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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地質工作,查明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及時處理煤礦地質災害,有效預防煤礦事故,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有關單位的煤礦地質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煤礦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煤礦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第四條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一)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二)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三)進行地
2、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四)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五)調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第六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第七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煤礦地質工作規章制度。煤礦地質類型為復雜或極復雜的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配
3、備地質副總工程師。地質副總工程師、地測部門負責人應由地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第八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第九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積極采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第二章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第一節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第十條井工煤礦應根據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瓦斯類型、水文地質類型和其他開4種類型(表2-1 )采地質條件進行類型劃分。井工煤礦地質類型分為簡單、中等、復雜和極復雜表2-1井工煤礦地質類型劃分依據類型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簡單中等復雜極
4、復雜煤層穩定程度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80%t以上,其中穩定煤層資源/儲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60%80%(含60%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40%60%(含40%不穩定和極不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60炊以上煤層瓦斯含量小于4m3/t煤層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m3/t煤層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煤與瓦斯突出小他按照煤匕瓦斯突出礦井管理水文地質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其他開采地質條件頂底板頂底板平整,頂板完整性好,裂隙不發育頂底板較平整,局部凹凸/、平,頂板較完整、裂隙
5、不很發育頂底板凹凸不平,頂板裂隙比較發育,巖性比較松軟破碎頂底板凹凸不平,頂板巖性松軟、破碎,裂隙發育傾角80以下8°25°(含8°)2545°(含25°)450及以上其他特殊地質因素一般不出現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偶有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常有較多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危害煤層大面積遭受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大窗等地質危害注:1.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一條執行。2 .煤層穩定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二條執行。3 .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執行。4 .按劃分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井
6、工煤礦地質類型露天煤礦應根據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進行類型劃分。露天煤礦地質類型分為簡單、中等和復雜3種類型(表2-2)。表2-2露天煤礦地質類型劃分依據類型簡單中等復雜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煤層穩定程度穩定較穩定不穩定、極不穩定工程地質條件以堅硬巖層為主,軟弱結構層(面)不發育,有很少的軟弱結構層(面)或層間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響邊坡穩定堅硬巖與軟巖互層,軟弱結構層(面)發育,軟弱結構層(面)多或層間距為1530m,含水性中等,對邊坡穩定有一定影響堅硬巖與軟巖互層,軟弱結構層(面)極發育,軟弱結構層(面)很多或層間距小于15ml含水性
