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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的財務活動。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

2、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

3、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 。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第十條 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

4、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一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一 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二 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三 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四

5、 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五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六 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四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一 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二 經營支出,即事

6、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三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四 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7、,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的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責令改正。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第二十條 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 ,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

8、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第二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一 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二 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三 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從收入中提取,并參照

9、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四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第二十四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第七章 資產管理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資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二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

10、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

11、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具體審批權限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第三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

12、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第三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面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第八章 負債管理第三十三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

13、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清算。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第三十八條 劃轉撤并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一 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14、。(二 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三 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四 合并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第三十九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第四十一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

15、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二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第十一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四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非國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則執行;其他非國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第四十五 下列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一 納入企業

16、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 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三 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四十六條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月26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時 效 性】有效【法規名稱】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法規分類】會計【頒布

17、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布日期】1997【實施日期】19980101【正 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第三條 事業單位會計是預算會計的一個組成部分。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準則的規定。事業單位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單位的會計核算。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自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事業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

18、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第七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核算。第八條 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第九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十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第十一條 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情況的需要,并有利于事業單位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會

19、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同類單位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條 會計處理方法應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物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告中說明。第十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第十五條 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運用。第十六條 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 生制。第十七條 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其經營支出與相關的收入應當配比。第十八條 對于國家指定用途的資金,應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并單獨核算反映。第十九條 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

20、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第二十條 會計報表應當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對于重要的業務事項,應當單獨反映。第三章 資產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第二十三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現金和各種存款按照實際收入和支出數額記賬。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應收及預付款應當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

21、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業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或者為銷售而儲存的各種資產。 包括材料、產成品等。 各種存貨發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入賬。各種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過時、變質、毀損等報廢的,應當計入當期收支。各種存貨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第二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以貨幣資金的方式對外投資,應當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記賬。 以實物或無形資產的方式對外投資,應當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記賬。 投資期內取得的利息、紅利等各項投資收益,應當記入當期收

22、入。 轉讓債券取得的價款或債券到期收回的本息與其賬面成本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收入。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的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單位價值雖然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購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固定資產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以及外幣借款的匯兌差額,在固定資產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竣工決算之后發生的,計入當期支出或費用。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

23、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價 值。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比照自有固定資產核算,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因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凈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固定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固定資產轉讓、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資產報廢、切損發生的損失應當相應增減修購基金。盤盈、盤虧固定資產,應當相應增 減固定基金。第二十六條 無形資產間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事業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商譽等。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應當按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記賬;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實際成本記賬。實

24、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應當在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未攤銷余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第四章 負債第二十七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各種應繳款項等。第二十八條 借入款項包括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借款和向其他單位借入有償使用的各種款項。 各種應繳款項包括按財政部門規定應繳預算的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上級單位規定應上繳的款項。第二十九條 各項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負債已經發生而數額需要預計確定的,應當合理預計,待實際數額確定后,進行調整。第三十條 各種應付款項及

25、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第五章 凈資產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的差額。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結余等。 第三十二條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 事業基金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記賬。第三十三條 固定基金是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第三十四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專用基金增加應按當期實際提取轉入的數額記賬;減少應按當期實際支出數額記賬。第三十五條 結余是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

26、收支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主要包括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 事業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各項非經營收支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結余是指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相抵后的余額。 事業單位的結余應按規定進行分配。第六章 收入第三十六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第三十七條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

27、資金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 收入。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附屬單位繳款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規定標準或比例繳納的各項收入。 事業單位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處理。基本建設撥款收入是指國家投資于事業單位用于固定資產新建、改擴建工程的撥款。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對于采用權責發生制的單位取得的經營收入,可以在提供勞務或發出商品,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

28、以確認。 對于長期項目的收入,應當根據年度完成進度予以合理確認。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為實物時,應當根據有關憑據確認其價值;沒有憑據可供確認的,參照其市場價格確定。第七章 支出第四十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開支。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等。第四十一條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是指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上繳上級支出

29、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標準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基本建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用國家基本建設資金或自籌資金安排的固定資產新建、擴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從事各項業務活動發生的支出,應當正確予以歸集;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標準和規定的比例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中進行合理分攤。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在實行內部成本核算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正確予以歸集。第八章 會計報表第四十四條 會計報表是反映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資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第四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

30、負債表的項目應當按會計要素的類別,分別列示。第四十六條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的收支結余及其分配情況的報有。收入支出表的項目,應當按收支的構成和結余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業支出明細表和經營支出明細表。支出明細表的項目應按“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業支出明細表中,對于用財政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安排的支出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列示。第四十七條 基建投資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及其使用情況的報表。第四十八條 會計報表可以采用前后期對比方式編列。上期項目分類和內容與本期不一致的,應當將上期數按本期項目和內容進行調整,必要時需加以說明。第四十九條 會計報表應當根

31、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或單位應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在認真審核所屬事業單位會計報表的基礎上,編制匯總會計報表。第五十一條 會計報表附注是為幫助理解會計報有的內容而對報表的有關項目等所作的解釋,其內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項的說明,會議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九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不適用于事業單位附屬的企業。已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非國有事業單位可參照本準則執行。事業單位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分支機構應按本準則向國內有關方面

32、和上級部門或單位編報會計報表。第五十三條 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行業特點突出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有關基本建設撥款與支出的財務會計核算,按現行有關制度執行。第五十四條 本準則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時 效 性】有效【法規名稱】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法規分類】會計【頒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布日期】1997【實施日期】1997【正 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一部分 總說明一、為了貫徹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規范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規定

