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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十章 船舶防污染管理第一節 船舶防污染基礎知識一、船舶污染物的概念、種類和來源(一)船舶污染物的概念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關作業活動向海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物質,其中包括油類、油性混合物、液態化學品、貨物殘余物、包裝形式的有害物質、壓艙水、垃圾、生活污水、廢氣、噪聲等。(二)船舶污染物的種類根據污染物產生的不同途徑,可將船舶污染物分為:機艙艙底水和殘油(油泥、油渣、廢油)、船舶垃圾、船舶生活污水、壓艙水和洗艙水、廢氣、噪聲。(三)船舶污染物的來源船舶向海洋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油類及其混合物;有毒液體物質(如氨、苯、甲苯、鹽酸、樟腦油、丙酮等)及混合物;生活污水;生活和
2、生產垃圾;有害物質等。船舶向海洋排放油類及其混合物的途徑主要有:船舶機艙艙底含油污水、油船的壓載水、油船的洗艙水、操作事故溢油和海難事故溢油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化學品船向海洋排放有毒液體物質及其混合物的途徑主要有:貨艙壓載水、洗艙水、操作失誤發生貨物溢漏和海難事故等。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的廁所、小便池、以及廁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廢棄物;船上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它廢水。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到海水中造成污染的物質,主要有大腸桿菌、寄生蟲,有時還含有危害人體及水生物的病毒,生化需氧量很高的懸浮物和有機物,高濃度
3、營養物質,漂浮于水面的有機或無機懸浮物等。船舶垃圾分為生活垃圾和生產垃圾。生活垃圾主要有食品殘渣、罐頭盒、酒瓶、飲料瓶、塑料食品袋等固體垃圾。生產垃圾是船舶正常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主要有廢油、污油、油泥等液體垃圾;棉紗頭、布麻、木料、尼龍纜繩、漁網、金屬等工作用品廢棄物,以及貨船掃艙產生的墊艙物、襯料、包裝材料、陶瓷碎片等固體垃圾。這些垃圾隨意拋入海中也會對海洋造成污染,特別是油泥和粘有污油的棉紗、破皮等危害更大,尼龍纜繩、漁網等拋入海中可能影響船舶安全航行。有害物質是指船舶運輸包裝的由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確定的對海洋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質。包裝包括集裝箱、可移動罐柜、公路及鐵路槽罐車等。包裝的
4、有害物質多數屬于危險貨物,所以運輸時都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規則管理。這類物質對海洋造成污染主要途徑是裝卸貨物時散包或整包掉落入海中,或船舶發生海難事故時隨船一起沉入海底或包裝破損流入海洋。此外,船舶柴油機的排氣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以及消耗臭氧的物質,如哈龍121滅火劑、CFC-12制冷劑等,還會對大氣造成污染;液貨船在港口碼頭裝卸時,大量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也會對大氣造成污染,在移地裝卸的壓載水,在港內排放就可能將壓載水中的有害生物及病原體帶入港口水域內,使該海域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對輸出原油、煤炭、礦石、散糧等港口水域,排放壓載水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比較嚴重。二、液貨船水上過駁作業的基本知識
5、依據1996年交通部發布的液貨船水上過駁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水上過駁作業包括一般船舶過駁作業和水上儲庫過駁作業。一般船舶過駁作業指臨時減、加載過駁和應急情況的過駁作業;水上儲庫過駁作業是指卸載或裝載船具有儲庫性質,作業點相對固定和其他時間較長的過駁作業;過駁作業船舶包括參加過駁作業的卸載船和裝載船。卸載船是指一艘由本船將液貨送到另一艘船的船舶;裝載船是指從另一艘船舶受載液貨的船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章第七十條規定: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須經海事主管部門批準。三、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在船舶防污染方面應遵守的管理規定海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港口、碼頭、裝卸
6、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上海海事局關于加強轄區水域船舶及相關作業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滬海危防2004398號文)規定,編制溢油/化學品污染應急計劃的單位應定期舉行應急演練,檢驗計劃中各個環節是否能快速、協調、有效地實施,對計劃進行及時修訂,并確保配備的防污應急設備和器材的有效性。四、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分類MARPOL公約附則將散裝有毒液體物質分為A、B、C、D四類。其中:A類:能被生物積聚并易于對水生物或人類健康造成危害
7、的物質;或對水生物有劇毒的物質(危害程度4級,TLm小于1ppm)。B類:能為生物短時積聚約一周或不到一周的物質;或是易于造成海洋食物污染的物質;或是對水生物有中等毒性的物質(危害程度3級,TLm為1ppm或以上,但小于10ppm);。C類:對水生物有低毒性的物質(危害程度2級,TLm為10ppm或以上,但小于100ppm);。D類:對水生物實際無毒的物質(危害程度1級,TLm為100ppm或以上,但小于1000ppm);或能造成生化需氧量(BOD)增高,使沉積物覆蓋海底的物質;或LD50小于5mg/kg對人類健康有高度危害的物質;或由于持久、氣味或有毒或刺激等性質對休憩環境造成中等損害,以致
