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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總結【強烈推薦 最近的參加過事務所的幾個項目都涉及到開辦費問題,各家的處理也不盡相同,因此想整理相關資料以期對此問題有個更為深入的了解。由于大多是對現有各家觀點的整理和歸納,難免有矛盾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一、開辦費的基本概念(一)開辦費的概念 開辦費(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業在企業批準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
2、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對于開辦費的理解至少需要從兩個維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籌建期間的界定 對于籌
3、辦期,新稅法并未明確規定,一般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進行界定和分析。 1、籌建期起點的界定 開辦費的起點為“被批準籌辦之日”,實務中一般選擇工商營業執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產企業另有規定: 國稅發1995153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二、關于實際經營期起始日期的確定問題專業從事房地
4、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以其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之日,確定為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法規的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的日期是在營業執照簽發日之前,則應以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確定為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法規的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堅持首次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之日和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孰晚原則】 但是新的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國稅發1995153號實質上已經被廢止,稅法中并沒有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籌建期起點問題作出進一步解釋。 2、籌建期終點的確定
5、; 開辦費的終點為“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一般是指企業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收入)的之日,稅法本身對于結束之日的理解卻不同,主要有: 提法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提法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
6、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提法三:國稅總局2010年04月27日回復: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一種可以接受的總結性觀點1:國稅發2005129號將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重新定義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沒有新的正式文件下發以前, 2005年10月1日之后設立企業生產經營之日判定執行標準就應該是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而國稅函20031239號對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的認定依然有效,但只針對200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
7、業。 至于“國稅總局2010年04月27日回復: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而且總局的咨詢回復與正式下發執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在實務中如果對此不確定,可以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三)開辦費的內容 開辦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職工薪酬性質的費用:具體
8、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籌建期間籌辦人員的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
9、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
10、品費等支出。 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
11、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小結】需要從以下幾個維度去把握一項費用是否屬于開辦費:(1)區分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費用化支出可以在籌建期間進入當期損益,也就是可以作為開辦費核算,但是資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間不局限于籌建期間,所以不可以將其全部作為費用化支出(哪怕是間接性支出)。(2)正確區別籌建期間相關支出的主體,只要公司本身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方可作為開辦費支出,不能將股東(或者其他投資主體)的投資過程或者其個別性支出作為公司籌建期間的支出。(3
12、)籌建期間的在所得稅的稅前列示同樣需要受相應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按照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與發生額的60%進行比較,按照孰低原則進行扣除。)。 二、開辦費的會計處理(一)企業會計制度的開辦費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
13、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會計準則的開辦費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于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
14、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在實際發生時直接將其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15、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后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際上來說,很多專業人士認為,執行新準則后的實企業已經沒有開辦費的概念,不能資本化的支出一律在發生當期直接費用化處理,不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原先界定的開辦期的概念其處理方法實質上已經跟經營期趨于一致,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 三、開辦費的稅務處