33、適用特殊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制度;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 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三、國有事業單位的會計組織系統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 為主管會計單位;向主管會計單位或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二級會計單位;向上級單位領報經費,并發生預算管理關系,下面沒有所屬會計單位的,為基層會計單位。以上三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核算,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全部會計工作。不具備獨立核算

34、條件的,實行單據報賬制度,作為“報銷單位”管理。四、事業單位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打亂重編。五、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六、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有關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辦理。七、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未經財政部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八、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執行。財政部年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各地區、各部門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會計制

35、度,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應停止執行。第二部分 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一、會計科目表序號碼 編號 科目名稱(一)資產類1 101現金 2 102銀行存款 3 105應收票據 4 106應收賬款 5 108預付賬款 6 110其他應收款 7 115材料 8 116產成品 9 117對外投資 10 120固定資產 11 124無形資產(二)負債類 12 201借入款項 13 202應付票據 14 203應付賬款 15 204預收賬款 16 207其他應付款 17 208應繳預算款 18 209應繳財政專戶款 19 210應交稅金(三)凈資產類 20 301事業基金 21 302固定基金 22 303專

36、用基金 23 306事業結余 24 307經營結余 25 308結余分配(四)收入類 26 401財政補助收入 27 403上級補助收入 28 404撥入專款 29 405事業收入 30 409經營收入 31 412附屬單位繳款 32 413其他收入(五)支出類 33 501撥出經費34 502 撥出專款35 503 專款支出36 504 事業支出37 505 經營支出38 509 成本費用39 512 銷售稅金40 516 上繳上級支出41 517 對附屬單位補助42 520 結轉自籌基建二、事業單位通用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一)資產類第號科目 現金.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收到現金

37、,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 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事業單位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并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會計部門的出納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后,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并交會計部門的會計員核收記賬。. 有外幣現金的事業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

38、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第號科目 銀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會計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避免多頭開戶。. 事業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銀 行存款數額。. 事業單位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以及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

39、明原因進行處理。屬于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有外幣存款的事業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事業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事業單位應將外幣賬戶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節后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項目。第號科目 應收票據.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從事經營活動銷售產品而收到的

40、商業匯票, 包括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事業單位收到應收票據,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有關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應收票據未到期數額。單位持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扣除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同息部分,借記“經營支出” 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事業單位應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 、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額等資料。第號科目 應收賬款.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提供勞務、

41、開展有償服務及銷售產品等業務應收取的款項。. 發生應收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待結算應收賬款的累計數。. 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賬。第號科目 預付賬款. 本科目核算按照購貨、勞務合同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 事業單位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購物品或勞務結算時,根據發票賬單等所列的金額,借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預付款項。預付款

42、項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以將預付的賬款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的借方,不設本科目。. 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賬。第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以外的其他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款項。. 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債務人設置明細賬。第號科目 材料.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庫存的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業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

43、出,不適用本科目。. 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購入材料,應以購價、運雜費作為材料入賬價格。單位購入的自用材料,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的,其購進材料應按實際支付的含稅價格計算。事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其購進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稅價格計算。()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科目使用方法:()購入自用材料并已驗收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小規模納

44、稅人的事業單位購進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購入非日用材料并已驗收入庫的,按照采購材料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就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領用出庫時,按采購成本(不含稅)借記“事業 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事業單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發生盤盈、盤虧等情況,屬于正常的 溢出或損耗,按照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其中屬于經營用

45、材料同時相應 減或增加“經營支出”,屬于事業用材料應沖減或增加“事業支出”。. 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為事業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本科目應按照材料的保管地點、材料的種類和規格設置明細賬,并根據材料的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第號科目 產成品.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生產并已驗收入庫產品的實際成本。從事勞務活動的單位,其勞務成果可視同產成品核算。. 生產完成驗收入庫的產成品,借記本科目,貸記“成本費用”科目。產品出庫銷售時,按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清查盤點出現產成品盤盈或盤虧,作增加或減少產成品處

46、理。盤盈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模設置明細賬。第號科目 對外投資1.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2.事業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按賬面原價,借記“固定基金”,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單位

47、向其他單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貸記“材料”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扣除材料賬面價值與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的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事業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材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48、。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的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事業單位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3.事業單位轉讓債券以及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的明細科目。4.本科目應按債券種類和投資對象進行明細核算。第號科目

49、 固定資產.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賬。()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

50、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本科目使用方法:()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支出”、“專款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 時,借記有關支

51、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 記“銀行存款”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事業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號科目 無形資產.

52、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 事業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記入“事業支出”科目,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于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事業支出

53、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對外投資轉出無形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明細賬。(二)負債類第號科目 借入款項.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余額。. 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置明細賬。第號科目 應付票據.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對外發生債務時所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

54、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匯票抵付貸款時,借記“材料”、“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借記有關支出或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各單位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第號科目 應付賬款.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因購買材料、物資或接受勞務供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本科目適用于實際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 單位購入

55、材料、物資等已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支付時,應根據有關憑證,借記“材料”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提供的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未付款項,應根據供應單位提供的發票賬單,借記有關支出(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單位償付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單位開出、承兌商業匯票抵沖應墳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設明細賬。第號科目 預收賬款.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

56、作相反會計分錄。. 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置明細賬。第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交存的住房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經 營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置明細賬。第號科目 應繳預算款.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 入和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繳 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置明細賬。第號科目 應繳財政專戶款.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 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范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上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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