8、可能妨害海濱利用的物質;或LD50為5mg/kg或以上,但小于50mg/kg,對人類健康有中等危害并對休憩環境造成輕微損害的物質。在MEPC52次會議上通過了經修訂的MARPOL公約附則,其中將有毒液體物質新分類為X、Y、Z及OS四類,并將于2007年1月1日生效。新老有毒液體物質分類對照為:新分類現行分類XAYBCDZIIIOS五、船舶污染物在港內處置的有關規定在港區水域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海事部門批準或核準:-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包括原油洗艙)、清艙、驅氣、殘油、含油污水接收、壓載水、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
9、油劑;-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浮船塢沉塢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申請人應按照政務公開指南的要求向海事部門提出作業申請。船舶應當按規定做好垃圾的日常收集、分類和儲存工作,并定期委托有能力的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接收處理。在轄區水域從事水上建筑泥漿處置的單位,應將處置方案向海事部門報備,并對作業船舶的貨艙艙底閥實施鉛封措施,作業期間須始終保持鉛封的完好無損。六、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船舶污染物在海上排放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到港船舶的艙壓艙水、洗艙水、機艙艙底水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
10、,應由港口油污水處理設施接收處理。如果港口無接收處理條件,而船舶含油污水確需排放時,應事先向海事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按規定條件和指定區域排放。(一)控制排油的規定:1、MARPOL公約附則I規定:(1) 油船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船不在特殊區域之內;-油船距最近陸地50海里以上;-油船正在途中航行;-油量瞬間排放率不超過30公升/海里;-排入海中的總油量,現有油船不得超過該項殘油所屬的該種貨油總量的1/15000,新油船不得超過該項殘油所屬的該種貨油總量的1/30000;-油船按附則I要求配備的排油監控系統和污油水艙的設施正在運轉。(2) 所有船舶的機器處所的艙底水:-船舶不在特殊
11、區域之內;-船舶正在途中航行;-未經稀釋的排除物含油量不超過15PPM;-船上按附則I第16條要求所配備的設備正在運轉。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到港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機艙艙底水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應由港口油污水處理設施接收處理。如果港口無接收處理條件,而船舶含油污水確需排放時,應事先向海事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按規定條件和指定區域排放。(二)有毒液體物質排放:含有毒液體物質洗艙水排放條件:洗艙水特殊區域外特殊區域內A類物質必須排入港口接收設備必須排入港口接收設備B類物質(新船)(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須排入港口接收
12、設備必須排入港口接收設備B類物質(新船)(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有條件地排放入海留存于船上,于特殊區域外有條件地排放入海B類物質(現有船舶)(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須排入港口接收設備必須排入港口接收設備B類物質(現有船舶)(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排入港口接收設備,也可留存于船上然后于特殊區域外有條件地排放入海可排入港口接收設備,也可留存于船上然后于特殊區域外有條件地排放入海C類物質(新船)(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須排入港口接收設備必須排入港口接收設備C類物質(新船)(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有條件地排放入海可有條件地排放入海C類物質(現有船舶)(高粘度或凝固性)必須排入港口接收設備必須排入港口接收設備C類物質
13、(現有船舶)(低粘度、非凝固性)可有條件地排放入海留存于船上,于特殊區域外排放入海D類物質以稀釋方式排放入海以稀釋方式排放入海1、MARPOL公約附則II規定:有毒液體物質的排放標準。與附則I一樣,附則II也詳細地規定了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排放標準。此外,對于某些稱為“特殊區域”的海域則采取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在不符合排放條件時,也要求只能將含有有毒液體物質的殘余物排至接收設備。在任何情況下,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水深不足25米之處不得排放含有有毒液體物質的殘余物。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船舶排放含毒害、腐蝕性貨物洗艙水時必須在批準的區域內;或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水
14、深25米以上;在航行中,船速不小于7節(非自航船速4節以上);在退潮時排放,固體殘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須回收處理。排放情況應記入“航海日志”。(三)生活污水的排放規定適用MARPOL公約附則IV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外,使用海事部門批準的生活污水打碎和消毒系統,排放業經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經打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進行上述排放時,不得將集污艙中儲存的生活污水頃刻排光,應在航行途中(航速4節以上),以中等排放速率進行排放。-使用經海事部門批準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并且排出的廢液在其周圍水中不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和使水變色。(四)船舶
