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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唐山*有限公司班組長教育 一、培訓計劃 班組長教育由公司安全保障科會同人事科組織,一般情況下一年一次,教育內容為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常識、崗位危險源和危害因素控制要點等。 二、班組長培訓大綱班組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性國家安全生產相關重要法律、法規介紹;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崗位危險源和行業安全生產知識。三、班組長培訓一)、班組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性班組安全文化建設的實踐引自勞動保護2008年第五期。安全系統工程理論告訴我們:有效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實現企業安全生產,一是需要“技防”安全技術保障;二是要求“管防”安全管理防范;三是依靠“人防”安全文化基礎。企業是安全生產

2、系統的機體,班組則是這一機體的細胞。班組的員工是安全生產的主體,班組長要帶領員工去實現生產過程的安全。班組安全生產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員工的生命、健康安全,班組安全決定企業安全生產的命運,班組生產過程和作業過程的安全是一切安全生產工作的歸宿。班組安全文化建設的重要性1、班組是安全生產之基班組是安全生產的執行層。抓好班組安全文化建設,夯實安全生產基礎,使事故預防的能力體現在基層,這是企業確立的暢銷安全生產的工作戰略。企業安全生產的最終歸宿是員工,安全生產的目標是為了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證,而 企業安全生產的實現最終要落實到現場單元作業,要依靠員工的安全作業和操作規范來實現。員工的安全素質決定著企業

3、安全生產的命運,那么組的安全生產狀況決定著企業安全生產的效果,員工和班組是安全生產管理木桶理論的“最短板”。企業應該制定“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注重班組安全建設、保障生產效益穩定發展”的安全文化建設戰略目標,確立“依靠員工、面向崗位、重在班組、現場落實”的安全文化建設思路。班組安全文化是企業安全生產“三基”(基礎、基層、基本)的根本。生產班組是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各種規章制度的主體,是貫徹和實施各項安全要求和措施的實體,更是杜絕違章操作和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主體。因此,生產班組是安全生產的前沿陣地,班組長和班組成員是陣地上的組織員和戰斗員。企業的各項工作都要通過班組去落實,“上有千條線,班組一針穿”。

4、國家安全法規和政策的落實、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都要依靠和通過班組來實現。特別是現代企業,職工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運行,以及安全科學管理方法的普及應用和企業文化的建設都必須落實到班組。反之,班組的安全生產各項措施不到位,規章和制度得不到執行,將是事故發生的土壤和溫床。2、班組是事故發生之源通過生產企業所發生大量事故資料統計分析,98%的事故發生在生產班組,其中80%以上的事故的原因直接與班組人員有關。安全生產好壞是企業諸多工作的綜合反映,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只有領導的積極性和熱情不行,只有部分職工的積極性和熱情也不夠,因為個別職工、個別工作環節上的缺陷和失誤,就會破壞安全生產保障系

5、統。由此可以說,班組是企業事故發生的根源,這種根源是通過班組員工的安全素質、崗位安全作業程序和現場的安全狀態表現出來的。因此,安全文化建設的重心必須放在班組,功夫下在作業現場,措施落實在崗位和具體操作員工的每一個作業細節。通過班組安全文化建設,夯實安全生產基礎,遏止事故發生的源頭,這是企業安全生產保障的根本,也是落實安全生產監管重心下移的具體體現。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安全與生產會發生矛盾和沖突是客觀的,能否處理好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關鍵在班組;安全生產工作標準的高低、質量的好壞,最終取決于班組;事故預防和事故應急的有效性關鍵在班組;尤其是班組生產任務較重,當安全與效率、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成本

6、發生沖突時,如果班組長和員工 “安全第一”的思想不牢固、安全意識不強,必然會出現“生產成為硬指標、安全變成軟指標”的現象,進而出現“三違”現象,從而加大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了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風險。生產單元(班組)是安全系統的基本細胞,只有細胞健康,機體才能健康。生產過程中無數次事故教訓表明,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現場、是班組。因此,搞好安全生產,關鍵在班組。二)國家安全生產相關重要法律、法規介紹1、憲法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條款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違背,因為憲法是各種法律的總法律或總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中第1條明確指出“

7、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規定就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保護以工人、農民為主體的勞動者。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條件和休假制度。憲法第48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憲法的這些條款是我國安全生產方面工作的原則性規定。2、刑法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條款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006年6月29日下

8、午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刑事處罰力度。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將刑法第135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

