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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 錄第一章 同業競爭、關聯交易泛談第二章 定義及規則一、公司法相關規定二、深交所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相關規定(第十章關聯交易)三、會計上的關聯方、關聯交易定義四、IPO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五、其他 相關規定(一)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09.10.15)(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公司字200638號)(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五)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年5月1日執行)(最新規定)(六)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指導意見(證

2、監發20049號)(七)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41號)(八)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02年1月7日證監發20021號)第三章 示意圖及比較一、 上交所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方示意圖二、深交所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方示意圖三、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關于關聯方界定的比較四、企業會計準則36號規定的關聯方示意圖五、企業會計準則36號與上市規則對關聯方界定的比較第四章關聯交易之保代培訓總結第一部分:關聯方、關聯交易的認定第二部分:關聯交易處理應關注的問題第三部分:關聯交易的處理方式第

3、四部分 相關案例第五章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一、關聯交易的判斷和規范等問題二、減少關聯交易的幾種常用方法三、關于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規定四、關注幾種常見的不正當的關聯交易非關聯化五、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成為首發申請被否理由之一的相關案例六、因關聯交易披露等問題受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第六章 相關案例前言同業競爭、關聯交易,每個項目都會碰到的問題,每個項目進行資產、業務處理都會進行圍繞調整關聯方、規范關聯交易的角度進行(股東的布局、資產業務的布局)。因為同業競爭是禁止的、需要被清理的,一旦發現或者被懷疑基本上會被勸退要求清理或者會被否決;因此 ,同業競爭僅僅在法規部分有涉及,本小組此次重點講述關聯交易部分。關聯

4、交易講稿,具體圍繞以下幾個要點:1、 有存在合理性(盡量避免關聯交易、逐步減少。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是否真實、合理,真轉還是假轉,是否存在操縱利潤的嫌疑);關聯交易的存在,是否影響擬上市主體的資產、業務完整性,是否影響其獨立性(不存在重大依賴)。2、 有價格依據,定價公允;(價格依據的來源,評估、審計等,有無套現,高于評估值說是套現,低于評估值說是資產流失,外資、國資案例。)該要點的外延在于,不侵犯擬上市主體利益;3、 履行程序;(程序須合法合規,回避表決、獨董發表意見等)4、 依法披露;(真實、及時、完整披露)5、 處理關聯方、關聯交易的成本問題第一章 同業競爭、關聯交易泛談一、 同業競爭1、定

5、義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于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原則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合同的利益。對于中國證監會而言,要求

6、是(原則上)禁止同業競爭。這樣,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么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2、同業競爭的處理方式 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中,對同業競爭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將發起人所有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資產全部重組到擬上市公司。這是采取的較多,效果最好的一種。 2、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投入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轉讓,變賣給其他公司、企業,這主要是適用于這部分資產并不優良,不適合投入擬上市公司的情況。在實踐中采用的較少。 3、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

7、投入擬上市公司的資產托管給其他公司、企業,或者在擬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將這部分資產轉讓或托管給上市公司。在實踐中也不少采用,但證監會對此的審查往往較嚴。 一般不允許在采取以上方式后,為了保證公司上市申請能夠順利地得到通過,證券商與律師往往幫助企業制訂避免同業競爭協議或以承諾函的形式來要求發起人保證其與上市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二、關聯交易(一)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特征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關聯方交易是介于市場交易與企業內管理交易之間的一種獨特的交易,其特征如下: 1、關聯方交易雙方的地位實際不平等。在關聯方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因而從表面上看,關聯方交易應歸屬于市

8、場交易。但事實上由于關聯方交易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與被控制、影響與被影響的關系,有可能導致交易按某一方的意愿達成,而另一方則失去了平等談判的機會,從這個意義上說,關聯方交易更像是管理交易。正是由于雙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實上不平等,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才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產生。 2、關聯方交易具有特殊的目的。關聯方交易除了具有購買原材料、銷售產成品等與一般市場交易相同的目的外,還有一些特殊目的,如節約市場交易費用,調節利潤以降低稅負等。 3、關聯方交易具有隱蔽性。一般信息使用者很難從報表中分辨哪些是公平的,哪些是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更無法確定關聯方交易對該企業業績的影響。關聯方交易的隱蔽性為上市公司