15、垃圾排放要求1、MARPOL公約附則V規定排放條件和標準(特殊區域外):-任何地方不可排放塑料類,包括尼龍繩索、尼龍漁網和裝垃圾的塑料袋等。-下列垃圾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處理入海,但無論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陸地:(1)在 25海里之內將含漂浮的墊艙材料、襯料和包裝材料(漂浮垃圾禁止倒人距最近陸地 25海里以內的海域)。(2)在12海里之內將食品廢棄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紙制品、玻璃、金屬、瓶子、陶瓷和類似廢棄物處理入海(12海里以外的上述垃圾可以處理入海)。 -上款中的(2)所述垃圾經粉碎或磨細應可通過不大于 25mm的粗篩后,盡可能遠離最近陸地排放入海。但不可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處理入海(在3海
16、里之外可以處理入海)。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對于生活垃圾,船舶應設有儲集生活垃圾的不滲漏加蓋容器,并定期進行清倒; 對于墊艙、掃艙物料的各種固體垃圾,事先申報港口船舶服務部門進行清倒,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險貨物成分時,應嚴格和其他垃圾分開堆放;不得將塑料制品投棄入海。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廢棄物經過粉碎處理。粒徑小于25毫米的,可以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外投棄;未經粉碎處理的,應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投棄。第二節 備案初審一、有關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供油、圍油欄布設、水上過駁作業、水上泥漿運輸單位備案的管理要求在上海海事局轄區水域從事水上液貨過駁運輸、船舶污染物或
17、廢棄物接收、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水上建筑泥漿處置、沉船沉物打撈、船舶修造拆解、水上應急清污等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具備相應的能力條件,單位、船舶、設備器材、作業人員情況、安全與防污染方案及相應的能力證明報上海海事局核實備案。備案單位應保持實際情況與備案資料相符合,一旦單位、船舶、設備器材、作業人員情況、安全與防污染方案及相應的能力證明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上海海事局遞交備案變更資料。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備案初審的主要內容從事上海港船舶殘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艙作業的單位提交的資料:(一)水上船舶殘油、油污水接收單位應向轄區海事處報送如下資料:1、備案報
18、告2、備案情況表3、工商營業執照4、安全管理體系5、作業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安檢報告、油污責任險保單、輸油軟管檢測證明6、船員適任證書及特殊培訓證書7、與上海市環保局批準的污染物處置單位簽訂的船舶污染物處置協議8、與船公司簽訂的委托接收協議書(附該船公司所屬船舶名錄)9、相關的安全管理協議書10、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資料(二)岸上船舶殘油、油污水接收單位除應向轄區海事處報送本程序(一)中1、2、3、4所列資料外,還應報送如下資料:上海市環保局簽發的危險廢棄物處置許可證、作業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三)船舶清艙單位除應向轄區海事處報送本程序(一)中
19、1、2、3、4、7、8所列資料外,還應報送如下資料:作業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合格的作業裝備清單。轄區海事處收到備案單位提交的資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資料真實性的現場核查工作,并將核查結果、備案初步意見隨全部資料報送危防處;危防處在八個工作日內明確備案意見。三、船舶供油單位備案初審的主要內容從事上海港船舶供油作業的單位提交的資料:(一)備案報告;(二)單位備案表;(三)工商營業執照;(四)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或其它等效文件;(五)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及其副本;(六)供油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安檢報告、安全管理證書;(七)供油船舶油污責任
20、險保單及輸油軟管檢測證明;(八)船員適任證書及專業訓練合格證。轄區海事處收到備案單位提交的資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資料準確性的現場核查工作,并將核查結果、備案初步意見隨資料報送危防處;危防處在八個工作日內明確備案意見。四、船舶垃圾接受單位備案初審的主要內容從事上海港船舶垃圾接受單位提交的資料:(一)備案報告;(二)單位備案表;(三)工商營業執照;(四)作業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安檢報告;(五)船員適任證書及作業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六)與上海市環保局批準的污染物處置單位簽訂的船舶污染物處置協議;(七)與船公司、船廠簽訂的委托接收協議書;轄區海事處收到備案單位
