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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第一條 公司名稱: 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住所: 上海市虹口區四川北路85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生物制品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儀器儀表、化工原料及產品(除危險品)、機電設備、家用電器、建筑材料的銷售。(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2、人民幣 1000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 王某 出資額: 1000萬元 出資方式: 認繳 出資時間: 2016.8.19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六) 審議批準公
3、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十二)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4、定期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
5、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
6、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
7、、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8、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1 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 檢查公司財務;(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 提議召開臨時
9、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六)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執行董事 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
10、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五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
11、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
12、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第三十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 股東會 決定。第三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30年 ,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
13、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三十四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
14、終止。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第十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第三十七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第三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
15、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四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
16、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三 份,公司留存 二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王某 2016年 8 月 19 日她心中始終篤定的一個目標,那就是教好深山的每一個孩子,做一棵大樹,守望這片深山,為這片貧瘠帶來希望。pseudonym Ding Bingcheng), to Jiangsu and Zhejiang in Taihu Lake area opened work, towards armed, carried out guerrilla race. 4 people
17、 such as Ding Bingcheng took Zhang Yan, Zhou Fen, from Shanghai, Zhao Anmin troops stationed at the border of Jiangsu and Zhejiang. Ding Bingcheng reach dual-COR, and "anti-" established contact of Communist Party members, when the Kuomintang military Committee in Jiangsu, Zhejiang and Dep
18、uty Commander of the Brigade in Taihu Lake and Qian Kangmin, Director of the Department of the Commission (CPC) accompanied by consultations with Commander Zhao Anmin placement I was personnel related issues. Qian Kangmin efforts, Zhao Anmin also agreed to subordinate Gong Shengxiang Brigade guns to
19、 form a band in Taihu Lake. Qian Kangmin hired a boat to bring Gong Shengxiang, together with Zhang Yan start, boats to cross near the fan, was seized by Cheng Wanjun. After Cheng Buzheng Jin Lu Wang, Director of training helps releasing personnel, but the weapon lost. Is autumn, Ding Bingcheng Wujiang was ordered to open up again, its task is: towards reconstruction guerrillas, Communist-led team. Along with Liu Zirong (Liu), Zhang Yan (Liu), huada busy (Chen Zhengzhi), Yu Zhe (Zhou Fen), Ye Chu Xiao (Lu Qiu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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