定之中,將起到督促高級管理人員完全履行義務的效果。第二,形式的法定性。直接以立法的形式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第三,效力的法定性。忠實勤勉義務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直接的約束效力,不會因為章程任意性規定而使忠實勤勉義務失效。(2)忠實勤勉義務表現的禁止性各國對公司高管的義
13、務中都明確規定了禁止從事與任職公司同類業務、不得自我交易、禁止泄漏公司秘密、禁止篡奪公司機會等禁止性條款,從這些禁止性條款中可以看出為了讓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誠地去行使公司權力,禁止了高管利用職務權力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是為了從市場獲取利益而繼續擴大公司規模,就需要委托有技術高素質社會精英來為公司賺取利潤,如果公司委托的人的目的是個人的私欲而不是雙方的共同利益,顯然是不利于公司健康發展的。(3)忠實勤勉義務的特定性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適用主體范圍只限定于公司高管。忠實勤勉義務特定性表現為適用主體的特定性、規制內容的特定性以及懲罰機制的特定性。第一,適用主體的特定性表現為該義務的法定主體和責任主
14、體均為高管而非公司的其他內部人員,公司的其他內部人員只需要對公司履行最基本的忠誠和守約義務。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更加嚴格,這與其在公司較高的地位相掛鉤。第二,規制內容的特定性表現為該義務是以明確的立法條文加以規定而非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規則來約束高管,通過負面清單的方式列舉義務的具體內容更加能夠清晰明確地對高管忠實勤勉義務劃定范圍,這從側面上能夠體現立法的靈活性,使高管在職權范圍內既能保持小心謹慎的態度,在履行職務時辦事又會失去效率和質量。第三,懲罰機制的特定性是高管違背忠實勤勉義務后所應受到的特定懲罰。一般公司主體違約后僅僅只會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然而高管違反義務后將面臨財產處罰甚至人身限制,例如高
15、管利用職務竊取公司商業秘密,其不但會面臨公司的高額違約罰款,性質嚴重的也會受到刑事處罰。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規制的域外經驗及啟示(一)域外立法及司法實踐1.英美法系國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在英美法系中忠實勤勉義務又稱為信義義務、受托義務,忠實勤勉義務主要來是源于英美判例法。英國公司法172條規定:為促進公司發展,公司高管在管理公司事務時要盡力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而且要避免和公司的利益產生沖突。美國標準商事公司法則規定了董事要善意為公司最大利益工作。“Sinclair Oil Corp. v. Levien一案”4中的案情是其所在石油公司擁有一家子公司 97%的股份,Si
16、nclair對石油公司完全掌控,董事會成員都是其任命的,從1960年到1966 年間,Sinclair掌控的石油公司進行大量的紅利分配,為此公司其他股東對其提起了訴訟要求Sinclair對公司賠償。該案是英美法系案例中的典型,其突出了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表現和違反的特定責任。本案中的焦點在于自我交易的鑒定,禁止自我交易和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是高管忠實勤勉義務之一,自我交易中包括高管和公司的盈利行為,但不包括大股東操縱公司進行利益分配行為。本案中Sinclair雖然任命了公司的高管,但是其是經法定程序對公司高管進行職務分配,公司的利潤分配也是經過其他股東的正當表決進行并非是Sinclair濫用職權而
17、操縱股東會進行利潤分配,因此,該行為不違法,自然Sinclair不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況且忠實勤勉義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其列舉的條文中的自我交易含義不包括高管操縱公司利潤分配,所以其他股東對Sinclair提起的訴訟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Sinclair行為是合理合法,認真履行了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2.大陸法系中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日本公司法典第365條規定,董事在自身和第三人與公司進行交易時,必須在股東大會上對交易信息向股東上報。第423條也規定了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公司或履行職責時不能怠于其職責。德國民法典第242條有關誠信原則中規定債務人在履行義務要誠實守信地去交易。我國澳門地