9、隨意調整利潤提供了方便之門。 (二)關聯交易的消極意義1、影響上市公司獨立經營能力,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 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個生產車間或者工廠,而控股公司則成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購基地和產品銷售市場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向控股公司購買原材料及勞務。由于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較強,導致市場競爭力下降。若關聯方自身難保,則上市公司就可能進入低谷了。 2、各方利益失衡3、關聯交易會損害債權人、中小股東的利益4、對上市公司的危害通過不正當的注資,粉飾會計報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殼,或者滿足配股、發債的調價,最終還是會在競爭中暴露出來 。5、可用來規避政府稅關聯企業間

10、可能利用協議價格在資產轉移、原材料、產品或勞務購銷等方面進行收入和費用的調整,有利于高賦稅的一方,或者虛構并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借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 第二章 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定義及規則 一、公司法相關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實際控制人一般至國資委,金森林業案例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

11、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在關聯董事回避后,就不再強制要求過全體董事的半數了,即只需要出席的非關聯董事過半通過即可,除非無關聯董事人數少于三人,則需要提交股東大會。注意:一般董事會決議需要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會議人員需過半數董事;關聯董事不得代理其它董事投票

12、,其它董事也不得委托關聯董事投票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監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同業競爭:競業禁止義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

13、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提示:IPO申報材料中:控股股東 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關于減少、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函二、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相關規定 (第十章關聯交易)第一節關聯交易及關聯人10.1.1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一)9.1條規定的交易事項;9.1 本章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三)銷售產品、商品;(四)提供或接受勞務;(五)委托或受托銷售;(六)關聯雙方共同投資;(七)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義務轉移的事項。范圍很廣,

14、控股股東無償提供分公司場所也是關聯交易10.1.2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二)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由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

15、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0.1.4上市公司與10.1.3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10.1.3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于10.1.5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三)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四)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16、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10.1.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外延擴展很厲害,預審員就有這樣關注的,金森,南方數碼需要關注(一)因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條或10.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10.1.7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人情況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公

17、司應當及時將上述關聯人情況報本所備案。備案制度第二節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10.2.1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做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應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表決程序,與公司法規定一致。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關聯董事的定義(一)交易對方;(二)在交易對方任職,或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三)擁有交易對方的直接或間

18、接控制權的;(四)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本規則條第(四)項的規定);(五)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本規則條第(四)項的規定);(六)中國證監會、本所或上市公司認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獨立的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士。10.2.2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回避表決:關聯股東的定義(一)交易對方;(二)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對方任職,或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

19、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適用于股東為自然人的);(六)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七)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10.2.3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披露底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10.2.4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披露底線10.2.5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上市公

20、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比照9.7條的規定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披露之外,上需要履行評估、審計程序,需要股東大會審議。本規則條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評估。10.2.6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關聯擔保,不論數額大小,均需要股東大會審議。10.2.7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

21、告文稿;(二)本規則9.14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文件;(三)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四)獨立董事意見;(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獨立董事需要發表意見10.2.8上市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說明和關聯人基本情況;(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包括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特殊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特定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

22、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轉移方向;(六)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價格、交易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履行期限等;(七)交易目的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實意圖,對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等;(八)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九)本規則9.15條規定的其他內容;(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說明交易實質的其他內容。必須有定價依據、定價政策,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10.2.9上市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涉及9.1條規定的“提供財務資助”、“委托理財”等

23、事項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計算標準,并按交易事項的類型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達到10.2.3條、10.2.4條和10.2.5條標準的,適用10.2.3條、10.2.4條和10.2.5條的規定。已按照條、10.2.4條或10.2.5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10.2.10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10.2.3條、10.2.4條和10.2.5條規定:累計計算的適用(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同受一主體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的其他關聯人。

24、已按照條、10.2.4條或10.2.5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10.2.12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至少應包括交易價格、定價原則和依據、交易總量或其確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日常關聯交易的主要條款協議未確定具體交易價格而僅說明參考市場價格的,公司在按照條規定履行披露義務時,應當同時披露實際交易價格、市場價格及其確定方法、兩種價格存在差異的原因。10.2.13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日常關聯交易協議的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每三年根據本節規定重新履行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10.2.14上市公司因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導致公司與關聯人的關聯交易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照本章規定履

