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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傷保險補償模式的經濟分析于欣華 1,2,霍學喜 1(1.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陜西 楊凌 712100;2.西北大學 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127)摘要:工傷保險補償在世界范圍內主要有四種模式。我國工傷雇員在享受工傷保險補償后,是否還能夠向過錯雇主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主張工傷賠償,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在對四種補償模式進行分析后,建議我國應當采用補償模式中的 補充模式,并應通過法律加以明確規定,因為只有補充模式才能充分保障工傷勞動者的權益。 關鍵詞:工傷保險;補充模式;道德風險文章編號:10092447(2009)01001305中圖分類號:F文獻標識碼:A工傷保險是受傷雇員遭受工傷事
2、故后的一種救濟方式。在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以前,受傷雇員唯一的 救濟途徑就是對雇主提起侵權訴訟。依據當時普遍 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雇員必須舉證證明雇主有過 錯。由于雇員與雇主無論在經濟實力,還是社會地位 上相差懸殊,雇員舉證證明雇主有過錯非常困難,加 之當時普通法上雇主享有三種抗辯理由:同事抗辯(fellow servant defense),如果傷害是由同事引起的, 雇主沒有責任;假定風險抗辯(assumption of risk de- fense),如果眾所周知該工作場所非常危險,雇員盡 管也知道,但還是接受這份工作,則雇主沒有責任; 與有過失抗辯(contributory negligen
3、t defense),如果雇 員本可以通過采取一般注意就可避免事故結果發 生,則雇主沒有責任。在法庭上,這些抗辯理由具有 說服力,雇員往往以失敗告終。那些敢于起訴雇主的 雇員,在訴訟之后再沒有其他雇主愿意雇傭這樣喜 好“制造麻煩”的工人,以至于很少有雇員通過民事 侵權起訴雇主。對于雇主來說,一旦雇員訴訟獲勝, 雇主也需承擔數額巨大的賠償費用。正如,Pierce 指 出的那樣,“至少在一些領域,市場與民事侵權法在 促進安全方面被證明并不有效率。當市場與侵權法 被認為運行不良的情況下,直接立法是減少事故成 本的唯一選擇。”1 為此各國逐漸采納了工傷保險制 度。受傷雇員在享受了工傷保險補償之后,是否
4、還能 夠依據民事侵權相關規定起訴雇主要求他們賠償, 各國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一、工傷保險補償主要模式從世界范圍看,各國工傷保險補償主要采用了 以下四種模式:1. 排他性模式 排他性模式,即雇主參加工傷保險后,雇員一旦發生工傷事故,雇員只能向工傷保險機構要求工傷 補償,而不能依據侵權行為法的要求起訴雇主。即使 雇主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給雇員繳納工傷保險費,雇員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仍可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 補償相關待遇,然后再由工傷保險機構行使代位權, 向雇主主張相應費用。這種模式符合工傷保險制度 設計的初衷:雇主放棄侵權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一 旦雇員發生工傷事故,不計雇主或雇員的過失,統一 由工傷保險機
5、構進行補償。與此同時,雇員放棄運用 侵權行為法起訴雇主的權利。德國等國家就采用排 他性模式。排他性模式排除了雇主可能被起訴帶來的不確 定性風險,能夠減輕雇主在生產經營,特別是安全生 產方面的責任。對于雇員來說,運用法律起訴雇主是 一個漫長、耗時的過程,訴訟成本高昂,訴訟結果也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工傷保險,受傷雇員不僅能 夠及時得到救治,也能通過相對簡單的程序,花費相 對小的成本獲得工傷補償。出于這些原因,排他性模 式能夠激勵雇主積極參加工傷保險,擴大工傷保險 的覆蓋面,受傷雇員能夠充分得到工傷保險的救助。收稿日期:2008- 11- 26作者簡介:于欣華(1978 年),男,陜西西安人,西北
6、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西北大學法學院講師。西北工業大學學報第 29 卷14雖然排他性模式能夠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優勢,也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的初衷,但是排他性 模式畢竟剝奪了勞動者能夠獲得救濟的途徑以及相 對更多的補償金額。工傷保險補償要遵循被保險人 非獲利原則,防范道德風險,因而工傷保險補償的金 額一般只能夠維持受傷雇員的基本生活,不會給予 受傷雇員相對優厚的待遇。運用侵權法要求賠償則 不同,雇員不僅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因工傷給雇員帶 來的直接經濟損失,還可以主張間接經濟損失,通過 起訴雇員主張的利益可能要遠遠大于工傷保險的補 償。單純采用工傷保險補償,完全排除受傷雇員通過 民事