7、強或啟井工煤礦開采破壞邊坡現象等,嚴重影響邊坡穩定水文地質條件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礦附近無地表水體或距地表水體很遠,地表水與地下水無水力聯系;地質構造簡單,構造斷裂對露天煤礦的充水作用甚微;含水層/、發育,/、需要疏干;邊坡巖層巖性堅硬,軟弱火層/、發育,地表水、地下水對邊坡穩定基本無影響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礦附近有地表水體,但距地表水體較遠,地表水與地下水聯系不密切,含水層補給條件較差;地質構造中等,煤層上部無松散含水層或松散含水層厚度不大;含水層雖較發育,但易于疏干;邊坡巖層軟弱夾層較發育,地表水、地下水對邊坡穩定有一定影響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礦附
8、近有地表水體,地表水與地下水有水力聯系;地質構造復雜,或煤層上部被較厚的松散含水層覆蓋;含水層發育,不易疏干;邊坡巖層軟弱夾層發育,地表水、地下水對露天開采和邊坡穩定后很大影響注:1.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一條執行。5 .煤層穩定程度劃分按本規定第十二條執行。6 .按劃分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露天煤礦地質類型第十一條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依據以斷層、褶皺、巖漿巖等影響采區合理劃分因素為主。(一)簡單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變化不大,斷層稀少,沒有或很少受巖漿巖的影響,不影響采區的合理劃分和采煤工作面的連續推進。主要包括:1 .產狀接近水平,很少有緩波狀起伏;2 .緩傾斜的簡
9、單單斜、向斜或背斜;3 .為數不多和方向單一的寬緩褶皺。(二)中等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有一定變化,斷層較發育,局部受巖漿巖的影響,對采區的合理劃分和采煤工作面的連續推進有一定影響。主要包括:1 .產狀平緩,沿走向和傾向均發育寬緩褶皺,或伴有一定數量的斷層;2 .簡單單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較多斷層,或局部有小規模的褶曲及倒轉。(三)復雜構造。含煤地層沿走向、傾向的產狀變化很大,斷層發育,有時受巖漿巖的嚴重影響,影響采區的合理劃分,只能劃分出部分正規采區。主要包括:1 .受幾組斷層嚴重破壞的斷塊構造;2 .在單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礎上,次一級褶曲和斷層均很發育;3 .緊密褶皺,伴有一定數
10、量的斷層。(四)極復雜構造。含煤地層的產狀變化極大,斷層極發育,有時受巖漿巖的嚴重破壞,很難劃分出正規采區。主要包括:1 .緊密褶皺、斷層密集;2 .形態復雜的褶皺,斷層發育;3 .斷層發育,受巖漿巖的嚴重破壞。第十二條煤層穩定性以煤層變化規律和可采性劃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法確定。(一)煤層穩定性定性評定。1 .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很小,變化規律明顯,結構簡單至較簡單;煤類單一。全區可采或大部分可米。2 .較穩定煤層。煤層厚度有一定變化,但規律性較明顯,結構簡單至復雜;有2個煤類。全區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范圍內厚度及煤質變化不大。3 .不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較大,無明顯規律,結構復
11、雜至極復雜;有3個或3個以上煤類。主要包括:煤層厚度變化很大,具突然增厚、變薄現象,全區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層呈用珠狀、藕節狀,一般連續,局部可采,可采邊界不規則;難以進行分層對比,但可進行層組對比的復合煤層。4 .極不穩定煤層。煤層厚度變化極大,呈透鏡狀、雞窩狀,一般不連續,很難找出規律,可采塊段零星分布;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且層組對比也有困難的復合煤層。(二)煤層穩定性定量評定。薄煤層以煤層可采性指數Km為主,煤厚變異系數丫為輔;中厚及厚煤層以煤厚變異系數為主,可采性指數為輔。參照指標見表2-3。表2-3評價煤層穩定性的主、輔指標煤層穩定煤層較穩定煤層不穩定煤層極不穩定煤層主要指輔助指標主
12、要指標輔助指標主要指標輔助指標主要指輔助指標標標薄煤層K>0.95Y<25%0.95>K>0.825%<y<35%0.8>K>0.635%<y<55%K<0.6Y>55%中厚煤層Y<25%Km>0.9525%<y<40%0.95>Km>0.840%<y<65%0.8>Km>0.65Y>65%Km<0.65厚煤層Y<30%Km>0.9530%<T<50%0.95>Km>0.8550%<T<75%0.85&g
13、t;Km>0.7Y>75%Km<0.70煤層可采性指數Km計算方法:Km(2-1)n式中:Km煤層可采性指數;n參與煤層厚度評價的見煤點總數;n'煤層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見煤點數。煤厚變異系數丫計算方法:M僧證產Si1(2-3)n1式中:煤厚變異系數;Mi每個見煤點的實測煤層厚度,成M煤礦(或分區)的平均煤層厚度,口n參與評價的見煤點數;S均方差值,m第十三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后,應在1年內進行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編寫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A,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第十四條一個煤礦原則上只評定劃分一種地質類型,但在地質構造復
14、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瓦斯類型、水文地質類型和工程地質條件等有明顯分區規律時,可分區、分煤層劃分地質類型。第十五條煤礦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當煤礦發生影響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煤礦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第二節煤礦地質基礎資料第十六條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區域地質資料和圖件:(一)礦區內的各類地質報告;(二)礦區構造綱要圖;(三)礦區地形地質圖;(四)礦區地層綜合柱狀圖;(五)礦區主要地質剖面圖。第十七條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地質資料及圖件:(一)地質勘探報告、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建礦地質報告和生產地質報告等;(二)煤礦地層綜合柱狀圖;(三)煤礦地形地質圖或基
