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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節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3021-2008)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分級、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檢維修吊裝作業。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11 安全帽GB 5082 起重
2、吊運指揮信號GB 6067 重機械安全規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3 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3.1 吊裝作業 lift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3.2 吊裝機具 crane lift 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4 吊裝作業的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
3、量大于100t;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5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5.2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5.3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
4、預案。5.4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5.5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6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6.1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6.2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6.3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6.4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6.5 實施吊
5、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6.6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7 作業中安全措施7.1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7.2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7.3 正式起吊
6、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7.4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7.5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7.6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7.8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8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
7、規定8.1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8.2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8.3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8.4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8.5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8.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
8、起。8.7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8.8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8.10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8.11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8.12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
9、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8.14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8.15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8.16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9 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9.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9.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9.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9.4
10、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0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0.1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作業證見表2-1、2-2。10.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10.3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10.4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1、。10.5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第二節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
12、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AQ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3 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3.1 動火作業 hot work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3.2 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4 動火作
13、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4.1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4.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4.3 二級動火作業4.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4.4
14、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5.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
15、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規定執行。5.1.4 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5.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5.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
16、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1.8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5.1.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5.1.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5.1.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5.1.12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
17、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5.1.13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5.2.3 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5.2.5 動
18、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6.2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6.4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
19、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7 職責要求7.1 動火作業負責人7.1.1 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7.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7.1.3 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7.2 動火人7.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7.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7.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7.2.
20、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7.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7.3 監火人7.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7.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7.3.3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7.3.4 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7.4 動火部位負責人7.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7.4.2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
21、作業。7.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7.5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7.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7.6.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7.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8.1 作業證的區分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作業證的格式
22、見表2-3。8.2 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8.2.1 辦證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8.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8.2.2 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8.2.4 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8.2.5 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各持一
23、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8.3 作業證的審批8.3.1 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8.3.2 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8.3.3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8.4 作業證的有效期限8.4.1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8.4.2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8.4.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第三節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AQ3023-2008)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
24、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3 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動土作業 excavation
25、work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4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4.1 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表2-4、2-5。4.2 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4.3 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4.4 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4.5
26、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4.6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4.7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4.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4.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4.9.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4.9.2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
27、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4.9.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9.4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4.9.5 在拆除固壁
28、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4.9.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4.10 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4.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4.12 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
29、要求。4.13 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5作業證的管理5.1 作業證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5.2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5.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5.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5.5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5.6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5.7 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
30、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5.8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9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第四節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3024-2008)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斷路作業。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
31、A 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斷路作業work for road breaking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3.2 斷路申請單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需要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車間級單位。3.3 斷路作業單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化學品生產單
32、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3.4 道路作業警示燈work beacon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3.5 作業區 work area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4 總則4.1 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4.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4.3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4.4 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4.5 在作業證
33、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5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5.1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5.2 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的上級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本標準規定的作業證格式統一印制,一式三聯。5.3 斷路申請單位在有關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5.4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5.5 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審批。5.6 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5.7 作業證應
34、至少保留1年。6 安全要求6.1 作業組織6.1.1 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6.1.2 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6.1.3 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6.1.4 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6.1.5 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6.1.6 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6.2 作業交通警示6.2.1 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
35、期間的交通安全。6.2.2 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6.2.3 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6.2.4 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6.2.5 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6.2.6 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6.2.7 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 182的規定
36、,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6.2.8 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6.3 應急救援6.3.1 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6.3.2 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6.4 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第五節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生產
37、區域的高處作業。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GB 6095 安全帶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
38、技術規范3 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3.1 高處作業 work at height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3.2 墜落基準面 falling datum plane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3.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3.4 異溫高處作業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
39、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3.5 帶電高處作業 hot-line work at height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2-8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4 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4.1.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4.1.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4.1.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1.4 作業高度在
40、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表2-8 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離(m)1.722.22.5345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5.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5.1.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5.1.2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5.1.3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5.1.4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
41、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5.1.5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5.1.6 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5.1.7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5.1.8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
42、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5.1.9 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5.1.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5.1.11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5.1.12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
43、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5.1.13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5.1.14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5.1.15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5.1.16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
44、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5.1.17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5.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5.2.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5.2.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
45、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5.2.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
46、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5.2.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5.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5.2.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
47、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5.2.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5.2.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
48、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5.2.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5.2.10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5.2.11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5.2.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5.2.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5.2.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5.2.15 作業人員在
49、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5.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5.3.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5.3.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5.3.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5.3.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6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6.1 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6.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
50、核后,報廠相關主管部門審批。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6.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單位安全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在降雨時進行的
51、雨天高處作業;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6.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6.5 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第六節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AQ3026-2008)1 范圍
52、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前的安全要求、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2894 安全標志 (GB 2894-1996, ISO 3864-1984,MOD)AQ 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 3028-2008化學品生產
53、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 3027-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AQ 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 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 3024-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 3023-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3 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3.1 設備檢修 equipment repair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4 檢修前的安全要求4.1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4.2 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
54、簽訂安全管理協議。4.3 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4.4 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4.4.1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4.4.2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4.4.3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4.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4.5 檢修現場應根據GB 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
55、志。4.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4.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4.8 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4.9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4.10 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4.11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4.12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4.13 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4.14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4.15 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4.16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4.17 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4.18 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4.19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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