21、提交的資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資料準確性的現場核查工作,并將核查結果、備案初步意見隨資料報送危防處;危防處在八個工作日內明確備案意見。五、圍油欄布設單位備案初審的主要內容從事圍油欄布設單位提交的材料:(一)備案報告;(二)單位備案表;(三)工商營業執照;(四)作業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安檢報告;(五)船員適任證書及作業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六)圍油欄數量、型號;(七)與碼頭單位簽定的委托布設協議書;(八)服務承諾書。轄區海事處收到備案單位提交的資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資料準確性的現場核查工作,并將核查結果、備案初步意見隨資料報送危防處;危防處在八個工作
22、日內明確備案意見。六、水上過駁作業單位備案初審的主要內容從事水上過駁作業單位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一)備案報告;(二)單位備案表;(三)工商營業執照;(四)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及其副本;(五)過駁作業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安檢報告、安全管理證書;(六)過駁作業船舶油污責任險保單及輸油軟管檢測證明;(七)船員適任證書及專業訓練合格證;(八)油污應急預案。轄區海事處收到備案單位提交的資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資料準確性的現場核查工作,并將核查結果、備案初步意見隨資料報送危防處;危防處在八個工作日內明確備案意見。七、水上泥漿運輸單位備案初審的主要
23、內容從事水上泥漿或建筑渣土運輸作業單位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一)備案報告;(二)單位備案表;(三)工商營業執照;(四)作業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安檢報告、安裝GPS定位系統有效證明;(五)船員適任證書及作業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六)作業碼頭租賃協議或碼頭自有權證明;(七)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八)管理制度和防污染措施。轄區海事處收到備案單位提交的資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資料準確性的現場核查工作,并將核查結果、備案初步意見隨資料報送危防處;危防處在八個工作日內明確備案意見。第三節 船舶防污染作業申報審核一、船舶防污染作業申報審核內容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防
24、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上海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船舶防污染作業申報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船舶、碼頭、設施、應急單位使用化學消油劑許可;(二)船舶在港內使用焚燒爐許可;(三)船舶洗艙(原油洗艙)、清艙、驅氣作業許可;(四)船舶接收殘油污水作業、排放壓載水、洗艙水、機艙污水作業許可;(五)船舶舷外拷鏟及油漆作業許可;(六)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甲板作業許可;(七)拆船作業許可;(八)浮船塢沉塢作業許可;(九)液貨船水上過駁作業許可;(十)船舶殘油簽證。以上船舶防污染作業許可由基層海事處根據局政務公開的相關要求實施,詳見第十一章第一節中的有關規定及審批程序。二
25、、危防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危防動態信息管理系統是危防現場管理一體化軟件系統,能實現對船舶殘油/油污水接收、清倉作業、供油作業、液貨過駁作業、圍油欄布設等一系列作業電子申報,具有自動審核功能,利用無線移動技術(無線上網、GPS短信、局短信平臺)系統自動把通過審核的作業申請信息通知現場巡邏艇、現場檢查人員。對防污染管理的申報、審批、現場檢查、檢查信息等一系列工作流程的動態數據鏈接,做到危防工作的每一個流程、軌跡都能在系統中反應。根據網上申報,現場檢查,自動打印許可證或證明,自動生成有關船舶防污染作業和現場監管報表。具體操作方法見用戶手冊。第四節 船舶防污染證書(文書)和設施檢查一、焚燒爐的檢查要點(一
26、)適用范圍:無強制要求(二)檢查要求:1、裝置應能正常啟動;2、爐內灰渣,應完全燃燒;3、隔熱情況良好;4、應設置引風裝置(焚燒垃圾適用);5、高低溫報警及低壓報警系統,應正常工作;6、檢查灰渣去向及記錄。(三)處理意見:限期改正二、油水分離器、排油監控系統的檢查要點(一)油水分離/濾油設備1、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附則I;99規則(國內)第五篇;2、適用范圍:對國際船舶而言,所有400GT以上的任何船舶應裝有符合規定的濾油設備;對國內船舶而言要求如下:海船:400GT及以上的任何船舶應裝有符合規定的濾油設備。 400GT以下船舶須滿足免除條件,否則須配備。內河船:主機總功率2
27、2KW以上但小于220KW,且未設置污油水箱。 主機總功率220KW以上須配備。(二)檢查要求1、設備應持有型式認可證書。2、外觀檢查:首先檢查船上配備的油水分離器的型號、額定處理量應與OPP或IOPP證書上所列一致,設備的外觀整潔,有說明其操作步驟及其使用注意事項的告示牌,管路、閥門標示清楚,布置與管路圖相同,無非法旁通或私自改裝過的痕跡,排舷外閥關閉上鎖并掛有禁止排油的警告牌,分離筒處于滿液位狀態(分離筒上最高驗水閥能出水)。3、運轉檢查:讓船員用適當的方法(切斷三通閥的控制空氣、電源或其他方法)使經過分離的污油水返回污油水柜并啟動油水分離器,檢查相關壓力表指示是否正常,對于正壓式的一、二
28、級壓力差不能太大(一般小于0.05Mpa,否則級間過濾器太臟可判斷疏于保養);對于真空式油水分離器真空表讀數應在-0.01-0.06 Mpa之間,若系統不能建立足夠的真空度,可判斷分離器工作失效。4、測試檢查:讓船員測試手動排油,看排油電磁閥是否靈活,若油水分離器設有加熱裝置,可檢查加熱裝置功能是否正常。常見的手動排油測試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用油水分離器電氣控制箱上的開關來控制;另一種是用油位探測器控制箱里的測試按鈕來控制。5、檢查舷外排放口位置是否在水線以上。6、水樣檢驗應每半年化驗一次。(三)處理意見:開航前糾正三、15PPM報警裝置(一)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附則I;99規