15、巖地質圖;(四)煤礦煤巖層對比圖;(五)煤礦可采煤層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急傾斜煤層加繪立面投影圖和立面投影資源/儲量估算圖);(六)煤礦地質剖面圖;(七)煤礦水平地質切面圖(煤層傾角大于25°的多煤層煤礦);(八)勘探鉆孔柱狀圖;(九)礦井瓦斯地質圖;(十)井上下對照圖;(十一)采掘(剝)工程平面圖(急傾斜煤層要繪采掘工程立面圖);(十二)井巷、石門地質編錄;(十三)工程地質相關圖件。第十八條煤礦必須備齊下列地質資料臺賬:(一)鉆孔成果臺賬;(二)地質構造臺賬;(三)礦井瓦斯資料臺賬;(四)煤質資料臺賬;(五)井筒、石門見煤點臺賬;(六)工程地質資料臺賬;(七)資源/儲量臺
16、賬;(八)井田及周邊采空區、老窯地質資料臺賬;(九)井下火區地質資料臺賬;(十)封閉不良鉆孔臺賬。第十九條煤礦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編制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臺賬。報告、圖件和臺賬都應數字化、信息化,內容真實可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圖件的比例尺以滿足工作需要為原則。第二十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建立地質資料檔案室,并由專人負責管理;資料要齊全、完整,分類妥善保存,便于利用。第三章煤礦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第二十一條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和生產需要時,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調查與勘探,收集相關地質資料,重點調查煤礦內或周邊煤礦開采情況,并將老窯、采空區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和井上
17、下對照圖等相關圖件上。第二十二條煤礦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遺留有瓦斯地質、水文地質或重大工程地質等問題;(二)在建礦和生產過程中,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或工程地質等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三)煤礦內老窯或周邊相鄰煤礦采空區未查清;(四)資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礦范圍擴大時,原地質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煤礦建設和安全生產要求;(五)提高資源/儲量級別或新增資源/儲量;(六)其他專項安全工程要求。第二十三條煤礦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以查明地質構造、煤層厚度及結構、瓦斯賦存規律、水文地質條件和工程地質條件等為主要任務,滿足工程設計和安全采掘(剝)要求。第二十四條煤
18、礦地質補充勘探工程應遵循物探、鉆探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一孔多用”,鉆孔應兼顧構造、瓦斯、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等多項任務。第二十五條井工煤礦補充勘探工程布置應堅持井上下結合,且與井巷設計工程結合。勘探線原則上應垂直于煤層走向布設。沿走向推進的露天煤礦應平行于煤層走向布設,勘探線之間應盡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質剖面線一致。補充勘探鉆孔應穿過最下部可采煤層底板至少30米。第二十六條勘探工程原則上應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線上。井工煤礦加密勘探線應盡量與石門、采區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為解決某些地質問題和井巷設計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實際需要合理布置。第二十七條對具有工業價值的有益礦產應有針對性地進
19、行采樣化驗,圈定符合工業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圍,編寫相關報告。第二十八條煤礦地質補充勘探應由煤礦企業組織實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現場工程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補充地質勘探報告。補充地質勘探設計和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設計和報告編寫提綱參考附錄D、E)。第四章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第二十九條煤礦隱蔽致災地質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區、廢棄老窯(井筒)、封閉不良鉆孔,斷層、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區,導水裂縫帶,地下含水體,井下火區,古河床沖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每個煤礦應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提出普查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小煤礦集中的礦區,由地方人民
20、政府組織進行區域性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第三十條采空區普查,應采用調查訪問、物探、化探和鉆探等方法進行,查明采空區分布、形成時間、范圍、積水狀況、自然發火情況和有害氣體等。應將采空區相關信息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建立煤礦和周邊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第三十一條廢棄老窯(井筒)和封閉不良鉆孔普查,應收集廢棄老窯(井筒)閉坑時間、開采煤層、范圍,是否開采煤柱和充填情況等資料。井田內及周邊施工的所有鉆孔都要標注在圖上,分析每個鉆孔封孔的質量。建立井田內廢棄老窯(井筒)、水源井、封閉不良鉆孔臺賬。第三十二條斷層、裂隙和褶曲普查,應查明礦井邊界斷層和井田內落差大于5