16、理 (一)開辦費的稅務處理的可選擇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企
17、業所得稅稅法并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我們只能在扣稅項目和相關規定上推測開辦費的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該項攤銷期限不少于
18、三年) 從上述可以看出,長期待攤費用不包括開辦費,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至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再有限制規定。為此,可以認為新稅法沒有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是為了和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稅法雖然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相關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19、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但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
20、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開辦費的規定:如果采用分期攤銷則應不低于5年攤銷,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對比。) 【小結】因為新企業會計準則下開辦費一次性進入當期損益,在管理費用中核算,而不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核算。新企業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要求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攤銷,也即可以選擇按照與會計準則一致的處理方法,使得會計和稅法在開辦費的處理問題上可以沒有所得稅暫時性差異。此外,由于可選擇性問題的存在,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通過兩種不同方式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
21、60;(二)籌建期間所得稅的處理 1、籌辦期是否作為計算損益的年度 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七條 中明確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因此,籌辦期不作為計算損益的年度。舉例來說,如果公司2011年至2012屬于籌建期,2013年1月開始正式生產并取得
22、收入但是未盈利,計算虧損可抵扣年限應該從2013年開始,而非從2011年開始起算。 2、籌辦期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調整事項 按照籌辦期和生產經營期的跨期不同需要區別對待。 (1)純籌建年度的納稅調整。由于純籌建年度一般不存在收入,因此會計上必然因支出開辦費而發生虧損,但稅收上規定支出開辦費不得計算為當期虧損(國稅函201079號)。這樣在純籌建年度納稅申報時,必須在企業賬面虧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增,使調整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應稅所得額或所得額)為0。
23、160; (2)純生產經營年度涉及開辦費的納稅調整。在純生產經營年度。按規定對籌建期間的開辦費進行攤銷,即“進行稅前扣除”時,由于此時原開辦費已計入籌建期間損益。這樣不論是一次性攤銷或者是分期攤銷,當年會計利潤總額中都不反映稅收上的攤銷額,因此納稅申報時應按攤銷的開辦費調減應稅所得,直至稅收上將可扣除的開辦費全部攤銷完畢為止。 (3)在既有開辦費支出,又在后期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應比照以上會計處理時的方法,按照當年支出開辦費與當年應攤銷開辦費的差額確定調增或調減。當年成立、當年投產經營的企業,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攤銷開
24、辦費的情況外,無須因開辦費作納稅調整。 如果在籌辦期被核定所得稅稅種而且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如何才能保證籌辦期開辦費造成的虧損不計入虧損年度? 這個問題也討論了很多,不贅述: 如采用企業會計制度,開辦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始經營年度之日起不低于3年攤銷;如果采用會計準則,開辦費計入管理費用,開始經營之日一次性計入損益!相關申報表填寫,新辦企業籌辦期由開辦費造成的虧損不計入虧損年度在申報上最主要是要注意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應該為0,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的,利潤表全部為零,對應所得稅零申報;采用準
25、則計入管理費用的,利潤表為負數,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此時調增應稅稅所得額(類似虛擬進項)保證為0,待開始經營年度匯繳時以管理費用歸集的開辦費一次性調減!各地處理方法可能不一致,殊途同歸! 3、籌辦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及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
26、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業務招待費需要按照營業收入比例進行限額扣除,但是由于籌建期未取得營業收入,且不能遞延到以后年度扣除,故無法計算可扣除限額。因此,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不允許稅前列支。具體可以參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2011年09月26日的答復。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2,
27、60; 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在2012年第15號文的出臺對于之后對于籌辦期的業務招待費的爭論可謂塵埃落定,則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并且不受營業務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計入開辦費并按照開辦費的處理方法(一次性扣除或者計入長攤在以后年度扣除)。
28、0; 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應歸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業生產經營后,按規定扣除。 四、開辦費的審計要點 開辦費的審計主要是相關稅務風險的關注,實務中一般并不是審計重點關注對象,除非企業存在開辦期間的盈余管理或者其他不良操作動機,否則只要實施一般性的審計程序予以關注即可。 (一)籌建期開辦費期間的審計 由于開辦費的期間界定具有一定
