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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山大學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規程(試行)中大人事200422號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中山大學實驗室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教育部頒發的關于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59號)有關“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職務終身制和人才單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規定精神,學校對從事實驗室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為教學、科研服務的相關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條 制定本
2、規程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科教興國戰略,以加強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合理配置為教學與科研服務的人力資源、優化學校內部人員結構、提高實驗教學水平和辦學效益為核心,進一步改革用人制度,理順管理體制,強化競爭激勵機制,保障實驗技術人員和實驗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建設成為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目標的實現,提供具有現代大學制度特質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各學院(系、實驗中心,下同)從事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含教學實驗技術人員和教學實驗輔助人員)。其他為教學、科研服務的相關技術人員的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工作參照此規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負責有關
3、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的有關工作,決定有關事宜。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管領導、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專家組成,委員會主任由校長任命。委員會授權人事處負責人員聘任、考核及薪酬發放等事宜,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編制核定與業務審核等工作。各學院(系)的相應工作由所在學院(系)之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負責,校級實體中心由該中心聘任小組負責。 第二章 編制核定與職位設置 第六條 學校依據基本教育規模按照一定比例,下達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編制控制數(含其他為教學科研服務的技術人員的編制數)。 第七條 各學院的編制數按學生參加實驗的人時數、儀器設備擁有量(金額)、實驗室建設及管理工作量等指標核定,以
4、學院(系、中心)為單位下達編制數(編制核定辦法見附件一)。 第八條 在下達學院的編制中按教學實驗技術人員數:教學實驗輔助人員數為8:2的比例設置崗位。其中教學實驗技術崗位可根據學校工作需要設正高級職位、副高級職位、中級職位、初級職位,教學實驗輔助人員則依據工作需要設崗。 第九條 根據學校發展目標和工作需要,高級職位、中級職位和初級職位的比例可逐步達到3:4:3。 第十條 實驗中心主任原則上應由具備正高級職位聘任條件的人員擔任,實驗室主任應由具備副高級職位聘任條件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各實體學院(系、中心)根據核定的編制數和職位設置情況制定具體的職位職責方案。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職位設置由各學
5、院負責提出,中級及其以下職位由學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認定,副高級及其以上職位經學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后,報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批。 第十三條 各學院(系、中心)的編制核定和職位設置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在每年的3月份由人事處統籌安排。 第三章 職務聘任 第十四條 教學實驗技術人員職務的聘任分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無固定期限聘任”兩種。正高級人員一般為“無固定期限聘任”職務。副高級職位、中級職位和初級職位人員的職務為“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的每個聘期為三年,可以續聘。副高級職位的人員連續受聘一個或以上聘期(滿3年)并考
6、核合格、可申請“無固定期限聘任”;中級職位設立部分“無固定期限聘任”職位,在本校連續受聘四個或以上聘期,經考核合格并表現突出的,可申請 “無固定期限聘任”。教學實驗輔助人員崗位為“有固定期限聘任”崗位。 第十五條 本校其他系列人員受聘為實驗室工作系列者,聘期可合并計算。若在本校其他系列受聘一個聘期以上,受聘實驗室工作系列后須至少滿一個聘期,且合并計算聘期滿足第十四條規定者,方可申請 “無固定期限聘任”。 第十六條 校外人士受聘本系列正高級職位,可簽訂不超過三年的“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合同期滿后,若雙方商定續聘,則可簽訂“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十七條 副高級職位、中級職位和初級職位人員在受