21、米的斷層,查明礦井內主要褶曲形態,收集礦井裂隙發育資料、總結規律,編制煤礦構造綱要圖。其中,斷層普查主要包括斷層性質、走向、傾角、斷距,斷層帶寬度及巖性,斷層兩盤伴生裂隙發育程度,斷層富水性等。第三十三條陷落柱普查,應查明礦井內直徑大于30米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發育形態、巖性、周邊裂隙發育程度、導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議。第三十四條瓦斯富集區普查,應查明煤層厚度、變化規律、煤質和瓦斯含量及賦存狀況,系統收集礦井所有的瓦斯資料和地質資料,編制瓦斯地質圖,對礦井瓦斯賦存情況進行分區,開展瓦斯防突預測預報工作。第三十五條導水裂縫帶普查,應采用物探、鉆探實測和理論計算等方法確定礦井導水裂縫帶高
22、度,合理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如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采前,應當對含水層(體)進行疏干。第三十六條地下含水體普查,應查明影響礦井安全開采的水文地質條件,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質和導水通道等,預測煤礦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議。第三十七條井下火區普查,應查明火區范圍、密閉、氣體成分等情況,提出防滅火措施建議。第三十八條古河床沖刷帶、天窗等不良地質體普查,應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內巖漿巖侵入體分布范圍、古河床沖刷帶、古隆起、天窗等,將查出的不良地質體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第五章煤礦地質觀測與綜合分析第一節地質觀測
23、第三十九條煤礦地質觀測應做到及時、準確、完整、統一。(一)觀測、描述、記錄應在現場進行,并記錄在專門的地質記錄簿上,記錄簿統一編號,妥善保存;(二)觀測與描述應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表達確切、重點突出、圖文結合、字跡清晰,客觀地反映地質現象的真實情況;(三)觀測與描述應記錄時間、地點、位置和觀測、記錄者姓名;(四)觀測與描述應做到現場與室內、宏觀與微觀相結合;(五)觀測資料應及時整理并轉繪在素描卡片、成果臺賬及相關圖件上,由觀測人員進行校對第四十條井巷均應逐層觀測其揭露巖層的特征、厚度及產狀等,煤層、頂底板及標志層應重點觀測,同時對井巷施工中的巷道變形、冒頂、片幫、底鼓和出水點等情況進行觀測
24、。露天煤礦采煤工作面觀測間隔根據工作面推進速度和煤層穩定性來決定;煤層測繪點間距應以能連出圓滑的分界線為準;煤層頂底板(包括夾什)測繪點間距不應大于20米,特殊情況應加密。第四十一條沉積巖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碎屑巖類(礫巖、砂巖)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碎屑成分、大小、形態、磨圓度,巖石分選性,結核與包裹體的情況等;(二)黏土巖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及頁理特征,固結程度,滑膩感,斷口形狀,可塑性,吸水軟化或膨脹特點,黏結性,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結核與包裹體的情況等;(三)化學巖及生物化學巖類應描述其顏色,結構構造,主要成分及雜質成分,硬度,所含化石、結核或包裹體大小、形態、分布情況
25、,裂隙發育特征、方向性和充填物,與稀鹽酸的反應狀況等;(四)沉積巖層還應描述層理類型和特征,層面構造和接觸關系等。對于煤層對比困難的煤礦,應系統收集沉積相、沉積旋回等資料。第四十二條煤層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井筒、石門和穿層巷道揭露煤層的地點應進行觀測;順煤層巷道的觀測點間距按表5-1執行,遇地質構造時,應適當加密。表5-1煤層觀測點間距煤層穩定性穩定較穩定不穩定極不穩定觀測點間距1/m50<1<10025V1<5010<1<251<10(二)觀測煤層厚度、煤分層厚度、宏觀煤巖成分和類型,夾什(層)厚度、巖性和堅硬程度,煤體結構及其空間展布,裂隙發育特征
26、。當巷道不能揭露煤層全厚時,按表5-1規定的間距探測煤層全厚。(三)層位難以判斷、煤層對比困難時,還應觀測煤的光澤、顏色、斷口、軟硬程度、脆韌性、結構構造和內生裂隙的發育情況,煤層中結核與包裹體的成分、形狀、大小、堅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四)煤層含水性、產狀要素。(五)煤層頂底板特征,其中包括:偽頂、直接頂、偽底和直接底的巖層名稱、分層厚度、巖性特征、裂隙發育情況及其與煤層的接觸關系。必要時,測試巖石物理力學參數。(六)煤層變薄、分岔、合并時,應觀測煤層結構、煤厚、煤質、煤層的接觸關系、圍巖巖性等。(七)煤層尖滅時,應對尖滅層位進行全面觀測,分析尖滅原因。(八)在煤層被沖刷區域,應觀測沖刷帶
27、巖性、沖刷標志,系統收集供判明沖刷類型、推斷沖刷變薄帶方向和范圍等基礎資料。(九)煤層風氧化帶等其他需要觀測的內容。第四十三條斷層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斷層面的形態、擦痕和階步特征,斷層面的產狀要素和擦痕的側伏角;(二)斷層帶中構造巖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斷層帶的寬度和充填、膠結情況及充水性等;(三)斷層兩盤煤、巖層的層位、巖性、產狀、錯位和牽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構造、斷層類型;(四)斷層的切割關系,斷層、褶皺的組合特征;(五)斷層附近煤層厚度、煤體結構、圍巖破碎程度、出水和瓦斯涌出情況等。第四十四條褶皺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褶皺形態、兩翼產狀;(二)褶皺位置、軸面、走向、傾伏向和傾伏角;