18、區設立了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刑事責任,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以自我交易的方式獲取公司財產,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或罰金。在日本有關公司高管忠實勤勉義務的案例“原告北原應日本機械公司的兩個董事大橋兄弟的請求而借貸給日本機械公司,該公司因債務最終破產。”5原告聲稱大橋兄弟的借款用來注冊了一個新公司,這一行為屬于重大過失違反了公司法,但原告對此并不能證明大橋兄弟違反公司法。大橋兄弟舉證證明了該筆借款是用來拯救日本機械公司的。法院認定該筆借款不是為個人所用。該案顯示,從一個正常理智人的角度來看,大橋兄弟的決策不能說違法的,反而,他們這行為是履行了忠實勤勉義務的表現,是為公司利益做出的行為,由于公司在經營中
19、有客觀風險導致公司破產,高管如果能夠證明履行了忠實勤勉義務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通過該案,法院認定高管的理性行為不能是惡意的而且不能存在重大過失,沒有發生利益沖突,在決策中有充分的信息且符合相同職位高管所做的標準就能認定該高管是忠實勤勉的。(二)域外主要經驗1. 將高級管理人員的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公司高級管理人與公司之間是不對等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意味著公司高級管理人相對與公司處于一種優勢地位,公司高級管理人受公司委托后所做出的行為會影響到公司利益的后果,但是公司必須承擔這種后果。如果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公司又必須承擔這種后果,那么公司的合法利益就受到了損害而且得不
20、到救濟。所以英美法系國家為了防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濫用權利,保障公司利益,把道德義務上升到法律義務是主要的立法經驗。從道德到法律,是一個從無救濟到有救濟過程,對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有效的保障。2. 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判斷規則“在美國艾爾森訴李維斯案中”6確立了高管人員義務判斷規則最經典的表述。該案中富林克是梅爾斯公司的大股東而且還擔任公司董事會主席,公司董事會在決策與富林克訂立5年的雇傭協議,支付15萬美元的年薪、240萬美元的公司利潤,并且富林克可以隨時終止該協議,協議后終止公司每年都要向福林克支付金錢直到富林克去世。原告認為公司董事會的決策違反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
21、該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是否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是否適用經營判斷規則來主張高管免責。最后法院大法官適用了經營判斷規則,認為董事會的決策是經營判斷,沒有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經營判斷規則在美國的定義為(1)高管與有爭議的交易沒有利益關系。(2)高管能證明該經營判斷是符合公司利益的(3)高管在當時妥善的處理有關經營信息。美國在司法實踐中對高管忠實勤勉義務適用經營判斷規則,確立公司高管免責機制的,鼓勵公司高級管理勤勉的去運營公司,又要保障公司利益。我國可以借鑒經營判斷規則來規制高管義務,但是美國經營判斷規則是在判例中不斷發展的,我國在規制高管義務時要合理的配置高管的歸責原則和免責機制。3. 設立高級管理人員違
22、反忠實勤勉義務刑事責任國外刑法主要把高級管理人自我交易的犯罪形態納入了調控范圍,自我交易是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義務內容之一,國外刑法將其犯罪化,是有效的對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救濟方式,這是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懲罰性規定。對公司高級管理人來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最具有震懾力的,在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方面的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外國立法具有值得借鑒的經驗。但是這需要防止刑法的濫用,只有在民事責任調控不了的時候,才能用刑法進行救濟,只有在高級管理人實施了忠實勤勉義務規范禁止的行為時,才能對這種行為處以刑罰。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應當受到刑事懲
23、罰。(三)域外現實啟示1. 必須設立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事前規制國外公司法規定高管不得利用職權獲取非法利益以及競業禁止義務,在源頭上杜絕了高管違反義務的隱患,防止有些高管利用自身在公司的高級地位而濫用職權,譬如英美判例法禁止高管對于其基于職權而謀取不合法財產。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公司中獲得的利潤分配股息收益即使其主觀上表現為善意也應該對所收取的財產收益作出具體的解釋說明。英國法院認為高管在辭職未滿一定年限利用之前獲得的公司信息而謀取私益,則仍然視為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表現。但是設立事前規制仍然需要后續的配套措施來完善,否則該舉措將沒有執行力。我國公司法應當借鑒域外對公司高管人員忠實勤勉義務的事前規