7、聘期限內,可以根據本規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受聘高一級的職位。 第十八條“有固定期限聘任”者,至遲應在其受聘期滿之前三個月,向學校聘任委員會提出續聘或申請高一級職位的報告。否則,視為無意在受聘期滿后繼續在中山大學工作。 第十九條 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人員續聘期滿,未能得到高一級職務聘任或無固定期限聘任,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即按聘任合同辦理。 第二十條 受聘于中山大學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其他為教學、科研服務的相關技術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忠誠教育事業,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嚴謹治學,團結合作,愛護學生,關心集體,自覺維護學校的利益和聲譽,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良好的為教學科研服務的意識。
8、第二十一條 應聘條件 一、應聘正高級職位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具有同等職位或已經擔任副高級職務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學歷(1963年及其后出生者原則上應已取得博士學位),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標準(見附件三)。 二、應聘副高級職位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具有同等職位或已經擔任中級職務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學歷(1963年及其后出生者原則上應已取得碩士以上學位),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標準(見附件三)。 三、應聘中級職位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具有同
9、等職位或已經擔任助理級職務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學歷或獲得碩士學位并已經擔任初級職務兩年以上,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標準(見附件三)。 四、應聘初級職位之助理級職務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具有同等職位或已經擔任技術員(實驗員、技士)職位兩年以上(1963年及其以后出生者原則上應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標準(見附件三)。 五、應聘初級職位之技術員(實驗員、技士)職務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1963年及其以后出生者原則上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試用期限滿考核合格,
10、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標準(見附件三)。 六、具有突出的技術專長或研究成果、工作經驗豐富且工作業績顯著、或教學、學科建設和發展緊缺的實驗室工作人員,經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可申請破格應聘高一級職務。 第二十三條 正高、副高級職務的聘任,由院系在學校公布的職位數內,向學校提出推薦人選,最終由學校聘任委員會討論決定。申請高級職務者,需提交個人學術簡歷、代表作和三位同行專家的推薦函。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將同一職位的所有申請者材料予以公示,同時送給校內、外共3位同行專家(校外專家不少于2位)評審并排序,需至少獲得2位專家贊成。院系負責人或本學科專
11、家對申請者面試以后,經本院系全體教授會議評議,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對其申請進行討論,經無記名投票確定推薦人選。最后由學校聘任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被推薦者即可獲得聘任。 第二十四條 申請中、初級職務者,需提交個人學術簡歷、代表作或學歷證明文件,以及兩位同行學者的推薦函。院系負責人或本學科專家對申請者面試以后,經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得全體委員超過二分之一(或到會委員超過三分之二)贊成者,報學校人事處、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即可獲得聘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學與學科發展需要核定的實驗技術人員編制數及職位數,制定每個學年度的職務招聘方案,公開招聘相應職務的工作人員
12、。 第二十六條 確定實驗室工作人員職務聘任的文件為中山大學實驗室工作人員職務聘任合同。高級職務的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托聘任委員會主任與受聘者簽訂;中、初級職務的聘任合同由校長委托學院院長與受聘者簽訂。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職務聘任工作將成為學校日常行政事務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章 職責及其考核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三年為一個考核期,依據中山大學實驗室工作人員聘任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和工作職責條款對每個受聘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每年的年終考核結果作為任期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中山大學實驗室工作人員聘任合同中有關受聘者的責任條款,根據不同學科、專業要求、職
13、位職責等情況確定。由各學院(系、中心)制定每個職位的基本責任標準,報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各院系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基本責任標準中有關工作量的規定,不得低于本規程附件二的條款。 第三十條 對于經年終考核或任期考核確認不能完成中山大學實驗室工作人員聘任合同規定之工作任務者,學校將根據合同規定,視情況給予書面警告、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決定,并相應扣減其薪酬。 第五章 解聘與辭職 第三十二條 在受聘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即予以解聘: 一、經司法機關認定嚴重違反法律和法規,并受刑事處分者。 二、受聘期間發生嚴重工作責任事故,對學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并經必要程
