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平面到立體及從立體到平面也應視作復制——對我國著作權法復制含義的理解_第1頁
從平面到立體及從立體到平面也應視作復制——對我國著作權法復制含義的理解_第2頁
從平面到立體及從立體到平面也應視作復制——對我國著作權法復制含義的理解_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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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從平面到立體及從立體到平面也應視作復制對我國著作權法復制含義的理解              案情原告范英海、李先飛,被告北京市京滬不銹鋼制品廠。原告訴稱:雕塑作品韻是其在1995年完成的,曾發表在多種刊物上。2002年,被告未經許可在該公司網站主頁及宣傳畫冊上使用了該作品,并將其制成產品經營獲利。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被告辯稱:被告在網頁上使用的作品,以及在內部宣傳材料上使用的作品是被告法定代表人于199

2、5年以山洪流淌為創作來源設計完成的。被告的作品創作時間早于原告涉案作品,不構成對原告作品的侵權,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法院認為:原告創作完成了雕塑作品韻,其對該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登報致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分析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是-從平面到立體及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是否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復制”。從法律所列舉的各種相關的復制方式(印刷、復印、拓印)來看,顯然只規定了從平面到平面的復制行為,而沒有(至少是沒有直接)規定從平面到立體及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行為。通說認為:復制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復制概念,包括復制平面作品和將平

3、面作品制成立體作品或將立體作品制成平面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復制是狹義的,僅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有學者解釋說,之所以沒有引進國際上通用的廣義的復制概念,是基于我們的國情,一下子給予這么高水平的保護,是不可能的。把從平面到立體也視為復制,將會導致許多工業領域的生產寸步難行。故該法第五十二條排除從平面到立體屬于復制的提法。但這并不意味著學者們都同意這一條款。有人認為:我國著作權法在第五十二條詳細解釋“復制”時,有它積極的一面,也有可能被誤解的消極一面。它可以使人明確專利法與著作權法保護的主要不同點之一,卻又完全排除了認定

4、某立體作品侵犯平面作品版權的可能性。可見,著作權法的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和利益分配考量。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知識產權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日益深入人心,面對與本案情況相似的從平面到立體及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行為大量出現卻不能制止,特別是著作權法的這一規定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重新考慮這一問題。我國是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因此,在研究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復制”的范圍時,就必須考慮該公約的規定。伯爾尼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批準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復制這些作品的專有權。”顯然,該公約關于“復制”的規

5、定采用了廣義的概念。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家德利婭?利普希克教授指出,復制權包括:將二維作品復制成一件或數件三維作品(如以各種不同的平面圖表示一幢建筑物)或是將三維作品復制成一件或數件二維作品(如雕塑作品的照片)。因此,即使是在不同于原作載體的載體上復制(在上彩釉的陶盤或瓷盤上復制繪畫、雕刻或油畫作品)或者使用不同的技術(將一件藝術作品拍攝成照片)也都是復制。考慮到社會的發展和實踐的需要,以及我國加入國際條約后應承擔的義務,筆者認為,應當將“從平面到立體以及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納入我國著作權法中關于“復制”的范疇之內。但是,這里顯然存在著一個法律技術方面的障礙-法律所列舉的各種具體的復制方式中沒有任

6、何一條可以被解釋為包含“從平面到立體以及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這一障礙是否足以導致上述解釋的不成立呢?著作權法并未窮盡列舉所有的使用方式,而是規定了“等方式”。對于這里所說的“等”的理解,雖然有爭議,但一般被理解為“等外等”,而非“等內等”,該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更是明確規定了“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可見,立法時對于著作權具體權項的規定實際上都采用了“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模式,或者說開了個“口子”。這是為什么呢?筆者認為,這是為了解決社會現實與立法的滯后性之間的矛盾采取的立法技巧。當社會生活迫切需要法律提供保護而相應的立法修正和立法解釋尚未作出時,可以通過法院的裁判加以確立。當然

7、,不論是“等外等”還是“其他權利”,后面“概括”的內容都應當與前面“列舉”的內容相一致,并非任何內容都可以通過這個“口子”或者“后門”被硬塞進著作權法。而能夠通過這種途徑納入著作權法的“使用方式”有下面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過去沒有這種使用方式,自其出現之初就被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例如,在當前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出現了前所未有的作品傳播的手段-通過因特網或其他網絡傳播作品,著作權法為著作權人增設了相應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權利的立法解釋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里所稱的“網絡”不僅限于因特網,也不僅限于計算機網

8、絡,還應包含其他種類的“有線或者無線”網絡。如,隨著技術的進步,移動電話“短信”必將成為“長信”,如一首詩、一支歌曲,甚至是一部動畫乃至電影,顯然,“信息網絡傳播權”對這種情況也應適用。因此,移動電話領域已經具備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技術可能性。第二種情況是過去就有這種使用方式,由于立法政策的原因未被納入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隨著立法政策的改變,后來被納入了。例如,隨著對著作權人保護力度的增強,過去某種既有的作品使用方式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必付酬,而現在卻須經著作權人許可并向其付酬,也就是說,過去公有領域的使用方式現在被納入了著作權人的私有領域之內。本文所討論的從平面到立體及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顯然符合第二種情況,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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