29、的規定,因此,審計時需要關注企業在開辦期間列支的相關費用是否存在跨期問題,在審計程序中我們可以采用截止測試對開辦費的歸屬期間核算問題進行分析,如果存在大額跨期,可以進行調整(但是目前由于直接費用化,也就是說開辦期前后的歸屬科目是一致的,調整的必要性不是很大,除非涉及到開辦期之后的試運行期費用資本化問題的區分)。 (二)籌建期開辦費的內容的審計 需要從以下幾個維度去把握一項費用是否屬于開辦費:(1)區分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費用化支出可以在籌建期間進入當期損益,也就是可以作為開辦費核算,但是資本化
30、支出由于其收益期間不局限于籌建期間,所以不可以將其全部作為費用化支出(哪怕是間接性支出)。(2)正確區別籌建期間相關支出的主體,只要公司本身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方可作為開辦費支出,不能將股東(或者其他投資主體)的投資過程或者其個別性支出作為公司籌建期間的支出。(3)籌建期間的在所得稅的稅前列示同樣需要受相應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按照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與發生額的60%進行比較,按照孰低原則進行扣
31、除。)。 五、常見的開辦費疑難問題(1)籌建之前費用是否可以作為開辦費列支 可以參考國稅發()號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其所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合同被批準之前,合資、合作各方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發生的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準予列為企業的籌辦費。” 此外,法釋【201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規
32、定:“發起人在企業籌建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設立后的企業承繼”。 因此,開具給發起人的發票可以在企業設立后作為開辦費扣除。但設立后的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必須開具給企業,而不是開具給發起人。 (2)舊準則下,分公司的籌建期費用是否可以入長期待攤費用 chenyiwei:不可以,舊準則下的開辦費概念是針對法人主體的,一個法人的開辦費概念只能使用一次。 引用1:籌辦期的是是非非作者:huliangyun20
33、160; 關于籌辦期的爭論一直很多,本帖將一些觀點進行收集并適當補充,歡迎大家點評補充! 是非1:籌辦期何時結束(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有多種提法,爭論很多! 提法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提法二: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
34、設立日期。 提法三:國稅總局2010年04月27日回復: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是非2:企業在籌辦期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需不需要匯算清繳?如果申報,申報表如何填寫,才能保證籌辦期不計入虧損年度? 是非3:企業在籌辦期期間取得諸如土地補償、利息收入、賣基建材料收入等收入時,如何進行申報,是沖減開辦費還是單獨申報納稅?如申報納稅,算不算開始盈利年度(對于外資和鼓勵類項目
35、的定期減免稅很關鍵)? 是非1解讀: 故事從94年的財稅1號文說起: 1994財稅字第001號發布了一些 新辦企業稅收優惠,然而對新辦,各地提法很多,于是稅總下發國稅發1997191號全文失效,第六條原文如下:關于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計算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有多種提法,為便于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
36、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 問題又來了,各地對于生產經營之日又有很多提法,爭議很大,于是稅總又下發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原文部分摘錄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執行以來,各地對新辦企業、單位生產經營之日理解不一,為便于各地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到了2003年,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應該算是有了正式文件依據,不過時間不長,稅總又來了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
37、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摘錄如下: 正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 第十五條 減免稅起始時間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政策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三) 再來看稅總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執行起始時間的批復
38、國稅函2007365號,原文摘錄如下: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條第(二)款關于“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的規定,只適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設立的企業。判定納稅人能否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根據其設立時間而不是減免稅申請時間。 企業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設立,從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筆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規定計算減免稅。 huliangyun
39、20個人看法:國稅發2005129號將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重新定義了一次,但不具有溯及力,在沒有新的正式文件下發以前, 2005年10月1日之后設立企業生產經營之日判定執行標準就應該是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而國稅函20031239號對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的認定依然有效,但只針對200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業。 至于現在海大師提到的“國稅總局2010年04月27日回復: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由于不是正式文件,不能作為執法依據。而且總局的咨詢回復與正式下發執行公文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
40、的,如: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對關于“開辦費”的稅前扣除2008年05月09日的答復就與最終執行的(國稅函200998號)規定的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均勻攤銷做法有所區別,咨詢摘錄如下: 你好,請問企業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不短于3年在稅前扣除嗎? 回復意見: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
