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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類型: 規章頒布: 國家民政部日期: 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號1999年12月28日發布第一條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

2、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后,方可受理。(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公告。第四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

3、屬行(事業申請登記:(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

4、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務業;(十其他。第五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第六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

5、;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

6、原件。對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伙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第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7、第八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第九條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簡化登記手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章程草案;(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四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

8、件。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已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補辦登記手續,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注銷的證明文件。第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 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

9、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 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 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 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 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 變更 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 書。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 應當報原登記 管理機關核準。

10、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 須在原業務主管單 位出具不再擔任業務主管的文件之日起 90 日內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 位,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之前, 原業務主管單位應 繼續履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 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內, 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 并書

11、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 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 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 民辦非企業單位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 且在 90 日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 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

12、原業務主 管單位須繼續履行職責,至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 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 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 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 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 作出準予注銷或

13、不準予注銷的決定, 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 應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 文件。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 注銷登記 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發布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 發行范圍覆蓋同 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 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 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 所的醒目位臵。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的有效期為 4 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 應當及時在公開發 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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