7、訴訟獲得賠償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減損了受 傷雇員的利益。2. 選擇模式 選擇模式允許受傷雇員在工傷事故后,可以選擇適用工傷保險補償和民事侵權賠償,一旦選擇其 中一種救濟方式,就喪失了其他救濟方式。選擇模式是一種不科學的工傷救濟方式,因為這種模式即沒 有體現出工傷保險制度的優越性,也沒有避免民事 侵權損害賠償的弊端,而是簡單把這個難題留給受 傷雇員。作為沒有充分知識和能力處理這種兩難選 擇的工傷雇員,他們唯一的出路就是支付高昂的律 師費用,由這些有經驗的律師代理他們進行選擇,最 終勞動者通過對比權衡,從選擇模式中尋得的利益, 還是部分或全部被律師掠去。選擇模式也不符合工傷保險的發展潮流,如果 允
8、許雇員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選擇救濟方式,而不是 必然實施工傷保險,對于雇主來說工傷保險帶來的確定性就大打折扣。如果雇員通過法院主張工傷賠 償,雇主將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無法預計的,雇主因 此將會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這進一步消弱工傷保險 的作用。選擇模式是民事侵權賠償向工傷保險補償 過渡的產物,隨著工傷保險制度的日益完善,選擇模 式將淡出工傷保險救濟模式。早期,英國和其他英聯 邦等國家雇員賠償法曾一度采用此種模式,但現在 均已廢止。3. 補充模式 補充模式是基于受傷雇員所獲利益考量為基礎建立起來的,當工傷雇員發生工傷事故后,首先依據工傷保險獲得相應補償,其后,可以通過起訴雇主要 求賠償損失。在該模式下,
9、雇員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保 險補償和民事侵權賠償,但是民事侵權賠償所得應 扣除工傷保險已經補償的部分。補償模式充分結合了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中的雇主責任,對于雇員來說極為有利,因為雇員接受工傷補償不用等待訴訟 結果,與過錯責任相連的拖延和不確定性被減少,這 既能夠保證受傷雇員的工傷康復,又能夠使雇員獲 得相對充分的工傷賠償。如果雇主存在過錯,讓雇主 支付更多的費用,也能激勵雇主在安全設施方面增 加投入。雇主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中的雇主責任 險,以避免因為工傷引發民事侵權訴訟給其帶來的 成本。1969 年,英國雇主責任法要求幾乎所有雇主購 買責任保險以覆蓋侵權訴訟。C. Arthur Williams
10、 調查了 21 個國家,其中 70% 的國家工傷保險采用補充模式2。日本雇員遭受工傷 事故,民事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金補充享有,無論這 種損害是雇主造成的,還是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當 因同一事由,損害賠償比保險金先期支付時,在其賠 償金額的限度內,政府可不再支付保險金;當保險金 比損害賠償先期支付時,政府將在保險金價額的限 度內,越權取得領取者的第三者具有的損害賠償要 求,并向第三者要求賠償3。4. 雙重模式 雙重模式是指受傷雇員享受工傷保險補償的同時,也可以主張民事侵權賠償,該做法有違保險中的 不可獲益原則,加大了雇主責任,削弱了工傷保險的 作用,因而多不為各國采用。以上四種模式中,選擇模式表
11、面上比排他性模 式更加尊重受傷雇員的自決權,但在選擇模式下雇 員獲取的自由是虛假的,缺乏工傷保險經驗以及法 律知識的受傷雇員很難確定哪種救濟方式對自己更為有利。但無論是選擇模式,還是排他模式,對于受 傷雇員來說都意味著只能通過一種方式獲得救濟。 賦予受傷雇員單一救濟方式,加重受傷雇員因工傷 帶來的損失的同時,減輕了雇主責任,不利于雇主改 善工作場所環境,降低工傷事故率。因此,選擇模式 和排他性模式并不是補償模式中的主流。補充模式與雙重模式賦予受傷雇員兩種救濟方 式,補充模式中的兩種救濟途徑是補充適用,而雙重 模式中的兩種救濟途徑是重疊適用。雙重模式對雇 員保護過度,加大了雇主成本,會引發雇員道
12、德風 險,因此雙重模式很少有國家采用。補充模式既能賦予受傷雇員充分的工傷事故補償,又能激勵雇主積 極改進工作場所安全狀況,減少工傷事故發生率,為 多數國家采用。網竹林:農民工市民化的行為于欣華,等:工傷保險補償模式的經濟分析第 1 期15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 28二、我國有關工傷事故救濟的規定我國對工傷事故救濟做出規定的法律主要是工傷保險條例、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對享受工傷補償的條件、檔次、時間 等做出明確規定,但對受傷雇員享受工傷保險補償 后,是否還能夠通過民事侵權訴訟獲得侵權賠償沒 有規定。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對該問題 語焉不詳。職業病防治法第 5
13、2 條規定:職業病病 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 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 求。安全生產法第 48 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 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 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 位提出賠償要求。這兩部法律條文的表述似乎賦予 受傷雇員在享受工傷保險之后還可以向雇主要求民 事賠償,但是兩部法律在表述中均強調“依照有關民 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那么,受傷雇員在獲 得工傷保險補償之后,還有沒有相關民事法律對此 做出規定呢?遍查我國民事法律法規找不到明確規 定,僅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 償案件