9、期徒刑。在刑法第135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5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139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9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有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一)勞動者權

10、利和義務中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幾種權利:(1) 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 休息休假的權利(4)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5)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6) 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7)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有以下幾種:(1) 完成勞動任務(2) 提高職業技能(3) 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4) 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職責(1)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勞動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

11、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2)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是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生產性輔助設施(如女工衛生室、更衣室、飲水設施等)。(3)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及勞動防護用品。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4)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在勞動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發生工傷事故,產生職

12、業病是不可避免的。為了真實的掌握情況,有效的采取對策,預防和防止事故隱患和職業病的發生,勞動法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5)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勞動法第55條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在現代的勞動生產過程中,除了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以外,其他普通勞動者在上崗前也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和取得任職資格。這是現代化生產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安全生產本身的必然要求。用人單位

1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后,即有責任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操作訓練和安全技術培訓。(6)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第56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4、工會法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對工會組織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群眾監督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及工會的各級組織的作用。如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工會可以提出意見調節處理。企業研究決定有關

14、工資、福利、勞動保護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等內容。5、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有: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火災預防;第三章消防組織;第四章滅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詳細內容略。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

15、施行。民法通則是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發生責任事故時有關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第六章民事責任第三節侵權的民事責任中,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第123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7、勞動合同法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施行。是處理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依據。勞動

16、合同法 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該有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 第32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42條規定:在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

17、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41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8、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對如何防治職業病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制度、措施。(一)前期預防職業病防治法總結我國20世紀50年代初期以來所做規定執行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從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統稱建設項目)的源頭實施管理。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不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項目盲目上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

18、老路,從源頭管起,從根本上控制或消除職業危害。(二)勞動過程中的防護和管理防治職業病,用人單位是關鍵。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職業病防治法對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作了以下具體規定:(1)為了保護勞動者健康,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線等主要職業危害因素所致職業病的預防和控制,需要對特殊職業危害工作場所實行有別于一般職業危害工作場所的管理。(2)為了保護用人單位及時掌握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及職業衛生狀況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

19、檢測、評價。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后,方可重新開工。(3)針對一些中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而沒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沒有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勞動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缺乏防范意識,造成健康損害的情況,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生產、經營、進口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中應當載明與職業危害相關的事項和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治等措

20、施,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4)針對在經濟活動中轉移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現象,職業病防治法對轉移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雙方作了限制性規定,即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5)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存在隱瞞工作場所職業危害事實,不告知勞動者的真相,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不提供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條件,導致職業危害發生的情況,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與職業病防治有關的事項;用人單位應當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

21、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危險。勞動者因調動崗位或工作內容改變而從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職業危險、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有關職業危害、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相關條款。(6)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作到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職業性健康損害和職業病病人,并通過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明確勞動者的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為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指導勞動者選擇職業、解決糾紛提供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

22、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禁忌的作業;對在定期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接觸或終止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期限妥善保管。 此外,職業病防治法還對勞動者應當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履行的義務以及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應的規定。(三)關于職業病的診斷管理關于職業病的診斷管理,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從三方面作了規定:(1)考慮到職業病診斷屬于醫療活動,具有較強

23、的技術性,對承擔職業病診斷的機構應有特殊要求。據次,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2)考慮到勞動者的流動性較大,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方便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需要對勞動者賦予職業病診斷選擇權。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3)考慮到職業病診斷比較復雜,其結果往往關系到勞動者享有的待遇,需要嚴格規范管理。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

24、業醫師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診斷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當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4)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發生患有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的,必須及時診斷、治療,妥善安置。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做了規定:關于對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診斷,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關于對已診斷為職業病的病人,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

25、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承擔。關于對職業病病人的安置和社會保障,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接觸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7章,共97條第一章  總    

26、;則  第一條到第十五條,共15條概括了立法的目的、原則、適用范圍、法律主題等內容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至四十三條,共28條從法律上確立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主體地位,明確提出了要求,是本法的重點。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 共9條從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的主人,規定了其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至六十七條 共15條明確了安全生產過程中政

27、府各職能機構的權責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至七十六條 工9條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至九十五條 共19條在明確了主體的權利、義務之后,概括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九十六、九十七條 共2條三)、安全生產基本常識1、安全安全的定義“為沒有傷害、損傷或危險,不遭受危害或損害的威脅,或免除了危害、傷害或損失的威脅”。安全與危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他們是人們對生產、生活中是否可能遭受健