29、則(國內)第五篇(二)適用范圍:10000GT及以上的任何船舶。應裝有濾油設備和當排出物的含油量超過計劃15PPM時能發出報警并自動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的裝置(三)檢查要求1、檢查設備電源。15PPM報警裝置電源應與油水分離器電源同一路饋線。2、檢查設備靈敏性。觀察設備面板,如顯示裝置為指針式,其初始位置應為0;如為液晶顯示,正常情況下,探測設備有殘水存在,打開電源,應有相應濃度顯示,但不穩定。3、啟動設備電源,打開抽樣水管清洗閥,觀察顯示器顯示濃度,應在03PPM。關閉清水閥,經過延遲,斷水故障紅燈亮起,濃度應上升至滿刻度并響起警報。報警后,觀察排水電磁閥閥桿是否起跳。如不能,說明系統連動
30、性故障。如設備持續報警,說明油份計被污染或濾油設備分離效果不好。4、對于常見的報警裝置,模擬測試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按下報警器內的測試按鈕或開關;另外一種是打開報警器測量室的調流蓋,用刷洗取樣室玻璃管的刷子或一塊小破布放入取樣室倒入一種專用藥水。(四)處理意見:開航前糾正四、排油監控系統(一)檢查依據:MARPOL附則I16;99規則(國內)第五篇C2R2.11(二)適用范圍:150GT及以上的油輪(三)檢查要求:1、應持有排油監控系統操作手冊;2、檢查船速顯示系統的工作狀況;3、檢查應備有數字打印機;4、報警顯示器應裝在控制室內或其他能引起注意的部位;5、改變人工模擬輸入信號,使其達到報警條
31、件,查看記錄是否正確。輸入相關數據,有自動的和手動的,自動的如船速、船位等,手動的如瞬時排放率、允許排油總的總量、時間等;開起取樣泵、流量計和傳送轉換器等;開起貨油泵或掃艙泵;啟動排油監控系統;如符合要求,系統處于自動工作狀態時,關閉循環閥,開起舷外排出閥;如不符合要求,系統發出相關報警,顯示問題所在,并關閉排出水的舷外排出閥,開起循環并閥;6、成品油輪載運有毒液體物質中列為C類或D類類油物質時,需裝有排油監控系統。(四)處理意見:開航前糾正或限期改正。五、標準排放接頭(一)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73/78;99規則(國內)第五篇C2R3.4(二)適用范圍:所有船舶(三)檢查要
32、求1、標準尺寸:外徑215毫米;螺栓圈直徑183毫米2、法蘭槽口:直徑為22毫米的孔6個等距分布在螺栓圈上。槽口寬22毫米,法蘭厚度:20毫米3、螺栓、螺母:6個,每個直徑20毫米4、檢查接頭銹蝕情況(四)處理意見:開航前糾正六、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檢查要點(一)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附則IV;99規則(國內)第五篇C5;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二)生活污水處理裝置1、適用范圍:15GT以上機動船和40DT以上非機動船,應當設置與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儲存容器。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建造的400總噸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總噸但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以上(包括
33、船員)的新船應當設置與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儲存容器,現有船舶于2008年9月27日起要求。2、檢查要求1、檢查透氣管情況,透氣管應通至上甲板以上3米處,帶有鵝頸彎管,管口有防火網罩2、檢查污水管路直通舷外和通往處理裝置之間的轉化閥門活絡情況3、檢查排放泵、空氣泵軸承箱油位4、投藥情況和藥劑儲存情況,檢查化學處理劑箱液位5、檢查電氣系統、風機運轉情況,風壓是否正常(0.10.5MPA)6、肉眼檢查固液是否融合及懸浮物情況(三)處理意見:強制接收;限期改正(四)標準排放接頭標準尺寸(外徑, 螺栓圈直徑)、法蘭檢查(法蘭槽口、法蘭厚度,螺栓螺母情況)、接頭銹蝕情況檢查。項目尺 寸外徑21
34、0毫米內徑按照管子的外徑螺栓圈直徑170毫米法蘭槽口直徑18mm的孔4個等距分布在上述直徑的螺栓圈上,開槽口至法蘭外沿。槽口寬18毫米法蘭厚度16毫米螺栓和螺帽:數量,直徑4個,每個直徑16毫米,長度適當法蘭應設計為能接受最大內徑不大于100毫米的管子,以鋼或其它同等材料制成,表面平整,連同一個適當的墊圈,應能承受0.6kg/cm2的工作壓力。四、船舶防污七、證書(文書)的檢查要點(一)國際防止油污證書(IOPP)或防止油污證書(OPP)1、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 MARPOL5.1 92規則第一篇C1、52、適用范圍國際防止油污證書的適用范圍:適用于150GT及以上的油輪和400GT及以上
35、的其它船舶防止油污證書的適用范圍:適用于150GT及以上的油輪和400GT及以上的其它船舶3、檢查要求(1)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不超過5年,到期后不應展期,但可給予自證書到期之日起1個月的寬限期;(2)證書應進行期間檢驗或年度檢驗。期間檢驗在證書有效期的期中之日前或后6個月內進行;年度檢驗在證書簽發之日每周年前或后3個月內進行。期間檢驗和年度檢驗相重時,年度檢驗不再進行。(3)對于國際航行油船應具有格式B(經1991年修訂,否則無效)4、處理意見:開航前糾正;處罰(二)油類記錄簿1、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附則I第一部分機器處所的作業(所有船舶)2、適用范圍:適用于150GT及
36、以上的油輪和400GT及以上的其它船舶3、殘油去向的記錄檢查殘油的去向。根據H項得出某一段時期內燃油消耗量Q(該段時期內所加的燃油總量剩余的燃油量)也可通過主機運行時間來計算。依據公式Qr=KQ(當燃油為需經分油機分離供主機燃燒的重油,K=0.01;當燃油為輕油或不需經分油機分離供主機燃燒的重油,K=0.005)計算理論產生殘油量,對照實際存量進行檢查;(1)中國籍船舶的垃圾記錄簿應由海事主管機關簽發(2)應該規定記錄所有相關項目,每項完成的作業應有輪機員的簽字,且每寫完一頁應有船長簽字。檢查記錄是否按規定格式記錄,是否存在記錄不及時或漏記、偽記現象;(3)油類記錄簿應在最后一項記錄后保留三年