14、序確認者。 第三十三條 受聘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予以解聘: 一、考核期內未能完成中山大學實驗室工作人員聘任合同規定之工作任務,學校根據合同規定按照有關程序與之終止合同者; 二、未經學校同意擅自離校1個月,或出國人員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歸,超過3個月者。 第三十四條 因上述規定而解聘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由有關人員所在學院提出解聘建議,報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在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做出決定之前,必要時可以聽證會形式進行調查。 第三十五條 解聘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聘決定因客觀原因不能送達本人時,學校人事處應同時在校報和校
15、園網上公布決定。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受聘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個月通過所在學院向學校遞交辭呈。若在提交辭呈后不足三個月內離校,學校有權視情況要求辭職者交納補償金,對學校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六章 申訴與仲裁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有權可就職務聘任、業績考核以及聘任合同等方面問題向學校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投訴,申訴或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八條 學校仲裁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權限和程序是否運用得當進行調查和處理,有權要求重新審議或否決原決定。學校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三十九條 學校監察處作為學校仲裁委
16、員會辦事和執行機構,受理有關申訴或投訴,并及時報告學校仲裁委員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程自批準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以前頒布的各項相關人事制度與本規程相抵觸者,以本規程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在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 附件一:編 制 核 定 第一條 編制核定原則 一、根據學校下達的總編制數,按實驗技術人員所承擔的教學實驗工作量、儀器設備維護維修工作量以及實驗室建設和管理工作等核定編制; 二、考慮歷史原因及實驗室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設立10%的調節性編制數,由學校掌握; 三、國家、部、省級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實驗室或開放實驗室,可配備專職實驗技
17、術人員; 四、為鼓勵開放實驗室以及提高貴重儀器使用率,“(實驗室開放實驗總人時數/教學實驗總人時數)9”及“貴重儀器年有效使用平均機時1600小時”的單位,經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核實后,可根據需要申請調整編制; 五、各單位的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總編制數,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定編原則和辦法,提出調整方案上報人事處統一平衡,報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后下達。六、學校鼓勵在研究生中推行“三助”工作,鼓勵在讀研究生中招聘實驗室工作助理人員,聘期不超過一年。 第二條 編制核定辦法各單位的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數主要由教學實驗技術人員、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維護維修人員、教學實驗輔助人
18、員等三部分組成。其中教學實驗技術人員編制占總編制(扣除調節數后)的70%,儀器設備維護維修人員占10%,輔助人員占20%。 一、教學實驗技術人員定編數(A) 教學實驗總工作量(人時數) A×K1×K2 人均年工作量定額(人時數)式中: (一)教學實驗總工作量指各單位平均每學年對學生開出實驗的總人時數。 (二)K1為該項定編的系數(K1=0.2至2)。K1 取值根據實驗的類別確定。原則上:基礎課(含技術基礎課)實驗K1=1(計算機基礎和應用基礎上機實習 K1=0.5);專業課實驗K1=1.5;綜合性(設計性)實驗課程K1=2;語言實驗、演示實驗K1=0.2。 (三)K2為歸一
19、化調整系數,K2=學校教學實驗技術人員定編數/教學實驗技術人員理論計算數。 (四)參照有關高等學校基礎實驗教學示范中心提出的要求,人均年工作量定額暫定理科為15000人時;醫科為10000人時。 (五)個別課程由于自身學科的特殊性,可提交專項報告,向工作委員會申請調整K1系數。 二、實驗室儀器設備維修維護技術人員定編數(B)B=儀器設備總值(不含800元以下低值儀器)萬元/150萬元×K3其中K3為歸一化調整系數,K3=學校儀器設備維護維修人員定編數/儀器設備維護維修人員理論計算數; 三、教學實驗輔助人員定編數(C)C=0.2×(A+B)/0.8=0.25×(A+
20、B) 四、其它編制數DD為重點實驗室管理編制和開放實驗室等機動編制 五、學院(系、中心)實驗技術人員和實驗輔助人員定編總數為:S=A+B+C+D。 第三條 其它 一、學校采用定編、定崗和定員相結合的辦法下達編制,非從事教學實驗和實驗室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占用本系列的定編數。 二、本系列所指的輔助人員,包含技術工人和勤雜人員。 三、各單位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定編應以任務需要設定職位,每個職位的工作量要滿負荷,不足者應及時調整工作量,不滿工作量的要扣減定編數。 四、珠海校區基礎教學實驗中心等校級實驗中心其編制數在總編制數內單列下達。 附件二:實驗室工作人員職位基本職責 第一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完成