28、康損害和人身傷亡的綜合認識,無論安全、危險都是相對的。安全泛指沒有危險、不出事故的狀態。安全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對于一個組織,安全是指“免遭不可接受風險的傷害”。確定了不可接受的風險,那他就要采取措施將不可能接受的風險降低到可容許的程度,使得人們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風險的傷害。因而說,避免帶來人員傷害、財產損失發生的過程和結果為安全。隨著可容許風險標準的提高,安全的程度也在提高。2、事故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是意外事件,是主觀上不希望看到的結果,其造成的損失分為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五大類。通常發生事故的原因離不開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

29、狀態及環境的影響。因此企業安全工作的中心應該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消除機械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及改善作業環境的影響,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3、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使生產在保證勞動者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順利進行。4、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指以國家法律、規章和技術標準為依據,采取各種手段,對企業生產的安全狀況,實施有效制約的一切活動。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的規定,企業負責、國家監察、行政管理和群眾監督,均為安全管理。企業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的行政管理、技術管理和工業衛生管理。行政管理主要指以行政手段對企業職工行

30、為進行規范,包括企業安全決策、計劃的制訂與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以及日常的安全教育、檢查、隱患治理、事故處理等靠行政命令執行的工作。技術管理主要以國家技術標準的安全要求為依據,對設備、設施、裝置、機具等是否符合標準狀態進行的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工業衛生主要是指檢查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職工的健康檢查、職業病的預防、調查、報告等管理。5、“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體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部門對安全生產要堅持“五同時”,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這

31、是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組織管理生產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盡一切努力在生產活動中和其他活動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傷亡事故;其次,企業的最優化目標是高產、低耗、優質、安全的統一,忽視安全、片面追求產量、產值,是無法達到最優化目標的。傷亡事故的發生,不僅會個人、給企業,還可能給環境、給社會乃至國際上造成惡劣影響,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各級生產管理者,在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好安全。6、勞動保護勞動保護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采取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條件和行為,防止事故和職業病,

32、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其內容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工保護、未成年工保護、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我們常說的勞動保護我個人理解是指對特定工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員工配備具有相應防護功能的個人防護用品。7、“三級”安全教育“三級”教育是公司安全教育的一種基本教育制度,是指公司、車間和班組教育。教育的對象是新進廠人員,包括新調入的工人、干部、學徒工、臨時工、季節工、代培人員和實習人員。8、“三不傷害”是指員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要做到的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9、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指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即事故的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33、、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四)、崗位危險源和行業安全生產知識1、公司危險源分析公司的危險主要有高壓壓鑄車間使用高溫鋁水存在的爆炸、火災、燙傷、起重傷害、觸電和機械傷害及熔化煙塵;庫房存在的火災;二車間存在的火災、觸電、起重傷害和機械傷害;一車間存在的機械傷害、觸電、火災;浸滲車間存在觸電、火災、起重傷害和容器爆炸,及噴漆處中毒;宿舍和倒班室存在火災和觸電傷害;辦公樓存在火災和觸電傷害;壓縮空氣儲氣罐存在的爆炸;配電室存在的觸電和火災;油庫存在的火災、爆炸;以及廠內使用的機動車輛可能造成的車輛傷害。2、行業安全生產知識1)機械傷害的主要原因機械傷害的主要原因有:(1

34、) 工具、夾具、刀具不堅固或不可靠,導致物件飛出。(2) 設備有缺陷,防護罩、防護擋板等缺損或被任意拆除。(3) 操作現場雜亂、道路不暢通(4)金屬切屑飛濺等。2)機械加工設備應采取的防護措施凡加工區易發生傷害事故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護措施應保證設備在工作狀態下防止操作人員的身體任一部分進入危險區域,或進入危險區域時保證設備不能運轉(行),或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機械加工設備應單獨或同時采用下列防護措施:完全固定或半固定密閉罩;機械或電氣的屏障;機械或電器的聯鎖裝置;自動或半自動給料出料裝置;手限制器后手脫開裝置;機械或電器的雙手脫開裝置;自動或手動緊急停車裝置;限制導致危險行程、給料或進給的裝置;防止誤動作或誤操作裝置;警告或報警裝置。3)冷加工中發生傷害事故的種類、原因及車間如何防止工傷事故。在冷加工中經常發生以下傷害事故:操作人員使用的較為鋒利的工具刃口,如切屑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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