37、;檢查應結合船上的實際配備情況,如油水分離器和焚燒爐的最大處理能力,以及殘油柜的容量,可結合航海日志對具體排放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油水分離時的起停時間和船位。任何油污水接收處理均需證明。4、處理意見:開航前糾正;處罰(三)船上油污應急計劃(SOPEP)1、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附則I第26條;MEPC/Circ.2562、適用范圍:適用于150GT及以上的油輪和400GT及以上的其它船舶3、檢查要點(1)船上油污應急計劃應經船籍港海事機構認可(2)檢查計劃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該計劃的內容應至少包括:船長或其它負責人報告油污事故所遵循的程序;在發生油污事故時應與之聯系的海事當局或人員
38、名單及其聯系方式;詳細說明在事故發生后由船上人員為減少或控制排油所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在處理污染時于政府海事當局協調船上行動的程序和船上聯系要點。(3)船上油污應急計劃第五部分為非強制性規定部分,僅在計劃內明文規定時方可要求船方。4、處理意見:禁止進港;限期改正(四)垃圾管理計劃(SGMP)1、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附則IV 2、適用范圍: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定可載運15人或以上的船舶3、檢查要點(1)船舶垃圾管理計劃應經船籍港海事機構認可(2)計劃需指定執行計劃的人員、垃圾的收集處理程序、垃圾的儲存處置程序(3)計劃中的內容(包括垃圾處理設備的配備情況)是否與船舶實際情
39、況相符4、處理意見:處罰;限期改正(五)垃圾記錄簿(GRB)1、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附則IV 2、適用范圍: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定可載運15人或以上的船舶3、檢查要點(1)中國籍船舶的垃圾記錄簿應由海事主管機關簽發(2)垃圾處理程序是否與船舶垃圾管理計劃相符(3)垃圾接收是否具有船舶垃圾接收的證明(4)是否存在著在港內排放現象(5)是否按規定格式,是否存在漏記、偽記現象(6)垃圾記錄簿全部記錄完畢后應在船上保存2年4、處理意見:處罰;開航前糾正(六)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NLS)1、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附則II第12條和12a條2、適
40、用范圍:適用于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3、檢查要求(1)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不超過5年,到期后不得展期或給予寬限期;(2)證書應進行期間檢驗或年度檢驗。期間檢驗在證書有效期的期中之日前或后6個月內進行;年度檢驗在證書簽發之日每周年前或后3個月內進行。期間檢驗和年度檢驗相重時,年度檢驗不再進行(3)所裝有毒液體貨物是否在有毒液體物質清單內;(4)船舶實際是否符合該證書其他各項內容注意:此證書與COF證書起到同等效力,有其一即可。4、處理意見:停止作業;開航前糾正;處罰(七)程序與布置手冊(P&A)1、檢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MARPOL附則II2、適用范圍:適用于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
41、質的船舶3、檢查要求(1)應由主管機關核發;(2)船舶的設備與布置的實際情況應與其相符;(3)手冊所載物質清單與COF證書應一致;(4)應具備洗艙、裝卸貨、污染物排放要求、洗艙水或壓載水處理程序(CDP)、污液處理程序(SDP)等主要內容。4、處理意見:停止作業;開航前糾正。第五節 船舶防污染作業檢查一、船舶供受油作業、殘油污水接收作業及清艙作業現場檢查要點(一)作業申請書1、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適用范圍:供、受油作業、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艙作業。3、檢查要點:已向主管機關書面申請獲核準并持有許可證,或網上申報已審核通過(網上申報檢查有序列號)。備注欄有附加內容,
42、作業方已落實。申報作業船名與實際相符。申報作業內容與實際相符。(二)油類記錄簿(貨油和壓載部分)1、檢查依據:“73/78防污染公約”附則第20條2、適用范圍:凡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供、受油作業、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艙作業3、檢查要點:甲板部是否備有油類記錄簿第部分。每項作業是否詳細地記入油類記錄簿第部分,以使與該項作業相應的所有項目均有記錄。每項完成的作業,應由高級船員或有關作業的負責人簽字,且每寫完一頁應由船長簽字。填寫錯誤用一直線劃去,是否有隨意涂改現象。(三)供受油記錄簿(上海海事局轄區)1、適用范圍:所有從事供油作業的船舶2、檢查要點:每次供油作業是否按規定詳細記錄。記載
43、的有關項目是否與申報內容相符。(四)供、受油作業安全檢查表1、檢查依據:船舶載運散裝油類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辦法2、適用范圍:所有供油船舶3、檢查要點:是否開始作業前已填寫完畢。核對檢查項目是否落實到位。雙方作業負責人是否都已簽名。(五)船/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確認書1、檢查依據:上海港船舶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艙作業監督管理辦法2、適用范圍: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作業、清艙作業3、檢查要點:船/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確認書是否填寫。開始作業前雙方是否按船/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確認書01至18項的要求已落實。重點檢查作業現場防污染器材是否到位。消防器材是否備妥。輸油軟管是否持有測試合格證