21、教學實驗、科研實驗任務,不斷提高教學實驗水平和實驗技術水平,積極開展實驗教學改革和實驗技術開發。 第二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實驗室工作的各項規范。 第三條 做好大型貴重儀器的專管共用工作。配合主管單位做好大型貴重儀器的采購、使用和管理,并依據相關的程序開展購置工作(即申請報批招標采購和簽訂合同書進口免稅批文安裝、調試驗收與報增報損和報廢等)。杜絕重復購置,提高使用效益。貴重儀器投入使用后,要定期對設備性能、指標進行校驗和標定;有性能降低或有故障和損壞,要及時進行修復;因技術落后、損壞、無零配件或維修費過高而無法修復、沒有使用價值的,要及時報損和報廢。 第四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和學
22、校的有關規定,對實驗室儀器設備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資進行管理;對實驗室所需的實驗動物進行飼養、管理、檢疫和使用;對化學危險品做好登記、安全、衛生、保密工作,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實驗所用的標本要妥善保管;經常對師生進行安全、保密教育,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五條 做好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工作,對高溫、輻射、噪聲、毒性、粉塵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加強監督和勞動保護。不得隨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不得污染周圍環境。發現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問題,要及時報告,并進行技術改造,或停止使用該實驗室。 第六條 對實驗室實行科學管理,采用計算機等現代手段,對實驗室的人員、工作、
23、物資、經費、環境狀態等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做好賬物處理,保持賬物一致。 第七條 除完成本職工作以外,要參與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相應的與本專業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 從事教學實驗的人員: 一、應依據教學大綱要求,吸收科研和教學的新成果, 開辟新的實驗領域,更新實驗內容,逐步增加綜合型、研究型、創新型的實驗項目,淘汰陳舊落后的實驗項目,減少驗證性內容。使學生在實驗過程的每個環節中加強實驗技能和科學研究能力的培訓,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 二、實驗課前,應對實驗的目的、要求和基本內容、實驗的重點和難點、進行研究并確定措施。并預做實驗的全部內容,寫出完整的實驗指導書。首次指導實驗的人員要經試講和試
24、做,要求表達清楚、準確、指導實驗熟練、排除故障迅速。 三、對首次做實驗的學生,要重點介紹實驗室的規章制度儀器設備的性能、使用方法等。另外,要加強學生的安全防護意識。 四、檢查學生的預習報告,加強對實驗操作的指導,檢測學生的實驗數據和結果,認真批改學生的實驗報告,定期記錄和說明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實驗課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實驗室或從事與本實驗無關的活動。五、力求對本科學生開放實驗室進行課外開放和創新實驗,同時提高實驗室的開放率和開放內涵,最大限度地發揮教學實驗資源的效益。實驗室開放要根據“因材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確定開放內容,包括:設計性、綜合性和研究性實驗;小發明、小制作、小論文等課外科技活動實驗
25、。提倡學生自擬實驗課題,鼓勵學生參與解決工廠企業中的實際生產問題。 及時將實驗室開放的時間地點等向學生公布。做好實驗準備工作,并指導和參與開放工作。在實驗研究過程中,應加強對學生實驗素質與技能、創造性的科學思維方法和嚴謹的治學態度的培養。同時做好安全和開放情況記錄工作。要求學生在進入開放實驗室前應閱讀與實驗內容有關的文獻資料,準備好實驗實施方案,指導學生熟悉儀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完成實驗項目后,提交實驗報告或論文,總結交流經驗和體會等。 第九條 承擔科研任務的實驗人員,要積極開展科學實驗工作,努力提高實驗技術水平,完善實驗條件和工作環境,積極開展實驗裝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儀器設備的管理、維
26、修、計量及標定工作,使儀器設備處于完好可用狀態。 第十條 學校測試中心和對外開放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對外出具公證數據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辦法進行計量認證。 實驗室高級職位人員,還必須: 一、負責實驗室的全面管理工作,結合實驗室工作的實際,擬訂實驗室工作規程及實施辦法。完善和健全實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實驗室物資管理、經費使用和審核、實驗用房及在用物資的管理、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實驗室環保和安全衛生制度等;組織論證儀器設備配備方案,負責分配實驗室建設和儀器設備運行經費,進行投資效益評估;檢查督促本實驗室人員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主管實驗室儀器設備、材料等物資。負責儀器設備的
27、維護、維修、計量及標定工作,使儀器設備處于完好可用狀態;及時對閑置、積壓的儀器設備提出調劑建議,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積極開展實驗裝置的研究、改裝和自制工作。 三、負責實驗環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加強對儀器設備、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對實驗室環境中有害人體的物質加強監測,制定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負責實施對三廢的處理。四、負責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觀念,做好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并定期檢查落實情況,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附件三:受聘實驗室工作人員高中初級職務業績基本條件 一、受聘正高級職務者,受聘前五年內需同時具備以下工作業績條件: (一)在受聘前五年內,在本