25、行相關義務。申請豁免-公開招標、公開拍賣三、會計上的關聯方 關聯交易定義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063號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關聯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對于已經包括在合并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并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第二章關聯方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

26、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該企業的母公司。(二)該企業的子公司。(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

27、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28、。(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特殊之處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第七條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第八條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一)購買或銷售商品。(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三)提供或接受勞務。(四)擔保。【只要是擔保,沒有寫提供或者接受擔保】(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六)租賃。(七)代理。(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九)許可協議。(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第十條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

29、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一)交易的金額。(二)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三)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四)定價政策。第十二條企業只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四、IPO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第二節獨立性“五獨立”是切割控股股東與擬上市主體關聯關系,保持擬上市主體規范運行的一個具體標準,招股書、律師工作報告都會論述,該項也是被否常見事由。第十四條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

30、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第十六條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第十七條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

31、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第十八條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第十九條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第二十條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其他內容第二十六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反向可以,但不提倡第二十七條發行人有嚴格的

32、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核心條款第三十七條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不得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三)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

33、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四)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五、其他 相關規定(一)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09.10.15)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7.28)第三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第二節 董事行為規范 董事審議重大交易事項時,應當詳細了解發生交易的原因,審慎評估交易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長遠發展的影響,特別關注是否存在通過

34、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方式掩蓋關聯交易的實質以及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 董事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對關聯交易的必要性、真實意圖、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作出明確判斷,特別關注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包括評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標的的成交價格與賬面值或評估值之間的關系等,嚴格遵守關聯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關聯交易向關聯方輸送利益以及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四節 獨立董事特別行為規范 獨立董事應充分行使下列特別職權:(一) 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在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事前認可 獨立董事應當對下述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35、 (四) 關聯交易(含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提供資金);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中增加了“重大交易”的具體標準3.5.2 獨立董事應充分行使下列特別職權:(一)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人民幣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5的關聯交易,應當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在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該標準還出現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2001年6月18日證監發(2001)102號)中第七章內部控制第三節 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主板、中小板與創業板的規定基本一致,創業板強調獨董事前認可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應

36、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開、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上市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劃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對關聯交易事項的審批權限,規定關聯交易事項的審議程序和回避表決要求。 上市公司應參照創業板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確定公司關聯方的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確保關聯方名單真實、準確、完整。公司及其下屬控股子公司在發生交易活動時,相關責任人應仔細查閱關聯方名單,審慎判斷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如果構成關聯交易,應在各自權限內履行審批、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審議需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關聯

37、交易事項時,相關人員應于第一時間通過董事會秘書將相關材料提交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可。獨立董事在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專門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創業板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回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并回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上市公司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履行下列職責:(一)詳細了解交易標的的真實狀況,包括交易標的運營現狀、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凍結等權利瑕疵和訴訟、仲裁等法律糾紛;(二)詳細了解交

38、易對方的誠信紀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審慎選擇交易對手方;(三)根據充分的定價依據確定交易價格;(四)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或者公司認為有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公司不應對所涉交易標的狀況不清、交易價格未確定、交易對方情況不明朗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 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關注公司是否存在被關聯方挪用資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問題。公司獨立董事、監事至少應每季度查閱一次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

39、其他資源的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提請公司董事會采取相應措施。 上市公司發生因關聯方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可能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采取訴訟、財產保全等保護性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公司字200638號)第七十九條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關聯股東回避,與上市規則的要求一致)注釋:公司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章程中制訂有關聯關系股東的回避和表決程序。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

40、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注釋: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確定符合公司具體要求的權限范圍,以及涉及資金占公司資產的具體比例。(具體數字須在章程中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關聯董事回避,與上市規

41、則的要求一致)(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二)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第三十一條股東與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更進一步的要求)(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1月30日證監會令第40號)(規定和上市規則一

42、致)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第七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

43、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

44、人員;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五)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2011年5月1日執行)(最新規定)第二章 關聯人及關聯交易認定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一)

45、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五)本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在上市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具體標準第九條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主體受同一國