28、(三)褶皺與煤層厚度變化、煤體結構變化、頂底板破碎等關系。第四十五條巖漿巖體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巖石名稱、顏色、結構構造、礦物成分、結晶與自形程度、分布排列特征;(二)巖體產狀、形態、厚度、侵入層位,對煤層厚度和煤質的影響。第四十六條陷落柱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形狀、大小和陷落角;(二)柱面形態;(三)充填物的巖性、層位、密實程度和含水性;(四)陷落柱附近煤、巖層的產狀要素等;(五)陷落柱的伴生構造。第四十七條露天煤礦邊坡觀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邊坡巖層(巖體)的巖石特征,軟弱結構層(面)的賦存狀態、分布規律、接觸關系、接觸面的特征及產狀等;(二)與邊坡穩定有關的各類地質構造,包括
29、斷層、褶曲和裂隙等的性質、產狀、發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帶寬度、充填物等;(三)松散及風化巖石的巖性、次生礦物、巖石破碎程度、與堅硬巖石的接觸關系及接觸面特征等;(四)滑坡體(包括排土場)位置、范圍及滑落時間、滑動方向、滑落面產狀及滲水情況等。第二節資料編錄第四十八條井下(現場)觀測、記錄、描述的地質現象,必須于升井后2天內整理完畢,并反映在相關圖件或臺賬、素描等地質文檔中。對采掘(剝)工程布置有影響或可能導致安全問題的地質信息,應及時報告礦井總工程師。第四十九條立井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立井應編錄2個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應與礦井地質剖面的方向相一致。必要時,需加繪井筒水平地
30、質斷面圖。第五十條石門和斜井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構造復雜程度為簡單或中等時,可編錄一幫(或頂、底)素描圖;構造復雜程度為復雜或極復雜時,應繪制素描展開圖。第五十一條巖巷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構造復雜程度為簡單、中等或巖巷沿同一層位掘進時,每隔2050米編錄一個迎頭斷面,遇地質構造時加密;構造復雜程度為復雜、極復雜或巖巷穿層掘進時,應編錄一幫素描圖或素描展開圖。第五十二條煤巷素描圖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巷道能夠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緩傾斜煤層,穩定或較穩定時,應實測煤層小柱狀;不穩定或極不穩定時,應編錄一幫素描圖。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緩傾斜煤層時,第一分層巷道應做一幫素描圖。(二
31、)巷道能夠揭露全厚的傾斜、急傾斜煤層穩定或較穩定時,應編繪實測煤層小柱狀;不穩定或極不穩定時,應編錄迎頭斷面,并編繪巷頂(或底)水平切面圖。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傾斜、急傾斜厚煤層時,應編錄煤門一幫素描圖和必要的迎頭斷面,并編繪巷頂水平切面圖。第三節綜合分析第五十三條煤礦地質綜合分析必須以完整、準確的第一手資料為基礎。地質綜合分析應緊密圍繞煤礦存在的主要地質問題,著眼當前,兼顧長遠,立足煤礦,結合區域,廣泛采用新理論、新手段、新技術和新方法。第五十四條綜合分析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含煤地層層序、沉積特征及其演化規律;(二)煤層結構、煤體結構、煤層厚度、煤質變化的原因和規律;(三)構造及其組合特
32、征、形成機制、展布規律和預測方法;(四)含煤地層中巖漿侵入體的特征、分布規律及其對煤層和煤質的影響;(五)瓦斯(或二氧化碳)賦存規律;(六)水文地質特征;(七)煤層頂底板、沖擊地壓、陷落柱、老空區、地熱和邊坡穩定性等地質問題;(八)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分析;(九)采探對比分析;(十)煤礦勘探、建設和生產中新出現的地質問題。第五十五條煤礦每年年末應根據有關資料,依據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掌握煤炭資源/儲量動態。第五十六條綜合分析成果應反映在煤礦生產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及各類地質圖件上。第五十七條當煤礦發生地質災害事故,或某種地質因素可能成為制約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原因時,應有針對性地
33、開展綜合勘查與分析研究,提出研究報告,指導安全生產工作。第四節地質預報第五十八條地質預報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地測部門與采掘部門應密切配合,及時觀測被揭露的各種地質現象,分析地質規律;(二)地質預報應按年報、月報等形式進行,且應根據采掘(剝)工程的進展及時發出;(三)地質預報應做到期前預報、期末總結,預報與實際出入較大時,應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提高地質預報質量;(四)地質預報經礦井總工程師審查簽字后生效。第五十九條地質預報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斷層、褶皺、陷落柱、地層傾角和巖漿侵入體等特征,以及對煤(巖)層的影響等;(二)煤層厚度、煤層結構、煤體結構、煤質、煤層頂底板及其巖性等;(三)
34、煤層瓦斯賦存規律、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等;(四)含水層、隔水層、構造體的含水性和導水性,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老空區、老窯位置及其積水情況,封閉不良或封閉情況不明鉆孔的位置及封孔情況等;(五)露天煤礦滑落層(面)的賦存狀態及邊坡滑落規律,影響邊坡穩定的各種因素及影響程度等;(六)其他致災地質因素及建議。第六章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第六十條煤礦建設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系統收集編錄煤礦建設階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質資料,及時預測預報并研究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質問題,編制建礦地質報告并全面移交給生產單位。煤礦建設階段的地質工作,由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煤礦施工單位具體實施。第一節開工前的地