28、學科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科學、技術、理論論文7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不少于5篇);或在本學科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科學、技術、理論論文4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不少于3篇)并有正式出版的高水平著作和本專業教材(獨立完成、主編或第一作者)。 (二)主持一項省部級以上級科研項目;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前三名以內)參加一項省部級重點項目或二項以上國家級科研項目;或主持一項國家級重點和重大項目的子課題,或主持一項省部級重大項目的子課題,或獲得省部級教學、科研成果二等以上獎勵(前三名以內)。對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和國家社科基金以上項目優先考慮。 (三)系統地講授過2門或以上本科生實驗
29、教學主干課,近5年來平均每年的教學工作量達160學時以上(本科生或研究生的課程,下同),教學效果考核達良好以上。 (四)組織和領導完成了重大工程或實驗技術革新,并解決了實際工作中出現的關鍵性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受聘副高級職務者,受聘前五年內需同時具備以下工作業績條件: (一)需具備的業務技術水平 1、有系統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對本學科有較深的研究,能掌握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的技術動態。 2、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能提出重要的專業理論見解或管理工作規范,對實際工作有較大的指導作用;或具有解決本專業疑難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 3、有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工作成績顯著
30、。 4、能對中、初級專業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二)實踐條件 受聘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講過2門或以上的實驗教學主干課,教學成果顯著。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主持或組織重要實驗課題的研究,及時更新實驗內容,編寫高質量的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書等。 2、主持實驗室工作,為實驗室的教學科研創造條件或在改進實驗技術和儀器設備性能方面成績顯著,提出實驗室建設方向,制定實驗室發展規劃和教學科研實驗方案。 3、主持過大型精密儀器(單價在50萬元以上)的引進、驗收、安裝調試,并負責該儀器的使用、維護、開發等。 4、有豐富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中有顯著的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 5、獨
31、立承擔過重要的研究課題,或主持和組織重大工程項目設計,能解決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6、負責全校實驗室的建設、規劃和管理,采取現代化手段對實驗室實行科學化的管理,不斷提高實驗室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三)工作實績和成果條件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1、工作數量和質量年度考核均在稱職以上。 2、需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獨立承擔和完成2項以上重要實驗裝置的研制或實驗課題研究,成果顯著;或根據工程以及教學科研的要求,成功設計、加工關鍵性實驗裝置2項以上或改進大型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使用效果; (2)獲得國家級科技獎或省、部級二等獎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3名); (3
32、)在科技開發或生產部門取得顯著的成果,生產的產品、施工技術、工藝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4)主持過大型精密儀器和大型設備系統(單價在50萬元以上)配置方案總體設計和先進設備的高檔功能的消化、開發以及推廣應用; (5)主持和完成省、部級以上的重點科研、設計項目;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二項以上省、部級以上的重點科研、設計項目; (6)主持制訂全校實驗室或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的長期規劃、管理條例等,取得較好的管理效益。 3、撰寫論文、著作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開出版本學科較高水平的專著、教材或譯著(30萬字以上、第一作者); (2)在省級以上雜志公開發表有較高水平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論文5
33、篇以上,其中在國際或國內核心刊物發表不少于2篇(第一作者); (3)在省級以上本學科范圍內的學術會議上報告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并收入論文集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 (4)從事科技開發或在企業生產部門的可提供經過省級以上部門鑒定的科研成果證書三項以上。 三、受聘中級職務者,需同時具備以下工作業績條件: (一)業務技術水平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的技術動態。 2、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能提出對本專業的理論見解或管理工作規范,應用到實際工作中。 3、有較強的獨立實驗工作能力,能獨立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工作成績