24、制經驗。2. 必須設立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職務解除機制國外公司法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如果在任職出現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這是規制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事后懲罰措施之一,該機制是對高管忠實勤勉義務事前規制的補充規定。大陸法系公司法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的資格解除機制是對違反義務的高管強有力的懲罰措施,一方面,若高管違反義務將被剝奪高管職務是對高管最強有力的懲罰措施之一,也是對高管最嚴厲的人事制裁措施。另一方面剝奪職務將直接解除對高管對公司管理的決策權。這一點值得我國公司借鑒。然而該機制的設立仍然存在不足之處,這種機制不能起到對公司損害賠償填補的作用,不利于對因為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
25、而損害的公司權益救濟。3.必須設立高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賠償機制英美法系中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對高管最嚴厲的經濟制裁措施。例如可以借鑒國外立法中相關規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設立高管違反義務的賠償數額和比例,高管非法獲得的私利原則上屬于公司,至于損失大于收入的應該按照填平規則進行損害賠償。但是賠償機制的設立仍然不足以規制高管對忠實勤勉義務的違反,還需要通過一系列補充立法規定達到規制的目的。例如對高管解任后的競業禁止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規定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并且引入經營判斷規則。三、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法律規制不足及完善對策(一)我國公
26、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法律規制不足1.立法方面(1)我國公司法中的競業禁止義務未明確涉及高管解任后的競業行為我國公司法中雖然規定了公司高管在任職期間的競業的行為規范,但在高管的離任后的競業行為上并沒有合理規范。“商業秘密保護中的競業禁止制度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7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規定了公司和高管可以在勞動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是一種約定義務而非法定義務,對于高管離任后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如果有約定則只需承擔違約責任不用承擔法定責任,若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相關事宜,高管離任競業時公司很難得到救濟。國外不少國家法律不僅規定了高管離任后一定時間內應承擔競業禁止義務,而
27、且規定了行使歸入權的期限。我國公司法中缺乏規定導致公司高管解任后可以從利用原公司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核心競爭力來換取極大的個人利益,可能會給公司造成損失,導致公司合法權益得不到救濟。(2)禁止高管自我交易義務存在漏洞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自我交易主體限定為高級管理人員,自我交易不僅僅指的是高管本人與公司間的交易,還應包括個人主體企業主體,即個人與公司、企業與公司、高管與公司三方的交易關系,但是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個人和企業這兩者主體。如果主體只限定為高管,則其能夠通過利用關系人交易這一法律漏洞,達到斂財目的。(3)缺乏對高管忠實勤勉義務的經營判斷規則隨著我國公司法的不斷完善,在公司和股東的合法利益維護方面
28、變得越來越成熟,但是在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方面的規定缺乏經營判斷規則,經營判斷規則是認定其經營公司時有沒有正確的執行權利,高管做出的決策于公司是不是對公司有利的,是一種責任認定機制,如高級管理人員在做出某一決策時發生了對公司不利的后果,該高管需不需要對此承擔責任就需要經營判斷規則來加以認定,如果該高管達到了經營判斷規則的要求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反之則需要承擔。我國對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忠實勤勉義務責任認定方面有所欠缺,我國對高管的勤勉義務作了抽象的規定,沒有合理的配置高級管理人員的歸責原則和免責機制。2.司法方面(1)缺乏對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法律責任的認定“在湖北恩施鐵連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與張杰、杜榮忠等