35、質工作第六十一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一)熟悉煤礦設計依據的最終地質勘探報告,掌握煤礦地質特征及其與區域地質的關系;(二)熟悉煤礦設計,分析與煤礦相關的地質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其他開采技術資料,參與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三)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四)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煤層露頭、典型地質剖面、地面塌陷、地表水體、老空區、老窯、鄰近煤礦生產和地質資料等,并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剝)工程平面圖上;(五)編制煤礦瓦斯地質圖,研究煤層瓦斯賦存規律;(六)參與編制井巷揭煤探測方案、井巷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第六十二條新建礦井開工前應編制下列主要井巷(采剝)工
36、程的預想地質資料:(一)井筒,主要石門,運輸大巷,總回風巷,首采區上(下)山、運輸巷、回風巷、切眼等平面圖、剖面圖及其地質說明書;(二)井底車場、總運輸水平、總回風水平的水平地質切面圖;(三)井巷工程需要的其他預想地質資料;(四)露天煤礦采剝工程所需的預想地質資料。第二節施工中的地質工作第六十三條井巷掘進過程中,應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對井巷穿過的地層、煤層、地質構造、陷落柱、含水層和隔水層等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的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地質資料。第六十四條井筒施工時,應及時觀測井溫、水位、井下涌(漏)水量等變化情況。當發現影響施工的不利地質因素時,應及時提供補充地質資料。第六十五
37、條采用預注漿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應進行下列工作:(一)做好注漿鉆孔簡易水文記錄,提出注漿前后的抽(壓)水試驗資料;(二)詳細觀測記錄注漿層、段注漿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情況。第六十六條井巷掘進過程中,出現地質異常或與預測地質資料有較大出入時,應采用以鉆探為主、配合物探手段查明相關地質情況;否則,不得組織施工。第六十七條石門、立井和斜井揭煤前,應采用物探和鉆探等手段綜合探測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根據探查情況,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議。第六十八條煤礦建設施工中,應觀測分析影響施工的膨脹性黏土、流砂、基巖風化帶、軟巖、不穩定巖體及巖漿巖體等分布情況,必要時應采樣測試。對缺少可靠
38、化驗資料的可采煤層,應進行必要的采樣化驗。第六十九條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組織開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建礦過程中,對已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瓦斯異常涌出的地段,應詳細記錄地質現象,分析煤與瓦斯突出或瓦斯異常涌出的有關地質因素,總結規律。第七十條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組織開展煤礦防治水工作。第七十一條有沖擊地壓傾向的煤礦,應開展沖擊地壓與各種地質因素和采掘工程關系的研究工作,總結規律。第七十二條有地熱危害的礦井,應有計劃地進行地溫觀測與探測,查明本礦井恒溫帶的深度和溫度、不同深度和各構造部位的地溫變化梯度;分析地溫異常變化的地質因素;掌握煤礦地溫變化規律,預測地熱異常區。第七十三條露天煤礦基建過程中
39、應及時開展邊坡研究工作,測定與邊坡穩定性有關的巖石力學參數,評價邊坡穩定性,開展滑坡、泥石流地質災害的預測預報及其防治等工作。第七十四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前6個月,煤礦建設單位應組織編寫建礦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建礦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B。第三節建礦地質資料移交第七十五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時,應同時移交下列主要地質資料:(一)地質報告:1. 煤礦地質勘查報告;2. 井筒檢查孔總結報告及建礦期間補充地質勘探報告;3. 建礦地質報告;4. 巖土工程相關的勘查報告(露天煤礦)。(二)圖件:1. 煤礦地形(或基巖)地質圖;2. 設計開拓煤層底板等高線及資源/儲量估算圖(急傾斜煤層應繪制相
40、應的立面投影圖);3. 井上下對照圖;4. 采掘(剝)工程平面圖;5. 礦井瓦斯地質圖;6. 煤礦充水性圖;7. 主要井巷工程地質剖面圖;8. 補充勘探的鉆孔柱狀圖;9. 主要井巷地質素描圖;10. 回風和運輸水平地質切面圖;11. 工程地質平面、斷面圖(露天煤礦);12. 其他必要圖件。(三)地質臺賬等資料:1. 構造素描卡片、臺賬和照片;2. 煤層厚度實(探)測卡片和臺賬;3. 瓦斯參數測定成果臺賬;4. 煤與瓦斯突出觀測卡片和臺賬;5. 防治水基礎臺賬;6. 注漿、預注漿觀測記錄臺賬;7. 煤質及有益礦產化驗成果臺賬;8. 地溫、水溫記錄臺賬;9. 原始觀測和探測資料;10. 煤(巖)層
41、標本;11. 工程地質臺賬;12. 其他相關資料。第七章煤礦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第一節基本要求第七十六條煤礦生產階段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根據煤礦生產的需要,系統收集、編錄所揭露井巷工程的地質資料,開展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及時編寫各種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等相關地質資料,保障安全生產。第七十七條煤礦生產階段的地質工作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及時對揭露的地質情況進行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并補充和完善相關地質資料。當現有的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時,應按要求進行補充地質調查與勘探,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第七十八條基建煤礦移交生產后,應在3年內編寫生產地質報告,之后每5年修編1次。生產地質報告由煤