34、顯著。 (二)實踐條件受聘助理級職務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講過1門或以上的專業基礎課或實驗課,教學效果較好。組織或參加重要實驗課題的研究,及時更新實驗內容,編寫或參與編寫實驗教材或實驗指導書等。 2、在實驗室工作中,為實驗室的教學科研創造條件或在改進實驗技術和儀器設備性能方面成績顯著,參與實驗室的各項建設、制定實驗室發展規劃和教學科研實驗方案。 3、負責大中型精密儀器的使用、維護、開發等,成果顯著。 4、有一定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 5、獨立承擔過一般的研究課題或參加較大工程項目設計,能解決本專業領域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6
35、、負責全校實驗室某一方面的建設、規劃和管理,不斷提高實驗室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三)工作實績和成果條件受聘助理級職務期間,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1、工作數量和質量年度考核均在稱職以上。 2、需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獨立承擔(或參加過二項以上)和完成重要實驗裝置的研制,效果良好;或主持(或參加過二項以上)實驗課題的研究,成果明顯;或根據工程以及教學科研的需要,成功設計、加工關鍵性的實驗裝置(或參加過二項以上)或改進大型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使用效果良好; (2)獲得省、部級三等獎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3名); (3)在科技開發或生產部門取得顯著的成果,生產的產品、施工技
36、術、工藝達到國內較高水平 (4)參加過大型精密儀器和大型設備系統(單價在50萬元以上)配置方案總體設計和先進設備的高檔功能的消化、開發以及推廣應用; (5)主持校級以上的重點科研、設計項目;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加省、部級以上的重點科研、設計項目,做出了相當的貢獻; (6)參與制訂全校實驗室或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的長期規劃、管理條例等,具體負責實施,取得較好的管理效益。 3、撰寫論文、著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出版本學科較高水平的專著、教材或譯著(10萬字以上); (2)發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3)在本學科范圍內的學術會議上報告有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并獲
37、好評。 (4)從事科技開發或在企業生產部門的可提供經過省級以上部門鑒定的科研成果證書一項以上。 四、受聘初級職務者需同時具備以下工作業績條件: (一)實踐條件: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實驗工作能力,能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一般的技術問題。工作數量和質量年度考核稱職或良好。 (二)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輔導實驗課,效果較好。或協助主講教師認真做好實驗的各項準備工作,較好地完成任務。 2、負責一般儀器的使用、維護、開發等,較好地完成任務。 3、參加過研究課題或工程項目設計、開發等,較好地完成任務。 4、參加過實驗裝置的研制或參加過實驗課題的研究;或根據工程以及教學科研的要求,參加過設計、加工實驗
38、裝置或參加過改進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較好地完成任務。 5、獲得過教學或科研等方面的獎勵。 6、在科技開發或生產部門取得較好的成果,生產的產品、施工技術、工藝達到較高水平; 7、負責全校實驗室某一方面的管理,管理效果好。 五、受聘實驗輔助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輔導實驗課,或協助主講教師認真做好實驗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負責一般儀器的使用、維護等。 (三)協助負責人做好研究課題或工程項目設計、開發等的輔助工作。 (四)在科技開發或生產部門中,參與生產產品、施工技術、工藝等項工作; (五)協助做好全校實驗室某一方面管理的輔助工作。 附件四 :關于實施中山大學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
39、務聘任規程(試行)實行從工程實驗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制到職務聘任制平穩過渡的若干規定 中山大學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規程(試行)在通過校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充分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批準,自200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實施這一規程,實行從工程實驗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制到職務聘任制的平穩過渡作如下規定: 一、作為一種“過渡”措施,學校原則上承認2003年6月以前工程(實驗)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結果,以之作為新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其他為教學、科研服務的實驗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實施的基礎,在2004年9月底前與學校簽訂中山大學實驗室工作人員聘任合同。現任職于本校的57歲以下 (1948年及其以后出生,女性52歲,1952年以前出生) 在崗在編的實驗室工作人員,除屬于本規定第4款所列情況者外,若申請繼續受聘,須填寫中山大學實驗室人員職位申請表。各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可參照原來中山大學工程、實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條例(中大1997185號)和中山醫科大學教學、醫療、科研、護、技、藥、管理等系列晉升高中級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校人發1997148號)所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擬定本單位現有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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