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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邯鄲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和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市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2、0;  各縣(市)、峰峰礦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市經濟開發區、馬頭工業城建設主管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主城區的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

3、實施。    第五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節能示范工程建設,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等與民用建筑節能有關的工作。    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工作,組織從事民用建筑節能及相關管理活動

4、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與技術等專業知識培訓。    第七條 用于民用建筑工程的節能產品和技術,其生產、銷售單位應持下列資料到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審查,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企業授權銷售證明;    (三)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四)產品執行標準;    (五)建筑節能新產品的產品鑒定證書及相關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

5、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開工前,應當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并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經審圖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筑節能設計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建造應當執行國家、省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并使用取得河北省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使用備案證書的建筑節能產品。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節能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政策要求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委托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并

6、在設計合同中明確約定民用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的名稱;    (二)將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文件等相關資料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取得河北省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使用備案證書的節能產品;    (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技術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等產品、材料、設備及建筑構配件;    按照

7、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產品的,保證采購的產品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    (五)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文件或者降低民用建筑節能標準;    (六)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產品不得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不得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七)建筑工程竣工前,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建筑工程節能

8、設計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政策與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質量;    (二)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設置建筑節能設計專篇;    (三)不得設計使用列入禁止目錄公告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建筑節能內容和熱工等相關計算書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在審查合格證明中單列建筑節能審查內容;對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9、;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工程節能施工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報技術負責人簽字,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實施;    (二)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錄公告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三)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建筑節能產品、材料、設備和建筑構配件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或者查驗不合

10、格的不得使用;    (四)加強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部位的質量控制,保證施工質量;    (五)編制施工日志節能專篇。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建筑工程節能監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符合民用建筑節能要求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嚴格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二)總監理工程師對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進行審查驗收;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照明等建筑節能設備,以及涉

11、及建筑節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三)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部位,以及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的施工,專業監理工程師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四)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載明建筑節能標準實施情況;    (五)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

12、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民用建筑應當公示建筑節能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及保護要求,以及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可靠,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節能測評的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檢測資質,測評結果應當準確。    第十八條 建

13、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有建筑節能的專項監督意見。對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達不到節能標準的工程,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節能相關內容納入建筑工程竣工總體驗收內容,在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簽署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驗收報告,并持建筑節能竣工驗收有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規定標準的,禁止交付使用,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后,重新組織建

14、筑節能專項驗收。    第二十條 邯鄲市主城區、峰峰礦區、武安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嚴禁設計和使用以粘土為原料的墻體材料;其他縣城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禁止設計和使用實心粘土磚,逐步淘汰以粘土為原料的墻體材料。    建筑非承重墻體、構筑物、圍墻和臨時建筑不得設計和使用以粘土為原料的墻體材料。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廣使用煤矸石(或粉煤灰)燒結多孔磚、砼承重空心砌塊、粉煤灰承重加氣砼砌塊、建筑垃圾制磚等新型墻體材料。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并經有關部門認定后,

15、可以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在保證建筑物、構筑物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用成熟的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節能技術、產品,提高民用建筑節能功效。    十二層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飯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場所)等建筑,必須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技術;對具備利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條件的十三層以上居住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建筑工程,其太陽能熱水系統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16、60;  對違反規定不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民用建筑,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城市基礎設施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區綜合改造相結合,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    第二十四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將國家機關的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為重點。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節能改造的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

17、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的建筑節能改造費用,采取以業主自籌為主,政府適當補貼的方式籌集。    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居住建筑,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采取擴建、改建結合,逐步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費用由房屋產權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房屋產權單位或受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建筑節能中介機構及相關專家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施工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后,房屋產權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既有建筑改造的效果實施建筑能效測評。  

18、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2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筑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建筑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節電控制裝置。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大力引導農民自建住宅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

19、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檢查。建筑節能管理人員對建筑工程節能重要部位、建筑物的維護結構(包括屋面、墻體、門窗、玻璃幕墻)底層架空樓板等,以及集中供暖和制冷系統在分部(分項)工程的主體完工、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專項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現場或建筑物內進行檢查,要求被檢單位對檢查的相關事項做出解釋和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    (二)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立案查處。    第三十條 建

20、設工程責任主體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新型墻體材料的;    (二)建設(開發)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九條規定的;    (三)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    (四)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21、    (五)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    (六)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開發)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2、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影響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或造成質量事故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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