14、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此問題做出規 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第 12 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 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 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 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 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 工傷雇員在享受工傷保險補償后還能夠起訴雇主主 張民事侵權賠償。這樣看來,我國工傷保險補償似乎 采取的是排他性模式,即受傷雇員在享受工傷保險 補償后,沒有權利起訴雇主要求民事賠償。但是,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明文禁止受 工傷者受傷后不能起訴雇主要求民事侵權賠償,加 之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對此問題的規定 用語含糊,導致在司法
15、實踐中,有些地方支持受傷雇 員在享受工傷保險補償后起訴雇主要求民事賠償。 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 2002 年 9 月出臺的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職業病的,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可依照民法通則第 119 條的規定 向用人單位請求損害賠償,但該損害賠償應扣除勞 動者因職業病享有的工傷社會保險利益。”2003 年11 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當 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 14 條規定“侵 權人是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應當由該第三人承 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侵權損害賠償低于工傷保險 賠償的,其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賠償予以補足。工傷 保險機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在賠償金
16、額范 圍內對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從 這兩條規定看,廣東和河南工傷補償中采取的是補 充模式。我國法律法規對工傷保險補償模式沒有做出明 文規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采用不同的補償模 式,不僅有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統一性,對于工傷者來說也極為不公平,同是工傷者有的只能要求工 傷保險補償,有的在享受工傷保險補償后,卻還能要 求民事侵權賠償。因此,我國應當在法律法規中明確 規定工傷保險補償模式,解決現行法律對工傷保險 補償模式規定缺位和地方司法實踐標準不一的混亂 狀況。三、我國采用工傷保險補充模式的經濟分 析根據前文對工傷保險補償模式的分析,我國應 當采用國際通行的工傷保險補充模式。有
17、的學者提 出反對意見,他們認為雙重模式會形成高額補償,過 度補償,同樣補充模式也會形成高額補償。高額的補 償不僅會產生相反激勵,還會帶來外部負效應:首 先,如果允許工傷者在享受工傷保險補償后,還能夠 起訴雇主,律師因為代理費用與取得賠償額之間有 正相關關系,律師作為“經濟人”,有可能在案件代理 過程中采取不恰當的行為;其次,過高的補償雖然一 定程度保護了受工傷者,但是對于企業的保護卻相 對缺乏,忽視了起碼的公平;第三,“通過法律規定或 1998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深圳金龍絨織造員工劉濤因為勞累和身體不適昏倒在她所操作的梳毛機工作臺上,從而發生了雙臂被機器軋斷的慘劇。經鑒定,劉濤為二級
18、傷殘,喪失勞動能力。2000 年 3 月 20 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 審判決,劉濤獲賠 133 萬元。據悉,這是目前為止工傷索賠案中法院判決金額最高的案例。載:“一雙手價值 342 萬元”,南 方周末1999 年 11 月 5 日第 5 版。據此,王成對這樣“高額”的賠償提出質疑,認為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過高,“原告的一雙 手換來了一家人后半輩子生活的小康甚至是富裕。”參看:王成,侵權損害賠償的經濟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年,14- 19。西北工業大學學報第 29 卷16者法院的判例向潛在的行為人提供一個價格體系,它會引導人們在制度中安排自己的行為,”4 過高的 賠償會產生道
19、德風險,在他們看來有些人會不惜舍 身索賠,結果是企業為避免這樣的成本,或者投入過 多的預防,或者無力投入只能改行。補充模式是否賦 予工傷者過度補償,以致引發道德風險呢?答案是否 定的。1、工傷保險補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比較。 補充模式對工傷者補償待遇的提高是工傷者本應享 有的。為什么在工傷保險補償之外,還要賦予受傷雇 員主張部分民事侵權賠償的權利,主要是因為工傷 保險補償的數額往往低于民事侵權賠償的數額。如 果工傷者在享受工傷保險補償后,被剝奪了民事侵 權賠償的權利,受傷雇員就無法獲得充分的補償。工 傷保險補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差別主要體現在 補償或賠償的項目,計算標準,以及支付時間的長短