44、。開始作業、結束是否向主管機關報告,包括甚高頻和網上。作業雙方負責人是否簽字。(六)備案證明書1、適用范圍:供、受油作業、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艙作業2、檢查要點:(1)備案證明書原件是否在船上。(2)是否是本船的備案證明書。(3)備案證明書是否在有效期內。(4)主管機關是否在年度簽注欄已簽注、蓋章。(5)供油對象是否與備案證明書的供油對象相符。(6)供油的種類是否在備案證明書所列的范圍之內(七)油類操作證1、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內河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船舶載運散裝油類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辦法2、適用范圍:所有作業人員3、檢查要點:是否持有上海港油
45、類作業人員上崗證、或持有油輪船員特殊培訓證或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所持有的上述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上海港油類作業人員上崗證年檢是否簽注。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是否粘貼在船員服務簿的主管機關簽注欄,并蓋章。(八)現場消防器材1、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2、適用范圍:供、受油作業;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艙作業3、檢查要點:雙方作業現場是否已備妥消防器材。所備移動滅火器材是否適合油類滅火(如干粉、泡沫),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指針是否在報警區)。消防水龍與消防栓、水槍是否連接正常。消防水槍是否水霧兩用型。消防水龍是否有破損現象。(九)現場防污染器材1、檢查依據:中
46、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2、適用范圍:供、受油作業;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艙作業3、檢查要點:作業現場是否備有一定數量的吸油材料,并是可靠、有效的;吸油材料包括認可型吸油棉、木屑、維絲等;檢查是否用木塞或其他(認可)器材已堵好甲板排水孔、圍板瀉水孔,并堵塞嚴密;對可能發生溢漏的地方是否放置了集油容器,主要是閥門、管系連接處的下方;接油盤瀉油孔是否堵塞。(十)液貨泵艙間、閥1、檢查依據:2004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2、適用范圍:供、受油作業;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3、檢查要點(1)貨油泵艙應為密封,其天窗或艙蓋應用鋼制成,并應能
47、在外部予以關閉。(2)泵艙的照明應為永固式氣密照明燈圍罩。(3)通風系統的主要進風口及出風口應在通風處所外部加以關閉。(4)通風口的防火金屬網罩是否完好。(5)泵部是否有溢漏現象,有關指示表是否工作正常。(6)閥體是否工作正常,是否有溢漏現象。(7)開、關標識是否清晰。(十一)輸油管系、軟管、法蘭1、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2、適用范圍:供、受油作業;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3、檢查要點:軟管是否有磨損、壓扁、溢漏、膨脹、皺褶等現象。輸油軟管是否有產品合格證。或測試報告是否有效(有效期半年)。管系是否標識清晰。管系連接的法蘭接頭配件是否齊全、墊片是否到位。固定螺絲是否
48、全部緊固。輸油臂的管系是否應力正常。收解輸油軟管時是否先用盲板封好。(十二)作業現場防污染1、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船舶載運散裝油類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辦法2、適用范圍:供、受油作業;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艙作業3、檢查要點:甲板油跡是否已及時擦洗干凈。甲板是否裝載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其它貨物。收解下來的輸油軟管存放是否符合要求。清艙時裝載油泥的容器或包裝代是否采取防溢漏措施。并在駁運過程中的保護措施是否落實。有關油類垃圾是否盛入垃圾桶。在港內嚴禁沖洗甲板。(十三)人員防護、裝備1、檢查依據:油船、油碼頭防油氣中毒規定2、適用范圍:清艙作業3、檢查要點:(1)人員進入油艙作
49、業前,是否進行通風換氣工作。(2)確認內部氣體達到標準后,在有專人負責監護和聯絡的情況下,方可作業。(3)使用的有關設備、器材是否符合規范防爆性的。(4)是否配備相應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防止油類與人體直接接觸。(5)個人防護用品是否防靜電、防滑。(十四)信號及通訊1、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2、適用范圍:供、受油作業;殘油(油泥)、油污水接收;清艙作業3、檢查要點:(1)作業時是否懸掛了危險品信號及慢車信號,白天掛信號旗(左B,右R、Y),晚上掛信號燈(左紅,右綠、紅)。(2)作業雙方是否確認了通訊設備,并保持旗處于正常通訊狀態。(3)是否滿足作業現場溝通、交流的語言。
50、(4)雙方值班人員是否在崗位,并保持有效通訊。二、船舶排放壓載水作業的檢查要點(一)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上海水上安全監督規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二)適用范圍:上海海事局管轄區域內進行壓載水排放作業的所有船舶。(三)檢查要點: 1、應持有經海事部門批準的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許可證。2、作業時間應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許可證所批準的作業時間內。3、作業地點、內容應與