42、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生產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Bo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對生產地質報告進行修編:(一)地質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質等發生了較大變化;(二)煤炭資源/儲量變化超過前期保有資源/儲量的25%;(三)煤礦改擴建之前。第二節采區掘進的地質工作第七十九條采區設計前3個月應提出采區地質說明書,并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C。第八十條地質勘探工作量達不到有關規定要求或影響采區設計與掘進的地質因素不確定時,應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開展下列工作:(一)查明落差5米以上斷層、直徑大于30米的陷落柱、褶曲的形態和巖漿巖侵入及影響范圍等;(二)查明煤層層數
43、、厚度,煤層結構和煤體結構及其變化;(三)查明瓦斯賦存規律;(四)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查明采掘工程與采空區、老窯的空間關系,確定防隔水煤(巖)柱;(五)查明煤層頂底板特征及其他開采技術條件。第八十一條采區開采結束后6個月內,應提出采區地質總結報告,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核。第三節掘進和回采工作面的地質工作第八十二條掘進工作面設計前1個月,地測部門應提出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并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C。第八十三條工作面掘進期間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1) 查明影響回采工作面連續推進的斷層和褶皺,并采用物探、鉆探等手段查明回采工作面內隱伏斷層或陷落柱等;(二)進一步查明瓦斯賦存規律;
44、(三)查明工作面及周邊水文地質情況,并提出防治水措施;(四)根據實測資料預測工作面內煤層厚度及結構變化情況,繪制工作面煤層厚度等值線圖;(五)測定煤質、煤巖等參數,分析煤質、煤巖變化規律,評價煤的利用途徑;(六)查明煤層頂板巖性、厚度和裂隙發育程度,評價煤層頂板穩定程度;(七)巷道實見的煤層沖刷變薄帶,應查明其類型,確定其影響范圍;(八)查明揭露的巖漿巖體的位置、形態、影響范圍及其對整個工作面的破壞程度,探測煤的變質帶寬度,確定煤的變質程度;(九)利用工作面巷道查明鄰近煤層的地質條件;(十)核實工作面的煤炭資源/儲量。第八十四條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應開展相關物探、鉆探等補充地質工作,查明工作面內
45、部地質構造情況,并在10日內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由礦井總工程師審批。編寫的主要內容及要求見附錄C。第八十五條工作面回采過程中應開展下列地質工作:(一)及時填繪、分析工作面的采高和煤層厚度資料,對分層開采的厚煤層,探明煤層厚度,繪制剩余煤層厚度等值線圖;(二)實測各種地質構造的位置、形態和性質;工作面發現斷層的,必須跟蹤觀測,研究其延展趨勢,及時預測預報;(3) 整理煤炭采出量和損失量等資料,分析損失量的構成比例及原因,提出提高回采率的建議;(四)觀測分析工作面出水點位置和涌水量大小等資料,防范滯后突水;(五)根據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資料,研究瓦斯涌出與地質因素之間的關系,分析回采工作面瓦斯
46、涌出規律。第八十六條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在30日內提出采后地質總結報告,報礦井總工程師審核。第四節煤礦水平延深的地質工作第八十七條煤礦水平延深時,應開展下列主要地質工作:(一)了解設計意圖、安全生產對地質工作的要求;(二)研究延深區現有地質資料的可靠程度,主要包括各煤層的穩定性和可采性,褶皺、斷裂、巖漿侵入體等控制程度,瓦斯、水、沖擊地壓和地熱等災害的危險程度;(三)核實原有煤炭資源/儲量的可靠程度,評價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和有工業價值的其他可采有益礦產;(四)預測延深水平主要井巷工程和首采區的構造、煤層、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等條件;(五)針對存在的地質問題,進行單項或系統的補充地
47、質調查與勘探。第八十八條水平延深地質工作應達到下列要求:(一)查明延深區的基本構造形態,查明落差5米以上的斷層,直徑30米以上的陷落柱;(二)查明煤層賦存情況、煤質特征;(三)查明延深水平的瓦斯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其他開采技術條件;(四)估算可采煤層的資源/儲量,探明或控制資源/儲量所占百分比應達到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DZ/T0215)要求。第八十九條煤礦水平延深地質工作由煤礦企業組織實施,水平延深補充地質勘探應由有相應資質單位承擔。施工前勘探單位應編制水平延深補充勘探設計,設計按附錄D要求編寫;勘探工程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報告按附錄E要求編寫;水平延深補充勘探設計和
48、勘探地質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定。第五節露天煤礦的工程地質工作第九十條根據采場、排土場的邊坡穩定和采剝、運輸等工程地質的需要,應對各種巖石進行力學、其他物理和水理性質試驗,主要包括:(一)軟巖的壓縮及膨脹性;(二)巖石的極限抗壓、抗拉、抗剪強度,彈性模量,泊松比,普氏系數等;(三)巖層軟弱結構層(面)抗剪強度及摩擦指數;(四)與公路路面設計有關的巖石力學試驗(卡車運輸的露天煤礦做此項試驗);(五)巖石密度、孔隙度和含水性等;(六)松散巖石的自然安息角等。第九十一條煤礦企業應及時開展邊坡穩定性研究工作,對滑坡、泥石流進行預測預報并提出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一)滑落層(面)的賦存狀態、滑落形