29、糾紛案中,”8張杰購買煤炭沒有達到標準導致公司遭受虧損引起的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公司認為張杰購買煤炭沒有達到標準導致公司利益受到虧損,違反了忠實勤勉義務。法院認為張杰為了公司利益做到了謹慎判斷。其行為沒有違反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二審法院的判斷是公司董事在做出一項商事經營判斷和決策時,根據董事會決策須得到法院支持的理念,重點審查張杰的行為是否出于善意,盡到了一般人應具有的注意義務,所以張杰做出的在采購煤炭后銷售給騰龍公司的錯誤決策,可免于承擔法律上的責任。我國公司法缺乏高管違反勤勉義務賠償責任的裁判規則,在司法實踐中也未明確在判斷標準中加入經營判斷的情形。在本案中法院對高管勤勉義務的判斷主要是
30、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的(1)經營中的主觀判斷是為了公司利益。(2)高管的行為是否是出于善意。我國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對高管勤勉義務履行狀況的衡量主要是從高管的客觀行為出發,加上主觀判斷的綜合標準。在本案中的公司利益損害不屬于高管沒有履行勤勉義務的結果,是高層決策失誤導致的公司利益損失,屬于公司經營不善和商業風險的損失結果。(2)忠實勤勉義務立法不足在司法實務中的體現“李世江與榮成市鑄鋼廠董事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9案情概要是李世江擔任主管生產的副廠長,李世江在未辦理手續的情況下離職。2003登記成立四維鑄鋼廠,生產與鑄鋼廠基本相同產品。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李世江違反了公司法第149條規
31、定,損害了公司合法利益。二審后李世江不服二審判決,又以二審判決適用公司法第149條錯誤為由申請再審,再審維持二審判決。其又提出申訴撤銷判決,駁回鑄鋼廠訴訟請求,最后省高院以適用法律錯誤,證據不足判決李世江勝訴。我國公司法第149條雖然明確規定了公司高管有忠實義務,但是對高管離任后是否承擔相關義務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李世江是從事了與鑄鋼廠有競爭性的生產活動,由于我國公司法關于忠實勤勉義務的規定存在不足之處,所以在本案中李世江利用這一法律規制不足來獲取非法利益。“法定競業禁止義務不能滿足因公司特殊經營范圍和行業而需更長時間以及更多的保證。”10我國公司法關于高管忠實勤勉義務的法律規制不足主要表現
32、在高管離任競業禁止期限,自我交易關系人,公司機會的認定三個方面。第一,競業禁止由于沒有法律規定離任后的具體期限,有些高管在獲取公司技術、商業秘密后離任然后與公司經營同類業務達到個人目的。第二,公司法規定了高管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與本公司訂立合同,但是高管可以通過與其利害關系人來和公司訂立合同來獲取非法利益。第三,我國公司法規定了高管禁止篡奪公司機會的義務,但是對于什么是公司機會,司法實踐中怎么去認定公司機會沒有規定,在實際中缺乏操作性。(二)完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規制的對策1.對高管解任后的競業禁止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距離修訂公司法到現在已過去多年,從立法上完善其148規定的競業禁止以明確解
33、任后的高管的一些權利義務,參考在我國相關法律條文,例如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的規定,該規定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但是這僅僅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和競業限制,并沒有法定的高管解任后競業禁止條。公司法可以明確規定公司高管在解任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對公司有損害性的競業行為,公司需對高管給予合理的補償等對高管離任的規定。2.明確忠實勤勉義務主體范圍為了保護公司合法利益,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將高級管理人員我自我交易關系利害人擴大到:與高級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前述人的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被雇傭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另一家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監護的被監護人,以及其他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職務中而與公司進行交易的與董事有法律關系或利益關系的人。在法律責任方面,上述人員因自我交易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時公司可以請求認定為無效合同。3.設立高管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是認定高管是否違反勤勉義務且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標準。如果沒有判斷標準的解釋,忠實勤勉義務的規定顯得很抽象,司法實踐難以操作,對高管是否履行了忠實勤勉義務難以判斷,難以判決高管是否對決策負責或是免責。借鑒美國關于忠實勤勉義務判斷標準的相關條文是很有必要的,因為美國關于勤勉義務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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