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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龍泉陽光物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協議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機構委托人填寫營業執照注冊號及組織代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傳真:普通合伙人:名稱:北京龍泉陽光物業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公司傳真: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 訂立。第一條合伙人聲明入伙人自愿成為北京龍泉陽光物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并簽署本協議。入伙人聲明:1、入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入伙人保證出資資金系自有合法資金。3、入
2、伙人已經充分了解合伙企業及其投資的相關情況,同意承擔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責 任。第二條合伙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北京龍泉陽光物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業經營場所: 普通合伙人:經營范圍:項目投資、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第三條 合伙企業投資方向和投資目的合伙企業將資金定向投資(以股權投資方式)項目并購等相關運作,保證資金利潤的最大化和到期順利退出。第四條 合伙企業的總額、方式、數額和繳付時間本合伙企業預期總額為兩千萬元人民幣,由普通合伙人北京龍泉陽光物業管理中心發起成立,全體合伙人共同組成。本合伙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資金籌集并轉入投資運作。普通合伙人如需調整資
3、金籌集或者投資計劃,應事先向全體合伙人進行通報。第五條 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方式、認繳數額和繳付期限有限合伙人以貨幣出資 萬元(大寫: 萬元整),在 前繳付。有限合伙人繳付出資后,合伙企業向有限合伙人開具出資憑證。第六條 有限合伙人的出資一律匯入下列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戶名:北京龍泉陽光物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賬號:其它信息:第七條有限合伙人投資周期收益如下所示:投資期限:金額:第一年:13%除上述收益外,有限合伙人不再享受其他利潤分配。有限合伙人收益不足上述水平時,普通合伙人承擔補足責任。第八條有限合伙人從其出資到達合伙企業賬戶時開始享受收益在資金籌集期內,有限合伙人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享受
4、收益。自完成資金籌集之日起,每十二個自然月為一個利潤分配周期。每個分配周期按照有限合伙人出資額年化收益率分配一次。第九條每一利潤分配周期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當期分配,有限合伙人所得收益匯入其指定的以下賬戶:開戶銀行:戶名:賬號:第十條有限合伙人承擔的合伙企業虧損,由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人承擔足額補償責任。因不可抗力和本協議簽訂時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國家重大政策變化 )造成的合伙企業虧損,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人承擔的虧損部分不負足額補償責任。第十一條普通合伙人將委托北京創意陽光投資有限公司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北京創意陽光有限公司提供足值的抵押物作為還款來源的實際保證。第十二條為保
5、證合伙企業的資金穩定,除退伙開放期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自完成資金籌集之日起,每屆滿一年,設立一次退伙開放期,該退伙開放期約定為每一利潤分配周期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若在退伙開放期內未提出退伙的,視為自動進入下一個投資周期。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的,應當在退伙開放期開始前三十日提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執行事務合伙人,方為有效。合伙企業在收到有限合伙人的退伙通知后,應在退伙開放期內與有限合伙人達成書面退伙協議,并在此之后的十個工作日內,無條件退還退伙人的出資和未分配收益。第十三條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繼續取得有限合伙人資格。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以下情形的,只能在最近的退伙開
6、放期內辦理退伙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1)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2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3 )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 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第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1 )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2 )在合伙
7、協議修改或者補充內容涉及限制有限合伙人權利或者擴大有限合伙人責任時,決定合伙協議的修改或者補充;(3 )參與決定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4 )合伙企業解散時按照本協議約定參與決定清算人;(5 )合伙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執行事務合伙人有權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 提起訴訟;(6)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合伙企業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義提起訴訟。第十五條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方可進行:(1 )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2 )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3)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第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承擔以下
8、責任:(1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 )按期足額繳付出資;未按期足額繳付的,應承擔補繳義務及承擔違約責任,每逾期 一日將支付未繳付資金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3)違反合伙企業法和本協議,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 責任。第十七條合伙企業遲延支付有限合伙人出資或者收益,每逾期一日支付應付出資或者收益 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十天,有限合伙人有權通過法律等途徑解決。有限合伙人提前退伙(退伙開放期除外)的應視為違約,應一次性支付退伙出資部分的百分 之十作為違約金;未按期足額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日支付欠繳出資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TTZ o第十八條因履行本
9、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雙方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或向執行 合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九條 本協議由普通合伙人代表原全體合伙人簽署。第二十條本協議與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 起生效。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頁為簽署頁)普通合伙人(蓋章)年月日有限合伙人(簽字或蓋章):證件號碼(如個人):年月日風險提示函尊敬的合伙人感謝您加入
10、北京龍泉陽光物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簽署入伙協議。在您簽署入伙協議前,請仔細閱讀以下內容。執行合伙人特別風險提示:由于本投資的特定目的,有投資的風險,主要包括:(1)法律、政策風險在管理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法律、法規及政府政策的變更,并因 此導致財產損失等風險,并可能對有限合伙人造成損害。(2 )經營管理風險由于本基金資金用于以股權方式投資,所投資公司可能因公司經營管理不善,及訴訟、仲 裁等原因導致利潤下滑,造成有限合伙人獲得利益較低或不能獲得利益的風險。(3 )市場風險由于市場情況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經營發展可能因此產生一定的市場風險。(4 )其他風險由于戰爭、地震、火災、海嘯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預見的原因,導致基金目的不 能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而造成的風險。北京龍泉陽光物業管理中心作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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