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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伙公司(設執行董事、監事)草程上海金*數字科技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一起出資設立上海金*數字科技(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部股東討論,并一起制訂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居處第一條公司名稱:上海金*數字科技。第二條公司居處:上海市嘉定區葉城路1630號5幢3*室0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從事數字技術、運算機軟硬件技術、網紿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效勞,設計、制作、代理各類廣告,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廣告,網絡工程,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公關活動組織策劃,展覽展現效勞,企業形象策劃。(
2、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在記錄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記錄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刻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刻如下: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吳*80萬貨幣施*10萬貨幣張*10萬貨幣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每股東名冊。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那么第七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部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一)決定公司的
3、經營方針和投資打算;(二)選舉和改換執行童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歸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夠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部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八條第一次股東會會議由出
4、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第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按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部股東。按期會議每往里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能夠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應付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依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5、,和公司歸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之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二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能夠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各,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能夠連任。第十四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打算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
6、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歸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治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用或解聘公司領導及其報酬事項,并依照領導的提名決定聘用或解聘副領導、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大體治理制度;第十五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按時,應當采納書面形式,并由執行釐事簽名后置留于公司。第十六條公司設領導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用或解聘。領導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打算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治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大體治理制度;(五
7、)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領導、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用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用或解聘之外的負責治理人員;(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能夠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執行董事、高級治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治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
8、、高級治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治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提起訴訟;第十九條監事能夠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監事發覺公司經營情形異樣,能夠進行調查;必要時,能夠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二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第七章股權轉讓第二十二條股東之間能夠彼此轉讓其全數或部份股權。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
9、,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回答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一樣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信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依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頷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第二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對股東
10、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能夠請求公司依照合理的價錢收購其股權:(一)公司持續五年不向股東分派利潤,而公司該五年持續盈利,而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派利潤條件的;(二)公司歸并、分立、轉讓要緊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顯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到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能夠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能夠繼承股東資梏。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派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成立本公司的財
11、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國月二前送交各股東。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派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依如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盈利。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蚯金決定。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30年,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能夠解散:(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歸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
12、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能夠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治理發生嚴峻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數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能夠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十三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顯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向記錄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終止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13、并報送公司記錄機關,申請注銷公司記錄,公告公司終止。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第十章執行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的義務第三十四條高級治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領導、副領導、財務負責人。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應當遵道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行賄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高級治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同意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背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三十七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治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背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補償責任。第十一章股東會會議以為需要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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