49、式和滑落規律;(二)影響巖石物理力學強度指標的因素及巖體強度指標;(三)影響邊坡穩定的各種地質因素及影響程度;(四)邊坡穩定計算的方法及穩定儲備系數和邊坡角等;(五)建立邊坡巖移監測系統,對不穩定邊坡區域設置監測點,定期觀測,預警預報。第八章煤礦閉坑階段的地質工作第九十二條煤礦閉坑階段應開展下列主要地質工作:(一)整理分析煤礦地質資料,總結主要地質規律;(二)進行采探對比,評價原勘查資源/儲量的可靠性并確定其可靠系數;(三)評價原勘查工程設計的合理性;(四)核實煤礦資源回采率,分析各種損失所占的比例;(五)總結共(伴)生礦產的綜合開采和利用情況;(六)明確煤礦采空區范圍,并標繪在相關圖件上;(
50、七)評估閉坑后地表沉陷、滑坡、地下水位及水質變化等問題,并提出防范災害措施建議;(八)在閉坑前進行全面的地質測繪,對各種圖件、資料進行全面補充完善;(九)提出煤礦未來可能利用的資源及建議。第九十三條閉坑地質報告應在開采活動結束的前1年由煤礦企業組織編寫。煤礦閉坑地質報告編寫提綱見附錄F。煤礦閉坑地質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第九章煤礦地質信息化工作第九十四條煤礦地質信息化工作應采用先進的技術裝備,依托信息化技術,利用地理信息系統,建立地測資料、設計資料和采掘(剝)工程數據庫,實現煤礦地質信息工作的動態管理,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地質保障。第九十五條信
51、息化平臺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煤礦概況。煤礦邊界、老窯邊界和采空區分布等。(二)煤礦勘查資料。地質勘查成果資料、勘探鉆孔和物探資料等。(三)煤礦地質因素。地層、構造、煤層、瓦斯、水文地質、地溫和地應力等。(四)煤礦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五)煤礦設計。煤礦規模、服務年限、井田開拓、采區布置、井巷和硐室等。(六)瓦斯抽采資料。(七)煤礦采掘工程。井巷、硐室及采空區等。(八)煤炭資源/儲量。(九)共(伴)生礦產資源/儲量。(十)相關地質資料。建礦地質報告、生產地質報告、煤礦地質及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采區地質說明書、掘進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回采工作面地質說明書等。第九十六條信息化平臺應具備下列基本功
52、能:(一)煤礦勘查工程、井巷設計、采掘工程等信息實現三維可視化;(二)可編輯生成煤礦必備的地質圖件;(三)資源/儲量動態管理;(4) 在優化采掘工程布置、瓦斯抽采設計、煤礦防治水和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智能化;(五)具有兼容性和擴展性。第九十七條煤礦應建立地質信息數據庫,進行地質資料處理、綜合分析和數字化自動成圖,實現地質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第九十八條煤礦應及時將設計、建設、生產及施工中獲取的井巷、硐室等工程信息和揭露的地質信息納入信息化平臺。第九十九條實施地面煤層氣抽采的煤礦,應將地面煤層氣勘探和開發中獲取的地質、工程和生產等信息納入信息化平臺。第十章附則第一百條本規定自2014年3月1
53、日起執行。原煤炭工業部1983年11月頒發的露天煤礦地質規程(試行)和1984年5月頒發的礦井地質規程(試行)同時廢止。18附錄 A 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編寫提綱A.1緒論A.1.1目的、任務和依據目的、任務,報告編寫依據。A.1.2煤礦概況煤礦位置、范圍、四鄰關系、自然地理,煤礦和區內鄰近礦井及老窯開采情況,自然地理等情況。A.1.3以往地質工作井田勘查各階段進行的地質勘查和煤礦建設生產期間開展的各項補充地質勘探及井下探測,包括勘查單位、時間、內容、采用的方法手段、主要工程量和成果及其質量等。A.2地層構造A.2.1地層和含煤地層A.2.2地質構造斷層、褶皺、巖漿巖的發育程度及分布特征,地質
54、構造對采區合理劃分的影響。A.2.3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劃分A.3煤層、煤質和資源/儲量A.3.1煤層賦存特征A.3.2煤種及煤質變化A.3.3煤炭資源/儲量估算A.3.4煤層穩定程度劃分A.4瓦斯地質A.4.1煤層瓦斯參數和礦井瓦斯等級A.4.2礦井瓦斯賦存規律A.4.3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A.4.4煤與瓦斯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A.4.5礦井瓦斯類型劃分A.5水文地質20A.5.1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征A.5.2充水因素分析,煤礦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A.5.3涌水量構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A.5.4煤礦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A.5.5煤礦水文地質類型劃分A.6工程地質
55、A.6.1巖層軟硬程度及其結構特征A.6.2軟弱結構巖層的發育程度及分布A.6.3地層的含水性及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A.6.4工程地質條件類型劃分A.7其他開采地質條件A.7.1煤層頂底板特征A.7.2地層產狀要素A.7.3陷落柱、沖擊地壓、地熱和天窗等地質災害危險程度A.7.4其他開采地質條件類型劃分A.8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結果A.8.1煤礦地質類型劃分要素綜述A.8.2煤礦地質類型綜合評定A.9煤礦地質工作建議A.10附圖A.10.1煤礦地形(或基巖)地質圖A.10.2煤礦地層綜合柱狀圖A.10.3煤礦地質剖面圖A.10.4煤礦地質構造綱要圖A.10.5可采煤層厚度等值線圖A.10.6煤層底板等高線和資源/儲量估算圖A.10.7礦井瓦斯地質圖A.10.8煤礦綜合水文地質圖A.10.9煤礦水文地質剖面圖A.10.10工程地質平面圖和斷面圖A.10.11采掘(剝)工程平面圖A.10.12井上下對照圖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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