20、 等方面(如表一所示)。首先,工傷保險的補償項目與民事侵權賠償的 項目基本相同,都涉及到醫療、傷害補償以及死亡補 償等相關項目。但是,兩者在項目內容方面最大的區 別是民事侵權賠償比工傷保險補償多了精神損害賠償。雖然工傷事故會給受傷雇員帶來精神上難以磨滅的損害,但工傷雇員不能通過工傷保險主張精神 損害賠償。其次,在補償和賠償基數測算方面有很大不同。 工傷保險補償以補償受傷雇員直接經濟損失為依 據,因而補償基數主要以雇員受傷前的工資為計算 基數。民事侵權賠償主要以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工傷雇 員工資一般都要低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單純以測算基數來
21、看,民事侵權賠償要比工傷 保險補償高。再次,工傷保險的補償項目雖然與民事侵權賠 償項目在數量上差不多,但有很大區別的是工傷保 險補償項目往往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上限,而民事侵 權賠償很多項目沒有數額上限。例如,有關康復和后 續治療的費用,工傷保險的規定是一次性向受傷雇 員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數額 往往是當地政府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結合工 傷等級確定,確定的數額往往難以涵蓋受傷雇員今 后的醫療康復和再就業培訓等費用。但是民事侵權 賠償確定的康復費用以及后續治療的費用是按照工表一工傷保險補償與民事侵權賠償對照表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240 個月)。資料來源:根據工傷保險條
22、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整理所得。項目名稱工傷保險補償民事侵權賠償醫療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交通費有有誤工費有(停工留薪)有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有有殘疾賠償金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傷殘補助金最高本 人 24 個月工資,傷殘津貼最高本 人 90%的工資。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 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 計算。康復費、后續治療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各地自行規定)有(根據實際發生情況確定)喪葬費有有死亡賠償金48- 60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 工月平均工資受訴法院所
23、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有有精神損害撫慰金無有網竹林:農民工市民化的行為于欣華,等:工傷保險補償模式的經濟分析第 1 期17傷者實際發生的費用為計算依據的,相對于工傷保E 代表了采用補充模式工傷雇員最終能夠獲得險補償制定的統一數額,更能保障受傷雇員今后的醫療康復和再就業。第四,在補償和賠償期限的計算上,工傷保險補 償的計算期限往往要較民事侵權賠償期限短。以死 亡賠償金為例,工傷保險補償最多為 60 個月的統籌 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而民事侵權賠償能夠 達到 240 個月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此可以看出,
24、工傷保險補償的數額要低于民 事侵權賠償的數額,也就是說通過民事侵權賠償受 傷雇員可以得到比工傷保險補償更為優厚的待遇。 如果強制受傷雇員享受工傷保險補償的同時,剝奪 這些人主張民事賠償的權利,不僅限制了他們尋求 救濟的途徑,更是不合理地減少了他們應當獲得的 補償。2、律師作為一個經濟人,在維持最低底線正義 前提下,會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因而無論是怎 樣的賠償機制和補償模式,對律師的行為導向沒有 太大影響。減少對工傷者賠償的數額,對律師的能夠 產生的影響是律師提供工傷事故法律服務的供給將 大量減少。假設工傷事故頻數和嚴重程度保持不變, 工傷雇員對工傷事故法律需求量將不會發生變化, 在律師提供
25、工傷保險法律服務供給減少的情況下, 會導致工傷事故法律服務價格將上升。因而,降低工 傷事故賠償數額以此限制律師的經濟性,最終的成 本還是轉嫁給了工傷者。3、工傷者在工傷保險補償之外,通過民事侵權 要求雇主賠償工傷保險補償的差額,并沒有對企業 或雇主造成不公平,相反對企業和雇主更加有利,因 為補充模式能夠減少工傷事故。民事侵權賠償的前 提是要證明雇主在工傷事故中存在過錯,雇主在工 傷事故中存在過錯,他就不能因為繳納了工傷保險 費就不用承擔因此引發的事故成本。如果雇主通過 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就推卸掉所有的責任,雇主就不 會有激勵對事故預防進行投入。讓雇主承擔因其過 錯造成的部分損失,雇主就會有積極的
26、激勵投入工 傷預防。現階段,我國工傷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不是 工傷預防過量,而是工傷預防極度匱乏。4、受傷雇員最終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和民事侵權 賠償的數額不僅要受很多概率的影響,受傷雇員還 要支付相應成本。如公式所示:EE1+(B1×L3×L4×L5- E1)- C1- C2補償。E1 代表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受傷雇員可以獲得的補償。其中 E1(E2 +B2×L2)×L1。E2 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的 部分;B2 代表雇主即使參加工傷保險,也要負擔的份額;L1 代表雇員獲得工傷認定的概率,如果雇員無 法獲得工傷認定,就不
