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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條存在的陷阱和避免方法在民間借貸行為中,當事人書寫的借條是最直接、最關鍵的證據。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和防范意識。沒有預料到借條背后隱藏的諸多玄機,往往令人防不勝防。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對借條存在爭議的情形,在借條中的名字書寫會存在哪些陷阱,又應該如何救濟呢。下面77cn范文網小編整理了借條存在的陷阱和避免方法,供你參考。 借條存在的陷阱和避免方法 在民間借貸行為中,當事人書寫的借條是最直接、最關鍵的證據。但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和防范意識。沒有預料到借條背后隱藏的諸多玄機,往往令人防不勝防。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

2、額的債務。借條主要由五個基本部分組成,簡單的借條中主要包括名稱、當事人、金額、時間、簽名。當事人是借條中必備的部分,是明確借貸關系雙方的標識,因此借條中當事人的名字也尤為重要。 一、名字的意義及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地位 名字是人的稱號。古人不僅有名,而且有字。名字是由姓和名組成,稱之為姓名,名字是一個人區別與其他人的重要符號,每個人都有屬于自己的名字,由于有了姓名,人類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讓其讓人加以區別。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

3、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從以上我國法律對名字的明文規定中,可以看出,名字對于每個公民都有著重大的意義,在公民進行民間借貸等法律活動中顯得尤為重要,關系著公民的切身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活動中需要找準案件當事人

4、,了解當事人的姓名。姓名是公民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基礎性材料之一,是公民順利進行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門檻。 二、民間借貸案中名字書寫存在的陷阱 (一)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出現同音字 中國的漢字博大精深,每個字都有其獨特的含義,同一個字不同的音有不同的意義,同一個音不同的字之間也差別甚大。在借條中,出現同音字也特別的常見。常見的有小和曉、兵和斌、楊和揚等等,因為名字中的同音字導致民間借貸案無法順利進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張某向陳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陳某遂起訴張某。起訴狀送達時發現張某的名字不符,隨后發現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張x斌,實際上其身份姓名為張x兵。

5、 第二種情形:李某向朋友謝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時李某存心將謝景文寫為謝井文。還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債可李某以從未向方借款為由拒還,謝景文持借條將其告上法院。 (二)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為日常習慣稱謂 親戚、朋友間的拆借是我們常見的民間借貸類型。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密切,或是親戚關系,或是朋友關系,借款時很容易將日常習慣稱謂(小名、外號、綽號等)寫入借條。有的借條中有姓無名或者有名無姓,以為朋友圈子里大家都知道這個稱呼就是此人,在書寫借條時也沒有很在意,但在法律上是無法明顯區分的。因為姓名是一人區別于其他人的重要標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書寫借條時,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都容易導致時間一長,因對方

6、賴賬而發生糾紛。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往往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使出借人花更多時間證明雙方存在借貸糾紛。 (三)借條中借貸一方的名字為讀音一致的方言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地廣人多,幾乎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方言。在筆者所處的基層法院,是屬于客家語言,很多音都不加區分,特別是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的黃和王,在客家語言中都讀王。在民間借貸中,也有出現過這類案例,出借人為黃某,借款人在書寫借條時將黃某寫為了王某,出借人當時也沒有注意,在借款人遲遲沒有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持著這張借條將借款人訴至人民法院,由此引發了黃某是否是借貸當事人的爭議。相比之前的兩種名字錯誤,

7、這種方言差異引發的名字錯誤,其舉證和法律認定更加復雜。 以上幾類案件審理較為麻煩,原告人需提供證據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若無法證明兩個姓名為同一人,對方又否認借款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審理時將認為雙方存在借貸合同關系證據不足,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三、借條中名字錯誤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降低門檻,法官全面、細致的審查案情 1、立案時降低門檻,實行立案登記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

8、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當事人持著名字書寫錯誤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就應當登記立案,給予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的機會,并闡明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讓當事人對訴訟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2、法庭審理中,法官應利用經驗法則,全面、客觀的審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另一事實。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在此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確提出的運用日常經驗法則認定案件事實,所謂經驗法則,是指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于事物因果關系或屬性狀態的法則或知識。構成日常經驗法則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經驗必須是日常生活經驗中反復發生的常態現象;其二,這種生活經驗必須為社會常人所能體察和感受;其三,這種經驗法則所依據的生活經驗是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以及科學實驗中所形成的一種理性認識,是不證自明的。即在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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