41、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據此,2008年以后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攤銷,但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所以總局的回復總會帶一句“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這句話已經給自己留下回旋余地了。 至于海大師另外提到的(財稅200949號)“商業性生產”的佐證,個人認為這是對某些特殊行業和國資的稅收支持,對國資傾斜的文件太多了,不具有代表性!特別申明,huliangyun是十分敬
42、重海老師的,海老師的理論和實務都是一流的。(值得一提的是總局的回復在一定程度上是能代表政策制定者的思路和意見的,大家都知道,政策制定決策發言權優勢太明顯了,因此海大師的觀點和思路還是很有道理的) 總局的回復至少代表了一類意見,而且這類意見不認同國稅發2005129號文的發文說法,這從側面說明國稅發2005129號將新辦企業生產經營之日定義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是不夠準確的,還是有爭議的。 個人就不是太贊賞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的定義,假如,這個公司的確在籌辦,但取得了注冊資金利息收入、政府買地補貼收入、多余基建材料轉賣收入,如果片面字面
43、理解第一筆收入,麻煩就來了。有人建議加一個生產性收入的前提,但該說法不能代表商貿企業籌辦期的利益,就算是總局現在提出相對合理的“資產投入使用、對外經營、商業性收入”等說法,對于企業籌建期間取得的零星收入也是不能百分百完全概括的,因為在具體執法時對于“資產投入使用、對外經營、商業性收入”的解讀肯定有自由量裁的空間,這對于建設周期拉得很長又有零星收入的大型投資是很不利的。 huliangyun20個人看法:由于工商局試行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分離的登記制度,即凡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經營項目需前置審批而暫未取得批準文件的,經企業申請,可核發企業法人營業
44、執照,經營范圍可核"籌辦",待企業完備前置審批手續后,再據以核定經營范圍。因此在實務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會出現“籌辦”字樣,并且有些經營范圍注明“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也會出現部分營業執照會出現部分經營范圍允許,部分經營范圍為籌辦(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稅務和工商對于籌辦期的立法出發點不同導致在籌辦期管理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工商關注籌辦結束是前置審批的批準,稅務注重的籌辦結束是生產經營的準備條件已經具備。即使公司成立取得正式工商營業執照可以合法經營,也不見得在取得執照時就具備正式生產經營條件,所以簡單以工商執照成立
45、日期確定經營之日是不恰當的! 不管是提法1、提法2、提法3,都不能有效涵蓋所有企業的籌辦情況,企業的投資經營行為是多樣化的:工業性質的企業,買地、購買機器設備、建廠房,在生產設施建設完畢進行生產之前的時間,都是籌辦期;而商業性質和服務性質的企業,籌辦期間雖然相對簡單,但有些特定行業還是存在前置審批和一定準備階段的;對稅務認定籌辦期結束相對復雜的情況是,
46、工業企業通常在工商注冊時有批發零售的經營范圍,在生產設施還在“籌辦”時,它可能已經在從事批發商業活動了,也有可能不從事,因此對于這些混合形態的籌辦和特殊的籌辦,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的,有可能提前,也可能延后,簡單的以營業執照成立時間或者資產使用是不能完全概括企業的生產經營之日的。 不過分析歸分析,在沒有新的發文形成前,目前執行的參照標準還是應該以 國稅發2005129號為準,個人不是太贊同遼寧2011年匯算清繳發文的做法。 是非2解讀:企業在籌辦期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需不需要匯算清繳?
47、;看兩個地方的做法: 1.大連市國家稅務局2011/03/30納稅人咨詢回復: 提問:公司正處在籌建期,營業執照上注明籌建期從2010.7.31-2011.7.31,請問我公司是否還需要匯算清繳? 回復:按照征管系統的設置,如果企業類型是外資企業,且工商登記注明籌建期,在規定的籌建期內可以不進行所得稅申報。 2.廣東國稅:關于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批復(粵國稅函2008631號)明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籌辦”的
48、新設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該按照相關規定,為其辦理稅種登記,要求其按時辦理納稅申報。 廣東國稅解釋為,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籌辦”的新設立企業,雖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明“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企業已經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可能從事和注冊住所地址沒有直接關系的經營活動 總局文件: 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
49、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從總局對生產經營之日的解釋看,納稅人籌辦期間在政策上是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 huliangyun20個人看法:雖然新所得稅配套匯繳辦法的解讀有利于納稅人,但基于目前稅務征管ctais系統籌辦管理模塊只針對外資企業的技術問題,加上各地規定的稅務
50、登記及稅種管理辦法有所不同,所以對于內資企業,如果在稅務登記作“開業”登記和被核定所得稅稅種的,就應該按規定期限及時申報;對于籌辦期的外資企業,具體申報辦法參照當地稅務機關執行文件。 (參考文件:粵國稅函2008631號,該文件提到關于“籌辦管理”模塊的拓展應用問題,廣東省局將及時向稅務總局提交修改CTAIS2.0的業務需求,建議將“籌辦管理”模塊由外資企業擴大至內資企業使用,以解決基層稅收管理的實際需要。) 是非2解讀:如果在籌辦期被核定所得稅稅種而且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如何才能保證籌辦期開辦費造成的虧損不計入
51、虧損年度? 這個問題也討論了很多,不贅述: 如采用企業會計制度,開辦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始經營年度之日起不低于3年攤銷;如果采用會計準則,開辦費計入管理費用,開始經營之日一次性計入損益! 相關申報表填寫,新辦企業籌辦期由開辦費造成的虧損不計入虧損年度在申報上最主要是要注意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應該為0,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的,利潤表全部為零,對應所得稅零申報; 采用準則計入管理費用的,利潤表為負數,申報表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此時調增應稅稅所得額(類似虛擬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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