27、能獲得工傷保險補償。我國工 傷認定首先要求雇員與雇主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判 斷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勞動合同,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認。 沒有辦法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就無從談起。此 外,我國工傷認定程序復雜,認定工傷往往要涉及勞 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關,以及一審、二審法院,歷 經漫長的審理、認定過程。這些因素都給雇員工傷認 定帶來很大不確定性。L2 代表雇主向雇員支付其所 應當承擔份額的概率。我國工傷保險不純粹是工傷 社會保險,在工傷保險機構支付一定補償外,雇主還需向受傷雇員支付一定補償,因而我國工傷保險是 工傷社會保險與雇主責任混合制度。很多雇主在繳 納了工
28、傷保險費后,往往不愿意向雇員再支付相應 補償,他們通過直接拒絕、拖延或減少補償數額等方 式,逃避法律責任。補充模式是向受傷雇員支付工傷保險補償和民 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補償的差額,通過簡單的演算可 以得出,在補充模式下,受傷雇員最終能夠獲得工傷 補償數額公式如下:EB1×L3×L4×L5- C1- C2B1 是根據民事侵權賠償規定,雇主應當向雇員 支付的賠償金額,雇員最終能夠獲得賠償金額要受三個概率的影響:其一,雇主向雇員支付民事侵權賠償數額的概率 L3,如果雇主因為重大事故倒閉、破 產,就無法向工傷雇員支付賠償金或工傷保險規定 的補償金;其二,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
29、補償最大 的區別是,民事侵權賠償要求過錯責任,雇員無法證 明雇主在其工傷事故中存在過錯,就不能獲得賠償, 因而舉證證明雇主存在過錯的概率 L4 直接影響工 傷雇員是否能夠獲得賠償;其三,通過訴訟取得相應 賠償的數額,最終還要取決于法院判決執行的概率 L5。在現在法院執行難的情況下,受傷雇員不得不考 慮即使勝訴,最終能夠拿到的金額是多少的問題。在整個過程中,工傷雇員除了要面對許多不確 定性外,還要承擔兩個巨大成本。C1 是因為傷痛給 雇員帶來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下轉 44 頁)西北工業大學學報第 29 卷44個體系。這是他那個時代所罕見的,構成了太虛佛教思想博大精深的理論體系。七十年來國內外
30、的事實 證明,太虛開創的“人間佛教”,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成 為佛教思想普及化潮流中的主流。太虛的“調和”精神,在社會主體思想持續繁榮, 但局部呈現多元化的今天,為我們提供了積極的借 鑒意義。“求其大同、存其小異”,但保“原質”不變,是 其主要精髓。縱觀整個佛教史,佛教曾在眾多國家很 多歷史時期思想與文化的繁榮中居功甚偉,今天“和 諧社會”的建設,也必然可以從太虛的理想中找到一 種參照。化出版社,2005.7 太虛.真現實論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8 太虛.唯識觀大綱A . 太虛大師全書M .北京:宗教文化 出版社,2005.9 太虛.真現實論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
31、04. 10 太虛.真現實論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11 太虛.真現實論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2 太虛.佛學的現實論A . 太虛大師全書M.北京:宗教文 化出版社,2005.13 李四龍.書評:林鎮國著作空性與現代性:從京都學派、 新儒家到多音的佛教詮釋學M . 中國學術(第四輯). 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14 太虛.再議印度之佛教A . 太虛大師全書M .北京:宗 教文化出版社,2005.15 太虛.人生佛教開題A . 太虛大師全書M .北京:宗教 文化出版社,2005.16 太虛.佛教的教史教法和今后的建設A . 太虛大師全書M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17 太虛.中國佛學M .北京:中國佛教協會與中國佛教文化 研究所印行,1994.18 太虛. 兜率凈土與十方凈土之比觀 A . 太虛大師全書M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19 太虛.慈宗的名義A . 太虛大師全書M .北京:宗教文 化出版社,2005.【參考文獻】1 太虛.人生的佛教A . 太虛大師全書M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2 太虛.從巴利語系佛教說到今菩薩行A .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太虛大師全書3 太虛.生活與生死A . 太虛大師全書M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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