46、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五)本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同法人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

47、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二)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三)提供財務資助;(四)提供擔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八)債權、債務重組;(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十二)銷售產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銷售;(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同上市規則的規定(十七)本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

48、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擔保以及放棄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先受讓權等。增加了具體標準,主要是通過關聯公司輸送利益的幾種方式(六)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指導意見(證監發20049號)一、發審委委員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時,應當關注如下問題:(二)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5、發行人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所屬企業之間的同業競爭情況及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的影響;6、關聯交易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及關聯交易定價政策的公允性,關聯交易披露的完整性;(此三點為核心)7、關聯交易金額占公司收入、成本及利潤的比例。

49、重大依賴,影響獨立性(七)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的通知(證監會計字20041號)二、關于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價格與交易對象的帳面價值或其市場通行價格存在較大差異,且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董事會應對定價依據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上市公司不得利用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交易調節利潤,在核算時違背有關會計準則和制度的規定;不得將關聯方交易非關聯化,掩蓋實質上的關聯方關系及交易,逃避關聯方關系及交易的披露,調節利潤。如果公司存在利用關聯方交易調節利潤的情形,有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注冊會計

50、師在審計中應對關聯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與準確性予以適當的關注,并恰當地表示審計意見。尤其要關注關聯方關系非關聯化問題,對于與非正常業務關系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偶發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顯商業理由的交易,實質與形式明顯不符的交易,交易價格、條件、形式等明顯異常或顯失公允的交易,應當考慮是否為虛構的交易、是否實質上是關聯方交易、或該交易背后還有其他安排,并視其重要性程度考慮對審計意見的影響。實質重于形式(八)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一、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上市公司與控

51、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禁止性條款,保證獨立性1、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 (3)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

52、債務;(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列舉了幾種具體方式三、加大清理已發生的違規占用資金和擔保事項的力度進行清理的原則(四)上市公司被關聯方占用的資金,原則上應當以現金清償。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創新的方式進行清償,但需按法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五)嚴格控制關聯方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占用的上市公司資金。關聯方擬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占用的上市公司資金,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用于抵償的資產必須屬于上市公司同一業務體系,并有利于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和核心競爭力,減少關聯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資產或沒有客觀明確賬面凈值的資產。不要為消除關聯交易而制造新的關聯交易(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

53、002年1月7日證監發20021號)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審查合同。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披露。第三章 關聯方示意圖及若干比較一、 上交所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方示意圖本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法人直接或間接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關系密切人董監高受控法人擔任董監高的法人子公司董監高關系密切人受控法人擔任董監高的法人受控法人擔任董監高的法人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定的法人、自然人圖注:1 上圖中,法人主體用方框進行標示,自然人主體則用橢圓進行標示;

54、2 過去12個月內或或通過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示意圖中所列關聯方情形的,仍被認定為關聯方;3 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 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兜底性條款)確定的法人或自然人,是指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5 “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有示意圖如下:本人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已成年)配偶父母二、深交所上市規則規定的關聯方示意圖關系密切人本公司持5%以上股份的單位直接或間接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受控單位擔任董監高的單位

55、子公司或實際控制的單位董監高關系密切人受控單位擔任董監高的單位受控單位擔任董監高的單位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定的單位、自然人一致行動人圖注:1 上圖中,法人或其他單位用方框進行標示,自然人主體則用橢圓進行標示;2 過去12個月內或通過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示意圖中所列關聯自然人情形的,仍被認定為關聯方;3 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 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兜底性條款)確定的自然人,是指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5 “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的界定與上交所相

56、同。三、滬深交易所上市規則關于關聯方界定的比較上交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1單位主體描述采用“法人”對關聯單位進行描述,內涵較窄。采用“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關聯單位進行描述,內涵較廣。2有無將一致行動人列入關聯方無。有。明確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致行動人列入關聯方,但未予界定。四、企業會計準則36號規定的關聯方示意圖(比我們平常界定的范圍要小)本公司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共同控制的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投資方主要投資人關系密切人關鍵管理人關系密切人關鍵管理人關系密切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圖注:1 上圖中,企業用方框進行標示,自然人主體則用橢圓進行標示;2 圖中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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