51、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許可證一致。4、必要時可檢查由衛生檢疫簽發的船舶入境檢疫證書。5、作業過程中應使用專用泵及專用壓載管系排放。6、排放的壓載水應清潔,無異色或異味。7、排放的壓載水艙室應與申請中的一致。8、檢查完畢后填寫危防現場檢查情況記錄表。對于未經過海事部門審批的作業或作業情況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許可證不一致的,應立即停止作業,向船方出具海事違法行為調查通知書,做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對于排放的壓載水有異色或異味的,應停止作業,并查看現場水域是否造成污染。如造成污染的應根據轄區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并進行違法案件調查。對于可能造成污染的,應排入港口接收設施。三、船舶舷外拷鏟及油漆作業的檢查要點
52、(一)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上海水上安全監督規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七項(二)適用范圍:上海海事局管轄區域內進行舷外拷鏟/油漆作業的所有船舶(船塢內作業除外)(三)檢查要點:1、應持有經海事部門批準的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許可證。2、作業時間應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許可證所批準的作業時間內。3、作業地點、內容應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許可證一致。4、在舷外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設施應到位、有效。5、現場防污染設備(回絲、吸油氈、抹布等)應到位。6、舷外拷鏟/油漆作業位置下方應設置油漆回收裝置,確保拷鏟下來的油漆規定接收處理,不造成污染物落江。7、風浪及天氣情況應滿足
53、安全作業條件。8、檢查完畢后填寫危防現場檢查情況記錄表。(四)缺陷處理原則:對于未經過海事部門審批的作業或作業情況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業許可證不一致的,應立即停止作業,向船方出具海事違法行為調查通知書,做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在舷外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設施無法保證安全作業的,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整改完畢后方可恢復作業。現場防污染設備未到位,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整改完畢后方可恢復作業。風浪及天氣情況不滿足安全作業條件的,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風浪及天氣情況改善后方可恢復作業。作業過程中有油漆或漆屑落江的,應停止作業,重新設置回收裝置。對于作業過程污染物落江造成水域污染的,應根據轄區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并出具海事
54、違法行為調查通知書,做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四、圍油欄作業的檢查要點(一)圍油欄強制布設適用對象適用于在上海海事局管轄水域內從事散裝油類、液體化工品裝卸或過駁作業的碼頭、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進行船舶修理、拆解作業的船舶、船廠、碼頭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從事圍油欄布設作業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于從事營業性運輸以外的軍事船舶和政府公務船舶。(二)需要布設圍油欄的作業進行下列作業時,船舶及相關作業經營人應采取圍油欄布設措施:1、船廠在修理、拆解船舶過程中,進行到有可能導致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它廢棄物污染水域的環節時;2、船舶在里港龍華以上水域從事作業量300噸及以上閃點高于23°C、比重小于1、不
55、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裝油類及液體化工品裝卸、過駁作業的;3、船舶在里港其它水域從事作業量500噸及以上閃點高于23°C、比重小于1、不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裝油類及液體化工品裝卸、過駁作業的;4、船舶在外港、新港水域從事作業量800噸及以上閃點高于23°C、比重小于1、不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裝油類及液體化工品裝卸、過駁作業的;5、其它海事部門認為必須布設圍油欄的作業。(三)需要采取圍油欄現場監護的作業進行下列作業時,作業相關單位可以不布設圍油欄,但船舶及相關作業經營人應采取圍油欄布設單位現場監護措施:1、船舶在里港龍華以上水域從事作業量300噸及以上閃點低、等于23°C、比重小于1、不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裝油類及液體化工品裝卸、過駁作業的;2、船舶在里港其它水域從事作業量500噸及以上閃點低、等于23°C、比重小于1、不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裝油類及液體化工品裝卸、過駁作業的;3、船舶在外港、新港水域從事作業量800噸及以上閃點低、等于23°C、比重小于1、不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裝油類及液體化工品裝卸、過駁作業的;4、海事部門認為布設圍油欄會影響作業現場附近水域通航安全或其它認為不適合布設圍油欄的,但有必要實施圍油欄布設單位現場監護的情況。(四)圍油欄的配備下列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配備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足夠數量的且符合作業水域條件的圍油欄,并確保圍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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