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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

2、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 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

3、方的地塊位于 。(見附件 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 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 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

4、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

6、達到投資總額的 ,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 ,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7、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

8、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 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依據

9、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

10、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乙方在該地塊上

11、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 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

12、特殊情況,乙方在 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

13、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章)中華

14、人民共和國 省 (自治區、直轄市) 市 (縣)土地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一、成立開發企業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系是商務關系。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

15、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 日內, 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后,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 以內。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準后實施。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準。嚴格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如確

16、需修改,必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建成并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范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簽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 省(自

17、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準,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范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公用設施完成后,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開發區域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 日內按批準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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